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84-6868
400-184-6868
时间:2023-05-05 14:12:23
baet365司法部、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依法优先。
PS: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baet365,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适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baet36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PS: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baet365,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23年贵州省:1890元)
1.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