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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范例6篇

时间:2024-04-09 06:14:59

 

  baet3652005年,中央宣传部baet365官方网站、教育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将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融合,完全整合成一门大学生必修课程。至此,法律基础课从1986年初创,到1998年作为一门独立的科目被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范畴,至2005年法律基础教育课和思想道德教育课合并融合,法律基础教育已成为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基础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繁到简的发展沿革,而在这一合并和简化的过程中,也使得法律基础教育在教学实践中面临各种矛盾和困难,要克服这些困难,就必须重新审视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和定位。

  法律基础课程,由原本小众化的专业法学教育,演变到面向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育,课程通过内容体系的不断压缩,课时的不断缩减,最终融合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师资队伍也从法学专业教师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转化。但是法律学科固有的自身属性,不可能因为学科归属的改变而被同化或是转化,在这个移植过程中,同化作用和排异反应是一对共生的矛盾。在全新的教学体系下,法律基础教育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困境。

  首先,是内容的庞杂性和课时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2013年,、教育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做了全新的修订(简称13修订版教材),将课程内容从原来的251页压缩到了209页,课程体系缩减了一个章节,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从原来占教材篇章结构比例的三分之一增加了到近五分之二。但是即使这样,按照3学分的课程总设置,用于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大概不超过15学时,在15个学时内讲授我国十几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压缩版”,并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几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是摆在法律基础课前的首要矛盾。

  其次,是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抽象性与受众群体的大众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律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人们的经验和常识所认知,但是法律条文更多地体现为专业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然而作为受众群体的一年级大学生们,在进入大学前几乎没有任何相关知识储备和思维训练,而且在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后还是非专业的(法学专业学生除外),没有任何的相关法学学科知识链接和补充。当然,作为政治理论课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教育没有将所有大学生培养成法律专业学生的能力和任务,但是如何在有限的课堂上,将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准确地传授给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是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知识和教学上的又一个挑战。

  最后,是知识的系统性和讲授的片面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不仅法律部门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法律条文之间也有相互补充衔接的逻辑关系。只有系统性地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准确地把握法的精神和具体的法律规则,避免断章取义可能导致的片面或误解。而法律基础教育由于学时限制往往只能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选择某部法律的某个知识点进行讲解,课堂讲授不可避免地出现知识点选取和讲解的片面性。

  综上,法律学科自身系统性、准确性、抽象性的固有属性,导致了法律基础教育表现出内容的庞杂性和枯燥性的特点。政治理论课的性质和任务又决定了课时的有限性和受众群体的大众性。要想改变这种矛盾现状,就必须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下,重新审视法律基础教育的侧重点和目标定位,找出既区别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又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教育的新思路。

  将法律基础教育植入思想政治教育中,被不少专家学者视为“外行在教外行”。诚然,法律是很专业的知识,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构建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律又应当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是与人们的经验常识可以兼容的普通知识,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美国联邦法院官霍姆斯也曾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世俗性和经验型使得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必要和可能,法律基础教育应当超越具体法律条文,还原到条文背后的世俗社会和伦理规则。法学专业教育的受众群体是有限的,小众的法律专业教育只能完成为国家培养法学人才的使命。要想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成对全体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培训的任务,就必须借助思想政治教育这一“大众教育”渠道来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从其内涵和内容上来看,更多地偏向于“形而上”的观念教育,是以“观念”为核心展开的实践活动,带有明显的观念性重于知识性,认同性重于识记性的教育特征。如果说在“05方案”实施以前,法律基础教育在课程独立、拥有专业法学教育师资力量和相对宽裕的学时的条件下,还能勉强定位于知识教育。“05方案”后,如果还执着于将法律基础教育定位于知识教育,通过十几个学时的时间囫囵吞枣地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传授法律规则,那么前文列举的三大矛盾将会更加突出,这对大学生法制教育毫无裨益。当我们无法改变事实的时候,就必须改变对待事实的态度。要走出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困境,就必须转变态度,把对法律基础教育的定位由原来的知识教育转变为理念教育,这也是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宗旨的必要转变。

  准确地说,与思想政治教育相融合的法律基础教育,应该是介于知识教育和理念教育之间的全新教育模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育与专业化的法学基础教育不同,法律知识往往是法律教育的切入点,但是法律知识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法律理念确立。没有法律知识的支撑,法律理念的存在苍白无力;而没有法律理念和法律信仰的法律知识则是缺乏向心力的知识碎片,不可能帮助实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2013年修订版教材中也体现和贯穿了这一精神。在新修订的教材中,法律部分占教材总篇幅的五分之二左右,与2010年修订版教材相比较,保持和强化了“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律理念”的章节,增加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两部分的内容,删减了“了解法律制度”中关于各类实体法的大部分内容,知识掌握程度也从原来的“了解”法律制度,弱化为“知道”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成即可,实体法部分只保留了与普罗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公共生活的一部分行政法、劳动法和婚姻法。2013修订版教材的重大变化,说明了思想政治教育下的大众化法律基础教育,就是要从法律知识教育入手,并最终使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的教育过程。具体言之,法律基础教育要实现三个层面的功能:

