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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4 03:28:05
baet365官方网站。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如果奸淫了妇女或(不要求暴力胁迫),属于加重情节,往往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虐待罪大部分情况是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非公诉,除非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5、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要么用钱要么用人,不存在又要押钱又要找担保人的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被害人确实受到物质损害;二是该物质损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所以说,以罪来说,被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用赔偿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比如在的时候,把对方价值上千元的衣服撕烂了,等等。
如果要精神损失费怎么办呢?你可以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专门索赔精神损失费。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关于回扣: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入账了,就不违法,没入账就呵呵。有些导游收受的回扣是不入账的,不缴税,反正是很乱来的。
7、婚姻法:送给所有女性: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解释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婚姻涉及两性关系、子女父母赡养问题,离婚一词又常与财产分配共同出现。相比过去,年轻人对婚姻有着更多的期待和考量,离婚诉讼时的财产分配又撩拨着人们最敏感的那根神经。
故而此处列举婚姻、离婚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关键时刻能够帮到你,更希望有些知识永远没有用场。
注:以下法条都来自理脉官网()搜索结果,更多法律法规检索请登陆,不止是婚姻法哦!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读:阅读以上内容可知,如婚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无法根据本法条获得损害赔偿。但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现实的婚姻情况更为复杂具体。近几年也有法院考虑到出轨确实会给家庭成员造成创伤,甚至对社会都有负面影响,因此在实际判决中会倾向于支持无过错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 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对方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卖了,可以告去法院把房子追回来吗?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baet365官方网站,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说几个民主灯塔国的,也是国内因为读者等不靠谱心灵鸡汤读物而使得国内人民广泛存在误解的:
1) 可以对侵犯住所者开枪 —— 不全对。若合理地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则可以,否则,不能随意以人身伤害方式维护财产权。换言之,你可以对入室抢劫犯开枪,但不能对吵上门来要礼金还赖着不走的准亲家开枪。
2) 闯红灯警察叫停后不能搜车 —— 不全对。第四修正案及其衍生案例认为对于车辆、人身、住所的搜查需要足够的“可能的动因” (probable cause),其标准随地点和环境不同而变化。对于车辆,闯红灯后直接叫停开始搜车不满足“可能动因”的要求,但如果警察拿了你的驾照在电脑里一查,发现你曾经在车里喝酒而且现在看上去眼神迷离,马上搜车那是妥妥的。
3)大学教授和记者应该想说啥说啥因为有第一修正案 —— 这大概就是那些围脖大V门的梦想吧。。。好吧,严格来说这不是一个纯法律问题,因为在灯塔国也是有舆论压力这回事儿的。哈佛前校长萨默斯因为一句“女人比男人笨”而卷包滚蛋,原因就是舆论压力而非行政处罚,所以也不存在违反第一修正案之说。而且,灯塔国也是有“言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说的,正如一个世纪之前的一位高院官所说,第一修正案从不保护在满座的戏院里谎报火警的。再者,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款明令禁止联邦政府拨款的所有机构的种族、性别、年龄等歧视行为,所以公立大学的教授要是说“女人读什么博士” 或者 “XX州人都是小偷”的话,第一修正案绝对不是挡箭牌。
真的太多了,借这个问题放一下我整理的日常生活中比较有用的20+条法律常识,全文4000+字。全是我法务从业近十年,被同事以及亲戚咨询最多的问题。
确实遇见过很多欠债不还的情况,特别是本身对方已经是老赖,没钱又没稳定工作完全躺平放弃的,本身没抵押物,有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执行确实没有效果。
但是去法院起诉对方欠钱不还,肯定是有意义的,毕竟我们平台诉讼+执行全套下来才499元。
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把债权固定下来,哪怕现在没办法执行,但是这个债务是没办法免除对方需要背一辈子的。
首先,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当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资金融通的情况时,一定要搞清楚双方的债务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写好借条(欠条),因为遇到债务纠纷时,它是解决问题最有力的证据。
如果你实在分不清,可以使用下面这个小程序——欠条说。一键签署电子合同,不怕丢也不怕距离远。
有交易的地方就避免不了风险,很多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因为是“老熟人”看都不看就翻到最后一页签字,最后被骗的一干二净。所以说无论多熟悉的亲戚朋友,在资金方面都不能粗心大意。
在签合同之前,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核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有抵押财产时一定要严格查验,不动产的抵押更是要及时办理抵押过户。这种书面材料证据一定要十分谨慎。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应该都见过不少金钱老赖,无论你怎么催就是无动于衷,上了法庭也死不承认,赖到最后因为证据不足却逃过一劫。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大家在借给别人钱的时候除了要写清楚规范的欠条外要保存好所有的转账记录,最好是纸质版,就算是一堆现金也最好拍张照片。当我们还款出现问题时,转账记录就是非常好的证据。
“只要签名就可以,还款绝对不用你操心,就帮朋友这一次吧”听到这样的请求,很多人碍于情面,尽管心里有点不情愿但还是会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这一笔下去,可就承担了连带的还款责任,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你可就要为这次贷款兜底了。朋友情面固然重要,但担保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权衡利弊,能避开的尽量就不要给自己增加风险。
严格意义上讲,这点甚至算不上什么法律常识,但是太基础了又太多人不知道了,只有单独列出来放在最前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意外事故的第一反应就是打110,让警察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其实110受理管辖只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危及治安秩序的件;事故事件;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紧急求助;违法违规行为这七大方面。
除此之外,你打110也没办法,不如打下面这些更专业的电线 当地政府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这个电话一般用于提建议,问行政方面的问题,表扬政府工作人员,或者举报违法犯罪。如果要投诉当地政府,就不要打这个电线”网上举报受理电线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买到不合理定价的商品都可以打这个电线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一般的扰民时间,比如楼下KTV太吵了,打这个电线.打官司不一定要请律师,尤其是证据充足的案件
其实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是可以不请律师自己打官司的,比如说双方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等,只要你觉得自己证据足够,赢面大,完全可以自己来打官司,不过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般准备材料包括起诉状、原被告双方的主体材料、证据材料,不过相对复杂的案件还是建议大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当然,现在大型超市管理还是比较好的,很难遇到过期食品,如果你“有幸”遇到了,付款后一定要保存好商品和小票,然后到服务台索赔,如果索赔无效可以拨打12331食药监管电线.饭店、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行为
