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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新闻自由形成于17~19世纪的欧洲,美国最早提出了“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理念。依据理性主义和天赋人权的观念,西方新闻自由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发表言论,无需得到政府的批准;媒体的主要责任是帮助发掘真相,做一个监督社会和政府的“守望犬”(watch dog)。新闻自由作为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到18世纪末19 世纪初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自由基本上源于各国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日本现行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无一例外均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列于其中。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公民可以依据新闻自由,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利。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也是维护民主政治体制的基本条件。国际新闻学会认为新闻自由包括自由接近新闻、自由传播新闻、自由发行报纸、自由表示意见。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公民个人表达自由在媒体领城的必然延伸,并逐渐演化为媒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独立的基本价值。新闻自由作为一种传媒力量会对一国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可以给公民的精神和思想养成指出方向和提出启示。托克维尔在谈及新闻自由的价值时曾指出:“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它不仅能使国家改变法律,而且能使社会改变风气。”当前新闻自由的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新闻自由的程度也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极大的加强,然而近些年,由此而生的新闻失实与新闻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新闻自由理念的强化,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在现时的社会生活中得到极大加强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我们也看到,现代商业对舆论报道的渗透和影响也日趋增强。由于新闻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形成了日益增多的新闻媒体平台抢食逐渐萎缩的新闻消费者,这一现象,使每一种新闻媒体的受众人数逐渐减少,导致营收与利润的压力增大。使新闻媒体在投入上更多地偏向新闻的发送而减少新闻的采集,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不承受更大的压力以维持原有的品质,于是借助新闻自由的特权衍生出众多的“失实”事件,以获得独家新闻或是具有轰动性的封面文章。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规制的情况下,倡导和呼吁新闻自由的媒体被市场催化成了浮躁的作秀者。
(二)商业化的逐渐渗透,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演变成了强势群体的利益工具
新闻媒体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商的注意以获取高额的收益,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到了收入高、购买力强的受众群体,自然而然的忽视了有着更多舆论支持需要的社会的利益。结果,舆论监督披着新闻自由的外衣成为了市场推销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时候立场更多的偏向了社会强势群体。过去,有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在政府的压力和控制下依然敢于报道真相,今天,面对金钱、广告和并购的诱惑和压力,这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更多的是选择委身于大公司,成为其利益的鼓吹者。当秉承新闻自由进行舆论监督时,却对占大多数人的漠不关心,无视他们的生命、财产权益时,新闻自由离公平和正义也就越来越远了。
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媒体将批评报道刊出,实现大众传播,引起受众对所披露的人或事的关注,进而形成受众的广泛讨论,形成舆论,并实现舆论对所披露的人或事进行监督。无论国内国外,舆论监督在公共领域上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提出,是指在市场原则的作用下,作为私人自主领域的市民社会与作为公共权力领域的国家之间,衍化出一个公共领域,它是公众组成,公众在这一领域中对公共权威或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评判和批评。事实上,舆论真正在社会中起作用的,不是它本身,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众,而是公共领域中的媒体评论员以及公众中的少数精英或社会中的话语优先者,这些人的言论能影响其他公众,能形成舆论并最终形成监督。
当从事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越来越宽泛、越来越深入地干预社会生活,将政府及社会的各式形态的人或事列入其监督和批评的视野时,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实施者,其必须受到有效的规制才能杜绝权利的滥用,对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必然会滋生腐败。不前我国外部规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尚未制定成文的新闻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日益发展的新闻传媒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既不能有效地保护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正当的采访、报道权利,也不能有足够的能力制约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不正当或不适当的采访、报道行为。新闻自由的无边界行使,造成新闻的失实甚至造假就是缘于没有法律对舆论监督设定清晰的界限所致。在缺乏法律约束行使的新闻自由,极易扭曲新闻所追求的“真实,公平,正义”的价值,从而给社会、当事人、受众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构成新闻违法和犯罪行为。只有将舆论监督道的监督和治理纳入法律的范畴,让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根本上解决两者的监督和治理问题。
