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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0 01:06:26
baet365官方网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法治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新闻在融媒体大势下,迎来内容的挑战,受众的挑战,营销的挑战等等。笔者从受众的角度,尝试分析当下法治新闻面临的受众现状、问题以及发展路径。法治新闻是建立在“新闻”本身的基础上,聚焦法治元素,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样化新闻媒介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治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法治新闻既有社会新闻的一般要素,也有更为精准的报道范围,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多个方面。融媒体发展的当下,不同的传播载体、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已经让法治新闻呈现出纷繁多样的形态,突破了读者阅读习惯中相对单一的载体和形式。在法治专业媒体、都市类媒体、商业网站乃至个人社交平台都成为法治新闻的传播途径,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法治新闻早就打破行业壁垒,屡屡成为受众关注的焦点,引发全社会的讨论,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与此同时,法治新闻的受众群体也在信息大潮中,进行了自我分化和选择,逐渐呈现出需求多样化、阅读习惯分众化、新闻要求深度化、以新媒体为载体的互动需求增多等趋势。研究分析受众需求,能够为当下法治新闻的发展与进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和定位。笔者尝试从精细化、深度化、互动化三个方面,分析当下法治新闻受众所呈现出的趋势对法治新闻制作的影响,尝试寻找针对性的解决路径。
融媒体格局正以迅猛的势头重整媒体行业,重塑媒介形态。当前,媒介形态已经突破传统媒介载体形式,报纸、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皆是受众习惯使用的媒体。当受众被新颖、快速、海量、便捷的网络媒体分流时,传统媒体被倒逼向创新融合方向推进。法治新闻最初的载体正是这些传统媒体,而它的受众在这一波重整中分化趋势更为明显。法治新闻,广义上来说,属于跨界新闻体裁,与社会、经济、教育、行政等领域的新闻都有着交叉,这些领域的很多事件离不开法律规制,也就自带法治色彩。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程序与实体的合法,早已经在受众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相关法治事件发生时通用的评价标准。受众的法治意识和对法治新闻的专业、深度的需求,开始推动法治新闻报道的渠道、方式、内容等的改变。一是法治新闻受众类型的精细化。传媒分众化是伴随数字媒体出现诞生的新概念。法治新闻的受众精细化,正是传媒分众化的缩影。法治新闻的目标受众相当广泛,大到关注法治类信息的广大社会群众,小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法律专业领域内的职业人群。目标受众开始在年龄层、文化水平层、职业层甚至个人喜好层面呈现多维度、精细化,而且每个维度的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选择呈现不同的特点。多维度的受众开始选择性找寻自己关注的法治新闻,主动屏蔽或忽略自己不关注的内容。在社会人群中,猎奇心理、实用主义、问题导向等都会有不同的关注受众;在政府机关,对法治新闻的正面输出引导越来越受关注;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则将聚焦点放在新政策解读、法治动向对市场的影响等;对于法律专业领域的职业人群,法治新闻更大的价值是成为他们掌握信息或者提高曝光度的桥梁不同的受众类型,脱离了原本法治新闻输出的统一模式,呈现出自我主动定制的趋势。二是受众对法治新闻内容深度化的追求日趋明显。一个法治热点的出现,已经不是昙花一现,出现受众快速遗忘的状况。近几年,连续出现的轰动全国的法治事件,都是在受众的传播、讨论、追问中,不断发酵,继而引发相关部门介入,追查并还原真相。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需求和关注不再满足于信息的传递,甚至对政策的推送,都会有更进一步的追问和思考。尤其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受众突破围观心态,在接收媒体传递的讯息同时,保持关注以及追问的态度。三是受众对法治新闻报道的互动性需求不断增长。受众类型精细化、需求深度化,根源就在于信息化发展,新媒体涌现,受众掌握了信息传递的主动权,受众的好奇心与自主选择权增大。信息技术的支持,让受众多了与新闻平台互动的机会,法治新闻传播中,受众的意见表达开始出现,而且对法治新闻的媒体有了“回应”这一需求。互动性成为法治新闻争取受众的重要方式,也是传播载体表达诚意的体现baet365。
法治新闻的载体从传统媒体发展成全媒体再到融媒体,它的受众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因上述的多个趋势开始多元化,这给法治新闻传播带来最直接的冲击。一是精细化、深度化的受众需求,倒逼法治新闻传播开始找寻更为有效的传播手段。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方式是“输出-接收”模式,但是现在的受众不仅仅是法治新闻的接收者,他们往往会在不断转发的过程中,成为事件的传播者。借助自媒体平台,受众可以对新近发生的法治新闻转发、评论,让事件在不同维度出现不同声音,甚至还会影响事件的走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新闻容易脱离其原本严谨的特质,质量参次不齐,相比较传统媒体而言,新闻议程设置向受众本位转变,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二是受众成为信息的再传播者,直接影响法治新闻传播的有效性。法治新闻往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及时传递讯息,有效发出声音,才能掌握法治新闻发展走向。但是媒体行业的采编力量,或局限于传统采编流程,或仅仅熟悉网络编发的流程,面对受众的快速成熟,媒体发展相对滞后。当前,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全面融合,法治新闻的受众将面对更为专业的新闻传播者,受众对法治新闻制作以及传播的形式、速度、内容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受众面对法治新闻信息时,会根据其自身的要求进行选择、接受、传播,而且呈现多元化特征。三是融媒体环境下的互动性特征,强化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主动性。这一互动性既表现在受众与媒体之间,也表现在受众之间。法治新闻的发生、传播,通过网络在受众中发酵,自媒体承担了重要角色。由于自媒体平台的交流与互动具有简便和随时性,网民可以随手转发或评论,甚至还会出现新闻搭车现象,这既体现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积极性,也对舆论引导带来挑战,所以主流媒体的舆情引导成为关键。
在融媒体语境下,审视法治新闻发展与受众分化的共振点,笔者认为需要从受众心理、受众粘性、融媒体推进的角度,找准受众需求,探索法治新闻具有长久生命力和广泛受众市场的发展路径。进入融媒体时代,不仅仅是外在形式的改变,形成传统媒体、新媒体等优势互相结合并且发挥更大作用的运作模式,而且在内在运作中,融媒体也将所有媒体的优点进行再组合,优化功能、手段、作用和价值。法治新闻的传播载体在优化的基础上,才能与受众保持并进的步伐。一是受众面对纷繁芜杂的讯息,呈现出求异心理、认知需求以及共情追求的心理特征。从受众的自身需求出发,法治新闻需要在受众精细化的趋势下,对受众进行大数据分类,为不同层面、不同需求心理的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再将个性与喜好相似的受众聚合,借助评论区的社交互动聚集用户。受众对于信息的接触和理解是建立在自己的选择基础上,尤其基于认知需求和情感共鸣,会出现差异。法治新闻的推送,就要打破传统媒体时代的输出方式,要进行个性化精准推送与细分领域深耕,促使受众之间更加高效地连接。生活中,人们需要一种自由而灵活的信息交流方式,而要实现生活的有序性,还需要一种深入性和权威性的信息作为引导,因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传统媒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且需要在信息的深度以及高度上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二是增强法治新闻与受众之间的粘性。受众对法治新闻的深度提出了需求,对法治新闻报道的进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作为法治新闻的生产者,不同平台的媒体都需要重新认识与受众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媒体的服务意识,报道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方便受众接收信息,推进受众转化,从传统媒体有效向新媒体引流,防止传统媒体在转型期的受众流失。三是增强受众的参与性成为法治新闻粘性的重要引擎。法治新闻报道应该考虑到精细化受众群的感受和体验,有针对性地选择新闻、选择话题,将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集纳推送,方便受众高效阅看和深度查阅,增强受众的粘性。互联网为所有媒体提供了互动空间,拥有公众号、网站、短视频等账号的媒体,在推送法治新闻的同时,可以与受众在网络上进行充分的互动,这类互动包括留言、参与、直播等形式,让受众的互动感得到充分满足,而且让法治新闻的可信度和直观性更强,继而为舆情引导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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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职教育中,因为重技能轻人文的大势,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薄弱。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包含在“两课”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而在“两课”教师队伍中,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教师非常少,多数教师是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哲学等专业出身,在法制教学中,连教师自己都不懂,因此在教学中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用道德教育替代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中除了师资的薄弱外,其他条件也是非常的局限。图书馆的资源中法制类的资源少,学生法制实践基地少,学生校内法制活动设施少,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缺乏,因此与外界联系的法制教育基地也少,同时受经费制约等因素的影响,学生法制活动少。
