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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et365官方网站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性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承认并依托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节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节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盼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的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性1调节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承认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节机制。(4依托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步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朴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多种规范性法律文献的体现形式。现代中国法的渊源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主线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主线制度和主线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baet365官方网站、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她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她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献。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畴内实行的规范性文献。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涉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本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规章规章一般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涉及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二)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效力级别上述多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级别又是有差别的。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合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合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合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合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合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合用新的规定。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畴,及法在合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畴。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她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合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步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国内法律对外国的合用涉及两种状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此外规定者外,一律合用国内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合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惩罚的除外。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行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发布后通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结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结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毕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策、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自身规定了终结生效的日期。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合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有关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背法律规定应当承当的责任来调节人们的行(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原则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互相间将如何行为。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五、法的运营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根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承认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中国立法指引思想现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现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引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理论。国内现阶段立法的指引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引,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主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取、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4国内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涉及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发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 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 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通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通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达批准或不 批准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国内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构成人员超过半 数通过。 (4法律的发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种法定程序 5.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 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涉及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 般涉及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 诉讼法。 二法的实行 1.法的实行中的有关概念 法律实行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 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合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案件 的专门活动。 2法律合用的规定和原则 法律合用的规定:1)精确,指合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晰,证据要精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 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对的、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 遵守时限。 法律合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性。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成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背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有关主体所应承当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她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背法律上的义 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涉及法定义务、商定义务以及对的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 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行;或由当事人协商 积极承当,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用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重要有如下 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行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多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 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涉及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 督的主体重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 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对的 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行所进行的监督。具体涉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内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 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国内监督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具体涉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多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她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本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主线、经济基本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本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本。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增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多种关系;解决经 济活动中的多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目前: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 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根据和指引,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 重要工具。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性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节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主 线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在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和前提,是国家的主线.宪法的特性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 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主线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 国人大有权变化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合适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 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内第一 部宪法,此后于 1975 年、1978年和 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 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构造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在统治地位。 国内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伙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国内政治制度的特点和 长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伙和政治协商 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队。 2经济制度 国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内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国 家容许外国的公司和其她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公司或者其她经济组 织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伙。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派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方式并存的分派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 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体现形式。 国内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aet365官方网站。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在民主基本上选派代表,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3其她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构造形式 国家构造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相关系。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构造形式。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 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 家联盟的构造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国内是一种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国内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国内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人。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 4宗教信奉自由:有信奉宗教和不信奉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协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她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小朋友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 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惜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国家机构的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营而建立的互相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内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 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1)其她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 法律、做出的决策和决定,其她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常常性的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国内国家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 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 周岁 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 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持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 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涉及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附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国内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第三节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重要涉及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 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 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 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惩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容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 合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 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后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畴: 又称为刑法的合用范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合用以及与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涉及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畴分为:国内刑法的属地管辖;国内刑法的属人管辖;国内刑法的保护管辖;国内刑法的 普遍管辖。 2)国内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断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性: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背刑法并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性: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背刑 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国内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有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涉及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涉及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 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行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 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与承当刑事责任的关系:国内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当刑事责任年龄为 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 周岁如下。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如下各罪应承当刑事 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公司、团队。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行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错的心 理态度。它涉及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一种 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行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 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错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成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但愿达到的成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成果的客观外在体现。它涉及三个基本要件:危害行为;危害 成果;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 1合法防卫 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行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导致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合法防卫是法律赋 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法防卫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干实行合法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针对第三人;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遇到危险而采用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状况下采用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状况下采用的。如果能采用其她措施避免危险,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断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达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为得逞。《刑法》第 23 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3犯罪中断: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避免犯罪成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某种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鉴定犯罪与否既遂,应当 以行为人所实行的行为与否具有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为原则。完全具有的,是既 遂;未能完全具有的,则不是既遂。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 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构造,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baet365官方网站。共同犯罪的形 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朴共 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行犯罪而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应按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惩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惩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在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她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她人实行犯罪的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性 《刑法》规定:“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性: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团队;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 责人; (3)必须实行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惩罚。 2单位犯罪的刑罚 国内刑法在惩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犯罪既惩罚单位,又惩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 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惩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涉及判处可以合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 措施; (3刑法分则和其她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是指国内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合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她制裁的明显特点有: (1)严肃限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为严肃的制裁措施。 2合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合用。 (3合用的机关和限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合用,并且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 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 合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合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 附加刑合用。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合用或者附加合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 造的一种刑罚。《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 个月以上2年如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重要合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 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如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 的刑期为6 个月以上如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但最高不能超过。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与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合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 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国内最严肃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步宣布缓期2 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 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 任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所有,强制免费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种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具体说来, 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限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 人。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 犯应当从重惩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 罚。所谓数罪,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错,实行了数个犯罪行为,即具有了数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并罚,就是对一种人的犯的数罪,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分别拟定罪名和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 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如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有法定条件的状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 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背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 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或者立功体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合适减轻的一种制度。 6)假释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后来,如果确有悔改体现,不致再危 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揭发她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的情形。 (8实效 是指通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通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上不满有期徒刑的通过;3法定最高刑为以上不满有期徒刑的通过;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过,如果后来觉得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 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备案而不 予备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 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犯罪的种类 根据新《刑法》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失职罪;军人违 背职责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她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 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简介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2失职罪 失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错亵失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性:失职罪侵害的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是实行了亵失职权、职务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错。 失职罪的种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第四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节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节的财产关系的内容重要涉及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节的人身关系的内容重要涉及人格权 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人,一般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国内, 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她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畴内也是民事 主体。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自然人是国内的公民。国内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 在国内境内参与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国内的法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获得民事权 利,承当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规定和集中体现。根据《民 法通则》规定,国内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获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能 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有如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合;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公司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步产生, 同步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重要涉及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状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重要有:1不可抗 力;2时间的通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故意识的活动。行为涉及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涉及悲观的不活动称为“不 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可以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重要涉及:1事实行为;2 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结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 达为要素,而依意思表达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有,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 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她形式,法 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重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单措施律行为、双措施律行为、多措施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 免费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性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行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 人对代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重要合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 力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生活中最常用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 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她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 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性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 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她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 (1)所有权与她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性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性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她性;4 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涉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 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获 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后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主线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承当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因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84 条的规定,国内民法上债的 发生因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重 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错、单方允诺、其她因素。 二)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重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 三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商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合适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 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合适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 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本丧 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容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重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重要有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重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 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 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因素大体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重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似。(2抵销,是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互相消灭。(3)提 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因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 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所有或部分终结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淆,是指债权和 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八、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性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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