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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法治新闻十篇

时间:2023-06-08 16:45:59

 

  baet365官方网站这已经不是媒体第一次不恰当地、过分地介入“复旦投毒案”的审理。虽然报道本身没有对案件审判提出明确“审理意见”,但是单方面传递涉案一方的态度、意见,所传递的内容并不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之内,并且带有较为浓厚的情感诉求。这里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林森浩一方的辩护人主动提供了相关材料。从某种程度上看,具有“媒体审判”之嫌。

  事实上,近年来的一些热点法治案件报道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可见,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媒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进行法治报道,具有十分强烈的现实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曾撰文阐释:“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有条件的法庭可以设立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媒体也要尊重司法规律,特别是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一定要恪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复旦投毒案”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在于:第一,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相对特殊的身份――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这由此又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大学生教育问题的讨论。第二,我国高校历史上发生过疑似室友投毒的“悬案”。

  而在“复旦投毒案”中,媒体的不当报道误导公众,主要存在于三个节点:其一,2014年5月,一些媒体刊发题为《复旦177名学子为投毒凶手求情》等报道,称“林森浩之前帮助过的学弟学妹和林父共同找到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建议下,由学生执笔写了这份求情信。随后,学生们又找到了谢百三,希望由他倡导。在学生和老师的共同参与下,才有了‘177名学生’事件”,学生们的联名信被寄往上海市高院。

  其二,2014年7月,上海一媒体刊发题为《贵州教师为复旦投毒凶手求情》的大篇幅报道。报道称:贵州省贵阳市退休教师刘凤芸(化名)只身前往四川自贡,恳求黄洋父母对林森浩网开一面,被拒之门外。随后,她又只身飞赴上海,希望当面和上海高院院长沟通,以期免林森浩一死,又未能如愿。

  其三,即文首提及的上海一家新闻网站于2014年12月1日刊登的《林森浩手写道歉信跪求黄洋父母原谅》一文。

  对于这些报道中涉及的“求情”,我们应该怎么看?对于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都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发表看法。

  但是,媒体是否报道、如何报道,却需要斟酌。否则,就是放弃了大众传播“把关人”的角色,是对法治精神的无视。上述报道存在的明显瑕疵在于:第一,报道不平衡。在大篇幅报道求情者观点、诉求的同时,基本没有受害人家属的表态。事实上,在此类事件中,媒体即使去征求受害人家属意见,要求其表态,本身也不符合新闻伦理。其次,对求情信的出笼,没有进行审慎、深入的探究。从一些报道中的蛛丝马迹看,这些求情信、道歉信可能并非来自求情者的自觉,而是来自一方人的“策划”。第三,本案正处于一审、二审的法律程序之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媒体对涉案任何一方有倾向性的报道,应当审慎,原则上不应成为任何一方的“传声筒”;不能以“客观记录”为由进行“有闻必录”。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提出,面对时展的要求,我们的电视法治新闻节目是否真正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

  对于新闻生产而言,题材选择是新闻报道的第一步。因此,要考察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法治意蕴和法治精神,电视法治新闻的题材及分布是最基本的着眼点。具体而言,也就是电视法治新闻选择了哪些新闻素材作为报道内容,在有限的报道时间中又突出、弱化或者过滤了哪些新闻内容,这是我们首先应予以重视的问题。

  本研究以《中国法治报道》、《法治在线》和《法治进行时》三个目前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节目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播栏目作为取样来源。其中:《中国法治报道》作为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唯一的资讯类法治新闻栏目,是央视着力打造的“法治新闻旗舰”栏目。《法治在线》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一档专题类法治新闻节目,于2003年5月1日开播。节目宗旨是“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以鲜明的现场感和新闻性凸显栏目特色”。《法治进行时》是北京电视台的老牌知名法治新闻节目,1999年12月开播,在北京地区拥有较高的收视率。

  在样本的选择方面。本文对《中国法治报道》样本选择中,主要选取2008年9月5日-11月5日两个月时间(十一期间的特别节月除外),每隔5天进行样本抽样。(由于央视网站的部分视频资料不全,因此少数样本的时间会有所顺延。最后,本文选中9月5日、10日、15日、21日、25日,10月12日、17日、26日、29日、11月2日、5日共12期节目进行题材分布的分析。在这12期节目中,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和最后的短评――“法眼观察”外,一共有新闻报道179条,总时长为18662秒。除去法治简讯版块的56条资讯外,共有新闻报道123条,由于《法治在线》是专题类节目,本研究的统计以央视网站中2007年的新闻节目列表为基础,以全面考察该栏目的题材分布情况,统计研究共获得新闻276条。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样本主要通过连续选取2008年11月13日-11月26日(其中11月16日和11月23日星期日除外)共12期节目进行统计。在这12期节目中,一共有新闻报道81条,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外,节目总时长为12141秒。