首先是学校的大环境没有法制的氛围。因为高职院校重视的是技能,而忽视了人文素养的培育,法制观念的培养几乎被忽略,一切为了提高学生的技能技术,形象地说就像是把学生塑造成一个机器人,只有技术技能的骨架,没有诸如法律素养等人文血肉。其次,高职院校管理从上到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不能为法制教育提供好的氛围。法制教育要有民主的氛围与基础,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压制了民主的积极性,不能给法制教育良好的土壤,学生不能从法治的管理中汲取法制素养。第三,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不足,高职院校一般比较难组织起法制类型的学生活动。在高职院校的学生活动中,不是五彩缤纷的文艺活动,就是各种技术技能的比赛活动,在法制日、“3.15”等特殊的日子也不能见到几所高职院校有法制类的学生活动,除非开设了法律专业的学校。
大学的功能,应当是对人的全面教育,使培养的学生能适应社会,适应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高职院校并非一个技术技能的培训机构,培养的学生不能仅仅具有技能技术的功能,不仅仅是生产的工具,更是一个法制社会下的公民个体,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依,维护法律权威,信仰法律。同时高职大学生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力军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社会法制进步、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任。大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掌握专业技术,同时也要全面发展和成长。法制素养是其综合素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制素养,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适应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制素养才会敬畏和遵守法律,信守承诺,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力建设者之一,在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理应成为法制社会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但许多高职毕业生缺乏法律意识,并未树立法律信仰。一方面在校高职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高职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成为了社会建设者,甚至行业主力军后,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并不依法依规办事,而是想方设法超越法律法规的制约,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践踏了法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种情况一直在持续,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公布后,在理论层面对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被重视,应该加强。在法制较发达的国家,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均足够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大学生及其毕业后的普遍意识和信仰,社会精英会不遗余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大学应当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引领者和推动者,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高职院校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完成主要贯穿于对学生的教育中,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
培养目标体现了人才培养的方向,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不仅仅要体现在对学生技能技术的培养上,还应该体现为对人的通识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应成为高职学生的价值追求,在我们大多数的培养目标中对学生的素质一般概括为德智体,把法制素养包含于德育素养之中。在核心价值观下,法制教育的理念也应进行调整。应当把法制素养和德智体一样并列设置,把法制教育单列出来,而不是把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之下。只有这样设置培养目标,调整法制教育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朝着培养具有法制素养的学生出发,才不会在实施中弱化或跳过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学生有机会获取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从而认同和践行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内容。
法制教育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应该改变观念,把法制教育课程设立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使用独立的教材,而不是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把法制教育放在和德育教育同样的位置。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历史悠久的国家,甚至应该把法制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培育学生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引领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从而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在高职院校独立设立法制教育的课程,一定会遇到阻力,因重视技术技能的教育,对人文课程不可能给太多的课时量,但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职院校也要有所改变,必须开设必要的法制课程,以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领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可贵,以树立法律信仰。在认同法律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同时教会学生一些法律的知识,懂得遵法守法,并培育法律的思维方式,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践行核心价值观。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开设为公共的法制教育必修课程,主要学习法律发展的历史、法理学中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追求,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法律信仰,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中的内容,如劳动法、民法、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掌握一些部门法的知识,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开设为专业选修课程,主要是学习与专业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相应的准备。总之,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的课程,才能彻底改变法制教育被挤压的现实,也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给予必要的课时,使用独立的教材,才能把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讲解透彻,让学生能够真正领会与认同法律的价值追求,在掌握必要部门法的基础上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目前因法制教育内容设置在德育课程之中,多数教师并不具备法制教育的专业水平,努力的方向也不是法制教育,主要的精力放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对法制教育的部分基本上用德育教育替代。在独立设置法律教育课程后,应该由专业的法律教学的教师来承担教学任务。一方面对新加入法制教育的教师设置一定的门槛,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对原来从事法制教育但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加强培训,并对其在法律专业水平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如通过培训与自学拿到一定的学位或资格证书,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面提升法制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法制课程课堂教育是主渠道,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氛围对学习的效果有较大的影响力,良好的法制校园文化氛围,是法律价值体现的现实载体,使学生在民主与法制的氛围下受到熏陶,加深对法律精神与价值的理解与认同,提升学习效果。一方面学校要朝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方面迈进,另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透明与程序。尤其在学生的自我管理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体现公开性、程序性,在一定的规则下有序运行。
