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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baet365官方网站律法规常识大全(完整版)

时间:2022-12-31 23:56:46

 

  baet3653.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 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 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 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 成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 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

  (5)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 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 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 种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 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 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 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2.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5 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不同形式或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与经 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联系。

  “经济”一词,往往有多种意义。从广义上讲,它既包括经济基 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因此,法与经济的一 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益的手段,又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目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 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国家工作人员 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 体表现。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体现。《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 没有关系。但是自然人的某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 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 的权利能力,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 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 提的。《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 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 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三)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 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 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上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 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赔礼 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 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 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行政处罚。(3)履行法定义务。(4)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任意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 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 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二、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 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 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 议还有秘书长参加。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可以分为以下两 种:(1)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因而 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2)普 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法院合并审 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 四、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二)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做出 的政治决策。 在我国现阶段,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的政策之 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者的关系如下: 1.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具有指导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形式及手段。(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 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 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 施的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 诉范围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 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 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 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二、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判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 当减刑。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 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 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 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 (5)救灾扶贫。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 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 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 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 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给予奖金或奖品。(2)通 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 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 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根据 2004 年宪法修正 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 5 年。

  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 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 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 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的情形。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 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由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 定的组织性。(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4)具有相对稳 定性。(5)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 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 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 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主要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 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 行为。暴力,是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胁迫是对被 告人精神加以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 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劫走财物。(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 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抢劫罪的处罚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 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 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 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1. 法律对缓刑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 (1)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 刑。 (2)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根据犯罪情节和所判处刑期依法确定考验期。 (5)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 执行。 (6)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 予以宣告。 (7)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予以判决,并 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8)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 于 2 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 1 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 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 1 年。

  3.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 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 《刑法》第 50 条、第 69 条规定外,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 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最终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2)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 行。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刑法》第 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 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 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 然的违法行为。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 的必要补充。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 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 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 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它是保证行政 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5)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 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 无效。 (3)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 人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 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 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 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 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 等情形。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 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的,而依社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 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组织, 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 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的人。(3) 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参加诉讼。 (4) 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

  法的本体ì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眄镲镲镲镲镲镲镲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法的律律概责体述任系和ìïïïïíïïïïî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 违法法法法法法法法律律的的的的律行责责概特效作关为任任念征力用系的的的及ì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概实概本律律念现念质体关及方系系构式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成内主概客容体念体及特征 法的运行ì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 眄法法的的适制用定ìïïï和法法当的的代适适中用用国的的的概基立念本法要ìïïíïïî 求当法代的中制国定的立法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 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与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必须用法律

  形式将其规范化、系统化,并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 建立各项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 部门法。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一、国体 (一)我国国体的内容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

  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 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 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行政法的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 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 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 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 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 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 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所在 地与人民法院管辖区相一致。 地域管辖可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为一般地域管辖。

  4.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 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 年期满改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执行死刑。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 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 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 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 身权利的犯罪。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 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2)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 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 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 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3)主 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致人重 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 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 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二、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一)主犯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主犯比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更大 的社会危险性,对共同犯罪应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 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 (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是胁从犯,对于

  总之,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 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在理 解和处理二者关系时,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又要防止把二者混淆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

  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 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 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1)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

  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2)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 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 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能达目 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3)中止不只 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必须是 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通常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之所以说是专门的,是由于它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 机关的随机活动。

  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 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一、概念及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

  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aet365官方网站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 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 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 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 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 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 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 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1)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2)父母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3)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四、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 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 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 程序中,baet365官方网站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 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 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 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 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 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1.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1.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而言之,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也仅 仅包括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者造成公民身体健康或者死亡的 行政侵权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 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必

  须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上有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有唆使他人 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 理案件。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 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

  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以下几方 面的特点:(1)行政复议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复 议是以申请为前提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决行政争议的 活动。(4)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 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 事法院等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 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

  (二)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府管辖 政府管辖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 出最终裁决。 (四)派出管辖 派出管辖是指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 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二)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要求有危害结果发 生,但有些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犯罪行 为即构成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 以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 与非罪的界限,有些犯罪则以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构成犯罪 的条件。

  (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 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 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 1. 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 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 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 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和命令等。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 府规章。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 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计算。 (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 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 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

  件或规定计划时,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并在程序上受法律保护。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经济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4.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