  所谓题材的泛化,即栏目对新闻题材的选择,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把其他领域与法治无关的内容也涵盖在其中。作为新闻的一大类别,法治新闻的价值评判应该包括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双重标准。也就说,事实内容能够成为法治新闻,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新闻的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兴趣性的价值标准外,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和社会各方面与“法”有关的各种活动、现象和问题的新闻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中,我们发现栏目所涉及的新闻报道领域比较宽泛,据笔者统计,该栏目的新闻报道一共有15种题材类型,它们分别是刑事犯罪新闻、民事案件新闻、重大事故报道、公共安全报道、政策资讯、法律资讯、监管执法报道、执法争议报道、法治研讨、法治人物报道、消防营救报道、经济新闻报道、文体教卫新闻、气象灾害新闻和由动物趣闻、垃圾处理等内容构成的其他社会新闻。具体分布情况见图1:

  从这些类型来看,前十一种类型与广义上的“法治”内涵是密切相关,总时长为15170,占比为81.3%。但后四种与法治的范畴相差较远。根据统计,样本中的经济新闻一共有21条,总时长为1042秒,占到节目总时长的5.6%,样本中出现的文体教卫新闻数量为10条,时长为1172秒,所占比例为6.3%baet365,样本中的社会新闻数量为12条,新闻时长为914秒,所占比例为4.9%,另外,样本中的气象灾害新闻数量为5条,新闻时长为364秒,占比例为1.9%。以上与法治内容基本无关的四类新闻,节目总时长比例占到18.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新闻的纯粹性。

  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在一般性的纠纷和冲突、无法律意义和责任的一般性事故内容等也被纳入到法治新闻报道当中。比如,《法治进行时》栏目中,关于公司酬金分发的冲突、租房纠纷、车辆管理员在停车位置放钉子的不道德行为、老人不慎煤气中毒、设备事故导致供暖热水伤人的事件等等,也悉数被作为法治新闻进行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在该栏目中最多,时长最高,所占时长比分别为24%、并且三项数据都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执法争议题材报道(节目数量是执法争议题材的3.3倍,节目时长为1.4倍(成为《中国法治报道》第一大新闻题材。执法争议和民事案件方面的题材在节目中时长都超过了2500秒,所占时长比分别为16.8%和14%。分别居第二、第三位,属于第二梯队;重大事故,文体教卫、经济新闻和社会新闻占比在7.6%-4.9%之间,是第三梯队;政策资讯、公共安全和法治人物时长居于第四梯队,占比在3%~4%之间,其他如监管执法、法治研讨、法律资讯和气象灾害均在2.5%以下。

  在《法治在线》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165条,占比达到60%;典型人物报道37条,占比为13.5%;服务性信息41条,占比为14.9%;民事案件11条,占比为4%;法治探讨10条,占比为3.6%;营救报道5条,占比为1.8%;公共安全和重大事故报道都是3条,占比仅为1.1%。

  在《法治进行时》12期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为47条,节目时长为7259秒;民事案件报道为16条,节目时长2489秒;一般事故类报道5条,627秒;消防营救报道4条,528秒;一般纠纷4条,552秒;违章违规报道为3条,372秒;其他新闻2条,314秒。通过数据和图示,我们可以看出,《法治进行时》的新闻题材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偏向。

  我国法治新闻栏目的题材不仅过度集中于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又较为偏重暴力题材。根据统计,《法治在线》的刑事案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内的暴力犯罪题材占比达到节目总量的39.9%,这其中又以故意杀人罪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3.4%。《法治进行时》47条刑事案件题材共涉及18种类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比例为34%,而《中国法治报道》的43条刑事犯罪题材涉及22种类型,暴力犯罪题材占比为23%。

  法治新闻栏目中的经济犯罪报道数量不算多。所谓经济犯罪,目前倾向于广义经济犯罪与狭义经济犯罪概念之说。广义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狭义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刑事立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经济犯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三类: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该类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业务范围内所为的犯罪。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92条81个新罪名所规定的犯罪属该类犯罪。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系指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性犯罪。在《中国法治报道中》节目中,报道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12条,企业高层报道1条。《法治进行时》也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9条,职务侵占罪1条。

  在《中国法治报道》,法治探讨类节目占有一定比例。比如有关司法判决争议的深度报道有1个,对行政执法争议的专题报道有3个,内容分别为城管执法争议、网店监管执法争议和拆迁争议。这些对争议性判决和执法问题的报道,较好地履行了“彰显法治精神、看护法治时代公民权利”的栏目宗旨,具有较强的法治意义。只是相对于整个节目总量而言,此类节目数量和时长占比稍显偏低,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多。在《法治在线条新闻报道中,法治探讨类题材只有10条,占比为3.6%;内容涉及解读东莞法院“赔钱减刑”、检察机关同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治理商业贿赂等等问题,但是以上新闻都是集中在“2006年法治进程回顾”的年终报道中播出的。在《法治在线》日常报道中,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的报道、法治问题的研讨以及对对公检法系统和行政机关执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比较少见,有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报道占比也仅为1.1%,与节目中大量播出的刑事案件相比,反差极为悬殊。《法治进行时》的节目基本以个案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主,重要法治事件和问题报道、法律法规信息的传播和批评报道在样本中也没有出现。