第一,吸纳司法系统成员加入高校的法制教育。司法系统成员普遍具备较高的法学水平,同时具有法律实践经验,掌握法学界的前沿动态,拥有法学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是难得的法制教育导师。作为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自身师资队伍欠缺的情况下,适当吸纳司法系统的成员作为兼职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是行之有效的。例如吸纳司法系统中负责法律宣传的成员、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或校外法学实践的指导教师等。第二,发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作用。因高职院校学生规模庞大,要比较充分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有较大的难度,高职院校教师普遍授课量大,在全程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上时间和精力难于保证,因此吸纳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担任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活动指导者,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点。法学院高年级的学生baet365,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法理学、法律发展历史等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对其自身所学专业的部门法也有了一定的掌握,他们也需要实践与锻炼的机会,可以鼓励和吸纳这些学生担任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指导者,协助教师开发和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法律实践活动。如组织和指导高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比赛、模拟法庭、法律宣传、“3.15”活动日、联系和带领学生旁听庭审等活动。
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无论社会环境发生怎样的变化,无论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怎样的变化,北车长客股份公司始终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不动摇,始终坚信政治思想对人的塑造和激励作用。在认真履行保证监督职能、积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为企业科学发展把关定向的同时,不断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了包括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内的完整的党工团组织体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党支部书记业务交流和培训体系,实行了党支部书记定期述职制度,使之成为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升能力素养、实行正负激励的平台。通过不断提升党支部书记队伍自身素质和能力,使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真正能够在基层得以落实。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坚持创新求变,围绕企业需求,从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出发,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开展了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的“双培”活动以及“学技练功”活动、“党员先锋岗”活动等,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广大党员真正做到思想境界高一层,技术业务优一筹,工作生产先一步,真正成为职工队伍中的领头兵和佼佼者,真正体现党员的先进性。与此同时,北车长客股份公司还创建了“可视化党建”品牌活动,将党组织的活动与企业需求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量化可视的形态。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引导基层党组织将支委会开成议事会、出谋划策会,将党员大会开成形势任务宣讲会、党务公开会,将党小组会开成交心会、拜师会、帮带会,党课既学党的理论知识,也能够作为业务技能交流培训的平台。还实行党员实名挂牌上岗,等等。通过开放的、互动的党建工作平台,将党组织的工作置于职工群众的视线之内,使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可触可摸,可以具体化,形成具体的导向,形成“磁场”效应,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促进了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二、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的培育环境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区别于其他经济体所独有的政治优势,是企业经营建设、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客60年来一以贯之、持续不断培育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长客始终把爱国、敬业、创新、超越和勇于担当起大型国有企业的历史责任作为企业价值观的核心内容,结合企业建设发展实际,在职工中不断地灌输和实践,从而使企业在高铁建设中所反映出来的精神成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高度吻合。上世纪五十年代末,企业还没有建成就赶上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决定企业“下马”。当时的企业党委和主要领导在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产品销路、国家停止投入的特殊情况下,坚定地担负起自力更生、自建工厂、自找活源、自谋生路的重担。靠一锹一锹地挖,一担一担地挑,建成了工厂;靠土法上马,自制设备、自制工装,形成了生产能力;靠转产货车、承揽加工,挺过了困难时期,并且生产出新中国第一辆22型铁路客车,开创了国产铁路客车的历史,并于1967年研制出中国第一辆地铁电动客车,成为中国城铁车的摇篮。也就是从那个艰苦年代起,企业就开始在职工中开展以爱国、敬业、创新、超越为核心内容的价值观教育,涌现出工厂的“八面红旗”和“红色管家人”等许多先进典型,形成了以自力更生、产业报国为核心的最朴素的企业价值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百废待举,铁路客运迅速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瓶颈。为了缓解铁路客运的紧张局面,企业在技术设备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担起多造车、上产量的历史重任,艰苦奋斗,负重爬坡。1984年客车产量达到680辆,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增长57%。1985年为完成国家“六五”计划,企业大幅度增产,新造客车达910辆,增长幅度达33.8%。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了带有明显时代印记的“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团结协作、讲求实效”的企业价值观。本世纪初,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企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毅然承担起研制CRH5型动车组的重任。面对尚未定型且需要将集中动力改为分散动力的产品研制现状,企业顶着竞争对手全盘引进成熟技术、批量生产并迅速占领市场的威胁,顶着边试制生产边运营上线,新产品试验过程必然出现的故障影响运营所带来的市场、客户、旅客等多方面的巨大压力,坚持创新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百折不回的进取精神,从增强对动车组的认识和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入手,从设计到修改,从生产到调试一项一项地论证,一项一项地摸索,一项一项地试验,认真体会、反复揣摩,经过无数次失败的挫折,终于突破研制瓶颈,掌握了CRH5型动车组核心技术,将其打造成为250km/h速度等级中世界最先进的动车组。通过这一过程,企业真正实现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目的,实现中国动车组技术与世界接轨。此后,企业再接再厉研制成功世界最先进的CRH380B系列高速动车组、3A及混合动力高速动车组。也正是在这次血与火的洗礼中,企业形成了“学习创新、技能报国,为中国梦提速”的中国第一代高铁工人精神。几十年来,在发展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企业在克服重重发展困难的过程中,始终如一地坚持把核心价值观教育与企业发展要求结合在一起,坚持开展每年一题的专题教育,把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紧紧地凝聚在发展的旗帜下。近些年来,企业围绕高速车研制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提出了“培育精细品质,打造民族品牌”的核心理念,从接轨世界、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要求出发,努力培育职工的现代职业精神。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标准,开展建设操作文化、动车文化活动。针对青年职工比例大幅提高的实际,开展“青年职工思想教育示范基地”活动,还开展“职工读书活动”、“长客大姐”活动等。多年来,这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内容在不断地深化,但是始终如一地贯穿着爱国、敬业、创新、超越等主题,始终如一地与企业发展要求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与经营管理同步策划、同步实施,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通过这样一个持之以恒、持续不断的培育过程,在企业中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特定的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形成了推进企业进步和奋发向上的积极力量。
