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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法律知识入门十篇

时间:2023-11-15 22:04:52

 

  baet365我国知识产权法是在80年代起步的,由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构成,即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它们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我国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其成就令世人瞩目。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起步之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确立,无论是社会经济条件还是思想观念与现在都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正如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先生所指出的:“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各项知识产权专门法,但那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工业经济’中前期的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更不要说推断”‘知识经济’的发展了“,其客观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1.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集合而成,从总体上看,由于缺乏完整体系的立法基础,导致“三法鼎立、三权割据”的格局,严重缺乏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换言之,这些单行法都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即相应的各管理部门制定或颁布并执行的,各部门“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这种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不可避免地产生部门局限性和部门利益化倾向。一方面,每个专门法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宗旨和目标,每一项法律改革措施都各自分离,各自针对特定的问题,与整体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无关。由此造就了知识产权法体系和内容分散、零乱、空白遗漏、重叠交叉、规范冲突等,即使各部门在立法时考虑在先内容的衔接及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但由于各部门彼此独立,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彼此之间的有机衔接。有些立法甚至更是急形势之所需而匆忙立法,缺乏长期性、技术性和前瞻性。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彼此独立的各部门以及传统的泾渭分明的三的界线被突破,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大,权利的交叉保护也越来越重要,如果仍然仅仅依靠单一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显然是不够的,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另外,部门立法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相比,不具有最充分的普遍性,使公众获得的法律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客观上对公众的维权及法律的实施带来诸多不利,对知识产权法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产生一定的障碍。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机制下,各部门非常便利地对自己的权力尽可能规定得宽泛和充分,而对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则尽量回避或虚化,对部门之间协调也产生很大的障碍。如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其权利的维持、无效和撤销,从法理上讲应是司法程序终局,但各部门法不约而同地都规定了各自部门的最终确权的权利。

  实质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不同形式,具有其内在逻辑性,国家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都是一样的。因此,对于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在立法上不应再是松散的彼此独立的,而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在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中,消除权利冲突,填补空白,统筹兼顾,以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即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统一的整体机制下也容易及时来规范协调。从长远的和发展的趋势来看,三大部门也应合并在一起,统一为国务院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事务,超脱于各部门行政事务和部门利益,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有效地解决单行法律、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

  2.立法层次多,法律效力的差别与弱化并存。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成,有法律、行政法、行政规章三个不同层次,即除民法通则、传统三大部门法外,还有诸多行政法规。显然,其立法层次不一,层次效力不统一,使法律效力差别与效力弱化并存。不可否认,我国近二十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是随着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是急形势所急而以行政规章形式成就,使本应成为法律的规范却成为行政规章,乃至于很多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规则不能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却又通过规章形式予以填补。在立法上看,这完全超越了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本应由国家基本法调整的领域内而发生越权立法,导致法律效力层次降低,法律效力弱化。因此,表面上看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较完备,但实际上效力较低,使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实与实际立法需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仍旧导致司法实践部门无法可依,弱化了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如现行商标法的缺陷之一是未对驰名商标做出规定,当然就谈不上对它的特殊保护。尽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日施行,但该规定毕竟是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商标法,不能与商标法相提并论。这与世界各国的驰名商标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全是不同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的权威性及其稳定性,也消蚀了知识产权法的行为指导意义,使人们视法而不见法,难以形成和提高知识产权法意识。这种现象在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同样存在。

  实质上,任何法律制度的立法,都必须要明确法的层次性,科学准确地反映其法律效力,不能用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来代替国家基本法律,削弱法的权威性。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今天知识经济条件下,有必要改变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机制,改变政出多门、立法层次不清的局面,对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统一其立法层次机关与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法典化,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作用。

  3.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任何一部法律,其立法质量、立法规模如何,直接影响其运行效果和法律目标的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三大部门法条文总量是168条,新加坡的一部版权法,都比此还长5倍,从中反映出三大部门法的共同特性―――条文少、内容过于简单、原则,缺乏细致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样,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实践中,给知识产权法的正确认识和准确理解带来一定困难,影响公众的知识产权行为和司法人员裁判的法律水准,从而降低了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果,阻碍了知识产权内在法律价值在社会经济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因此,统一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在立法上应注重法的精细性、具体性,充实实体性条款,避免条款的形式化和空泛化。