2.未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进行监督的公众尚未有效地组织起来。英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宾默尔说:“一个社会仅仅有了监督者是不够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案是我们必须彼此监督。也就是说,在一个健康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均衡的。”秉承新闻自由理念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所传播的内容及价值追求,不是天然正确、天然公正,甚至会因为各种的原因产生、制造出不同程度的新闻失实。不论是主观有意或无意中的失实,也不论是整体或部分的失实,凡是失实,都有悖于新闻的内在价值要求,都需要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指出这些失实是必要,理论上能够指出这些失实的最庞大、有力而实际的人群就是社会公众。现实情况是我国并未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公众至今根本上未能有效地组织起来,更谈不上对舆论监督上出现的失实问题进行有力的监督。
新闻自由无边界行使会造成舆论被某些个人或是利益集团垄断,由于舆论存在着鲜明而强烈的立场性,新闻自由的无边界化行使更有可能会侵害社会的利益,严重违背新闻自由所要实现的控权和监督的目的,对新闻赖以存在的基石――真实、公正造成极大的挑战。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不受限制的自由都将演变成裸的暴权,在倡导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明确其边界。新闻自由受到的外部力量规制主要来源于行政权力和法律。
西方的新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新闻自由的发展与最终确立过程可以说是其与行政权力进行博弈的过程,经过与行政权力的冲突及突破,新闻自由最终获得的不仅是明文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宽容的精神和共同的体认,新闻自由正是在这种精神和体认下得到迈进同时受到指导和约束。在我国,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约束主要表现在对新闻知情的约束、新闻表达参与的约束和新闻监督的约束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在新闻知情的约束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对新闻在进行关乎国家机密、利益分配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限制和约束,新闻自由必须在不恶意透露国家核心机密的前提下进行;第二方面,行政权力天然的对新闻的表达参与具有性,行政权力期待、维持符合它口味的意见,本能地排斥、压制与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现代社会的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它存在的终极目标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不能排斥其对公众参与表达的规制,只是现代的行政权力对新闻的表达参与具有了更高的容忍和接纳程度,前提是新闻的表达参与需具备善意,如果出于恶意攻击或是有意破坏,那就超越了行政权力可以容忍的新闻自由的边界。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同时,新闻自由的确立也极大满足了公民的另两项宪法性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宪法性文件和信息传播领域专门法典赋予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的同时,英美法系的经典判例和大陆法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折射出权利和限制并举的倾向。我国虽然尚无新闻法出台,但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等一些法律文件中也不难看出力图将新闻自由法制化的意图。将新闻自由纳入法律的轨道之中,不仅有利于维护和倡导新闻自由,同时有利于在法律上为其画明清晰的界限。法律对新闻自由的规定主要可以从公民人身权、国家利益以及司法公正和审批独立行使三个方面体现。
(1)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新闻工作人员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总是离不开人的因素,然而新闻的自由也必须保证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包括尊重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新闻所蕴含的人文理念的内在要求。
(2)在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当以司法和审判权独立为限。进年来,一个鲜明特点是舆论监督强力介入司法审判。其实在西方,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不被肯定的。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它们都关注民权、追求公正,其各有职责范围,应当互不干涉的从不同方面保障人权。可是同时,它们的冲突性不可避免,新闻自由的无边界行使会对司法独立权构成威胁,部分报道可能影响法官、合议庭成员独立的思考,或是为案件的判决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许霆案和案就是最好的说明。具体而言,首先新闻工作须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其次新闻应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报道;再次新闻报道不得擅自作有罪推定,定罪与否只可依赖司法的裁决;最后对司法工作者的工作不宜过度主观臆断,更不能由此定性他们的人品。
[1][英]肯・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公平博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刘素梅.论行政权力的扩张.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6(3)
