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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公司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是用人单位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若利用在用人单位的特殊地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取走劳动合同是非常容易做到的。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法定代表人排除在二倍工资适用范围人员以外。 二、人事负责人 人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一部分为惩罚性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五十条已经明确将未签
劳动用工风险卢成刚律师: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仍继续工作的双倍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baet365官方网站,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
股东会卢成刚律师:股东以认缴出资还是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因向公司投资而享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包括多种主要有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利润分配权、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等。通常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股东诉求又不尽相同。比如公司产生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马上就进行分配,而有的股东希望投入生产,同时对于利润分配的比例也往往会有自己的想法。因此股东虽然享有股东权利,但并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
来源:法律新闻网-法律资讯门户网站 第一,公司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 第二,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常秩序。 第三,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是证明。 第四,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该代理人应该出示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来源:法律新闻网-法律资讯门户网站 第一,相关主体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应将提议的议案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以及股东发出,并应留存相应的回执或者是其他有效的送达证明文件。另外,因召集股东会的主体有前后顺序,为了提高效率建议在同一个提议材料中写明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在一定的期限内集会议,如遇其不召集,监事会或监事应在一定期限内召集。如监事会或者监事仍不召集相应的股东将执行
来源:法律新闻网-法律资讯门户网站 第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此处出资最多是指实缴出资还是指认缴出资,也没有规定当两个股东出资一样多时如何处理,因此我们建议应在公司发起人协议甚至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baet365官方网站。 第二,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或者是请求。对于定期会议由于需在规定的时间定期召开,因此并不存在提议召开问题。而对于临时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1/3
摘要: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增设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 二倍工资的惩罚在多种情况下存在,这里我们首先讨论劳动关系初次建立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适用问题。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最晚时间节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也就是最晚不得超过用工之
对劳动者入职前的审查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入职审查出现纰漏会给企业的后续人力资源管理带来重大的隐患,甚至有可能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对劳动者的入职审查,除了常规性的学历、工作经历、岗位胜任能力的审查以外,企业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审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双重或者是多重合同关系,比如《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二款就规定从事非日常用工的劳动者
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认缴并不代表不缴。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中所列明的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完成实际出资。而如果公司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完成出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不足的责任。那么,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由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对其他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
首先,原股东是认缴出资,该股东承诺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还没有届满,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此时原股东承诺的实缴期限未到,其并没有实缴出资的义务。而新股东对原股东认缴出资情况是明知的或者是应当知道的,而仍然同意以相应的对价购买该股权,也就是新股东认可原股东的认缴方式,此时新股东应当承担原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 其次,原股东实缴期限已经届满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实际已经违反了
注册资本是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产,股东一旦将该资产投入到公司,该资产将转变为公司资产。公司注册资本一般有三个作用,一、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物质基础。二、为划分股东权益提供依据。三、为偿还公司债务提供保障。如果公司股东在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该资金抽回,必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对外承担债务能力。同时股东抽逃资金后,股东的权益比例不发生变化,也将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利。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
各位律师,你们好!请问下我的股票在婚前如果本金是10万,结婚当日市值是5万,婚后市值恢复到8万,但
如题,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关于离婚财产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事人问到婚前一方已经取得某公司股份,婚后该股票上市,对增值部分到底怎么认定?很多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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