  4.在立法上与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距。社会经济是法律制度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的基础。进入90年代,世界科学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技术、集成电路技术、信息与数字技术等,有力地推动着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大大扩展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领域,一大批新的客体被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畴,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数据库、商品化权、域名、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几乎所有的新技术所产生的权利都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体现了这种变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反应,于1996年出台了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增加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美、日、欧盟等国家都积极响应,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其他诸如巴西、新加坡、菲律宾都有了新的立法动态。但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显得落后了,仍旧没有触及到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如网络上作品使用的问题,但实践中却已出现了走在立法前面的司法判决。如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将王蒙、张承志等六位作家的作品,在“北京在线”网络上传播,受到六位作家的共同起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六位作家胜诉。虽然早自90年代初,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及制定,都或多或少参考了有关的国际公约,但仍尚有许多与国际有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另外,我国虽然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由于欠缺相应的国内立法,从而使这些公约在我国的实际效力受到限制。

  5.立法上存在“权利差别待遇”即“超国民待遇”。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版权领域,如著作权法规定,除非作者本人公开表明,报刊可以任意转载其他报刊的文章,而无需取得作者的同意。但不适用于外国人。著作权法还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大部分不享有版权,但按照1992年9月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享有公约保护的外国作者、中外合资与外资企业的作者,其实用艺术作品则享有25年的保护。还有计算机软件登记程序,国人须履行才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则依自动保护原则,无须登记等等。这些规定制造了著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导致“内外权利差别待遇”的客观存在,出现了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中国人的“超国民待遇”的局面。“如此大规模的歧视本国作品在世界著作权法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有损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尊严。这些现象与差距,都需要在融入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潮流中加以修正,在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典中从根本上加以消除。

  综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尤其是美、日、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在进入90年代后,为拥有发展知识经济的主动权,纷纷研究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大力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形成一个修订知识产权法的热潮。法国率先于199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在进入21世纪之前,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先天下而首创法典化,一举突破了各国知识产权法或为单行法或散见于民商法的立法例,使知识产权法成为与民法典相独立的法典。追溯欧洲近现代历史上的法典化运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近现代普遍的民法法典化的开始,代表了人类法律史转变的方向,影响了整个世界。今天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可以说也代表了21世纪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法典化。而且,法国颁布知识产权法典不是孤立的现象,紧随其后的是菲律宾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日本通产省1999年2月28日宣布,为了增强日本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通产省拟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以推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并且准备每年以“知识产权白皮书”的形式向国会提出报告。世界贸易组织更是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三大支柱之一,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许多正在争议中的内容纳入其范围。这些立法动态无不昭示着各国及世界组织将知识产权法放在了立法的重要地位,显示出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客观必然性。统一知识产权法典,也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创造性价值超越传统财产价值的趋势决定的,是由知识产权法在财产法中的地位决定的。在法学上,按财产的形态,自古把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与无形产三类,早期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形财产上,即不动产和动产,与此相适应,传统的财产法体系所关注的就是有形财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成为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要素,财产的重要性也发生着变化,债权、股权、商业票据、合同权、知识产权等逐渐成为财产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进入20世纪,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使经济增长方式转而依赖知识的积累与更新,尤其在90年代后,网络环境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一种全新形态的经济―――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这“不仅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身飞快地变化、发展着”,而且知识产权显著的创造性价值,使其从财产法体系中脱颖而出,“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从附属向主导转化”,成为当代财产法立法的重心。90年代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浪潮与其辉煌的成果,无不印证了法律调整的重心在发生着变化,一大批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心,而且“自从19世纪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比起有形财产法律制度要快得多、面也广得多”,如包容了英、法、德的欧盟,只在知识产权法一体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逐步趋同。显然传统财产法的产生与发展,适应了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形态,只是对有形财产及部分无形财产的关注。经济的裂变,引起了人类财产观念的变化,“知识”在现代及未来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知识”的创造性价值引导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重心转向知识产权,奠定了知识产权法在财产法中的地位,20世纪的最后10年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时代。可以预测,21世纪是知识产权法研究与发展的世纪。因此,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典,改革原有的法律体系的结构,知识产权法的建设才能突出“知识”财产的价值,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融合。