三、坚持把中国梦、企业梦与个人发展梦联系在一起,为培育核心价值观创造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强基础,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坚强主体,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坚强支柱,国有企业的发展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国梦就是要从实现企业梦开始。而人的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的基石。人不仅仅是企业建设发展的动力,更是目的,在建设发展企业过程中实现人的价值,才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此,企业始终把实现中国梦、企业梦与实现职工个人发展梦统一在一起。坚持求真务实,创新企业发展理念和管理理念。技术引进之初,针对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在部分领导干部中形成的传统思维定势,开展了以求真务实为核心的思想整顿活动,强调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条件下定位企业自我,以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把找问题、找差距和不断提升自我作为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引导干部职工全面审视在思想观念、发展理念、工作作风中存在的不足,发现在新的发展机遇面前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实事求是地进行剖析和整改。同时,以党委理论中心组为龙头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强化理论武装,形成了时事政治理论、现代经营管理理论、推荐自学“三位一体”的内容模式;学习与研讨相结合、集中专题性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组织模式;两级领导干部“述学”和将理论学习纳入领导干部素质考核的管理模式;利用局域网“影音课堂”、“理论频道”进行指导交流的反馈提高模式。从而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围绕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企业以国家建设为大背景,立足企业使命和责任,在全体职工中开展每年一个专题的思想教育,围绕重要发展目标、重大发展节点,坚持开展专题性的教育,更多地通过文化建设引导职工把个人发展与企业建设发展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在献身事业的过程中提升自我,实现价值。开展了“我与企业共同成长、同享成功”主题教育,以适应发展要求、提升自身素养为核心的现代职业精神教育,以建设精细文化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宣誓活动,结合提高产品质量,强调“一点也不能差、差一点也不行”的质量理念,结合建厂60周年开展企业优良传统教育,倡导“与祖国同行,与企业共成长”的发展理念。实施人机工程。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创造优良工作环境,降低人的劳动强度,使员工实现愉悦工作。实施人才工程。形成了技能培训、政策激励、竞赛引导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完善了公司三级培训管理体系。建立先进的焊接培训基地,从具有高超实际操作能力与丰富理论知识的骨干、专家中选拔1555名专兼职教师,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活动。通过厂校联合办学、网络办学等不同形式,满足各层次职工的岗位需要,保证了培训学习的针对性。从管理机制上建立和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并实施了专家、拔尖人才、操作师等一系列人才成长激励政策。成立了首批5个“首席操作师工作站”。发挥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和部级技术中心的优势,建立了一支以博士领衔,硕士生、本科生为主体的拔尖人才队伍。研发人员平均年龄34岁,工作经历10年,研发团队经历过20余项国际合作项目、30余项部级重点项目、200余项企业新产品研发的锻炼,接受过国外系统培训,承担过对国外进行技术指导的任务,每年研发新产品都超过30项。在操作人员中,形成以首席操作师、一级操作师、二级操作师、三级操作师、高级技师、师技为骨干的工人人才梯队。铝合金和不锈钢焊接、焊接机械手、数控操作工、车电工、调试工等核心岗位操作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具有欧洲焊接资质的有400多人。其中,焊工李万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机械手操作者谢元立获得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称号。2012年李万君、谢元立双双被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围绕提高职业技能,在职工中常年开展科技练兵、技能大赛活动,开展“选尖子、抓典型、树样板”活动,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形成了长赛不断线、短赛攻关键的竞赛机制。通过这些活动培养了一大批技术尖子和能手。
相较传统的国际关系,网络空间引发的利益冲突关系更为复杂。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创新,网络信息将整个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信息安全可能涉及所有的网络使用者,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管辖权,影响范围涉及多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体系并不存在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并且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对称性使得各国网络立法存在界定是否构成网络信息侵权的标准不一。难免出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强国依靠自身的先进技术肆意侵害他国网络信息安全,干涉他国内政,对他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首先,当前网络并非由政府机构完全掌控。现今由于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自身就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其次,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使得原有对网络信息的传统管辖模式无法应对当前的新趋势。最后,互联网全球化的加强,现今网络服务都是跨国性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的解决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国情。因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对策必须要符合国际惯例。
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所以使得国家单边主义威胁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不同类型的国家,无论其大小与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劣,都理应处于平等位置,平等的享有被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利。当前已经有国家和地区通过交流达成共识,希望通过制定协议共同促进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或地理位置的相近形成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其有助于解决集体的困境和相互依赖的选择问题,并且其具有组织制定统一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章程的权利。该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成员可以实现获取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共享、联合打击非法利用、滥用信息技术及加强网络关键信息技术设施的建设等权利,但同时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各成员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使用网络获取信息必须避免将其用于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全的目的,避免给各成员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除此之外,各成员国有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或者破坏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义务。各个成员之间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相互之间转让网络信息技术,相互弥合数字鸿沟,提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应对威胁的能力。针对区域组织内成员的网络信息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定统一的涉密信息交换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内成员共享使用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提高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一方面可以相互放心安全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在本国以外多了一层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其余成员国的保护。使得本国公民的信息得到更多的保护,并且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使得网络安全性提高。区域性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的成立需建立在各成员国相互信任,平等互惠的原则上。一旦组织内部成员实施了违反组织章程侵害成员国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区域组织成员国一致的制裁,例如限制该国在成员国公司的经营业务等。
在2015年1月9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呼吁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就网络信息完全的保护展开进一步讨论,尽早就规范各国在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则达成共识,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的目的是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中,通过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使网络信息时代下的各行为主体可以公平占有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发展带来的利益并且保障各国的主权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国际公约需遵循《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国际公约应明确指出国家应尊重主权原则,要求国家行为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国家主权,这里不仅包含了传统国际法所称的主权平等、主权安全和不干涉内政,也包含了非传统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国家应当尊重主权国家之间彼此的核心利益,并且尊重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国家政策问题的安全。例如“国家不应以窃取、监听等不文明手段获得他国信息”。