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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法律常识500题(问答题)

时间:2023-01-06 04:04:15

 

  baet365官方网站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讼的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行完毕。当然,如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3 个月,还需延长的,须逐级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221 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 和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都是不计 入审理期限的。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222 可以申请哪些人回避?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 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当上述可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 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 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 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23 可以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吗?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放弃自己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请求,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放弃了诉讼请求,就丧失了相 应的实体权利,因此无权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224 如何申请撤诉?撤诉后能再起诉吗? 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以后,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其撤诉的 目的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准许撤诉;如果法院审查发现撤诉 会导致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或者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则会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 撤诉以后即视为自始没有起诉,原告当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 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25 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由法律明文规定,主要包括: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后仍没有预交或申请缓、减、免没有获得法院批准仍没有预交;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当事人作原告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 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 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 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59.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 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 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 得拆迁补偿。 参考法条: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1.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的房子吗?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 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62.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 出租人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 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 租金交给老房东。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63.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被转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被转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转租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也参与了增值租金的分成,那么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 任。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76.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办理什么证件?还应当注意什么? 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合法的有效凭 证,因此,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 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确保承租人进行的是合法经营。此外还需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 违法犯罪、无照经营等活动,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 77.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了无照经营者,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仍然将房屋租给他们的,就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 参考法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78.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居住有何不同? 两者的管理体制不同。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租金等条款有更多协商的自由,而住宅用房则需遵循 政府有关的租赁政策。出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征: ①租金标准不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租金,而不受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的约束。 ②修缮责任不同:对于房屋的自然损坏,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由谁负责维修,而不一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79.出租人应缴纳哪些税?所有的税都必须由出租人缴纳吗?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 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 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租房屋税款的征收。 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 5%计 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 除了合同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 50%以外,所有税费都应由出租人缴纳,而不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参考法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80.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吗? 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 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 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81.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 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 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 15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 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受转送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21、22 条 270、国家机关或部门接到信访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登记,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 15 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 22 条 271、国家机关或部门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后,应当积极办理。 (1)应当了解情况,查明事实。为此,信访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必要时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 实,分清责任。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办理人员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 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不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国家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1 条 272、国家机关或部门对信访事项会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 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1、32 条

  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26 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 30 天的期限,也可以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27 、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 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就属于非法证据。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只能 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纳,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判断,而不能简单认定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228 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只有当证人由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或由于特殊 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 时,可以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或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等手段作证。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29 同时存在的数个证据哪个更有效力? 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 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 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230 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其签收以后即生效。如果在签收之前一方 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不愿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生效。 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签,就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无效。法院应当将此种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审理判决。因此,调解书不得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231 不服调解书还能上诉、另行起诉和申诉吗?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 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生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 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 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

