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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有哪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需要baet365官方网站了解?

时间:2023-05-06 03:26:57

 

  baet365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员工是否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在试用期的员工也有权要求单位购买社会保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形:(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强迫加班的行为有权拒绝。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答:单位办公地点变更是否能要求补偿,主要看单位办公地点变更是否给员工造成重大影响,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则员工辞职应当支付补偿金,相反则无需支付。

  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以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但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可以离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1、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除吗?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普通员工不适用。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5、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起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解除之前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有限制的。除下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0、劳动者在职期间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因配合国家防疫政策而被隔离,不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上班向其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拖欠劳动报酬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或者其子女配偶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实践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明确表明赠与给某一方或者达成借款合意,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目前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只有夫妻一方过世或者被宣告过世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答:有配偶者赠与给第三者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并且还行为侵害了其配偶的权利,其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答:目前法律并没有关于出轨需要净身出户的规定,但是出轨属于有过错方,另一方可以主张出轨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并且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女方有权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男方的生育权无权控制女方是否生育。

  答:恋爱期间怀孕,分手后女方索要打胎费用或者精神损失费,因恋爱怀孕系双方自愿,故目前法律是不支持的。

  答:我国法律对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赋予了同样的权利,所以婚外情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答: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答:出轨并不一定属于重婚,只有出轨一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可以构成重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答:不可以,断绝亲属关系的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协议,不能达到断绝亲属关系的法律效果。

  答:出嫁女作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出嫁与否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情况严重的可以报警求助。家暴导致一方轻伤以上等级,报警后公安机关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如果是经常性的行为,还会涉嫌虐待罪。

  答:子女只有在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父母所欠的债务,子女放弃继承的,不用承担父母债务。

  (1)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并非一方即可决定。如果双方是经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财产分配协议,则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议结果处理共同财产。但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也不得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2)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情况,一般应按共同财产价值对半平均分割。

  (3)照顾子女baet365官方网站、女方的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照顾子女、女方通常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在子女扶养权归属女方时,同时判决将房产所有权亦归属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如果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5)补偿原则: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6)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提起诉讼时,该无效情形已消失,则法院不予支持。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答: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答: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答: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答:可以,但须满足法定情形。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答: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答: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baet365官方网站、“通奸”、“嫖娼”不算。

  答: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8、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法院调取对方所有银行卡流水吗?可以调取多久的流水?

  答:大部分的法院是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交对方银行卡卡号才给调取,如果不知道对方卡号,一般不给调取。一般调取起诉时往前推一到两年的银行流水,如果结婚的时间比较短,比如两三年,法院有可能全部调取。

  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你老公是孩子的父亲,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如果抚养费超出了孩子的正常花销、需求的部分是有可能要回来。

  30、和女朋友恋爱期间陆续给她花费了15万,包括帮她还信用卡、网贷陆续加起来有40万,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答:要分情况,帮她还信用卡、网贷、没有特别表示的转账你可以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撤销赠与,这些是有可能要回来的,花费的15万如果有比较贵重的花费,比如买了一个包就要好几万,也是有可能要回来的,其他的恋爱期间的特殊意义的转账、红包、日常花销就很难要回来了。

  答:可撤销,有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答: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答: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答:《民法典》未规定隔代探望权。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故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答: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答: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答: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41、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

  答: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42、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答: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答:根据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在接到事故认定书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答:交通事故造成一个死亡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包括主要责任)的涉嫌交通肇事罪。

  答:是可以的,但是医疗费需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最终总报销的数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的数额,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

  答:交通事故主要的赔偿项目有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赔偿项目,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答:全险不代表完全赔偿,对于医疗费需要按照医保报销的标准来核定,非医保报销的部分应当由肇事方自行承担,鉴定费也由肇事方自行承担。

  答:营运车辆发生交通影响营运作业的,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标准一般按照同行业标准计算。

  答: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障第三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随着赔偿标准的逐年增高,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无法满足赔付需求,建议购买200万以上的第三者责任险。

  答:交强险医疗费有责限额是18000元,死亡伤残有责限额是180000元,财产损失有责限额是2000元。

  答:要求到指定的维修店维修是基于保险公司对成本的管控以及理赔方便做出的,不选择指定的维修店维修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答:目前一般只有伤残或者面部留下瘢痕才会支持精神损失费,其他普通伤情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失费。

  14、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能否要求赔偿?

