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8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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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7 12:20:13
baet3652.【C】《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买卖合同中风险不以合同的成立与否作为标志,而是以标的物是否交付,因此,A选项错误。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因此,B选项的说法太绝对。C选项正确。第148条规定baet36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选项错误。
3.【C】此题考查《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是符合《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但是,因此造成了相邻陆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本题C选项正确。
4.【B】《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当中,方某作为够的饲养人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童某的父亲因为“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一定程度上存在未尽监护职责,所以,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故本题B选项正确。
5.【B】《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本案当中,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故本题B选项正确。
6.【D】《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知,D选项被暂时查封的房屋不能抵押,应选。
9.【B】《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B选项中“赵某因车祸受伤所获得的医疗费赔偿2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应选选项。
10.【A】《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11.【A】本题考查肖像权的基本知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本题D、C、B均表述正确。肖像权是自然人专属人身权,法人不享有肖像权。因此,A表述不正确,为应选选项。
12.【D】《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委托人为被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人,如果被人不同意,由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题D选项不正确,为应选选项。
15.【C】《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题意,甲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物,即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因为利息是物的孳息,应同原物一同返还,而甲的经营所得不用给付,因为甲仅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教材里提到的不少法律条文,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如《刑事诉讼法》、新《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教材中有法律观点的解释也不同于以前,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原先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的限制,我们大多数中学教师的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甚至有些学的东西已经过时了,如“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就已经不再提了。这说明我们教师不能满足于原有的,也可能忘得差不多的那点法律知识。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需要一桶水”,要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育任务,教师必须虚心好学,注意充实提高自己。
在教学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将现在生活中真实,具体的案件事例引入课堂,结合教学内容启发诱导,从具体到抽象,这既符合初中生的思维特点,又有利于增强政治课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例如:在讲授“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时,现列举我们身边的事例,我校有一位学生,在小学时就有偷摸的行为,偷同学的文具用品,受过学校的处分,升入中学又去偷同学们的自行车和拦路抢劫一个民工的一部手机,被抓判刑入狱的案例。然后叫学生对应教材内容分析“这几个学生小学时期和中学时期的两种行为哪一些个是违法行为?哪一个是犯罪行为?犯什么法?违法行为能否成为犯罪行为?”在学生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我归纳小结,这样学生不仅理解的透,记得牢,还受到启发教育。
因为生活中发生过的有关案例事例举不胜举,要求教师把好关,有两个原则要遵循:一是经济性原则,课堂时间有限,不允许教师海阔天空讲故事,浪费学生时间,比如讲“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有的教师列举几个人的若干行为,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才讲清,而我只列举了一个人的两项行为,就让学生理解熟记了。二是针对性原则,要求联系社会热点(如扫“黄、赌、毒”),联系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实际(如有的学生法纪观念淡薄、小错不断,养成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努力挖掘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把他们拿到课堂来。例如,讲授“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时,先讲述了本校初三年级的一位学生因被另一同学嘲笑而怀恨在心,于是叫社会上的青年帮助出气,结果闯了祸的事例。然后和学生一道分析事情的因果是非,最终得出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鲁莽行事,教育教学效果都很好。
初中《法律常识》教学内容的着眼点是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baet365,而不是完整系统的讲解法的一般原理及各个部门法,也就是说,通过使学生了解一些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以培养,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所以,教学时应着力于引导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制观念,再将法制观念外化为守法、用法行为,要达到这种知与行的统一。过去那种教师一方“灌输教学”的应试教育肯定是行不通,必须改进教学形式,使之生动活泼,对学生有吸引力,才有可能让学生既学到知识又学会做人。为此,我在《法律常识》教学中:
初中《法律常识》教材重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但若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做基础,也谈不上提高法律素质,所以必须重视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要理论联系实际,以案释法,讲清讲透,除此之外,对那些学生不容易理解和记忆的相似、相联、相对的法律概念及观点,可以通过比较对照,辨析其异同,分析其联系,从而强化学生的印象,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例如:讲授前言“学习法律常识”时,引入几个由于法盲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例,进行对比分析;讲“正当防卫的含义”时,我引入“非正当防卫的情况”来对照分析,帮助理解。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1个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时甚至很激烈;国际、国内的各种敌对势力还在对我国进行各种破坏;形形的腐朽思想的影响还存在;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也在随时随地影响着我们;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以至刑事犯罪等均较严重,高中学生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行为触目惊心。从内因来看,十五、六岁的时期,生理和心理处于少年向青年的过渡期,出现了独立性和依赖性、物欲的增长与经济来源的不足、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发展与道德法纪观念淡薄等矛盾。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和教师忽视对这些矛盾进行正确的导,有的学生因而走卜违法犯罪的歧途。要引导这些矛盾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需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懂得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努力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将“学法”纳入自己的日常学习范围,坚持经常学习;树立守法的观念,初步懂得依法办事的道理;确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荣辱观。
高中学生从家庭、学校、社区逐步走向社会,活动范围愈来愈大,所处理的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愈来愈复杂,许多间题己经不能只靠道德和法律约束,而是要求按照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特别是高中学生在进人中学阶段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不仅需要确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而且在实际上也逐步进入全面“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阶段。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法制保障。教育中学生树立基本的法制观念,要求他们做到“有法必依”,引导他们从法制高度明确是非、规范行为,使他们懂得什么是“法律责任”。如在学习《对人民负责》这一内容时,要注意必要用全面的事实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我们的政府,学会正确处理公民与政府的关系,让学生现代法治观和正确权力观。让学生以了解政府、评议政府和感受政府的作为为途径,回归学生生活,回归社会生活。
在具体的教学中,学生可以对法律问题说出自己的某种看法。这些问题一般都是与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道德方面的问题,比如个人的理想、信念、志向、情感、忧虑等等;或者是爱情、婚姻、友谊、性、职业、工作等等。对学生的价值观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如贫困、吸毒、自杀、战争、罢工、种族主义、等等,也是学生发表看法、表达观点的领域。学生阐述自己的看法可以是与教师交谈。
随着年龄的增长,中学生应逐步树立同社会主义法律规定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要引导他们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规定既是义务同时又是权利。如:在教《政治生活:崇尚民主与法制》时,要让学生正确理解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说明分析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从而体会社会七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定坚持人民民主的立场。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既是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要帮助学生理解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条件的、受限制的,没有条件且不受限制的权利和义务是没有的;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正是对他人权利和义务的尊重,是对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尊重;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造成许多危害,甚至走向反面,导致犯罪。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与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因此,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baet365,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