  统一知识产权法典也是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的。中国的进步与发展是离不开国际经济的大环境的,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恰恰把知识问题作为发展世界贸易的核心问题,并且形成Trips协议,要求其成员遵行。Trips协议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第一次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问题联系起来,这不仅是对于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与日俱增的重要性的肯定,也是对现实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规范,更是国际社会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在法律上回应的标志。在内容上,Trips协议较以往的知识产权公约有很多的新发展,它囊括了版权、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所有的知识产权形式,但其最大突破在于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更进了一步,其影响力远远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各国顺应知识产权标准化、国际化的历史潮流,都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参与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大体系。这些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必须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按照国际标准来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典,进行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系统立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是“法律入世”。同时,Trips适用所有成员,包括国家和“特别关税区”,如香港、澳门、台湾,这些地区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我国知识产权法与三地区知识产权法的“区域性冲突”,涉及到最惠待遇、国民待遇等问题,这些都有待于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解决。

  总而言之,统一知识产权法典在我国是可能的和可行的。关于法典化,现行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若干刑事单行法律系统化,纳入同一个刑法典;新颁布的合同法也结束了合同法领域的三足鼎立之势,这都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统一立法,能够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抢占21世纪世界知识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1.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综观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或散见于民商法之中,或见于各类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或两者并存,或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是由民法通则及单行法共同构成,民法典的制定已经纳入立法规划,知识产权法是否应从民法典中分离出来,争议很大。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认为:“知识产权为重要民事权利,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以外的民事特别法”。王利明教授认为:“鉴于知识产权本质上仍是民事权利,因此将其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是比较适合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1999年会上,学者们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法应为独立法典是不容置疑的。知识产权法在基本原理上与民法具有一致性,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有其鲜明的个性,即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价值与公开性、社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使传统的民法理论在许多方面已不能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现象,在权利的取得、利用、侵权行为表现、赔偿责任、保护措施等方面,均与传统民事权利有所不同。其次,知识产权法更多地涉入了国家行政权力,在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流转等方面体现了国家的行政干预。另外,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多反映高科学技术,其权利体系扩张迅速,而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变化较缓慢,传统的民法已不能反映高科技的突出地位。如果说,在大工业发展中知识产权渐起时,在民法典中贯入知识产权,是法律制度的历史性进步,那么当知识经济时代突显知识产权法地位时,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无疑是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

  产业为支柱的经济。它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显著区别是,它是一种智力经济,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源源不断地创新,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学、艺术领域基于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初生的知识产权,如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权和派生的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建立是知识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础。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算起,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已有500多年历史;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也有100多年历史。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发展经济的一种法律保障工具。正如西方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更高报酬的工作,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是市场中的赢家,拥有更多知识的国家有着更高的产出。”基于此,知识产权也随之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升值。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可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为知识财产的增长插上了法律的翅膀,为知识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的座标。在我国面临“入世”和知识经济到来的历史机遇之际,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振兴、发展、扶植拥有我国自已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并在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并参加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的公约和条约。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专利局、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人民法院内亦有不少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查处了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保护范围上还存在空白点,保护力度相对地还需提高。这一点在我国即将“入世”之际显得更加迫切。如TRIP‘s把“地理标志”专门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规定,要求凡参加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或地区均须给予保护,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尚未将地理标志纳入保护范围;另外集成电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也存在空白;现行《版权法》没有关于禁止令、法令赔偿的规定,盗播、盗映不在著作权行政处罚之列;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输的开发、利用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也亟需法律予以明确。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多采用罚金方式,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未受到应有打击,这是盗版书、盗版音像制品、冒牌商标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或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裁判不公等。这种现象严重削弱了对侵犯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国外机构大量抢注我国名牌商标,我国国有企业商标很少有在因特网“COM”域名下注册以及国内一些机构抢先大量注册他人已使用商标的事例均说明我国企业对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意识的淡薄。在国外,知名企业均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如日本的三菱、索尼、日立、东芝,美国的IBM等公司均将企业的专利、法务部门拓展为知识产权部,专门研究和处理同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事务。