  答:对于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合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答:不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一般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并适用,但并非绝对,如果有证据足以推翻责任划分,人民法院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重新划分责任。

  答:可以申请保险公司预赔医疗费以便延续治疗,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答;不可以,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为本车之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答: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答: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答:此为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答: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答: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驾车逃离现场,要及时地将车号、车型、车辆颜色、装载物及有关特征和驶离方向记清楚,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追缉、堵截。现场遗有肇事车辆脱落物(如油漆、玻璃、塑料碎片)的,应予妥善保管。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原因、责任等无法做出认定的,当事人能否起诉要求赔偿?

  答:可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无法查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同等责任。

  答:在事故发生地标准赔偿,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更高的,可以适用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赔偿。

  34、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答: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答:对于无业人员的误工费问题,应慎重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官可以根据其工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

  对于退休人员,如果其被返聘或有其他的实际工作收入,只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即应当支持除了退休金之外的这部分误工费。

  答:人伤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要做五件事。一、立即停车熄火,千万不要逃逸;二、打开双闪,摆放三角牌,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三、抢救伤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千万不要见死不救;四、拨打122报警电话报案,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号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五、对事故现场拍照,以固定现场、保存证据,避免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产生争议。

  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答: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自要求还款之日或者起诉之日起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答: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答: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答:没有借条,但是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出借方可以提供款项出借的银行凭证的,包括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具备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是能胜诉的。

  答: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七、如果他人在借贷合同等债券凭证中签字,但未注明身份,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最长为二十年。

  答:借钱出去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金借款,对于现金借款的,需要在借条上面特别载明借到的是现金,同时保留自己的取款记录、交付现金给对方的视频等;第二种是转账借款,对于转账借款的,需要在出具借条的同时在借条上指定收款账户,然后通过指定账户向对方转款,并且保留好转账记录即可。

  答:这个需要分两种情况:一、借款金额较小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五万元以下的),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且多为现金借款,一般表现为一手交钱一手出借条,这种情况即使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法院也会根据借条来推定实际交付了借款;二、借款金额较大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五万元以上的),由于大量的现金交易不符合常理,司法实践往往要求出借人出具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交付了借款,证据主要包括取款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否则很难胜诉。

  答:按手印并非借条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条上签字或者按手印都具有法律效力。

  答:借贷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义务baet365官方网站,并且举证义务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转账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答:出借人持有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原则上应向出具借条的一方主张债权,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关系中,夫或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可以代表配偶一方对外借款,在如下情形中,夫妻单方出具的借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答:原告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供借款合意以及款项出借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答:借款人死亡的,如借款人的子女有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则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还款责任;如放弃继承或者无财产可供继承的,则无需承担借款人的债务。

  答:可以继承。出借人死亡的,其借款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其继承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又向出借人的继承人重新出具借条的,该借条仍然有效。

  答:如果对方履行能力不佳、正在转移财产或者可能转移财产,则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以便后续执行。如对方具备履行能力良好,则没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方名下财产。

  答: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答:电子签名作为与手写签名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电子数据,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得到明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发文明确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提到“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

  答:借钱出去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金借款,对于现金借款的,需要在借条上面特别载明借到的是现金,同时保留自己的取款记录、交付现金给对方的视频等;第二种是转账借款,对于转账借款的,需要在出具借条的同时在借条上指定收款账户,然后通过指定账户向对方转款,并且保留好转账记录即可。

  第一点:借条一定要让借款人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因为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并且写上身份证号码有利于后续起诉查询借款人信息;

  第二点:借条一定要让借款人按手印,因为手印具有唯一性,而笔迹是可能会改变的。

  答: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出具的借款凭证,他证明的是借贷关系。而欠条既可以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凭证,也可以是拖欠的工资、拖欠的工程款或者拖欠货款等而由欠款人出具的欠付款项的证明,他既可能是借贷关系也可能是劳动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

  答:很多人问借钱没有借条是不是就要不回了,我想告诉大家事实并非如此,结果也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大额借款除了上述证据之外还需要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司法实践中,借款五到十万以上的金额一般会认定为大额借款,具体数额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有一句非常有名的法律谚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从回答你提问的角度,如果你自己想做一个避免犯法的公民,只要你能做到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那么你就不会触犯法律。(开玩笑的)

  回到你的问题,即便是基本的法律知识,范围可能也很广。要多基本呢?“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肯定不是吧?所以是哪方面呢?

  你可能首先给自己带入了一个身份,比如临近婚龄,可能基本的关于婚姻部分的法律知识你需要了解一点,不为算计他人,只为保护自己。如果你是一个上班族,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解除合同部分也是你要关注的。如果你平时与朋友有金钱往来,那么关于借条书写等,你需要学习一下,所以很难解界定哪些是你要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还特意去网上搜索了一下,还真有很多内容,有文字有视频,我去看了看,其实很多规定也没有那么基础,或者说也没有那么适合所有所谓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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