法制电视新闻指的是以刑事案件、社会治安以及民事诉讼作为主要内容的新闻报道,新闻内容决定了法制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相比,更加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与思考。因此,在对法制新闻进行制作和播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准确把握该类新闻的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法制新闻的正面作用。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在当今社会,人们接收信息的速度与之前相比有了非常明显的提升,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消极思想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影响也更加明显。作为政府引导社会舆论的主要手段,电视新闻在播报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澄清不正确的言论,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不良社会行为的出现概率。
电视新闻的主要作用在于向人民群众传达政府所制定的方针、决策与措施,因此想要促使公众树立科学和系统的价值观,新闻工作人员就需要合理应用电视新闻,充分发挥电视新闻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具有的作用。
作为我国各项建设工作能够高效落实的基础,社会稳定对法制新闻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在制作法制新闻或是播报法制新闻的过程中,新闻工作人员都应当以保证社会稳定为前提。在播报某些突破人们认知的案件或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案件时,新闻工作人员应适当忽略部分内容,将关注的重点转向案件的攻克过程,保证法制新闻在播出后能够产生正面效应。正是因为法制新闻与其他新闻相比,具有更加突出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新闻工作人员应把握新闻播报过程中涉及的重点内容,保证法制新闻所具有的舆论导向作用能够被最大化地发挥出来。其一,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工作人员应当将政府所制定的方针内容与法制新闻的制作与播报相结合,保证新闻所传递价值观的科学性;其二,在播报前,新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响对法制新闻的内容进行适当删减,保证新闻产生的影响都是积极的、正面的;其三,工作人员需要保证所播报法制新闻的真实性,杜绝过于看重收视率而对新闻内容进行随意更改的情况,将法制新闻所具有的舆论导向作用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作为新闻事件最基本的属性,真实性对法制新闻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播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杜绝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新闻出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制新闻所具有的舆论导向作用。[2]另外,新闻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播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社会热点事件对具有积极作用的案例进行及时播报,为人们了解和还原事实提供科学的渠道。对于记者而言,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播报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表露自己的想法或观点,从而影响受众的判断,应当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对采访的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播出。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无论是法制新闻还是其他新闻,在组成播报材料时,工作人员都需要对所掌握资料进行有针对性的组合或删减,避免对社会和谐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对某些心理有悖于常人的涉案人员进行采访时,采访内容可以涉及各个方面,但不应当毫不加工地将采访内容呈现在人们眼前。[3]
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主要依托的舆论工具——电视新闻,肩负着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作用。因此,想要推进法制社会建设进程,法制新闻需要承担起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重任,保证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养。以近几年在社会中关注度较高的涉毒案为例,在对涉毒案件进行播报的过程中,新闻工作人员应当对“在美国被视为迷幻剂的一种而非,因此,美国人民不会因为吸食而被捕”等内容进行适当的删减,这主要是因为对于法制新闻而言,播报涉毒案件的主要目的在于让人们了解吸毒的危害,从而对相关行为进行,如果新闻工作人员没有对由涉毒案延伸出的内容加以筛选,对一些不合理的新闻内容进行了播报,就是与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因此,这一法制新闻就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新闻工作人员在对法制新闻进行制作和播报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法制新闻自身所肩负的职责,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对新闻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充分发挥法制节目具有的舆论导向作用,还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
新闻工作人员在制作以及播报法制新闻时,首先要明确该类新闻所具有的舆论导向作用,了解所在岗位需要肩负的职责,以强化法制新闻具有的真实性为主要目标,强化自身的职业观念和道德,杜绝对人民团结具有不利影响的过激言论的出现,将建设法制社会作为法制新闻播报的根本目标,以将社会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
[1]焦阳.当今电视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导向作用的几点思考[J].传播与版权,2014(01):60-61.
[2]谢国会.论充分发挥电视新闻的舆论导向作用[J].新闻传播,2016(10):71-73.
[3]丁香.论法制电视新闻的舆论导向作用[J].中国报业,2016(12):77-78.