  如前所述,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法治新闻栏目中的题材选择首先呈现出一种泛化特点。如《中国法治报道》当中占比不少的经济新闻、文化教育和体育报道,这些关于节日消费、住房消费和场馆开放等新闻,既不涉及违规也不涉及违法,甚至与广义的道德规范也无甚干系,但因为是热点话题,也被纳入到报道范围,甚至部分经济新闻和教育新闻还被处理为专题进行了立体式的深度报道,使栏目的题材选择显得并不纯粹。另一方面,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为题材选择上明显的民生化和社会化倾向。这不仅使法治新闻报道显得臃肿不纯,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节目内容的新闻价值和作为法律案件的典型意义。对于法治的内涵,拉兹曾经感叹:“在法治的祭坛上牺牲过多的社会目标,可能会是法律贫瘠而空洞。”。同样,在法治新闻栏目中,泛化的题材不仅使观众难以区分法治的范畴,其中夹杂着的过多的世俗化内容和社会情感,也将影响栏目的法治品格和追求。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节目话语空间的有限,这也是节目舆论监督功能还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作为法治新闻栏目,对司法监督的缺位,不仅使其对社会的环境监测和预警功能大受影响,栏目的法治精神也将大打折扣。

  根据大众传播效果理论,大众传播的社会效果首先表现在环境认知层面。传媒报道什么、不报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报道,不仅在影响着我们对周围环境的知觉与印象,而且制约着我们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很多挑战,刑事犯罪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根据我国司法机关提供的数据,2007年我国的刑事犯罪依然处于高位运行,主要犯罪案件多呈下降走势,如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两抢一盗”犯罪与2006年持平,但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06年上升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出现明显上升。从具体案件类型来看,除涉税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下降外,其他案件均呈上升走势。其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3265起,同比上升15.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3976起,同比上升11.3%;金融诈骗9055起,同比上升14.3%;扰乱市场秩序3.9万起,同比上升10.1%。同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大案、要案比例有所上升,商业贿赂案件显著上升,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为数也不少。但是,反映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案件报道,与现实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从前面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犯罪主体为普通人的“两抢一盗”案和诈骗案件依然是节目报道的重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和商业贿赂的报道数量较少,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以及腐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更是难得一见。这充分说明媒介在犯罪案件题材的选择方面,有意进行了安全性的筛选,媒介建构的法治世界和现实生活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

  下面,就立足于新闻事业的五大社会功能,逐一分析新闻人树立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沟通情况,提供信息”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以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线,避免传播虚假消息、有害消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而贻害社会

  人们接触新闻媒介,首要目的是为获得有用信息,了解客观世界的变动。为社会提供有用信息是新闻事业存在的第一理由。但是信息的传播是存在的,这要求新闻人必须知晓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信息可以传播,哪些信息不能传播,做到不触及法律底线、不打球。

  比如,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传播虚假信息不仅有违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还可能触及国家法律。比如,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除了虚假信息和秘密信息不能够传播外,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禁止传播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迷信的;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综上所述,媒体传播信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哪些信息可以传播,哪些信息不可以传播,考量着新闻人的法商。

  二、“进行宣传,整合社会”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以更好地领悟和解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理性引导社会舆论

  宣传功能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项重要使命,主要包括阐明国家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理想,分析政治、经济形势,解析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惩恶扬善,维护主流价值系统,引导舆论导向等。所谓政治家办报,指的就是新闻人要讲政治,要熟悉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形势,吃透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精神,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传递给百姓。在这个转化与传递过程中,法治思维必不可少。

  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政府官员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方式。《经济日报》原总编辑艾丰说:“记者要想总理的事。”作为一名新闻人,只有像政府官员被要求的那样掌握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把握其中的特点和规律,在新闻报道中融会贯通,发挥联系党和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

  其次,宣传先进典型人物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项独特内容,在宣传报道中,新闻人应注意挖掘先进典型人物守法、用法、护法的事迹,需要运用“法眼”进行筛选。

  再次,新闻事业在维护社会主流价值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公正”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新闻宣传报道要运用法治思想对人们思想言行的价值取向进行引导,发挥维护社会秩序、传承道德价值的重要作用。