  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条。 166.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的做法是: (一)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 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baet365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第十一条。 167. 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168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 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楼外用作公共休息的设施或架空层。以及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性用房的会所、储蓄所、娱乐会所等,居委会、派 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143 什么是小区会所?小区会所的收益该归谁? 会所是指在小区中为人们提供全面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种类有咖啡馆、运动场、阅览室、音乐厅、超市等设施。 小区会所是由开发商建设的,并且会所的面积不列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会所的所有权在开发商的名下。开发 商可以行使经营的权利,会所的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于会所不享有经营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分享会所经营的收益。 144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利用公共用房开设娱乐设施吗? 小区内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权为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即使为了所有业主的利益要开办娱乐 设施,也要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即为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145 业主使用会所设施要付费吗? 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内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因而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 商所有,非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利用会所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并无不妥。 146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吗? 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些业主在装修时不按要求行事,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 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它可以提醒业主按规定装修。由于该押金是可以退还的,所以对按要求装修的业主没有损害。 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 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147 未婚同居违法吗?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 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 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 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148 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 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 10 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8)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15、16、31 条 264、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 有权机关作出。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 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 力。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20、21、22 条 265、申请司法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 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32 条 266、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 4 类 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 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均 10 平方米使用面积(包括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 25 元。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 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70.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 6 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 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1.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 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 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72.按揭房屋能出租吗? 以按揭方式付款就相当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房东拥有对房屋有限的产权,因此不能未经银行同意出售、出 租或抵押该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出租该房屋。 73.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 享转租公房的利益。 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 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74.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 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 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 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 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5.涉外出租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都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北京应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改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 给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同时还要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此外,出租人也要仔细检查外国人有没有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身份证明等。 参考法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 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53.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 30 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 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 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 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备案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 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5.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 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参考法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56.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7.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 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 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 58.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 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 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 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 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 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 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 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 《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 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五条 4. 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 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 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 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 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 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 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 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 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 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43 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怎么办?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 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 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又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定该 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如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还可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44 执行完毕后,执行所依据的文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这时可以进行执行回转,它指的是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将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这里 的“法定的原因”有两种:第一,如果据以执行的裁定、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 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第二,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完毕后,该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则经当事 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45 专属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由我国法院受理,任何外国 法院都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向外国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46 可以请外国律师代理诉讼吗? 目前,外国律师是禁止在我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他们不可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因此,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需要委 托律师,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247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 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 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31. 什么是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2. 收房时还查看哪些文件?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物业管理公约》。 33.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一般由开发商提供吗? 2002 年 7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开发商必须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002 年 7 月 1 日以前开工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 了以室内环境检测合格为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也要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4. 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 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 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 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35. 何种质量问题可以退房? 经有关机构检测后,确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6. 房屋损毁、灭失谁来赔? 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 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 37. “不交费就不给钥匙”合法吗? 有些购房者在收房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领钥匙之前还要交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 续。购房者要清楚,有些费用不是由开发商来收取的。①契税: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如果 购房者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办,开发商就不能代为收取。②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 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但是开发商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③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费用应由开发商交 纳。 38. 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子就是你的了吗? 不是。只有经过登记以后,取得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39. “乡产权房”能买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 产的开发建设。乡一级政府无权颁发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一旦购买了这种房屋,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 不能买卖,而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40. 一般什么时间办房产证? 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也可以自己办理。如果购买的是现房,购房者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房产证。 如果购买的是期房,购房者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房产证。

  8.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 到本幢房屋内。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 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 建筑面积之和。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 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9.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 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 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 均应在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以下同)。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0.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②售房 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11. 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 10 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 15 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 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 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3.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 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73、不服信访处理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 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 面答复。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4 条 274、不服复查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 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5 条 27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线)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 (3)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 (4)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 27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百姓享有信访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2)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27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哪些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20 条