  许多公民或法人单位甚至是参与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不甚了解。国内既懂国际贸易和WTO相关规则,又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专门人才还不多;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教学和研究尚待进一步加强。

  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宣传我国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有

  关法律、法规,特别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全体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已相当接近。但在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具体内容上与TRIP’s 的某些规定尚不一致,甚至存在空白。仍需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例如,TRIP‘s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TRIP’s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TRIP‘s在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限制,即当知识产权人滥用请求权和滥用诉权的情况下,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因此,在重新修订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参照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形势,扩大上述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以适应科学技术现代化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所引起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趋势的需要。

  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与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有关的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联手打击各类盗版、假冒商标和侵犯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应严格按新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同时执法中树立大局观念,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不搞“利益驱动”,着力提高执法水平。

  在我国目前,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但从世界发展趋势看,作者认为应“合三为一”,即将其统一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上,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修改法律,使之进一步简化、统一、完善,方便国内外申请人申请智力成果产权。

  5、 我国在“入世”之后,首先要全面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内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世贸组织有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争端,要通过这一机制裁决。因此,在我国面临即将“入世”之际,应加强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培训一些既熟悉知识产权业务,又熟悉国际贸易和WTO相关规则的专门人才。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与WTO各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沟通、协商和合作。

  很多企业领导对此问题重视不够,吃了不少亏。比如景泰蓝与宣纸加工工艺的泄密,大豆品种向外方无偿赠与等。据统计,1993年有16万家合资企业,其中只有60家进行了无形资产评估,其余的企业中方只评估了机器、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对专利、技术秘密、经营决窍、商标、商誉等无形财产未作评估。仅此一项大约就损失国有资产4500亿元。我国在“入世”之后,将会逐步降低关税,企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旦有技术上的创新,就应及时申请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在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竞争的核心是科技。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商标)优势与技术(专利)优势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综合优势,使自己在国内外竞争中永远处于不败之地。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baet365、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在教学内容上,常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严重脱离是社会的发展,对于新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内容较少。同时单纯的理论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完全按照教学计划照本宣读,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知识,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考核机制上以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成果,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形成实践无用的错误观念,从而培养出一大批高分低能“人才”。同时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严格按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观点进行答题,可以说这种考核机制考验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和背诵能力,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专业错位的现象,进入了专业并不对口的法律部门,甚至还有些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法律部门。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的结果,二者脱离开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法律职业者的总体素质偏低。严重违背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出发点,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大多数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比较重视理论的研究,实践经验匮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只能照本宣读,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这种缺乏实践支持的理论往往不容易被学生所理解,直接影响到法律教育的结果。同时作为学生的领路人,教师的创新意识、实践意识差直接阻碍了学生相关能力的培养。

  思想决定行动,深化法律教育制度改革要从改革教育观念入手。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大量的专业的职业人才,因此必须在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之中形成一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首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引入,例如多加入一些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应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不要轻易的给某个同学的观点戴上对或错的帽子,积极寻找每一种观点中的可取之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后,在考核的过程中要适当的减少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多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式加强对学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以此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在教师的聘请和录用过程中要注重其是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可以从法律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最后,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主动的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律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合作,根据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培养专业对口的人才,制定正确的教育方向。法律职业部门要为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机会,通过大量的实践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但完善的法律可以创建出科学、合理、高效的制度作为科技进步的孵化器。 知识、法律、经济三者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刺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其在符合宪法、民法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应不断更新的知识和科学技术的保护,是实现利益兼顾之衡平原则的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决定了其必须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在民法的框架体制内运行。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等原则的效力贯穿所有的民事活动中,包括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不得违反这些原则。而同时因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其遵循、促进其发展的特殊原则。

  利益衡平原则: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文化技术的传播,有利于技术知识的产生者与使用者的互利,并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宗旨的利益衡平原则 ;

  合理使用原则:在部门法的规定范围内善意行使知识产权,不得滥用其既得权利的合理使用原则;

  动态分析原则:部门法没有涉及到的各类型权利间的冲突解决以原则上保护在先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的动态分析原则;