  1.进行规范指引。规范指引就是让学生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规范,能够指引其为或不为,并能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宗旨是要在教育引导的过程中,帮助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法律基础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指引,可以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有用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律基础教育不是教育者的强加,而是受教育者的内在需要。这不仅符合从具体到抽象的一般认知规律,也是我们培养法治理念的有效途径和切入点[2]。

  2.进行理论奠基。理论奠基是让学生掌握法律学学科的一些基本术语、常识理论,为将来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事件、解决法律冲突奠定理论基础。

  3.实现理念启发。理念启发就是启发学生领悟法律精神、树立民主法治观念、自觉遵纪守法,这无疑是法律基础教育的最终目的。通过课堂教学,培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和对法律事件的关注,增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让有限的课堂成为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理念的起点。

  综上,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基础教育只有以理念教育为目标,才能从传统的知识传授和对完整性、专业性的诉求中解脱出来,才能站在一个更高的视角,对庞杂的知识体系进行取舍,以点带面,以课堂讲授启发课下关注,从而突破学时的局限,在解决法律基础教育面临的矛盾同时,实现法律基础教育真正的意义。

  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baet365官方网站。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baet365官方网站、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

  法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

  中学物理教材中的许多物理现象、物理概念、物理规律相互涉及面是很广的,内容也是极为丰富的。有些表面上看来似乎并不相干的问题,而实质上却有着密切的、内在的有机联系,甚至遵循着同一规律。在物理教学中就要注意培养学生找出这种内在的有机联系,掌握它的规律以增强应用所学知识去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必须重视知识的迁移。当然知识是否能顺利地进行迁移,是要受很多因素影响的。因此在物理教学中,在研究教法和学法的同时,就必须把研究知识的迁移规律放在重要地位。这对开拓学生思路、启迪学生求异思维能力、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确是很有益的。

  中学物理教材的知识体系是由现代科学技术、生产生活中联系最密切的一些物理现象和物理规律逐渐形成的,而物理习题也是这个体系各部分(力学、热学、电学、光学、近代物理)知识的综合应用。在这个体系中任何一个新知识的学习和所配备的习题,都是以前面学的知识和习题为基础的。而新知识的掌握和相应习题的正确解答,又为以后继续学习知识奠定了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物理教学中对这个体系必须认真地研究,确切地掌握其知识的迁移规律。

  物理知识在中学物理分五个部分,在这五部分中都存在着知识的迁移。如学习力的概念,就为学习重力、弹力、摩擦力作好了准备;学习匀速运动,又促进了匀变速运动的学习;没有牛顿运动定律的理论基础,就不能很好地学习掌握圆周运动、机械能、动量、冲量等知识;把重力作功、重力势能的理论迁移到电学中,就为掌握电势能、电势铺平了道路;磁场理论的掌握,又促进了电磁感应知识的学习;交流电、电磁振荡等知识,又是电磁感应理论迁移的结果;向心力、洛仑兹力、交流电的变化规律,都是根据已学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可见物理知识的迁移,在中学物理中处处皆是。

  中学物理知识的迁移不只表现在自身内容的各部分之间,还表现在不同学科之间。

  (1)在数学方面:a.极限法:如即时速度、加速度、临界角等应用了数学极限的概念。b.图象法:如v―t图线、振动图线、波动图线等。c.比例法:如两电阻串联消耗电功率之比;两电子进入磁场因速度不同求它们轨道半径之比和周期之比等。同时在物理计算中,有时用比例法解题还比公式法简捷。d.数学方程:如一元一次方程、二元一次方程、对数方程、指数方程等。同时大纲规定用数学解决物理问题的能力,是中学物理教学的任务之一。

  (2)在语文方面:语文知识向物理迁移可说是处处体现,语文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不能正确理解题意,建立正确的物理模型;或者有了思路,而不能全面准确地回答物理问题等。总之,在物理教学中,不只存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的迁移,而且有纵向、横向和跨学科间知识的迁移。所以在物理教学中必须认真地研究和掌握知识的迁移规律,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教学的效率。

  教育对象有优良的心理状态,对知识的迁移来说是很重要的。但并不是唯一的,而影响知识迁移的另一个必要因素,是没有打好基础,离开了扎实的基础知识,知识迁移就成了一句空话。在中学物理教学中,各种基础知识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有机关联。如某一部分基础知识不扎实或未很好地掌握,就会直接影响知识的迁移,甚至阻碍知识的迁移。如有些学生学习很刻苦,整天忙忙碌碌,而学习成绩并没有明显的提高,笔者深切地感到这些学生的共同特点是不愿花时间去认真看书,去理解掌握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而满足于一知半解,特别是对容易混淆的物理概念,更是似是而非,这样下去,有的学生误认为自己笨,脑子也不灵,其实知识迁移的缓慢或不能迁移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打好基础。当然对于灵活而综合性又大的题目,还需熟悉解题规律,掌握解题方法,开拓解题思路,提高解题技巧。但所有这些,都必须以扎实的基础为前题。所以在物理教学中,切不可本末倒置,要重基础知识,善点拨。基础知识掌握得越牢,知识的迁移就越顺利,那种脱离学生实际基础知识水平,好高鹜远的做法,效果必将适得其反。

