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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一直以来,我国的高职院校并没有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重视,使其处于教育边缘化的位置。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适用型人才和技术性人才的需要量不断的增加,近几年来高职院校越来越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决定将其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baet365。然而,尽管国家和社会开始重视高职院校的发展,高职院校本身仍存在许多矛盾的问题,如教学设备差、师资力量弱、学生素质差等诸多问题。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非常的欠缺,还会出现许多集体斗殴的现象,遇到矛盾时并不是用法律等正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比较野蛮的以怨报怨方式。本文将着重探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帮助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健康成长。
法律意识在一般看来,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律现象的认知和把握而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又拥有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有的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把握形式”。但不管法律意识怎么定义,它们具有的共性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知识形成的一种包括认识、理解、心理上和情绪上的意识形式。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把握是非常欠缺的,其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包含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是指一些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根本就没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的专门课程,而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门课中附带的讲一点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使得学生在学习中没有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一些高职院校也并没有专门教法律的老师,是将其附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旗帜下,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讲解法律。这就在法律知识的课程和教学方面使学生学不到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另外,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许多相对本科的大学生来说自学能力和自制能力比较差,在课外业余的时间里,很少主动地去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也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缺乏。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常识性的判别。在多数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由于没有学好法律的基本知识,很多对于法律的功能、作用并不了解,因而就不会拥有一定的法律观念,运用它来解决矛盾和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与利益。许多学生的学习还过于功利化,认为有用即学,没用则不学。当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许多的同学不是付诸法律的意识,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有些甚至出现暴力和的事件。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许多的学生要么采取的是忍气吞声,要么采取暴力的方式,而从不诉诸法律等等。由此充分地说明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淡薄。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效力、法律权威的崇拜和敬仰,并以之来作为行动准绳的一种信念。一个人只要具备了法律的信仰,内心就会产生守法、用法和执法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要产生法律的信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高职院校里,由于许多的原因使得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欠缺,许多学生根本就不相信法律,反而会相信一些非法律的准规则,法律信仰自然会严重的缺失。在许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信仰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学生都没有法律的信仰,每一年在高职院校发生的许多事件也会得到很好的佐证。
从以上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的分析得出,许多大学生由于学校、教师和学生自身等原因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困难重重,因此,必须首先分析出高职院校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是什么,以找出解决的途径。
根据社会对于大学生的界定可以看出,大学生是集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于一身的高素质群体,学好法律的基础知识也成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必需。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同样如此,他们虽然比较重视职业技能的培养,但作为一个现代的人,法律意识的培养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应在于以下两点。
1.让高职院校大学生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受专业的限制,许多的学校都采取的是三年制的教学方式,培养的目标的是专业型的技术性人才,所开的专业主要以经济适用型为主。学生在校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一般只有两年,而并不像一般本科那样学习四年。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也就非常短,还要完成课程所需要的学分。这使得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两年的基础知识学习时间非常的仓促,加上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差,因此,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也就不应该像本科生那样的要求,要学生完成相应的学分并熟知法律的条文。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应在于使他们懂得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一方面使他们能够守法,行为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当权利遭到侵犯时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促进高职院校大学生自主守法和践行法律。许多的高职院校大学生由于自身的素质及自主的学习能力比较差,在自己与别人发生冲突时,经常采取的方式就是非理性的暴力。同样在遇见别人与别人发生矛盾时,往往也是袖手旁观。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就是促进其能够自主的守法和践行法律,这其一就是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拥有法律的意识,形成守法的精神,不去做一些违法或有损于法律的事情;其二就是帮助大学生在实践中能够践行法律,在自己和别人遭到不法的侵犯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保护他人,而不是采取冷漠的态度;其三就是能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健康的成长。