其次,公民的网络信息也属于公民的隐私,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所以公民的网络信息也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保证公民网络信息安全同样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国际公约应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国家应在“充分尊重信息空间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找、获得、传播信息权利和自由”;对他国公民通讯的监控和信息的获取,应取得合法手续,并且必须出于合法目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科技不断创新的产物,未来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剧,网络信息技术将会涉及方方面面,只有保证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才能使得各国不断运用创新。否则无法保障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国家就会丧失建设全球网络时代的信心,科技的发展将会倒退。再次,国际公约的制定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避免国家实施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侵权行为。例如对别国公民、企业组织、政府机关进行监控,对主权国家进行监听和非商业用途收集信息。出于对各国共同安全利益的考量,国际公约应该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监管网络信息的标准,保护国家间共同的利益,统一制定评价国家行为需要参考的因素,明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不可侵犯的界限。最后,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涵盖范围广泛涉及了信息收集、监听监控、国家安全等领域,所以内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国际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其约束力存在不足,故而要结合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反恐领域的国际公约、人权保护公约、《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并且配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相互合作。
古语云:“子不教父之过。”可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师。然而,在中国传统教育体制下,家庭教育往往只重视对子女智力上的培养。高考体制下,成绩的高低是衡量学生素质的唯一标准,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在教养的方式上多采取简单、粗暴的家长制手段。这种消极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形成敏感多疑、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也可称之为人格障碍。当子女考入大学后,有的家长又将精力转移到经济支持上,而对其现实表现和心理成长关注不够。如我班2010级BCIT的某同学,自幼父母离异,从小便和父亲一起生活。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亲常年在外打工,父子聚少离多,平时交流很少,更谈不上父亲对儿子的教育。久而久之,父子间的关系越来越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错误的舆论导向促使人们过分追求物质生活,这使有些大学生心理不平衡,拜金主义思想不断膨胀。钱的多少已成为许多大学生衡量人生价值的主要尺度。特别是一些腐败分子以权谋私,也对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影响,导致其理想、信念的困惑和动摇。另外,教育收费方式的重大变化,给一些学生家庭加重了负担,为了“弥补”经济上的不足,他们就以违法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大学阶段是人生十分重要的时期。大学教育是决定着学生形成人生观、价值观正确与否的关键。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醉酒等也无人过问。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底线.大学生自身原因
当大学生作为“天之骄子”跨入高等学府后,有的人认为从此前途有了保障,对自身缺乏准确的定位,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加之离开家庭,走上了社会,便逐渐滋生了好逸恶劳、学习松弛、自私自利、害怕艰苦、贪图享乐、爱慕虚荣等不良习性。而一旦面对犯罪的诱因,在不能正确辨别是非的情况下,就容易以身试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时展,积极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手段,能够更好地约束学生行为,从而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当然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管理手段并不是要求学校要教条地粗暴地去干涉学生生活,而是用科学的方式合理引导,使学生自觉地遵守。
衡量人才的标准不应只是看成绩的好坏,更应该注重思想品德方面,应当考量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力开展法制讲座,积极利用学校资源如食堂、寝室宣传法律知识,利用班会、团会、心理活动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与此同时,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积极开展文艺、体育等活动,重视素质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大学生往往是离开家乡、离开父母,异地求学。因此,学校便成为他们主要生活和学习的地方。而有的同学在家里和在学校的表现却是截然不同的。如我班有些同学在学校做事情任劳任怨、勤勤恳恳,而回到家里却从不帮父母做任何的家务,人也十分叛逆。还有些同学在父母面前十分听话乖巧而在学校却很少与同学交流参加集体活动。因此,增进学校与家长联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双方通过沟通,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途径。让学校成为学生与家长沟通的纽带,让家长成为学生与老师和同学交流的桥梁,使学生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中,从而促进校园生活和谐发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关键。良好的大学教育不仅使学生学到知识掌握本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成为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才。因此,作为大学辅导员,应脚踏实地、开拓创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用合理的方式引导学生,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促进校园生活的和谐发展。
大学生法律素质要求具备一些必需的法律观念,如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约束、程序正当等。从笔者多年的教学接触来看,许多大学生对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权利保障这些法律观念有一定了解,但是对权力约束、程序正当这些法律观念则比较陌生。这显然是传统和现实在大学生身上留下的烙印。中国自古以来就缺乏法治传统和程序观念,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也比较常见,学生很难不受到影响。
比如,当前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一般都比较强。但是从笔者多年的教学接触来看,一些学生在和老师、学校交往中,动辄强调自己的权利,而且理直气壮,但是对学校的合理规定则往往不理不睬,不愿意遵守。这说明学生有权利意识,但是理解有偏差,没有能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没有能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一般来说,当前大学生对法律保障权利、维持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还是比较认同的。有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87%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化解矛盾的杠杆,是人们行为的标尺。亦有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79.6%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或“基本公正的”。但是,对现实中的法律作用,许多大学生的信心不足。有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仅有28.6%的大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有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仅有35%的大学生对“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有信心”,有60%的大学生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在这样的氛围当中,加之法治传统的缺乏,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对现实中的法律缺乏足够的信心,不相信法律能真正维护其权益,不相信法律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就没有办法在大学生心中真正树立起来。所以,很多大学生即使具有一些法律观念,对其而言也仅仅是一些外在的知识和观点,并没有能真正内化为其认同的观念,也就无法促使大学生真正做到服从法律、捍卫法律。现实生活中的知行分离,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例如,一些同学在家庭困难证明上造假,以获取国家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这既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了自己的利益,道德和法律的义务最后都被束之高阁。但是,当别人有这种行为时,很多大学生又都会予以严厉谴责,表达出高度的义愤。
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学生由于法律知识不完备、法律观念不强,所以不能主动运用或不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有调查显示,在被调查对象中,参加勤工俭学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60%;对“你买了某种商品,但你后来发现被骗了”,仅有56%的学生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22%的学生选择自认倒霉,不做任何行动,22%的学生选择到商场骂行骗者一顿。而且,从笔者的接触来看,即使想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少学生也不知道基本的途径和方法。