  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 是公开、正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包括:(1)资讯公开制度。(2)公开调查制度。(3)通知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5)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 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 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 定。(6)时效制度。(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 度。(10)行政救济制度。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 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 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 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一)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 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启蒙思想,其含义是“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什么是犯罪及犯罪后产生 的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不能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 止的行为定罪处罚。罪刑法定,不但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 所预测,有利于对法律的遵守,也便于刑事诉讼在定罪量刑上有公正 的裁判。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 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都应受 到刑法的追究,对于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相同的犯罪人应依法定罪量 刑,一视同仁;任何人当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都应受到刑 法同样的保护。我国《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则、义务通常是对立的、相互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 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 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 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 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 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

  镲 镲 镲 ïïïïïïïïïî 法与社会ïîìïïíïïî当法法代与与中经政国济策法的的律关关适系系用的原则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 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 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 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如下分类: (一)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 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 政法律,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具有对象的 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 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者负责 人。(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才予以 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 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 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 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 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 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 犯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二、对抢夺罪的处罚

  对盗窃罪的处罚,刑法根据盗窃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量刑档 次:(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 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 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5.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 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 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 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 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 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 18 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除外。(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1)财产权。(2)劳动权。(3)休息权。(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6.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 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1)批评建议权。(2)申诉权。(3) 控告检举权。(4)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时,公民享有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特定人的权利:(1)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障残废军人、烈 军属的权利。(4)照顾残疾公民。(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 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只适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2.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 确有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4.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裁定予以减刑。 (二)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 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

  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 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 18 周岁为止,其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 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行政机关违法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 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 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 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 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 13 条至第 16 条对级别管辖作了如下明确具体 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①确认发明专利 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 大、复杂的案件。

  对抢劫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一般的抢劫罪,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 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2)市(包括自治州)。(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4)乡。其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 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 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 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 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 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 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 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 有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

  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 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四大特征。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 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和不可放 弃性四大特征。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 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 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 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 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baet365官方网站防务;任命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 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 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 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 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 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设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 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 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法既然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 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 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 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来看,体现了下列原 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 院行使审判权和顺利执行的原则。(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 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 原则。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3.客观方面要件。行政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 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须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行为。 3.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 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明确、适当,而且应 当公正、合理。 4.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 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四、无效及撤销 (一)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 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 务。

  在我国,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 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 并提出。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 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

  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统一 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 民政协。人民政协是中国与各派和各界人士长期合作的 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行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发扬人民民主、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不 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人民团体,它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 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 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 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一)产生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 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 重要文件。 (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 年颁布了第一 部宪法;1975 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 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 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 1975 年和 1978 年宪法中“左”的思想 和内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三)完善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 1 条和第 2 条宪法修正 案;1993 年 3 月 29 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 3 条至第 11 条宪法修正案;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 第 12 条至第 17 条宪法修正案;2004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十届二 次会议通过了第 18 条至第 31 条宪法修正案。

  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符合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 式合同关系的要求。(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按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为民法的根本性价值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享有充分的自由,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该原则 是对独立的私人空间的承认。私人生活的安宁不受国家权力及其他当 事人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更多强调的是私权对公权力的抗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 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 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指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 过正当界限时构成权利的滥用,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 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

  (三)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 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规定的自首 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 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分为一 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 之前,出于本人意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并置于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 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和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 污的以共犯论处。

  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类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一般来说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 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9 个法律部门。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

  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

  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 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是承担 刑事责任的根据,重罪重罚,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我国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 内的陆地及其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 内犯罪。其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内,而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上述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驻外 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都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

  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4)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6)其 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 关, 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 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特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断,处理的都是民事争议。 二者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 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 或起诉,而仲裁不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根据 相对方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 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准司法性质 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 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 (1)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属于双方 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 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 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 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 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 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其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

  根据《刑法》第 134 条规定,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进行走私, 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 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 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 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属于 “积极行政”的范畴。(3)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 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不具有法 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二、本质 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是 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犯罪同一定阶级的利益紧密相连,具 有强烈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二者的统一,但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 性,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三、特征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即《刑法》第 13 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 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时, 才可能构成犯罪。 2.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社会危害性是刑事 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刑事违法性 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社会危害性如果尚未达到刑事违法与应受刑罚 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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