1.改革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目前,大多数的高职院校由于学校的性质而并不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合二为一开设,这门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其中谈到法律知识的仅有三四章的内容,而且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少而简略。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想学到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就显得相当的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必须向法制国家迈进,相应地人们的素质也必须得到提高才能适应。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必须予以改革。而具体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让学生们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首先高职院校在注重职业技术培养的同时,也应注重基础文化课程的设置。法律基础课程应作为文化基础课基本课程之一,而不是附带在思想政治教育下,开设一门专门的法律基础知识课,让学生对这门课程引起重视。其次在课程的章节安排上,应把最基础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刑法等放在开头的几章里。因为这会引起学生的关注,如若放在后面的章节里,往往会被忽视而让学生学不到知识。再次在课程的时间安排上,不要总是把这样的课程安排在一天最后的两节课上,应下午前一二节或早上三四节课上,这样学生才愿意或容易接受。
2.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教师作为大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其素质对于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至关重要。在国内目前的大多数高职院校中,法律基础知识课一直是系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下,并且只是简单的作为小小的三个章节来讲解,而教师并不是专业的学法律的教师,多数由教思想政治的老师上课。这就会导致法律知识教授的老师是一个非专业的人士,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使得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高职院校里,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首先就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用专门学法律的人士来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学生就既能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教育,也使得学生能够很好的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素质得到线.加律的宣传力度。要高职院校大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除了以上课程设置的调整和教师的法律素养外,学校还可以外在的加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也就是运用广告和海报等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以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具体的途径有:一是学校可以将法律的基础知识部分印成小册子分发给每一个学生,让学生在业余时翻阅,或当学生在不懂或遇到困难时可以及时地阅读和运用以学习法律知识;二是学校学生处可以制作展板,在展板上附上许多相关法律的案例,让学生们有兴趣去看和思考,并从中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三是学校可制作宣传片和相关的法律性的光碟,挂在校网上或是在公开的场合、节日上放映,让学生们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
4.建立大学生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在高职院校中,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素质的群体,拥有着自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法律意识的培养里,学校的相关机构就可以创立一个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此中心的目的就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咨询。在运行的方式上必需要有专门的老师来加以指导baet365,学校给予大力的倡导和支持。这样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麻烦事时,就可以先咨询法律咨询中心,最后用理性的方式、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非理性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遇到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时还可以自主的咨询以解决难题。以此就能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方便而快捷地了解法律知识和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法制社会的今天来说已成为必需,而要做好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就必须认真的分析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探讨其关键性,最后才能找到合理的培养路径来。本文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了四个途径,从外在性来看,主要是要改革高职院校关于法律知识课程的设置和加大外在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这有利于深化法律知识对于学生的重要性;从内在性来看,就是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创立属于大学生自己的法律咨询中心,这就从内在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最终帮助形成具有较高素质的综合性技术人才。
2.王瑛.浅谈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太原大学学报,2010(4)
3.李丹梅.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4.张星杰.浅析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1(1)
5.黄邦道.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5)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 现代 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 发展 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 科学 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 教育 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 经济 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 规律 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 考试 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 法律 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 政治 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 经济 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 发展 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 现代 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baet365、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1]面向2l世纪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M].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3.