二、明确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的方向和重点,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强教育教学实效,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
大学生法律素质包含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践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的方向也应该围绕着这三个方面来展开。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以问题为导向,在法律知识方面,应该重视民商事法律知识、程序法律知识的讲授;在法律观念方面,应帮助学生树立基本的法律观念,特别是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增强其对法律的信心;在法律践行能力方面,教学中应注意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学生的学习、生活、专业联系起来,帮助学生把知识、观念转化为实际的能力。
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角度来说,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践行法律的能力者这三个要素何者为重?我们认为是法律观念。法律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法律观念反映了法律思维方式:讲法律、讲程序、重权利、重约束,反映了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显示了法律的独特性。所以,法律观念是法律素质的核心与灵魂,是把法律素质和其它素质区别开来的关键之处。其二,法律观念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认同、信任、信仰。这正是促使人们服从法律、捍卫法律的内在强大力量。没有正确的、强有力的法律观念,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所以,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来说,我们应把法律观念的培养放在核心的位置。
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把法律观念的培养放在核心的位置。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法律知识面宽点多,在10多个课时里能完成多少法律知识的讲授?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讲授,其结果只能是蜻蜓点水。这样,学生法律知识没有学好,法律观念也没有树立起来,法制教育教学的实效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应该把握有限的教学时间,把重点放在法律观念的培养上,引导学生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进而养成法律思维的方式、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只要学生养成了法律思维的方式,确立了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当遇到问题时,就会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依靠法律来应对,也会有动力去学习、了解必需的法律知识或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观念的培养也应该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的重点。上文述及,当前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及基础法律知识不完备、法律观念有欠缺、践行法律能力不强等。比较而言,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法律观念不强或不正确:即大学生还没有养成正确、全面的法律思维方式、没有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法律观念不强、不正确,也就影响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影响了践行法律的能力和意愿。比如,知行分离的重要原因就是正确的法律观念没有能够牢固地树立起来,没有得到真正地理解和认同,只是流于表面和形式。所以,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应该以法律观念的培养作为教学的重点和抓手。
具体而言,教师在法制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以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约束、程序正当等基本观念为重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从法律观念的两个层面来说,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更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任、信仰。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法律的信心缺失是大学生树立法律观念的大敌。如果学生对法律保障权利、维持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没有信心,他就不会信任法律,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使用法律、依靠法律;对法律没有信仰,对法律就不会有敬畏和遵从。这样,所有的法律对人们而言就仅仅是“纸老虎”而已,法治就会落空,法律的权威就无法树立。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的党中央新领导集体整顿吏治、打击腐败,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司法公开,以图重塑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党风、政风为之一改,民心为之一振。这方面有很多丰富的案例和材料可以为我们所用。
当然,必需说明的是,强调法律观念在教学中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就对法律知识、践行法律能力的学习和提升弃之不顾。必要的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是需要的。但是,我们也可以寓知识于观念的讲授中,比如我们可以在讲授程序正当的观念时,将一些具体的程序知识加以讲授,因为程序正当的观念必须通过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和规定体现出来。而当学生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真正形成了一定的法律观念,结合实践和生活经验,践行法律的能力也就能逐渐提高。所以,法律知识、法律观念、践行法律的能力这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我们不应机械地将三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
当然,为了搞好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工作,除了做到以上方面之外,也要在具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上不断探索。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探索,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如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体验教学法、影像教学法等都可以加以应用。其中,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重要、有效的教学方法,应该不断探索改进,在教学实践中加以应用。一是要加强和改进专题教学法的应用。如前文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知识点多而杂,给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带来了难题,若平均用力,只能如蜻蜓点水。另外,学生经历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学校和社会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对于教材上的很多内容和话语是有所了解甚至是熟悉的,若照本宣科,就无法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若能采取专题教学,效果就会更好。结合社会现实和学生思想认识实际,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整合、提炼出若干个专题深入讲解,专题的讲授既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以“新”、“高”、“深”的内容超越甚至打破学生的既有认知,既能增加学生的兴趣,又能引导、拓展学生的认知,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实效。比如,可以将第五章的程序法内容和第六章的程序正当的法律观念整合为一个专题,在这个专题下,结合社会现实、经典案例,就可以将程序法的基本内容、程序重要价值、程序正当的基本含义和地位等问题讲深讲透,学生的兴趣和收获都很大。二是要加强和改进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与生活和现实联系紧密。但是就法律本身而言,不管是法律条文、法律原理,还是法律观念都比较抽象,不易理解,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更加困难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的教学重点我们认为是法律观念,其理论性、抽象性非常明显。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抽象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我们必须划抽象为具体、转理论为现实,而案例就是连接抽象和具体、理论和现实的桥梁。在选择案例的时候,最好应该选择经典、重大的案例。选择这些经典、重大的案例不仅是因为其涉及重要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也因为这些案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关系到人们,包括大学生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利用好这样的案例,我们一方面能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更能借机引导学生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一举两得。比如通过“佘祥林案”,我们可以向学生强化法律程序的意识,引导其认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地位,也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增强其对法律的信心,因为正是佘祥林案,导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又比如通过“案”,既可以向学生传递程序正当、司法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党和国家惩治腐败、推进法治的坚强决心,进而增强对法律的信心,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的直观理解和亲身体验。比如可以要求学生针对一定的法律问题或现象进行社会调查然后撰写调查报告、或者去法庭进行旁听、或者开展模拟法庭等等。