  三、“实施舆论监督”需要树立法治思维,新闻人要做到用证据说话,有的放矢,实现理性监督

  舆论监督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监督法律条文的制订和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其符合法定的程序;监督国家法令和政府纲领的执行、实施;监督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监督市场运行的公开、公正、公平。很难想象,一个不懂法的新闻人,如何实现上述监督内容。

  新闻人实施舆论监督还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像警察、法官、检察官办案一样,注意用证据说话而不是凭空臆想,否则不仅达不到舆论监督的效果,反而会造成违法侵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实践中,媒体因为报道不实而走上被告席的例子时有发生,一再说明了用证据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新闻人从事舆论监督还应做到善于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报道权和监督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如果遭到不合理的拒绝,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传播知识,提供娱乐”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以保证传播知识的合法性和娱乐有底线

  新闻媒体是人们获取新知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传播知识的过程中,媒体要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知识的合法性以及传播行为的合法性。

  媒体的娱乐功能如今得到了空前的发挥,电视台的娱乐节目、电台的音乐节目、报纸的趣味专栏、娱乐新闻等,成为吸引受众眼球的重要内容,同时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侵犯明星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今年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受李双江妻子梦鸽的委托,发出律师声明,痛斥部分媒体和网民的不实报道和传播。李双江之子事件说明,媒体娱乐大众,绝不能建立在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之上。

  五、媒体“作为企业,赢得利润”必须做到依法经营,以适应我国新闻出版业转型要求,做大做强传媒产业

  柏林指出,积极自由是指“做......的自由”,强调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人。消极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强调没有外力干涉和强制。[1]而新闻自由是在自由的背景中提出的,是西方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了解各种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

  如今中国所传播的新闻自由概念是从西方传来的积极自由概念。这种概念确实鼓舞人心,但却存在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往往被滥用。法律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手段。法律基本规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力范围,规范与传媒相关的国家机关的行为,而不是过度“积极自由”。而在我国,尤其当前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介以及新闻自由的主要困境在于无法可依。这对于更好利用新闻自由法治及其规范化的新闻自由活动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带来严重制约。由于我国新闻自由还不成熟,不具备一蹴而就放开新闻自由内外部条件,因此应该通过法制来对其合理限制,应该将柏林两种自由观结合起来,遵循“适度原则”。

  与西方相比我国新闻自由权保障制度和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还相对落后。当前新旧体制碰撞、市场经济不完善、、社会道德滑坡等消极现象客观上都需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舆论监督。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自由界限、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时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纠葛,必须加强新闻自由本身的法治化建设。同时保障新闻自由权和新闻自由的法治化规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公众介入到了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民众介入政治、社会生活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须保障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权就是保障其知情权最好方式之一,以维持国家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发展。

  新闻自由对民主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新闻自由是人民表示同意和进行自我统治的基本原则;新闻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的保障;新闻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2]民主政治建立在自愿真实的共识基础上,新闻自由对民主过程具有重要作用。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要求新闻必须完全自由,不应受到限制。虽然民主强调人民主权,但人民主权并不是不受限制,因为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危险,是需要对权力进行限制的,那么在社会中最重要的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的机构就是媒体。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媒介在揭示政府机构和官员权力滥用等不法行为上都起着重要作用,将对整个社会民主有序运行产生重要作用。因此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基础具有本质区别。因此我国新闻自由与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无产阶级指出新闻自由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人民的自由,这与资产阶级否定新闻自由的阶级性本质区别。其次,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代表多数人的意见,而资本主义新闻自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研究两者区别目的在于划清两者间界限,也正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界限,我们所探寻的新闻自由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路径也存在差异。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需推进我国新闻自由本土化,使其同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相适应,探索有本土特色的新闻自由法治化路径。

  新闻自由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权力,具有不同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独立的功能,因此宪法应该将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而明确规定。只有新闻自由入宪,新闻自由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新闻自由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应包括对其的保障和限制两方面。在限制方面,应严格限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防止过重侵权责任束缚媒体,还应规定其抗辩事由等。在保障方面,应明确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和内容,赋予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与其职业性质相适应的权利,为其新闻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新闻自由法律规制的内容应结合我国政治、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实际情况来制定,其最终目的就是维护转型期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提高政治文明程度。

  在新闻自由法治化和党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新闻自由法治是统一的。党十六大报告概况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为人民服务之间关系。党的领导是各项工作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党和政府也须遵循这一原则。实行新闻自由法治化的实质是将党对媒介管理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新闻法治形式来管理媒体的新闻自由,使党的政策在法律保障下得到更有利落实,新闻自由法治化规制可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对媒体的管理效能。尤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国家各方面面临着更加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各方面工作都更应加强党的领导。媒体对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影响决定新闻自由更需坚持党的领导。