大部分高校都重视专业知识教育,而忽视基础公共课,很多师生都认为可有可无,“基础”课知识点多而课时少,学校的不重视,直接影响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就是通过“基础”课获得,而课堂上教师传统的填鸭式、理论脱离实践的教学方式使得大学生获得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严重受阻,导致学生学习“基础”课只是应付学校考试,而不是真正掌握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更不能将知识学以致用。
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要给予以足够的重视,教师才会重视,进而学生才会加强法制的学习。学校的重视表现在:第一,学校通过校园网宣传、张贴法律专题海报、建设法制社团活动等普及法律基础知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第二,提高对基础课老师的素质要求,加强教师培训。基础课教师入职前应该进行学习培训,加强法律素养,对基础课的老师进行法律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学校和老师对法制教育重视起来,才能充分带动大学生对法制教育学习的热情。
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大学课程设置中,“基础”课的课时少,知识点多,那么如何如何取舍,如何充分发挥“基础”课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中,很多老师认为应该重点传授大学生应用性法律知识,满足大学生考试以及生活中对法律知识的需要,而法制观念、法律思维等则被忽略。但是,我们需要用仅有的几个课时讲授那么多的法律基础知识,结果只是蜻蜓点水。最终,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没有学好,法律观念也没有树立起来。因此大学“基础”课需要紧紧围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进行,应该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重点培养法律观念,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法律观念,使学生在遇到问题时,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将法律学习充分开展到生活中的每一件事上。
“基础”课现在还是传统的以教师为教学方式、以教材为主的教学方法。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就要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1.改进教学方式。第一采用大学生分组自主讨论式教学方式。大学生都已经成年,已经都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并且具备了自主学习和思考的能力。在“基础”课的法律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分组,布置法律问题,使他们自己思考并结合自己所了解的知识进行讨论,然后小组代表发表观点,最后老师总结指正。自主讨论式教学方式,通过学生自己的思考、分析和总结,再加上老师的指导,使学生更加深刻的学习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同时也使学生充分表现自己,满足他们的表现欲。第二师生互动教学方式。师生互动式教学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在课堂中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互动式教学加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和讨论,给予了学生展现自我的机会,既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又使枯燥乏味死板的法律基础知识变得生动、易懂。从而有效的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
2.改进教学方法。以往都是以教材为主的教学方法,导致课堂枯燥晦涩,教学效率低。教师应该围绕基础课的重点难点灵活采取改进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1)运用改进专题教学法。如前所述“基础”课知识点多而杂,如泛泛的讲授教材知识,照本宣科,则达不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教学目的。而采取专题教学法,结合法律问题和学生法律基础实际,整合教材内容,分成专题讲解,既增加了学生学习基础课的兴趣,又拓展学生的法律观念,从而达到加强法制教育的目的。
(2)运用改进案例教学法。法律基础知识来源于生活中各种大小事情,它与生活紧密相连。案例教学法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转理论为现实。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选取社会上的涉及重要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的热点问题。这些案例不仅将法律知识具体化,也让大学生们感到法律距离生活很近,关系到人们。利用好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另一方面让学生知道法律学习的重要性。比如通过2005年“佘祥林案”,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我们在案例教学中可以向学生强化法律程序的意识,引导学生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增强其对法律的信心。又比如通过党和国家惩治腐败分子的案例,告诉大学生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案例式教学有利于增加学习基础知识的趣味性,不再只是枯燥的传授基础知识,用案列与知识相结合,既能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又能提高教师的上课效率。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基层机关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现阶段我国正在全力推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起到带头作用,将法治、法律、法规的相关意识植入到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领导干部的法律文化素质是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前提,所以必须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将其转化为自身的内在素质。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调查走访结果,基于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的内容特点,详细论述基层干部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培养的相关问题。
自从党的十召开以来,中央就一直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领导干部作为我国权利机关的执行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更加需要灵活使用法治思维来处理日常的工作事物。特别是我国近年来暴乱不绝,甘肃晚南事件、贵州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都是当地机关干部法治素质低下的体现,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就是为了在发生类似事件时,他们可以迅速处理好事件,不会让人民对政府造成“处理不公、不透明、不阳光、不得法”的劣质印象。
在笔者看来,知识是一切素质形成的基础,领导干部自身掌握了多少的法律知识,就决定了他们自身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的成熟程度,也昭示着他们在工作生活中运用法律的概率,也是依法办事的基本前提。