  适用性原则:以利益衡平原则为基础,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期限的设定需突出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则 ;这些原则都可明确成文,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具弹性和适用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识产权领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专利和版权外,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生物技术、网络域名、商业方法、集成电路、数据库、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学等词语不断丰富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 。知识产权的各专门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及时准确地确定和扩大权利的客体与范围,知识产权应有足够的适用的具体规范以供选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起步晚,技术力量弱,因此各法律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包括法律人员、科技专家以及贸易专家的队伍建设,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更新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明确法律规范,增加法律的确定性。

  明确法律概念。对于存在一定共性但个性差异较大的情况,我们可以倚仗原则性的条款加以包含,但出现在专门法中的条款应该是具体解决个体权利保护的依据,因此需要明确法律概念,以避免可能因含义模糊所产生的歧异,造成权利人与潜在权利人的不必要的智力与财富的耗费,减少社会资源总体的浪费。

  增加保护客体。传统意义上的如作品角色名称,作品名称;新生的如域名、基因等遗传资源信息、民间文学、商业方法、传统知识等都应该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给予合理的保护 。

  制定较高层次的专门的软件及数据库保护法。在遵循宪法、民法及知识产权法特别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加以合理限制,最大程度避免可能引起的权利间的冲突。从促进文化科技传播、造福人类角度考虑,最大程度的产生社会利益应该是解决软件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之争的切入口,借鉴二者的优势制定较高层次专门的软件及数据库保护法规。

  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又需要法律的调整,我国目前正着手制定第一部反垄断法,现行的相关法律是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它虽然对设计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作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实际情况有较大脱节,而且极为散乱、不明确,缺少可操作性,因此迄待专门的反垄断法的出台。

  第一,反垄断法应侧重于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建立统一体系,以原则性条款与列举形式明确反垄断法规范的垄断行为 。

  第二,对某些性质模糊,难以确定是否构成垄断的行为,必须在慎重考虑企业的行为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综合其合理性加以判断。

  第三,利益权衡上侧重于对社会主体利益的长远性、全局性保护。一般说来,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竟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便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在保护这种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从而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

  科技的进步一旦离开国际社会的合作将难以实现。国际公约向发展中的国家开启了了解高新技术和与世界手牵手的机会,但同时也将超前的不适应发展中国家国情的规则一并塞到他们的手中。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员的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加入一些国际公约,或提出保留条款。对此也有相应之规定:“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用的办法,同时考虑到各国法律体制的差别”;“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因此,对于某些权利的保护,我们也可以不同于某些发达国家的高度保护主义,而是在有利我国知识技术发展的前提下,采用较低水平的保护。

  总之,限制权利的目的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消减和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模式和法治系统之内确定权利的合理边界。

  [1]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4-6.

  [5]【日】富田彻男著,廖正衡译.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M].商务印书馆,2002.48-50.

  [6]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0-92.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四进”活动,引导全县社区、工厂、学校、乡村对“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四进”活动,把“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培养和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养成关注和重视“质量和安全”的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知假拒假意识和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以维护农村、农业、农民切身利益。

  (三)总体要求:大力开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1、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创建范围。积极探索社区“质量和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逐步实现“六个一”,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专题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东街社区、西街社区要创建一个固定的法制宣传场所。

  2、加强社区法律知识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有关质量和安全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居民法治论坛活动,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3、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注重培养遵纪守法、依的观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工单位和辖区的责任,大力推进“法律进工地”活动。

  “进社区”牵头组织部门:镇。配合参与单位: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农牧局、县教育局。

  1、各类企业要制定年度“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baet365、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

  2、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能力。

  3、加强企业职工学法管理。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积极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进工厂”牵头组织部门:县质监局。配合参与单位:县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深入开展“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质量和安全”法律素质教育

  1、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校园”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因材施教,注重青少年的形象化教育。各中小学校要注重进行质量和安全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护意识,提高分辨真假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要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统一,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2、坚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深入推进学校“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四个一”活动。即“办一个黑板报”、“上一堂专题讲座课”、“举办一次知识竞赛”、“举行一场演讲比赛”。

  3、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政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的管理,逐步规范和完善学校“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进学校”牵头组织部门:县教育局。配合参与单位:县质监局、团县委、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安监局。