[4]李文宝.浅谈如何把握电视新闻舆论导向[J].今传媒,2011(10):153.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线 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如果新闻媒体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势在必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做好舆论监督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又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新闻媒体与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虚假新闻、有偿报道等新闻腐败现象,依靠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近几十年来,我国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各地的都市类报纸竞相创办法制新闻专版、专栏以及各类以“法制”为报名的专业报纸。从《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中央所属机关创办的专业报纸到《中国青年报》创办的“法治社会”等等,都在不同层面显示了法制新闻在目前新闻版面上的重要性。与此同时,电视、网络媒体也不甘示弱,中央电视台以及各类地方性电视台都设置了各类法制新闻的专栏节目,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
现有的学术研究多从宏观的角度来考察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或是考察各媒体在法制新闻上的各种问题,缺乏横向比较,本文希望通过对三家定位不同的报纸在法制新闻中的比较分析,研究它们在法制新闻的报道领域、报道内容和报道题材上分别存在哪些差异,这种差异和报纸媒体自身的定位有哪些内在的联系。
本文选择三家报纸作为研究对象,分别是《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南方周末》。《京华时报》是人民日报主管的一家综合性日报,《法制晚报》是由北京青年报社于2004年创办的晚报,该报以“法制”命名,可以作为都市类报纸中有明显法制新闻特色的代表。《南方周末》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主办,以“关注民生,彰显爱心,维护正义,坚守良知”为己责,被业内认为是舆论监督的典范。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而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制具有权威性,法治则是严格依照法律依法办事,也有人说“法治”是民主社会公正法律的代表。学者陈力丹曾多次强调此“法治”非彼“法制”。 在国内,“法制新闻”已经约定俗称。因此,本文沿用“法制新闻”的称谓。
法制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新闻报道形式。这是由于法制新闻事实从发生、到进入司法程序、再到结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有许多未知信息可能成为新闻信息,因而对某一法制事实的报道可能是连续性报道。除此之外,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解读;以及法治建设的新举措等事实,也会对人们的实际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这类事实的报道也涵盖在此范畴之内。
笔者认为,法制新闻不仅仅包括日常的案件信息,同时还包括对立法、案例评析解读以及普法宣传等多方面的内容。本文所研究的法制新闻包括法制新闻事实的发生以及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解读、法治建设的新举措的新闻报道。
《法制晚报》自2004年5月18日创刊即定位于有法制特色的都市报,每日设置法制专版;而《京华时报》作为都市报,尽管没有专门的法制版面,但是在社会版也聚集了大量的法制新闻;《南方周末》作为定位在“揭黑”的深度报道的周报,更是对一些较有争议、影响较大的法制新闻事实情有独钟。本研究选择2009年1月~6月作为研究时间。
对于《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本研究采取等距抽样方法,每隔两天选择一期报纸,两份报纸共选取样本122份。而《南方周末》1月~6月的报纸都选为样本,共25份报纸。因此,最终样本为147份报纸。
本研究对147份报纸的1 004篇文章进行了编码。《法制晚报》法制・开庭专版经常有关于一些案件的开庭审理的信息,不在编码之列。编码表包含5个项目:版面位置、报道领域、报道主题、报道体裁、稿件来源。
编码由两个成员共同完成。为了保证编码员间信度(intercoder eliability),由SPSS数据库随机抽出10%的样本(100篇文章)进行编码。根据Krippendorffα指数计算得出编码者之间的信度分别为(1)报道体裁;α=1.000 (2)报道领域;α=0.928(3)报道主题;α=0.857(4)报道版面;α=1.000;(5)稿件来源;α=1.000。
