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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1 18:27:59
baet365官方网站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般是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虚假陈述包括四大类型的行为,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虚假记载是指披露中记载了不符合真实现象的内容,误导性陈述是指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baet365暗示或者明示一些信息引导投资人发生错误判断,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没有完整记载应该披露的事项,不正当披露主要是指披露的时间、程序上存在问题。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方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可以起诉相关人员要求赔偿。
这种赔偿是以投资者单人进行诉讼即可,关于虚假陈述并不需要证监会提前对发行方等进行处罚,法院可以越过证监会认定发行方等存在虚假陈述,直接判决其赔偿投资者本金以及利息等相关损失。baet365所以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中核心难点在于论证券商、baet365上市公司等某一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其二在于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被告一般是上市公司。除上市公司之外,投资者还可以向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这里的相关责任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为了更好的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在起诉时可以考虑一同起诉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等。
作为个体,董监高一旦因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而被诉,并且案件结果不理想,根据《公司法》会对其后续相关工作产生影响。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细化发行人董监高的过错认定规则,明确根据董监高的具体任职和履职情况审查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判断董监高等相关主体是否有“过错”,重点看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还有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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