  媒体和政府、公民三方关系是新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实现三方关系的法治化,构建三方的和谐关系,也是我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建设重要内容。 媒体与政府关系可分为“喉舌模式”、“法治平衡模式”和“自由模式”,其中“法治平衡模型”是现代社会各国的主要模式。与矛盾的重要途径,媒体与政府、公民的关系需通过法治来保障,因此实现三方关系的法治化是中国转型期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在三方关系中,媒体与政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服务合作。只有实现媒体与政府关系法治化,才能实现政府对媒体的法治,这对于当前我国转型期实际尤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在我国传统新闻管理中,政府或党的宣传部门主要以政策文件形式对媒体进行硬性管理,而不是依法管理。传统方式已不适全球化发展趋势,应制定依法对新闻自由进行规制,以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治文明发展。

  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消息后各大媒体纷纷批评“这个草案的规定等于取消舆论监督”。国务院法制办指出此规定不是限制记者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正确运用新闻自由,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此规定从本质上说,舆论监督是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加强舆论监督,是人民自觉关注和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建立现代公民社会,首先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正当行使,除了要完善舆论监督之外,最终还是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没有法治条件下的新闻自由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政治,更谈不上崇高的政治文明,也不可能平稳地进行社会转型,越是社会矛盾多和转型时期,越需要媒体在行使其新闻自由权时考虑法律的规制,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政治文明发展。

  企业内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还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在企业变革浪潮的冲击下,他们还未找到企业变革问题的突破点。因此,也无法针对问题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随着煤炭企业的高速发展,有些企业员工和有些领导干部没有深入了解社会现状,只注重业务技能水平。对他们而言,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全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根本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由于思想政治工作无法有效落实,企业很容易进入误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长此以往,企业员工就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只是走形式。因此,有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完全无法正常运作。

  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都是盲目追随上级。这就要求加强人员管理,领导干部要给下级树立学习榜样,做到上行下效。

  在当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企业不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还要审时度势落实好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掌握煤炭企业变革的情况,关注企业员工的心理变化,使企业的整改顺利进行 [1]。因此,要让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不能一如既往地开展枯燥乏味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样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激发各级人员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热情。

  近年来,由于煤炭行业的变革、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新闻宣传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很大程度地促进了煤炭企业的发展,具体介绍如下:

  新闻宣传可以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同样也可以加大企业的宣传力度。如此一?恚?不仅可以让企业人员忠于企业,坚定员工信念,还可以增强广大人民对煤炭企业发展的信心。如今,煤炭企业问题频频出现,这与整个社会对企业的忠诚度有着莫大的关系 [2]。如果可以增强社会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就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快企业发展进程。否则,企业就会失去社会对其的信心,企业的发展也就异常艰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会不顾后果地尝试各种方式来获得自身发展,这样就会引发一系列的行业问题,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在众多的煤炭产业问题中,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是因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安全问题。然而,新闻宣传的舆论监督作用愈加明显,唤醒了企业管理层对安全问题的重视,他们意识到了安全问题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也不利于稳定人心。从普通煤炭基层员工的角度来说,新闻宣传使他们更加重视自身安全,能够在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时借助媒体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安全。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说,新闻宣传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煤炭企业可以发挥新闻宣传的作用加大煤炭安全问题的宣传力度,从而引起企业与政府对行业安全问题的重视,加强行业规范的管理。

  企业内部媒体进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与宣传,作为企业内部媒体,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为企业的员工家属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是企业内部媒体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企业内部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围绕这一宗旨,我们在宣传报道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树立牢固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准确定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好舆论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当好“喉舌”,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鼓与呼,为职工家属鼓与呼,并通过把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和为职工家属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把为企业服务与按新闻规律办事有机的统一起来,与时俱进、求新求活,切实增强了新闻宣传效果,以此去赢得企业领导认可和员工家属好评。

  围绕重点工作,开展集中报道,强化宣传效果。围绕企业生产攻坚、劳动竞赛和阶段性的中心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形成“舆论拳头”。

   多元传播格局催生新闻传播立法 电视新闻也要有可“读”性 电视时政新闻要有可看性 教育新闻报道要有前瞻性 立法要有权力制衡 《立法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合宪性质疑 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功能探析 税收优惠政策之合宪性分析 新闻传播立法之我见 副刊也要有“新闻” 新闻摄影要有“五创”意识 新闻价值要有“三吻 新闻写作要有精品意识 新闻记者要有全局意识 新闻评论要有逻辑的力量 文娱新闻要有文化品位 青少年保护立法要有新视角新载体 教育立法要有“十双眼睛”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新闻传播立法的国外国内视角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从理论上讲,法治意识来自民主政治实践,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人们社会实践的行动指南。在民主政治实践中,有什么样的法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法治意识普及到什么程度,法治国家就有可能推进到什么程度。

