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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08:37:31
baet365官方网站针对幼儿园园长与老师都很困惑的一些问题,好园长社区特别邀请了法律行业专家龙镜锋先生为大家详细解答。
现为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长期致力于幼儿园教育安全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培训幼教人才数千人,先后担任数十家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安全法律顾问。
龙律师:幼儿园教职工非常有必要学习跟幼教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幼教法律法规有以下意义:
龙律师:目前来说,与我们幼教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此外,还需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
龙律师:幼儿园老师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获取与幼教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积极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活动。一般而言,当发生了重大幼儿园安全事故后,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本地幼儿园进行专项法规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可以及时掌握到法规知识,并能结合案例深刻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
3)多参加专业法律人士(如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所主讲的专题讲座、知识培训活动,他们是在一线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掌握了大量的真实案例,对我们幼教人士学习法律帮助最大。
记者:法律法规浩如烟海又博大精深,对幼儿园教师来说晦涩难懂,怎样才能快速掌握幼教法律知识呢?
龙律师:首先,学法、懂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并不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成为法律专家或者专门的法律人士,因此,不要求我们幼儿园教师完全掌握整个法律体系,只要求懂得与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最基本的幼教法律常识就行。
其次baet365,可以多关注相关案例新闻报道,通过案例学习,就能达到事半功倍地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效果;再次,在日常工作中,同事之间相互提醒,共同促进,这样既能深化理解法律知识,又能学以致用,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工作之中去。
记者:幼儿园老师必须得有教师资格证吗?很多农村地区的幼教老师资源匮乏,园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接纳没有相关证件的人做园所老师,对此您怎么看?
龙律师:根据2016年3月颁布施行的新《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规定。”即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方可任职和上岗。目前我国幼儿教育师资分布不均衡baet365,存在较为严重的城乡差别,优质的幼教师资集中于城镇,农村幼教资源较为匮乏。但是,随着我国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加大,这种不均衡的现象将逐渐消失,因此,一些农村园所教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现象也只是暂时的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培训力度,力争尽快解决农村幼儿园“求师若渴”的困难。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过渡时期,尚未达到全员符合任职资格的园所,要非常注意幼儿园安全管理,一旦出现幼儿安全事故,教师不具备相应资格将会成为被追责和问责的重要理由。
记者:孩子淘气,幼儿园老师让其罚站,这也属于体罚么?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龙律师:我国目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并无具体的定义性规定,所以,一般来说,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是否构成“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根据其结果来确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体罚。体罚的后果,根据其不同的结果会承担相应不同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处分、解聘、追究刑事责任等。
记者: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例如:殴打成重伤、或在孩子身体上扎针等等)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幼儿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龙律师:《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虐待罪”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教师虐待孩子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虐待构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将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等较重的罪名追究刑责。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包括实施虐待行为)的,幼儿园也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您认为老师在面对淘气的学生或者扰乱课堂秩序的孩子时有哪些处罚策略?
龙律师: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同时也授予教师对学生有适度的惩戒权。怎样才算“适度”,什么叫“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所以,一般来说,教师只能以说教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baet365,不得以任何物质的或精神强制的方式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记者:幼儿园下课期间,孩子之间在娱乐器材上打闹造成受重伤,幼儿园或者园所老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龙律师:《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据此,下课期间,幼儿仍处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的“时空”范围内,理应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责。如幼儿在此期间打闹受伤的,幼儿园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就需要对幼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监护人一般不会直接向教师追责,而是直接向幼儿园追责,幼儿园对幼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相关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