笔者在走访了十多个乡镇机关单位后,每个单位按照抽样调查的统计方法,结果显示:一共十三个乡镇机关单位,基层干部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都普遍偏低,只有三个乡镇机关单位的干部基本达到了合格标准。其中有八个单位的基层干部虽然普遍具有法律意识,但是学法的主动性不够,许多行政法规都不熟悉。并且他们表示,虽然每年都会组织干部学习法律法规,但是学习的范围比较窄,这些年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学习深度也较浅,重形式而轻实质。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也是就是我国基层干部在处理刑法案件时,不能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十三个乡镇机关中,笔者挑选了115位基层干部开展调查,其中有92%的干部表示法律对自身的工作很重要;有2%的干部表示不重要;有6%的干部表示不涉及或不清楚。在受访干部中有94.8%的人表示应当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作为任用或提拔领导干部的前提。但是笔者发现虽然这么多人都意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但是在这些乡镇机关单位中,系统学习过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的工作人员还不到30%,系统学习过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领导干部不到8%。
根据上述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强的,最起码知道法律才是维护自身也是保护群众最有利的途径,可惜的是,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较浅。特别是在地方换届和领导提拔的过程中,想要将法律知识作为考核标准的理想就很难实现,有些地方经常出现“一言堂”的现象,就是当届的一把手来决定任用和提拔名单。出现这种现象虽然已经很令人担忧了,不过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根本的――《宪法》中,都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普及。
除了上述所说的,基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之外,笔者还发现,在法律知识掌握情况较好的干部中,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普遍存在偏向性。一般来说,基层行政干部对于实体性的法律的知识了解较为全面,对于程序性法律知识了解较少。笔者将具体的调查结果总结如下表1所示:
从表格数据中,可以明确看出,基层干部对于实体性法律了解情况较好,对于程序性法律了解情况较差,欣慰的是,基层干部对于我国《宪法》内容和相关条例的了解情况比较理性,基本上没有人不知道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基层权利机关的行政权利,知道我国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知道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18岁。但是在笔者询问“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一调查问题时,许多干部持不知道或者持相反意见;在笔者询问“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时,也有许多干部认为督查、处罚或者剥夺权利是执法行为。但是事实是发放优抚金和法人登记这类赋权行为也是行政执法。
根据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基层干部对许多法律知识的了解浮于表面,一知半解占大多数。比如:许多干部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但是不知道《宪法》指定的时间;许多干部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不知道政府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些结果可以明显地反应出我国普法教育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干部缺乏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和深入了解。
自觉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都与丰富的法律知识分不开,知法是守法的重要前提。虽然在笔者的调查结果中,许多基层干部有法律意识,只是缺少了法律知识,但是笔者认为这次的调查基数不大,并不能全面反映出基层干部的情况,并且在结果中还是存在2%的领导干部,不具备法律意识的现象。所以还是应当继续加强法制教育,推行普法学习,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不仅是基层干部,还要让群众也意识到,只有法律才是维权的最佳途径和利器。
笔者认为,对于非法专业的人士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几乎不可能自发形成,需要依靠有意识培养和学习才能形成,这个理论对于基层干部来说同样适用。基层干部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只有比群众更了解法律知识才能为群众维权,所以首先应当明确普法的学习目标。笔者认为可以将普法学习的成绩作为干部日常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有了目标才能更好地衡量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情况,也是基层干部学习法治的推动力。不仅要学习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还要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宪法、民法、调解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有一定深度的了解。地毯式学习完毕之后,笔者认为还可以开展针对性学习,也就是“缺什么补什么”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针对个别法规深入研究。比如:农业水利部门的干部就应当深入学习执法以及环保的法律知识;教育部门的干部就应当注重学习教育法和行政法;国土和建设部门的干部应当侧重学习国土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本文基于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的内容特点,详细论述了基层干部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培养的问题,希望对相关工作者有所帮助。
[1] 曾雅丽.后税费时期广东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素质的实证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1.38(11):199-201.
[2] 张文婷.以人为本,按需施教――顺义区基层干部涉农法律知识培训需求的调查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30):233-234.
[3] 柳亮.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思考[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3(5):192-195.
[4] 李洁萍.党的基层干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法律地位--以扶绥县岜盆乡岜盆、弄廪两村村民代表会议的调查为例[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z1):162-164.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
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