  1、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县广电部门要开辟“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专栏,结合实际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每个乡镇要利用法制辅导站和专(兼)职法制辅导员进行宣传,每个行政村要逐步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户培养一个质量和安全明白人。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大向农村赠送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资料的力度,以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知假拒假意识和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以维护农村、农业、农民切身利益。

  2、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宣传干部。通过集中培训、上法制课、以会代训等形式普遍轮训农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争取培训率达到95%以上。县上重点培训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机构骨干人员,乡镇重点培训“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法制宣传骨干、法律明白人,分级抓落实,一级促一级,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完成。

  3、活跃农村普法宣传形式,突出实效性。积极组织识假辨假常识普及小分队、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田间、地头,宣传农民实用性强、易学易懂的农业维权知识,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律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采取身边的人说身边的事的方式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让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熏陶。

  4、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服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针对农民关心的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地膜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开展法律服务,着力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进乡村”牵头组织部门:县农牧局。配合参与部门:广电局、质监局、科技局、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2012年7月起,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全面部署开展“四进”活动。各牵头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四进”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各乡镇、各单位开展“四进”活动情况,于7月20日前和11月底前报县质监局,县质监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年底,县政府将会同有关牵头部门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在全县通报。

  (二)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四进”活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采取量化目标考核,使“四进”活动成为引导和促进公民学习“质量和安全”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载体。

  为持续完善落实关于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XXX公司制定本年度法治工作计划。

  1.建立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已经过公司内部意见征询,待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法务制度规范细化了法务工作内容及流程,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管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城投集团及环司有关法务工作的管理办法。

  2.合理配备法务工作人员,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XXX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的统一管理,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边界,抓好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发挥好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尤其在重大项目中法律顾问全程服务,从可行论证、立项决策、谈判签约、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法律审核把关,确保项目全过程的依法合规。

  3.全面落实法律审核制度。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XX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完善《XXX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管理细则(试行)》《XXX公司重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细则(试行)》,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确保应审必审,实现法律审核率100%。加强法律审核过程覆盖,法律管理全程参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执行、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4.在制度建立的基础上,狠抓制度落实。坚持抓好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合法性、法务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等,使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规合法,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坚持“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从源头上将经营行为规范在法律框架内,确保各种经营活动不踩线、不越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认真落实员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理念,建立健全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构建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法律领导牵头推进、法律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依法治企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做好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落实支撑保障。公司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依法治企工作,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依法治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风险防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司领导人员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强化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各部门、各层级的责任追究,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公司相关领导人员责任;对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律纠纷案件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在业绩考核中扣减分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实行重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公司对可能引发重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法律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司。

  在完善法务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要科学、合理赋予法务人员在企业运作中相应的权力,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监督项目执行各个环节良性运行。另外,积极配合上级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务检查工作,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发现有效解决,保障企业法务工作健康开展。

  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部门、企业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内容构成,是企业经营管理架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1.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而非设立于其他部门之下。法务部门专门承担法律事务职能,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能。法务部门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承担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并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治工作机制,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2.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机制和职责,职责包括日常的合同管理、法律咨询,以及健全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论证、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3.由被动型服务逐步转变为主动型管理。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法律事务架构不再仅仅提供对业务部门的需求性服务,而是全面识别企业法律风险,主动将风险节点提前在各业务环节中进行控制,对法律风险进行主动管理;二是注意国内外法律环境以及行业法律环境,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交易规则,对企业的各种交易、工程项目等主动提出法律论证性意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2.选聘的法务人员至少是本科学历,有法律专业背景,最好有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3.法务人员的配置数量符合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一个企业的法务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量、业务性质、人员总量等因素相匹配,过少则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过多将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也会出现相互推脱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

  5.注重对企业内部现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通过制定奖励制度或者人才提拔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业务人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考取相关法律资格,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会使企业获得复合型人才。

  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大小决定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因此,一方面,法律事务部门要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并出具法律意见。企业应建立保证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进入决策的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进入决策,能否被采纳,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意见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并且,企业领导也要提高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具备两方面的条件,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才能得到更好的采纳,也才能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1.主动识别企业法律风险,避免企业违法经营造成的损失。企业须重视发挥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主动识别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此保证企业的基础管理、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的合法运行,以避免企业付出违法经营成本。

  2.增强管理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损失的能力。构建和完善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法律服务部门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共同对法律风险实行全程监控和全程管理。