  从实践上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啃硬骨头”的改革,而其最艰难也是最重要之点,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无疑也是一场极其深刻的思想革命。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baet365,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baet365、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初中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是初中整个德育教育工作的核心部分,而初中德育教育的成效如何,将与思想政治教学效果有着直接性的联系。由于思想政治其本身的特性以及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思想政治课一直缺乏活力和激情,学生只是被动地接纳知识,并没有自己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认识,这种被动的“满堂灌”已经完全束缚了学生的思想政治认识观和价值观。因此,为彻底改变这种传统教学观念,教师要充分发挥时事新闻在思想政治教学中的重要性,解放学生思想,从而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全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本文通过时事新闻对学生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以及如何开发有价值、有意义的时事新闻资源,并巧妙的运用到思想政治教学中,对此将做以下探讨。

  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政治观和人生价值观尤为重要,特别是学生刚刚对政治体态有个初步的认识,学生对于政治本身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对其真正的含义并不了解,因此,在这一非常时期,教师就要用“非常手段”,获得非一般的教学成就,从而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在对学生讲授时事新闻时,政治教师要做好一定的教学备案,收集最最新的、最有价值以及最有意义并适合初中学生所接纳的思想范围之内,同时注意学生的思想反映,把握学生的思想观念,时事新闻对于初中学生而言都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可以培养学生接纳新事物、处理新信息、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同时还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发表自己独到见解等方面能力的提高,因此,政治教学课堂就会瞬间朝气蓬勃,充满活力。

  时事新闻重点把握在“时”上,而“时”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和新颖性,那么对学生而言,一切具有新颖的事物,学生都会对其感兴趣。因此教师就可以完全把握学生的这一特性,全面开展时事新闻教育,充分发挥这一思想政治课的教育功能,从而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间接地提高了学生的思想觉悟。当学生对于某一政治思想有着深刻的印象时,就会不由自主的在大脑里形成意识形态,并逐渐的加深其记忆,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自然而然的就会在思想政治方面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和思想觉悟。因此,通过利用时事新闻进行教学,联系学生热点话题,并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立场去分析问题以及看待政治问题,从而使学生在澄清事实形势和政策等方面的模糊认识,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觉悟,增强学生责任感。例如:在今年的第六届海峡论坛上,我国政协主席主席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在本届论坛以“和谐发展、幸福两岸”为主题,讲出了两岸人民的心里话。在从而也激发学生的团结友谊以及爱国主义情怀。

  教师在收集整理最新的时事新闻基础之上,可以鼓励学生自主收集时事材料,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自主探索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学生目前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进一步地扩充到更大的范围,从家庭和学校方面转移到社会上去,让学生通过收集时事材料,关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让学生时时刻刻走进生活之中,并与社会接轨。

  例如:在讲《思想品德》第八课“法律护我成长”中的第三课时,本课包括三个子目: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维护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责任;机智勇敢、不能硬拼。我首先会给学生将一些最近的相关法律时事新闻,然后让学生收集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时事新闻,并举办在些关于法律方面的“新闻演时事讲”,让学生们在课堂上进行演讲,同时还要求他们要突出法律的核心价值、新闻热点以及焦点。学生在讲述之后,我会给予学生一定的点评,让学生说下自己的内心想法。通过这样的时事新闻的导入,大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演说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收集时事新闻时,学生基本上掌握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明白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白要时时遵纪守法,决不能用违反法律的办法去解决问题,而应该通过法律渠道,去保护自己,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树立学生社会责任感和责任心。

  教师可以在班级组织举办论文小时报,通过了解最新的、最近的新闻时事,并结合所学内容,编写下来,教师并进行一定的奖励措施,从而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强化学生对时事新闻教育的积极了,同时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和对时事新闻的真正内涵以及真呢过将学生的团结协作能力和集体主义感。因此在编写时事小报时,教师可以进行小组合作,组与组之间进行竞争,在学期末时评出优秀的一组成员,并给与嘉奖和鼓励。

  将时事新闻与思想政治相结合融入到教学课堂之中,是对传统教学的大胆挑战和创新,从而使枯燥乏味的政治课堂变得生动有趣,学生学习不再是被动的接受知识,而是站在新的角度上去认识政治课,由于政治课其本身就有着特殊的功能和意义,是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根本,因此在加强学生对时事新闻的传递和传播具有很大积极作用和的义。政治其本身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开发时事时事新闻的同时,也要注重要培养学生对时事新闻的分析和理解能力,从而才能使学生真正的掌握政治教学的意义以及丰富的政治知识内涵,把时事新闻始终贯穿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学之中,发挥时事新闻材料的真正作用。

  美国《科学》周刊主编鲁宾斯坦说:“世界上最优秀的科学记者,有的是学纯科学的,有的是学新闻的。重要的不是他们大学中学过的科学课程,而在于他们的新闻敏感,在于他们能够了解到故事后面的新闻。”