在1004篇文章样本中,常规性新闻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858篇文章是常规性的新闻报道,占总样本的85.9%;其次是特写,107篇文章使用了这一报道形式,占总样本的10.7%;评论和访谈各有107篇和8篇,分别占总样本的2.6%和0.8%。
《法制晚报》、《京华时报》作为都市类报纸,常规性新闻报道占据主体,但《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也并不完全一样,前者宣称其定位是“有法制特色的都市报纸”,因而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baet365官方网站,还采用特写作专题报道;而以揭露事实真相为己任的《南方周末》则以特写和评论为主要报道形式。
根据案件性质将法制新闻报道领域划分为3大类,即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领域。其中,民事类文章有253篇,占总样本的25.1%;刑事类文章比重最大,共610篇,占样本比重的60.6%;行政类文章99篇,占总样本的9.8%。
《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各自侧重的报道领域又稍有不同。图表1展示了三类研究样本分别在报道领域方面的不同侧重。
刑事类新闻在三类报纸中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对民事类、刑事类新闻的关注度并无太大差异;《南方周末》与前两者相比,对行政领域的法制新闻报道比重有所增加,这也与《南方周末》的一贯的监督政府机构的风格相符。
数据显示,诈骗类主题的新闻占据比重最大,为15.2%,其次为盗窃类案件的报道,占13.4%;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民事类法制新闻所占比重极少。例如,消费纠纷类的新闻所占比重为2.7%,假冒伪劣产品类主题的新闻比重为1.7%,劳资纠纷类主题的新闻仅占1.4%,医药安全、医疗纠纷类新闻的比重为2.2%。这四类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报道主题的总和为8%,只有诈骗类主题新闻的一半。
图表2显示,诈骗和偷窃类主题高居《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报道主题之首,而对于民事类新闻的报道则较少。《南方周末》对偷窃类案件的报道为0篇,它的法制新闻较多地集中在法制建设类别。即使是对刑事类法制新闻的报道,也集中于那些争议性比较大、社会影响广泛的杀人、官员贪污受贿类别的刑事案件。此外,《南方周末》更多地关注我国的法治建设情况,对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读;对法规的变更进行评论等方式力求通过深度挖掘,还原事实线版面位置
《法制晚报》每期都有法制专版,集中于每天要闻版组6版~13版,根据每天的版面安排各有调整。法制新闻分布在综合版、开庭版、时讯版、案讯版、专题版、焦点版、丽案调查专版。《法制晚报》会对一些重要新闻作深度报道,置于专题或焦点版。《京华时报》每天有7~8个社会版,法制新闻通常分布在各个社会版。《南方周末》不定期地会有法治 专版。本研究中所选取的样本都没有设专版,不设专版时,法制新闻分布在新闻版、评论版等版。
《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所有稿件都是由本报记者采写,或者由本报记者与通讯员共同采写,没有转载自其它报纸的文章,也没有报外人员所投的相关稿件。《南方周末》的稿件除了本报记者采写之外,还有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的文章,有针对某一案件或者某种新修改的法规所发的评论、也有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占到76% 左右。
都市类报纸如《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法制新闻报道大都集中于刑事类案件的报道,尤其集中在诈骗类、盗窃类、贪污受贿类主题,而对于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消费纠纷、医疗纠纷、假冒伪劣产品、劳资纠纷等主题的民事类法制新闻则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关于这一类的信息确实不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报纸的传统思维模式,认为受众会关注一些暴力、色情等吸引眼球的信息。这折射出读者和媒体的法治意识淡薄。近年来,人们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例子虽然略有增加,但是毕竟尚属少数,且比较集中于一些特定的领域,例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涉及到名誉、隐私被侵犯时,公众人物拿法律捍卫自己权益的较多,但很少有普通人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鉴于此,反映在媒体上,就是此类新闻信息的缺失。
《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另一共同特征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多为简单的消息,很少进行深入分析和报道,这在《京华时报》体现得尤为明显,其报道体裁100%为常规性新闻的表现形式。与之相对,《法制晚报》尽管同为都市类报纸,但是它的报道形式较《京华时报》稍微有些变化,即会有针对焦点问题做一个版面的专版深度报道,但也仅限于此。