  3.有效控制法律服务成本。建立企业法律服务体系,是为实现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的目的,以减少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造成的违法损失。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法律服务的成本。

  (一)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提升法制宣传效果,增强法治思维

  1.紧抓“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重要宣传节点,通过“宪法精神七进”等法制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宪法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2.深入开展民法典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法典七进”活动、原创普法作品征集活动和主题普法产品展播活动等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3.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重点组织学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行政等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发挥企业领导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中的“关键少数”作用,大力提升企业领导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今年普法内容:领导干部重点学习《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把法制学习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以考促学,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1.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对企业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我国入世纪后涉及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法规,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2.将法治学习作为支委理论学习、管理培训、员工教育的必修课,定期组织公司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企业员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企业员工依法行政的意识,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形成全员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法学怎么了?”这或许是当下所有关心法学的人最想问的问题。从红极一时的“专业龙”变成了“专业虫”;从耀眼的“就业精英”变成了垫底的“就业劳工”;就业已冷到哈气成冰,每年却仍有那么多考生报考得热火朝天。近些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成为社会广泛专注的问题。无论是“北大学生卖猪肉”还是“西政学生卖糖葫芦”,种种新闻媒体夸张的背后,是人们对于法学教育的忧思与考量。根据法学专业历年就业情况,形式之所以严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扩招。太多院校跟风设置法学专业,致法学专业太多太滥,才最终导致法学这块“优质蛋糕”变了味。事实也确实如此。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未对高校设置法学院系设定统一标准。设置法学专业的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也使得我国高校出现许多“法学专业目睹之怪现状”,如一些理工院校为升综合大学而设法学;一些专科院校为提升品牌而设法学;一些院校虽设有法学,却没有专职教授,甚至没有科班出身的法学老师……据不完全统计,20**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年约为560所,4年所增数量几乎与过去20多年积累的数量持平;截至20**年底,该数值更是达到了634所,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至此,我国高校的“法学运动”也成功完成了三级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30万左右的法学本科在校生和22万左右的法律专科在校生,比30年前增长了200多倍。一方面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招生量在“大步向前”,另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却是“步履蹒跚”,这就把大量“法学遗民”堵在了就业的高速路口。

  ②司考。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阻碍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前进脚步。

  ③专业教育。法学专业就业面的狭窄及其过高的门槛,目前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只是根据传统着眼于培养在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没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更为宏观的市场需求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对脱节。

  ④法学是一门社会学科,要求必须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就拿律师行业来说,律师所提供的商品是服务,所出卖的是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知识的结合物,是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法学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需要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样才能很容易的找到法律工作,而其恰恰正是法学毕业生所缺少的。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脱离社会实践的法律知识是没有生命的。

  ⑤期望值过高。法学学生毕业后更青睐机关单位,对薪资、社会地位的要求比较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方面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提升自身能力,尽早培养一些以后需要的素质,尤其是一些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所以实际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都至关重要,只有在学习期间锻炼这方面的能力,使自己所学能为以后所用,这样方可在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去;另一方面,毕业生也应该转变就业观念,拓展就业领域,像在地域选择上可以考虑艰苦地区,在具体职业的选择上,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律职业,而去选择一些新兴职业。

  由于法学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在充分学好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还要深入生活,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如到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学习实务操作,获得一些经验,并检验理论知识的正确性。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

  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大四学习时,只要有各种可能的就业选择,都要尽最大努力去尝试(主要是参加各类招聘会和人才交流会)。

  学生可以选择考研、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国家机关公等来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学习一技之长,比如速录技术,进入法院当书记员也是不错的就业渠道之一。最关键的是不要眼高手低,有时并不是没有就业岗位,而是学生不愿去做而已。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

  针对中医院校的大学生教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应结合中医院校大学生的自身专业特点,即是结合其所学医学专业,在课程的讲解中加入医学专业案例,更容易打开医学专业学生学习这门课程兴趣的大门,更容易因与自身专业和生活息息相关而更加关注和深入学习这门课程的内容。课程中结合医学专业案例,在教学上具有以下意义:

  很多大学生一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名,从内心第一感觉就是排斥,因为觉得这门课程就是老师讲枯燥、乏味的思想道德理论和离他们遥远的法律知识。如果讲授的第一堂课,就能从他们感兴趣的医学案例入手,往往能激发学生往下听课的兴趣,从而拉近老师和学生的距离,让学生感觉老师不是照本宣科,而是一个能与他们亲近、更能从他们学习角度考虑的好老师。

  思想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是晦涩的,像是一幅黑白画,如果加入适当的法律案例讲解,如同在黑白画上涂上鲜艳的颜色,让人眼前一亮,记忆深刻。比如我们在讲解思想道德与法律两者关系时,可以引用安乐死这个案例来阐述和引发学生积极讨论和思考:古代,医生就把“悬壶济世”、“医者仁心”等作为职业的最高追求,体现了医生对生命的关爱、仁爱,对患者的真诚关爱之情,基于此,医生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以什么手段都不能结束任何人的生命。但是当面对很多患者遭受炼狱式病痛折磨,求生不能,欲死不得时;当面对患者家属殷切恳求希望家人走得安详,早点脱离痛苦时,在恳求的家属看来医生无动于衷,也是不人道,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他们认为现代医生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一些国家认为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对安乐死立法对其合法化。与此相反,一些国家法律认为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去决定患者的生与死,即使医生在道义上想帮助患者缩短其疼痛实施安乐死,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015年1月,我国安徽一岁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绝决,却不能突破我国法律的“”,因为我国刑法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是:不支持积极的安乐死,所谓积极的安乐死是指对他人进行注射药物使他人死亡减轻痛苦,即便是已经取得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也是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当道德和法律发生冲突时,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应该如何取舍,情与法的天平应该向何处倾斜?对于这个一直都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积极地思考,各抒己见,既活跃了课堂气氛,也让这个课程内容学习地更为透彻。

  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时结合目前中医院校大学生感兴趣的热点医学案例,能快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更能从自身角色出发去思考这个案例问题,如果其是这个医学案例的医生或护士,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才不引起医疗纠纷,更好地维护医患关系等。更能让学生拥有主动积极去学习了解这门课程内容的主人翁精神,更能让学生在头脑里形成画面,深刻记住该知识内容,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成效。

  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一个称职的教师是激发学生积极思考所学内容,让学生开动脑筋去学习、理解所学知识,真正能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而不是被动、死板地接受所学内容。所以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前应注意:

  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理论和法学基本原理时候,应做到心中有数,哪些内容是重点,哪些内容是难点,哪些内容仅达到理解程度;哪些内容结合案例讲解,会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哪些案例适合学生讨论,更容易引发学生思考等,这些讲授的内容都应在教师头脑中形成一个大体结构框架,做到统筹帷幄,才能更得心应手调动课堂上的学习气氛。

  教师应对教材内容了解透彻,以教材内容为基础,精心挑选不仅要适合中医院校大学生而且要紧扣教学内容的案例,思考该案例要阐述的核心和关键点是不是围绕该教学内容,能不能把该教学内容讲透,更简单明了化,能否起到抽丝拨茧、鞭辟入里的作用。

  教师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自己理念和知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更新的知识和理念。所以在备课和制作课件上都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了解时事新闻,关注社会热点,特别关注医学事件和案例。制作课件上融入让学生感兴趣的动漫画,通过生动的动漫画能形象地展示一个案例,充分调动、刺激学生的视觉、听觉等多种器官,能使学生注意力更加集中,引发学生深入思考,更生动透彻地阐明该知识点。

  教师依据教材内容有步骤、有计划、系统地为学生传授该课程知识,如同在学生头脑里搭建知识的房屋,每一块砖如同是该课程内容的每一节,每一面墙如同是该课程内容的每一章,通过每一节的慢慢累积搭建成具有框架结构的知识房屋。如果脱离教材内容为基础,则只能是在沙中作画,毫无框架,知识零散、杂乱无章。

  需要讲解的案例如同是包裹很紧的蚕茧,如果整个丢给学生,学生根本不了解蚕壳里面装有什么,只有循序渐进,层层深入讲解,层层深入地剖析,才能看见里面最实质的核心,才能更深入、透彻地讲清楚需要讲解的内容。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baet365,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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