在省属师范院校中,课堂教学仍然是新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课程的内容庞杂与授课时间短等原因,使法制教育很难被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所接受。课堂教学往往只是走马观花,教师普遍缺乏对法制教育知识点的深入剖析。呆板的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良好的法律素质。
在当前省属师范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中,过于强调禁令和义务的宣传教育。针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向新生灌输最多的是法律的约束作用,忽视了法律作为权利的另一方面作用。这种教育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他们在心理上形成逆反心态,自然在心理上排斥法制教育。
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地让他们做到学以致用。但目前的实践教学环节还缺乏实效性。教师的教学过程往往忽视法制教育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得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忽视法律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致使省属师范院校新生面对突发问题,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怎么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能够帮助新生掌握法律知识,促进他们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提高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律素质。我国正在完善法律化的进程,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的主力军的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必需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努力提升自己的依法办事的能力。研究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不但要重视教育的过程,更应该重视教育的实效性,根据省属师范院校教育的需要和新生的的身心发展特点,省属师范院校要有的放矢地组织好教育教学,使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学法、懂法、信法、护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加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信法、护法”,省属师范院校在教育教学中尤其应该注意提升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省属师范院校由于近几年的扩招导致学校宿舍的生活条件较为简陋,新生寝室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的隐患尤为突出。在蚊虫较多的夏天,有的新生点蚊香;宿舍较为寒冷的冬天,有的新生用电热毯、电热水袋等取暖;在不在寝室的情况下,还有很多新生没有养成将充电器、饮水机等的电源插头拔掉的习惯。上述的这些情况都存在着安全的隐患。在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教育的过程中,有许多省属师范院校新生不理解学校的作法,省属师范院校需要俯下身子耐心地安排人员对他们摆事实、讲道理。
防偷防盗教育也是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省属师范院校住宿生普遍存在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的情况。他们将银行卡、身份证放在一处,将银行卡的密码设置为生日,很容易在遭受偷盗之后导致财物丢失。在公交车上很多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将手机等贵重物品插在后面的裤子口袋里导致东西被偷。虽然很多省属师范院校在不同的场合进行多次教育,但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防盗意识仍然不强。另外,在遇到失窃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惊慌失措,不知道及时报警,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针对省属师范院校教育的特点,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进行法制教育。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法制教育中要注意“面”,也就是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还要巧妙地利用“点”,即要联系学生思想实际和社会实际。要联系新生实际,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通过讨论、辩论、案例分析、观看法制教育片、举行“模拟法庭”等方式,充分调动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掌握法律武器。
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在信息技术教学课堂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从国家和政治角度来说,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是响应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重要做法,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是我国现代教育实现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其次,从社会发展问题角度来说,近年来,科技和物质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尤其是青少年带来了极大的诱惑和挑战,各种社会不文明行为频发,多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激发等,纷繁复杂的社会对初中生的思想道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信息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增加了中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的负面新闻、不正确的信息导向直接呈现在中学生面前,对判断力十分薄弱的中学生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中学生的心理发展还不成熟,面对复杂的信息网络资源和爆炸式信息,会出现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很多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在初中生群体中日益盛行,并且很多的初中生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次,中学生的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新闻经常报道的“中学生群殴“”暴力威胁女生”等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种低龄化的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青少年很容易受到网络上负面信息的影响,如“古惑仔”式的义气、帮派的“江湖气息”等,都对中学生产生较大影响,很多的中学生通过某种方式结合成为一个小团体,并且与社会青年有着紧密的联系。最后,中学生很容易被人利用,由于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分辨事实的能力,中学生成为很多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的对象,尤其是在信息网络时代下,利用谣言、假信息等鼓吹、欺骗学生不自觉地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中学信息技术教师要积极转变思想,培养和树立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渗透法制教育的意识,对过去单纯的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做出积极的改变,要对信息技术教材、教学内容进行挖掘和整合,并且结合当前信息网络时展的特点,多收集资料,将法制教育案例或者是相关的法律问题与信息技术课堂教学内容结合起来,让法制教育成为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培养能够掌握信息技术的学生,还要培养遵纪守法的学生。
有的教师虽然认识到在信息技术课堂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是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教学方法对法制教育进行渗透,只是单纯地宣读相关法律条文,或者是告诉学生在网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完全不能满足法制教育的要求,也无法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为了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效果,案例教学法能够为信息技术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教学思路。通过强大的信息网络,教师可以讲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报刊、网站、身边发生的事例,甚至是将电视节目带到课堂上,用真实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加深相关法律条文在学生脑海中的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