相较之下,《南方周末》在报道体裁上和报道内容上都更加多样化。在报道体裁方面,《南方周末》采用特写、评论、访谈等形式,而且并不仅限于本报人员的文章,还有很多评论性文章,更是博众家之长,许多法律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的评论文章经常见诸报端。在报道主题上,《南方周末》在选择刑事类题材时并不追求猎奇,而是选取那些有争议的、影响广泛的案件作为报道对象,同时对选中的选题进行横向、纵向的深度挖掘。此外,《南方周末》还较多地关注司法建设方面的新闻。这也是与前两者有显著不同的地方。
可见,三者各自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它们在法制新闻报道的报道形式、报道内容等方面的不同的媒介表现。
研究显示,刑事类文章在所有样本中比重最大,共610篇,占总样本的60.6%。其次是民事类文章,占总样本的25.1%,而行政类文章99篇,占总样本的9.8%。刑事类的法制新闻大多集中在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的报道上。
从《京华时报》和《法制晚报》可以看到,二者同为都市类报纸,法制新闻的报道结构相对比较单一,只是纵向的按照案件发展进行报道,缺少对案件的追踪、深度报道,即使有也只局限在最后的审判结果上。此外,都市类报纸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暴力、色情内容过度钟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条款明确了记者在新闻写作中应注意的地方,要警惕对司法审判形成压力。有些媒体对一些案件进行报道时,法院还未作出判决,就制造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舆论压力,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公正审判。
新闻是公开发表的,记者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害。例如《法制晚报》将一对自曝被“潜规则”、被迫的双胞胎的照片未经任何处理就刊登在报纸上。这些做法是很不合理的,
对于媒体而言,发行量是媒体广告来源的保证,于是很多媒体为了提高发行量、吸引读者的注意,不惜采写劣质的法制新闻,事无巨细地暴露整个案件过程,以迎合读者的低速心理。
2009年度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中法制日报社贾京平社长结合2009年《法制日报》引进编辑记者的具体情况指出,新进的29人中只有1人有法制传媒教育的背景。从目前队伍学历背景情况看,绝大多数报社大致是“三足鼎立”:学新闻(中文)的占1/3,学法学的占1/3,其他专业的占1/3。这样的队伍构成存在职业能力不足、职业精神欠缺的问题。可见很多媒体的记者都存在法律知识不充分的现象,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或因写作不当扰乱司法公正。
现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仍然较为淡薄,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应侵害者要求息事宁人。只有当人们法治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不再淡薄之,人们更多的关心与己相关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时;当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更高,民主程度更高之时,反映在报纸上就是民事类新闻、行政类新闻的急剧增加了!
尽管我国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忽视,尤其是很多媒体已经沾染了社会新闻寻求视觉冲击的习气,这对于法制新闻的长远发展来说是一大隐忧。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要从目前这种几近畸形的报道模式中走出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势必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也有赖于媒体树立正确的报道观念。
[2]王平.当前法制新闻传播中的法律关系问题.新闻与法治,2009,9.
[3]王平.新时期以来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历史考察与功能反思.新闻知识,2009,5.
[4]慕明春.司法独立语境中的法制新闻.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38(3).
[5]陈力丹,马晓澄.规范地报道法制新闻――从熊振林杀人案报道说起.青年记者,2009,5.
[6]姜明泽.法制新闻的进与退――论法制新闻的保护与规范.法制与社会,2009,11.
[7]范玉吉.法制传媒的创新与发展――2009年度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综述.新闻记者,2009,11.
[8]林琳.法制新闻节目创新的三点建议.实践与创新-新闻与法,2006,7.