  同志曾经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打好五个根底,第一个根底就是要打好理论路线根底:要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用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理论路线根底打好了,不管情况多么复杂,形势怎么变化,都会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新闻工作实际上就是认识世界的工作,并通过新闻报道不断反映这个迅速发展变化着的世界。记者每天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矛盾,要卓有成效地宣传党和政府的决策主张、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就必须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个伟大的认识工具。新闻媒体的主要功能,就是要通过对新闻信息的传播和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从而能动地去改造客观世界。新闻,实际上是向人们提供外界的情报,从而帮助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新闻要发挥好这种功能,决非易事,它要求记者具备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正确反映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客观事物像万花筒一样多变,而受众又要求报道主体在匆忙中对客体进行正确的反映。在《记者头脑要冷静》一文中指出:“记者到下面去,不能人家说什么,你就反映什么,要有冷静的头脑,要作比较。”他还指出:“记者的头脑要冷静,要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这里说的“不能人家说什么,你就反映什么”,既告诫记者不要被下面的干部牵着鼻子走,同时也是对记者不加分析地拿着文件找事例的工作方法的否定。有些记者感到搞新闻无从下手,缺乏新闻敏感,不知道什么东西该抓,什么东西不该抓。究其原因,这种新闻上的迟钝直接与政治思想的模糊麻木有关。平时不注意学习政治,不培养政治敏感,就不能增强新闻敏感,就不能把握时事大局,遇事就分不清哪些是重哪些是轻,因而就会“人云亦云”。相反,如果政治敏感很强,就能及时发现和捕捉新闻线索,就能在新闻实践中明白该抓什么,怎么去抓,心里就有谱。

  1959年6月明确提出要政治家办报,并明确提出政治家办报的标志是:要“多谋善断”,要“反对多端寡要,没有要点,言不及义”。“要一下子看到问题所在”。善断和多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记者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洞察力,没有政治敏感性无法善断,没有政治洞察力,不可能多谋。在新闻实践中,政治敏感性和政治洞察力,可以说是一个记者成功的必备条件,而政治敏感直接影响着在纷繁复杂的事物矛盾中,能否抓住主要矛盾,能否抓住要害,能否高屋建瓴地把握全局,预见未来,能否抓住带有本质特征和规律的东西,能否形成高人一筹的报道思路,抓出有深度、有力度的好新闻。特别是当新生事物还处在萌芽状态时,如果没有很强的政治敏感,记者就不会及时发现它,就会坐失良机,使好新闻从眼皮底下溜走。著名记者范长江的《中国的西北角》是中国新闻史上的名篇,范长江的成功不在于他优美的文笔,也不在于他有什么高超的采访技巧,主要在于他敏锐的政治眼光和政治远见。他自言去西北采访有两个目的:“一是研究红军北上以后中国的动向,二是当时抗战即将开始,抗日战争爆发后,敌人肯定会占领我们的若干城市,那么,我们的后方西北、西南情况怎么样?这两个问题当时是群众迫切需要了解的重大问题。”西安事变发生后,当他得知也已参加进去,便立即决定只身进入西安,“弄清当时的政治大方向,采访当时全国也是世界性的大新闻,以便向全国宣传”。范长江以他强烈的政治敏感,判断出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并因此写出了不朽之作《中国的西北角》。

  没有政治敏感,新闻敏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无法发现或判断新闻的价值,还可能导致新闻敏感偏离政治方向,误导舆论。

  同志说:“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产生新闻舆论误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重要的原因是记者缺乏政治敏感。衡量记者政治敏感的强弱的标准是能否明辨政治上的是非曲直、真假利弊,能否辨析一定时期的政治气候、动向、发展态势。政治敏感的培养,要从打好马列主义、思想的根底入手,要坚持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武装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掌握科学的方法论,做到在政治上能够明辨是非,懂得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不提倡什么。政治上清醒,理论上坚定,才能做到遇到任何风浪不动摇,才能发现挖掘出导向正确的好新闻。

  政治敏感需要在新闻实践中不断强化。有些记者误认为政治敏感就是“领导叫干什么就干什么,文件上有什么就写什么”。在新闻实践中表现为拿着文件找事例,拿着领导的讲话找典型,硬性图解方针政策。这样形成的报道既没有文件完整准确,也不能深入人心,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为。这样做,不是具有政治敏感的表现,而是本本主义的表现,是政治上的麻木不仁,是理论上的浅薄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欠缺的表现。因此在熟练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知识后,要发挥能动作用,要深入调查研究,要对新闻事件进行深入的观察、了解和分析。