  64.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 转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原租赁期。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那么转租期限就可以比原 租期长。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5.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 约责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 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 66.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租赁期满双方未签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里,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 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 68.什么叫做廉租住房?谁能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 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己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资 格,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才能轮候配租。收到房租补贴(或 分配廉租住房)后,每年还要接受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期审核。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可申请配租 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标准是: (1)连续享受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 年以上的家庭或者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 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7 5 平方米以下。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69.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 3 种形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以租金补贴为主。以北京为例,配租标准按人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3. 什么是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 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 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4. 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 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5. 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 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银行资金部分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综合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二者之间。 26. 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政策性贴息业务。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这样,贷款时 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只需几天。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 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 27. 申请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截至申请日为止,申请人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 12 个月以 上,当前为正常的缴存状态。(2)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3)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笔住房贷款贴息。(4)同时满足商业 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8. 什么是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后,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 费的专项资金。即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 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的具体数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 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29. 住房补贴随人走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 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 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 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30. 什么是一表? 一表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格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应当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同时还要张贴全部执业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如果没有在 要求的地方悬挂,则很有可能存在问题,委托人就一定要小心了。 为了防止中介机构造假,一定要坚持查看“两证”原件,最好把注册号记下来,以防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 果和中介机构合作,就一定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此外,还 要检查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正规手续,如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 安全合格证》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0.中介公司可以收哪些费用? 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财物,如押金、信息费、咨询费等。此外中介公司也不得事先收取看房费。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91.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没有找到房子,还用交费吗? 不用。如果中介机构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中这样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中介机构可 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92.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多少中介费?中介机构应当向谁收取中介费? 中介机构可以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向谁收取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惯例,租赁普通住宅,则由承租人向 中介公司缴纳中介费,而对于公寓、别墅租赁,则由出租人支付。 参考法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 93.什么是房屋出租代理?业务是什么? 房屋出租代理有时候也叫房屋租赁代理,它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也就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 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业务主要是出租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出租代理机 构后,由代理机构负责寻找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通过银行收取、交付租金,按照 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从而使出租人能从繁杂的房屋租赁事务中脱身。 94.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怎么办? 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银行也会从代理机构在银行的保证金中划拨出这么多的钱,付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无需承担承 租人不交租金的风险。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十条。 95.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可否不通过银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不可以。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必须与银行签订临时租金监管协议,承租人也必须将租金交给银行,由银行统一代收、代付租金, 即使承租人委托房屋出租代理机构代交租金,代理机构也必须在 3 日之内将租金存入银行。所以,一旦有房屋经纪公司提出 代收租金的要求,出租人就不应与这样的公司签约。因为这样做会产生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且也说明该房 屋经纪机构不具有代理房屋出租的资质。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96.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也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吗? 应该支付。因为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让供需双方见面,就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承租人绕过 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合同的成立也是中介机构促成的,因此中介机构有权获得中介费。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97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吗?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 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 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98 开发商是怎样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早期的物业企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 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裙带关系。 99 怎样成为业主? 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记载的购房人也被视为业主。 100 产权证没办,是否应交物业费? 虽然您在买房的时候还没有获得产权证书,并不拥有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您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入住,对该房屋有 相当的控制权,并且从物业管理中获益,因此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101 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 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 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 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02 业主大会是怎样成立的?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 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 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 事宜。 103 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我有效吗? 有效。业主大会决议生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大会是在持 1/2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一般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

  161. 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 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162. 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 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 (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 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 1 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至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baet365 163.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164.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 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3)对 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 理完全相同。 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 之中。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二)第二条。 165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

  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 110 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业主有权撤换委员吗?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2 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 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11 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 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 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 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112 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未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 利义务。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②合同关系,开 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113 物业管理公司能进行“转委托”吗?如何进行“转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 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 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 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114“转委托”后,责任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 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5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无权。 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 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 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

  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

  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

  116 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效?承租人违反了业主公约,业主承担责任吗?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虽然马建设是真正的业主,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只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王先生的权利义务由 他和马建设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物业的使用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并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 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没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非 业主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只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117 物业管理费应向谁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哪个面积收取?包括哪些费用?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 物业管理费。 严格来说,物业管理费应依据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又包括两部分:①套内建筑面积;②可分摊的公用建 筑面积。 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物业管理费通常按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收取:现房通常按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 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不符,以实测报告为准;期房通常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开发商向 购房人提供的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报告为准,购房人依据该报告提供的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 118 承租人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什么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 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119 小区里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应向谁收取?设备应由谁负责维修?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 接受委托代收前面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毫无疑问享受这些服务的业主要支付费用。 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 护责任。这些单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但相关费用要由这些单位支付,物业管理 公司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这些费用。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0 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缴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 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 要另行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业主可以拒交此费用。 121 开发商可以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规定吗? 房屋预售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但不能将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 条款规定在售楼合同中。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 187. 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 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 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 188. 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三条。 189. 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 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 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22. 190. 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baet365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210 起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收到诉状后,法院多久才能给答复?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起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就符 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胜诉、诉讼无理等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应当在 7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11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就该裁 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 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二条 212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还能再起诉吗?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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