  有了扎实的基础知识,无疑为知识的迁移提供了条件,但要使学生所掌的知识能自觉地、主动地有效迁移,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能力虽可分为掌握知识的能力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两个方面,但所谓能力,一般地说,是人们依靠本人的智力和知识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身心力量。可见知识并不等于能力,只能说,知识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获取知识的条件,知识多的人,能力并不一定很强,因此千万不能认为把物理基础知识抓好了,能力也就自然地培养起来了,这就要求中学物理教学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能力。

  因此,在物理教学中,教师要精心设计好每一堂课,有计划地去培养学生善于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讲课时要给学生留下思考的余地,注意观察其神态,以利掌握火候进行点拨,并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给学生进行必要的示范,让学生在积极求异的思维过程中去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规律,使学生不断增强能力,以促进知识的有效迁移。

  打好了基础,培养了能力,确实为物理教学知识的迁移铺平了道路,但绝不是说,教师就可放弃必要的指导。实践证明,基础扎实,能力很强的学生,知识的迁移虽可自觉地实现,但总是存在迁移的快慢和迁移的方法问题,对一些涉及面广、灵活性的问题,也并非一律均能迎刃而解。教师的认真指导,就可减少和避免知识迁移过程中不完善的和不妥的甚至错误的问题出现。也可节省时间,少走弯路。而指导的重点应从实际出发,放在循循善诱,应用所学知识科学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思路线索和方法上,绝不能简单从事,甚至只把问题答案告诉学生,这不只不利于知识的迁移,反而将会逐渐养成不动脑的坏习惯。如一辆汽车以36千米/小时的速度行驶,刹车后以5米/秒2的加速度作匀减速运动,求汽车刹车后3秒内的位移。经多次练习,常见答案为7.5米、10米,哪个对?不应急于告诉学生,应指导学生自己分析,找出造成错误的原因,并总结出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方法。因此,在物理教学中,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和教师加强必要的指导,是促进知识顺利迁移所不可少的前题。所以教师在采用行之有效的教法、认真研究学生的学法进行物理教学改革的同时,必须探讨知识的迁移规律并考虑影响知识迁移的各种因素,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学效率,完成中学物理的教学任务。

  2005年,和国家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提出了改革新方案(简称“05”方案),其中将原“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自此“基础”课成为广大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支柱”性课程,尤其在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中,这一公共课甚至成为他们接触法律的唯一课堂平台。因此,关注“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研究如何发挥其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高校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是智育。在这种教育思想指导下,一些高校的法制教育,重知识轻观念,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地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对实用性法律知识的需求。但由于学时太少而内容太多,新的法律又在不断涌现,法律知识呈现“爆炸”态势。因此,在几十个学时内向学生传授的法律知识,无论其深度还是广度,都十分有限,难免挂一漏万,失之肤浅。

  当前“基础”课中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局限于课堂教学,由于课时少,教学内容较多,所以很多高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都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容量,仅是法律知识的讲授,辅之以适当的课堂讨论和案例,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限的课堂教学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造成了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在与社会接触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这种单一的教学手段说明目前我国大学法律教育仍处在普法教育的层面上,难以达到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阻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教育主体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在学生政治教育中地位的不明确,教育主体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认识比较模糊,不清楚应该怎样系统地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更谈不上建立法律素质教育体系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其次,法律素质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懂得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教育主体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指导思想的不统一以及自身法律素质的差异,极大地影响法律素质教育活动的开展。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大学生法制教育已经取得可喜的成绩。然而,在一些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却长期徘徊在法律知识或单纯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层面上。这种情况显然不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也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所以,高校“基础”课教育工作者要转变理念,开拓进取,给教学工作一个准确的定位。

  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素质教育,重点是法律观念的引导,属于德育范畴。因此,我们在“基础”课的法制教育实际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将高校法制教育由法律知识教育转变为法律素质教育,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供重要前提。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要局限于教材,要注意精、少、宽、新的有机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具体操作上,可采用专题讲授的形式,对不同章节的内容进行优化整合。每一个专题讲两个课时,分六个专题把相关法律知识讲完。此外,将教材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结合,在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之后,选择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讲解,比如,以商科为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讲解经济法方面的法律知识等等,这样,既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还增强了学生学习和应用法律知识的意识。

  首先,将课堂教学作为大学生学习法律的主渠道,同时引导大学生通过多渠道接受教育,注重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把讲解式和启发式结合起来,启发学生思考问题;再次,组织大学生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把法制教育教学同学生活动连接在一起,延伸课堂教学;最后,采取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 邹开亮.浅析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为视角[J].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10,(4): 66-68.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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