饭店、酒店禁止带酒水我们大家都习以为常,其实他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电线.法院打官司要收费,但不一定要你掏钱
我们生活中遇到不可协调纠纷,第一反应大概就是打官司,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法院打官司是要收费的,叫案件受理费。对不同的案件收费标准不同,有按件收的,有按诉讼金额比例收的,比如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比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只不过是由原告预交,根据案件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我们自身权利收到侵害时,就算法院打官司收费,我们也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我们的权利。
《劳动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生病了,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医保报销比例来赔付医疗费,如果公司拒绝,打12333劳动局电话,或者直接法庭见。
不少人在招聘时会遇到一些黑心企业,工作后却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取双倍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只干十一个月就告他然后拿双倍工资走人,但是大家要注意赔付是有时效性的,离职一年后是无法索赔的。
签了劳动合同就得一直在这家单位干?很多人都对劳动合同有些误解,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就得一直固定在一个单位。其实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就是企业是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通过协商也是可以解除的。
很多单位总是说转正之后才会缴纳社保,但是法律规定,正规用人单位必须给所有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如果还想继续工作下去,我们可以到单位所在区的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由该部门责令更正。如果不想继续工作下去就可以以单位为缴纳社保为由提交辞职,并且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你补缴社保。
(5)对于轻微伤害,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还可以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的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成立夫妻关系,如果办完喜酒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
所以并未具有法律效益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直接同居的婚姻出现问题时不能按照相关婚姻法进行解决,建议大家尽量先登记再结婚。
很多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来看望孩子,进而希望孩子断绝与另一方的关系。
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比较重要,但是又很容易被 忽略的内容:
依法能够被撤销的婚姻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所以男子假装高富帅骗取了女子芳心,双方高高兴兴去登记结婚后女子才发现真相,后悔莫及也不存在撤销婚姻一说。
想想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求婚时立下的承诺、结婚时立过的誓言,都是骗人啊!
甲男(22周岁)未达到与乙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女的真实年龄,用非正常的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然后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3年后,乙女忽然想起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与A男的婚姻无效。然而,此时的乙女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年满20周岁(达到法定结婚的年龄),法院就不会支持乙女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是只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夫妻一方即使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实践中只是对无过错方有所倾斜。
净身出户,就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离婚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这其实没有法律依据。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子女及女方权益。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就会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分割,由取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而对于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法院也会在财产分割处理上予以适当照顾。至于照顾过错方,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baet365官方网站、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对于一般的所谓的精神出轨、、通奸等婚外情,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过错。
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认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下,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只会对无过错方有一定的倾斜,以体现对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补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baet365官方网站、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据《广州日报》2018年1月22日的相关报道:【夫妻俩频繁互相家暴,法院给他俩都开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广东惠州一男子到法院申请和妻子离婚,妻子不从,并立即反诉称遭丈夫家暴,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丈夫驳斥,称自己才是家暴受害者。法官竟走访了解,掌握了夫妻俩近3年来均存在频繁互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情况的证据。遂开出了一份针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双方对对方实施家暴、骚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养帮助、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那么,当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譬如代位继承,小王的父母早年因意外去世,由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轮流抚养长大。后来小王的爷爷也去世了。那么小王的父亲大王作为爷爷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而先于爷爷去世的,小王作为父亲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而转继承的情况则是:小王的爷爷奶奶去世多年,但一直未对爷爷奶奶遗留下来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父亲也未表示放弃继承,后来父亲大王也去世了。那么父亲继承遗产的权利就会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08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死亡顺序为:
例如爷爷甲、奶奶乙、父亲丙、母亲丁、7岁的戊,一家人外出旅行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时间。这几名死者是互相有继承关系的,但7岁的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了,所以推定其先死亡;而爷爷奶奶和父母亲之间是长辈和晚辈的关系,推定爷爷奶奶先死亡,最后是父母亲后死亡。爷爷奶奶之间、父母亲之间是同辈,彼此不发生继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可能很多人看来并不觉得高深莫测,十分贴近人们的生活,但实际上有很多非法律行业人士并不知晓或者受近来影视剧影响产生误解的法律常识,家事非小事,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遇到问题还是尽可能请教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