纵观60年的新闻事业,首先肯定的是,根本宗旨没变,即服从并服务于党的工作。党报坚持党性原则,在传承党报传统过程中顺应时代需要进行了调整。建国初,新闻工作的主要任务偏重于宣传,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党的机关报除了承担原来党报的任务外,开始承担社会性综合报纸的职能。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中国进入了经济建设时期,当时的党中央顺应时势,进行了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的改版,从而形成了50年代党报工作的新传统。《人民日报》的改版社论指出:“报纸是社会的言论机关。”“我们的报纸名字叫做《人民日报》,意思就是说它是人民的公共的武器,公共的财产。人民群众是它的主人。”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强盛,尤其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们的新闻工作重心也由以宣传为主转移到以传递信息和舆论监督上去,但依然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一方面是我国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事业不断推进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工作者职业水平与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正确认识新闻的性质和按新闻规律办事。同时,管理制度积极顺应对外开放政策。建国初期强调“党领导下的新闻事业”,当时的报社、电台几乎为国营,报纸中有个别公私合营,如《大公报》、《文汇报》,但决不允许私营新闻机构存在。改革开放后,对于私营的新闻机构,管理政策有所放宽,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私营媒体,但一些以商业报刊、杂志以及网站出现,这些新闻机构大多是独立起家,它们能在法律允许下创办,反映出我国新闻管理制度不再像过去那么“严格”而是变得“宽松”起来。
这种由“严格”向“宽松”的转变并非管理制度的后退而是前进,是趋于完善的表现,也是顺应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的脚步的体现。就拿北京奥运会来说,很多学者对“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采访规定”进行了解读,孟建、陶建杰于《新闻记者》上发表的文章盛赞这是“中国新闻管理制度的历史性进步”,文章通过将改革开放初期与现在对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管理制度的比较,赞扬了“规定”的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国记者报道奥运,展示中国国际形象,二是给予外国记者广阔的采访空间,保障了他们的正当权利。相比多年前外国新闻媒体进入中国采访报道,的确是历史性的进步。“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不断进步、自信心不断增强的具体表现,它方便了外国记者的采访,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提升我国新闻事业做出了贡献。
此外,管理制度的侧重面也有所转移,从过去的舆论一律、强调宣传转向了对媒体经营的重视,管理制度呈现多元化。从1978年《人民日报》等首都八家传媒向财政部递交报告要求“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以来,我们的媒体已经步入了市场经济之中参与竞争,不再是过去依赖政府的“宣传”单位。因此新闻管理制度也开始注重新闻媒体产品的市场营销和如何营造良好的新闻市场,这一点,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的。如今,包括新华社在内的一些新闻机构,已经借助资本市场将中国的新闻作品销往海外,但与西方相比仍甚有差距。无论从新闻作品的数量,还是从新闻作品的质量来看,我国的通讯社与西方发达国家通讯社相比,仍有诸多亟待改进之处。
中国新闻机构在新闻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网络的出现,再次使我们的新闻管理制度发生了变化,在多元化背景下,对信息时代的新闻媒体管理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我国已经成为以立法来管理网络传播的国家,如单独颁布了一些对于网络媒体的管理规定,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2003年以来,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各地陆续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等成为公共话题。业界也已开始从政治制度和法律角度着眼这方面的研究。这些新制度的建立反映了我国新闻管理制度的渐趋成熟。
与西方媒体新闻管理制度相比,我国党、政府对媒体的领导强于西方国家。因此,我国对媒体的管理调控主要以政党调控为主,而西方则以法律调控为主。我国的新闻法律渊源多为行政法规,甚至是行政规章,级别低,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文件、领导的讲话与指示来对新闻传媒进行管理。西方则通过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及一些关于新闻的其他立法来管理媒介,比中国的法律正式baet365官方网站,级别相对较高。
我国在已经生效的一些新闻行政法规中,对媒体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规定十分详尽,这对于我国传媒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由无序过渡到有序运作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出发点不同,导致中西方的新闻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同,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被认为是政府对公民保护的一种进步,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为提供了基础,当然也是对新闻自由的一种保护。
目前,我国的新闻法治建设仍滞后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注重对新闻产品的规范操作,追求新闻活动的有序开展,严防假冒伪劣新闻产品的出笼,努力使受众能及时获得准确、公正的资讯。这与其管理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也值得我们充分借鉴。
