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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异果体育收藏!逮捕的法律知识总结!

时间:2024-10-23 01:30:32

 

  奇异果官网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社会危险性是指: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包括: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④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②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③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④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③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1)应当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②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奇异果体育,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③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⑥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十五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有批准权。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

  (2)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法院有决定权。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基层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检察院审查。

  最高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基层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请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负责捕诉的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在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开审查。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逮捕。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①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②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奇异果体育。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审查时发现存在非法证据可能性的,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侦查机关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7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15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捕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同级,只能提出建议,不能使用要求或者通知。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检察院。

  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检察院、法院。

  1.对于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奇异果体育,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不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因此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只能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但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由检察院负责和掌控,因此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奇异果体育,可以直接作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决定。

  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审查的形式分为公开审查和不公开审查两种,一般来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查。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②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③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④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①预备犯或者中止犯:②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③过失犯罪的;④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⑤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⑥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⑦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⑨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⑩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⑪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奇异果体育、被告人的情形。

  4.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解除羁押、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4.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6.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下级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1.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3.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4.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5.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分别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6.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7.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请许可手续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8.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经报请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被刑事拘留的,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再次报请许可。

  9.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检察院拘留的,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10.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县级检察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监委会留置,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先行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留置自动解除。区别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在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5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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