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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6 03:47:11
baet365这是一则网络笑话,但也体现了“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已经成为当下最红火的流行语之一。成了街头巷尾,大街小巷大家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话题。对于李刚之子李启铭即将接受的刑事处罚,社会各界也是众说风云态度不一。喊杀要求严惩的呼声占了绝大多数。从大家愤愤不平的评论,从对“我爸是李刚”五花八门的恶搞可见一斑。
对于本案究竟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成为业内人士一个争议焦点,包括我事务所数名知名成都刑事辩护律师都无法达成意见上的统一。
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较于交通肇事罪而言量刑会更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baet365,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也就是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例如某某对工作生活不满,驾驶车辆在街上横冲直撞,导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在量刑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上述两种罪行在量刑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于主观恶意上,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决定该判何罪的一个重点。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校园不属于道法涉及的范围,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是否该以交通肇事罪定论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baet365,这些都是有待调查和证据证明的问题。
现在的舆论大多偏向重罚重处,喊打喊杀声一片,这让我想起了之前的一则新闻,讲述某人一段不如意的遭遇baet365,博得了广大网友的同情,然而当某位网友爆出该人系某地官员时,网友却集体倒戈,对诉苦者极其愤懑。由此可见这里面掺杂着浓烈的仇官情绪。
作为一名成都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想大家在愤怒感性之余,还是应该理性看待问题,毕竟,法律应该是理性的武器,公平公正是它最本质的属性,刑法作为国家惩罚的最高手段,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慎重使用,毕竟,刑法的功能不单只是惩罚犯罪,还有保障人权,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某某身份或特殊背景,就违背法律准绳或者超越法律尺度,个案越多只会让法律变得难以适从进而丧失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长此以往,只能让社会大众惶惶不可终日,因为没有准确的法律作指导,你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同一个行为也许今天是合法可为的,明天就变成了违法的了,可想而知,那将是怎样一种恐慌和混乱。所以,法律还是且必须保持其公平公正性。唯有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也才可以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真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