中西方的这些不同,根本原因是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决定了不同语境下的新闻管理制度,每个国家的新闻管理制度与该国基本国情及社会性质是互相配合的,否则媒体在本国中的运营势必受到各方干预与管制。事业的发展有个过程,我们要理解本国的国情和我们所从事的新闻事业的性质,不可一味照抄西方。我国新闻管理制度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成熟,更好更科学地服务于我们的新闻工作。■
①孟建、陶建杰,《中国新闻管理制度的历史性进步――我国实施“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采访规定”的理论阐释》,《新闻记者》,2007(5)
②陈力丹、戴莉莉,《党报传统:按新闻价值而不依领导人职务编排版面》,《新闻记者》,2007(5)
③乔新生,《新闻管理也应对外开放――中国涉外新闻管理制度解读》,《新闻记者》。2009(2)
④姜红,《直面时代的问题――2004年中国新闻学研究热点》,《新闻记者》,2005(3)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例如:“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这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只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项,不带有任何的报道者主观的色彩,即没有评论没有修饰。由于时事新闻属于纪实性的报道,其内容是现实客观的存在,是公众生活的体现;其价值在于让公众广泛且迅速的知释,任何进行报道的人没有权利控制此种信息的传播。因为,时事新闻不是基于你的创作而产生的,它属于社会的共同共有,理应无条件的公诸于众。这里我们还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与版权之冲突。一旦时事新闻受版权保护,这将妨碍新闻的自由传播,妨碍受众对国家大事的了解和对国家管理的参与;其次是时事报道相互之间区分困难。任何报道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但在不同新闻作品中,人的加工、整理程度受报道形式的制约会有所不同。时事新闻的构成方式抑制了报道者独创性的发挥。因而将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报道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
但是,现代社会中纯粹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单纯的文字报道是极为少的,除了报刊、电台在报道新闻时要采取此一种形式。一般而言,报道新闻都涉及到调查报告、新闻评论、特写等,报刊中还有新闻图片,电视新闻中更是图文并茂,影象制作与新闻信息高度结合。在这样诸多的表现形式中,对所谓“时事新闻”以何为界定至关重要。本文认为,所谓的“时事新闻”应该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是一个纯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新闻报道的形式如何,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的例外“时事新闻”指的只能是这些形式当中所可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世界事实的纪实性表述。可以这样理解,某电视台对“9.11事件”中飞机撞击世贸大厦进行了直击现场报道,播放在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过程的实况录象,有主持人的对事件的报道,有主持人的评述,有其他人的议论,还有相关的其他介绍。构成了一辑特殊新闻直击报道。在这里,实况录象不是“时事新闻”,主持人说的话不是“时事新闻”,其他的评述,议论同样也不是“时事新闻”,因为他们都只是一种形式,一种具体的表现,只有所有的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出来的那个抽象的印在人们脑海中的认识“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才是“时事新闻”的对象。其他的新闻单位对此一信息的披露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相反若是私自将整套节目剪接过来为己所用则是构成侵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法律的规定就有了较深的认识了。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解决了“时事新闻”就是纯形式的抽象的表现,我们就可以来讨论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像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等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了。其实,这种理念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内容,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也同样体现这样的脉络,作为作品要表现的“内容”,时事新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相反它所赖以存在的载体形式则应该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
这就是本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渊源的看法。新闻报道形式,只要从内容上衡量,凡是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对象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凝聚了作者对作品创作的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另外,“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具有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baet365官方网站,但报道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的规定,对时事新闻享有身份权,其他新闻单位或是新闻报道者在使用该新闻时应保护何指明最先所引用新闻报道者的身份,不得歪曲、篡改原报道内容。报道者所从事采访、撰写消息的劳务,依法定或约定,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