完善信息技术教育细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信息技术教学的各个环节,注重法制教育相关内容的渗透。其次,要对学校的机房进行网络环境肃清,安装网络过滤软件,将一些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站隔绝在学生的网络视野范围之外,并且加强人工监控力度,加强对不健康信息的控制,引导学生积极利用网络。
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针对跟网络有联系的部分,我们可以将其归到传统的法律范围内,并尽量通过修订或完善传统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当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正主动参与制定网络信息化的国际规则,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的参与热情最高,欧盟、美国及日本正在想方设法将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发展成为全球网络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国家也在加强对立法发言权的争取,于是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出台是我们指日可待的事情。从这一紧张且迫切的国际形势来看,中国在实施网络信息化立法时应当要适度超前我国实际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进程,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勇于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将国内的网络信息化立法完善。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争取在制定国际网络信息化规则时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切实将中国的利益维护好。
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在从事我国网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备必要的组织及协调,在力度和深度上都远远不够,至今也没有得出实际的法律草案,根本无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论。具体地,我们要做好两个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议我国的一些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学术研讨会,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进行研究,掀起我国研究立法理论的热潮,积极推动网络信息立法的实现。其二,积极研究国外的网络信息立法,借鉴其中较先进的法律体系及经验,同时要处理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跟中国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更早进行网络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制定出很多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个别发达国家甚至已经构建了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国外新的信息立法的关注度,争取把握好他们发展网络信息立法的趋势。但是,对于国外已经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我们并不能照搬,而是要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勇于借鉴它们先进的立法成果,致力于使我们制定出的法律制度跟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符,从而真正提高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提升我们的立法质量。
在制定并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全过程中,我们坚决不能忽视反馈。反馈能够确保我们顺利实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并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积极的参考依据。然而长时间以来baet365,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反馈渠道,从提出需求、编制条文到执行法规、监督法规,几乎都是立法领域的主管机构在负责,这种管理方式自上而下,将法规的执行者摆在了被动的地位上,没有跟法规的制定者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关系,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等有极大的消极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建立起通畅的网络信息立法反馈渠道,构建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反馈职能,全面收集运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确保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是科学的、现实的,促使法律制度在运行时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动态平衡状态。
网络信息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出这一基本法,加快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至今仍不具备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这对建设及完善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化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及国民经济当中信息网络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作用也愈加关键,一旦网络瘫痪、数据丢失,人民的财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都将遭受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也就是说加强保障我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网络信息化工作之一。目前,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影响及社会影响正在逐渐加大,一旦事故发生,受到影响的将是数以千百万计的国人,我们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是几百上千亿。因此,我们更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切实维护信息网络的数据安全、物理安全,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加强对安全管理的改革,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及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刑事犯罪。
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重点应当体现在管理体制、网络信任、信息保护、等级保护、研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应急处理、人才培养、监控体系以及应用推广网络信息安全标准、信息安全意识等各个方面。在实践这一系列重点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应特别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效率的提高。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拥有的积极作用不仅仅是滞后和适应,还应当充分体现为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及主动规范性。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必须是能够促进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于是我们务必要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创设阶段要科学借鉴主流的技术中立思想,重视法律对特殊技术要求的符合程度,超前为发展技术和完善技术留下一定的空间,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加强研究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中有益自身发展的成分,有效解决法律制度跟技术之间存在的矛盾,积极鼓励创新技术,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指标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规范效率。换言之,在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遵循现有的法律体系,也要敢于跳出现行的立法理念,只要是跟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容不符,我们就要将其突破;我们反对动辄立法,因为一些法律条文我们完全可以自行解释、执行。在创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时,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定管理性质的规范,也要颁布实施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从业单位自律;积极防止对网络信息传播有害的管理机制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建立起通过网络信息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在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完善其行政执法体制,还应当加强建立起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由具备专业的网络信息知识、拥有快速的安全反应能力的人员组成,以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我们的执法机构,力求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加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领域的司法公工作,力求通过司法的途径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得到保障,进而大力推动我国网络信息有序、健康、安全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