  北洋政府统治期间,中国的新闻法制制度在曲折中发展。1916年至192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新闻法规,着眼于出版法、著作法、出版、新闻等方面的内容,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活动针对于两点:一是与时俱进的创新型法律法规;二是对袁世凯政府时期的法律法规进行若干调整。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在客观上推动了新闻法制制度完整化,明确规定了北洋军阀时期的新闻事业活动。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其他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法令,确立了以为根本原则的新闻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统治下的中华民国,虽仍具有以自由为根本原则的新闻体制外壳,但本质上却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由新闻体制进行扭曲与破坏。

  1914年4月2日,北洋政府颁布《报纸条例》,规定了报纸发行的保证金制度。《报纸条例》第六条规定:“发行人应于警察官署认可后,报纸发行而是日前,以下列各款规定,分别缴纳保押费:一、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在京师及其他都会商埠地方发行者,加倍缴纳保押费。专载学术、艺事、统计、官文书、物价、报告之报纸,得免缴保押费。保押费于禁止发行或自行停版后还付之”[1]。20世纪初期的中国经济破败,深受帝国主义的欺凌与剥削,高额的保证金制度让办报成为相对富裕阶层的活动,而这些相对的富裕阶层都与北洋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社会底层人民的言论无法通过报纸的声音发出,不但严重阻碍中国近代新闻事业发展,并且对日后北洋政府统治的中国的灭亡也埋下了伏笔并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此外,保证金金额与办报的发型频率与地域也有关系,日刊者保押费金额三百五十元,不定期刊者保押费金额三百元,周刊者保押费金额二百五十元,旬刊者保押费金额二百元,月刊者保押费金额一百五十元,年刊者保押费金额一百元:从日到年形成依次递减。对于京师及会商埠地等重要城市,保押费金额则进行加倍,这也说明了北洋政府办报自由的虚伪面容:表面给予办报自由,但实际却利用高额的保押费限制舆论传播的时效性与数量,通过提高办报的门槛以减弱社会舆论的力量,从而维护中华民国特别是重要地区的统治。

  《报纸条例》第六条对学术、艺事等报纸实行免缴保押费,一方面促进了学术、艺事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文化的繁荣;另一方面,学术、艺事、物价等领域的新闻传播对于维护北洋政府的统治并没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学术、艺事、物价等领域新闻传播的自由,实际上是北洋政府为维护从中华民国建立时所延续下来的新闻自由而寻找的一个新闻自由的突破口,是一种掩人耳目的手段。

  1914年12月4日,北洋政府颁布了二十三条《出版法》,对出版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北洋政府通过《出版法》第四条:“出版之文书图画,应于发行或散布前,禀报该管警察官署。并将出版物以一份送该官署,以一份经由该官署送内务部备案[1]。”北洋政府在法条中运用“禀报”一词,表面上是指各出版机构在出版之前只需上有关部门告知即可,但由于其词义模糊,再加上当时社会动荡,新闻出版物极易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各地方警察官署在执行“禀报”的工作命令时便对涵义擅自扩大,警察官署也逐渐演变成出版前的“把关人”。并且,《出版法》第四条并未明确提出需经警察官署同意方可出版,表面上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对出版自由的延续,但由于规定出版物须送至内务部备案,因此实际形成一种“暗中监管”。因此,当某一出版物或新闻一旦引起社会巨大反响,北洋政府即可根据档案资料对出版机构进行查处。在当时,北洋政府的惩治手段阴狠、毒辣。因此,许多出版机构在将出版物送至警察官署之前,都迫于北洋政府恐怖的统治和惩治手段首先自行“审查”。因此,《出版法》的颁布,实际上确立了出版前的预检制度:自我审查和官署审查。

  除了预先检查制度,北洋政府还通过禁载事项对新闻自由进行抑制。北洋政府对禁载事项极为看重,从《报纸条例》到《出版法》,北洋政府对禁载事项进行了二次修订,但实际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对第四至第八款的细枝末节进行修改。《出版法》第十一条的第四至第八款是:“四、煽动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五、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六、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七、揭载军事、外交及其他官属机密之文书图画者。但得该官署许可时,不再此限。八、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与之前《报纸条例》:“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五、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六、国会即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七、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八、攻讦个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1]”相比只是稍作修改,而对真正需要加以诠释的前四条法案,尤其以“一、混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者[1]”两条需要重新修订,因为什么行为属“混乱政体”、什么行为属“妨害治安”,北洋政府均并未对其详细含义进行详细阐述。

  从《报纸条例》到《出版法》,北洋政府选择对“混乱政体者”与“妨害治安者”两条例“视而不见”。由此可见,北洋政府对于某些新闻立法方面的工作只是“官样文章”,其真正本质仍然是限制新闻自由,任何与北洋政府统治相违背的事件,都可与“混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的罪名逮捕并给予惩罚,颁布新闻法律法规本应成为界定新闻工作的合法与违法之界限,但北洋政府的新闻法规却将这一法规实则无限扩大化,使整个新闻界在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上的避而不谈,才是北洋政府新闻立法的真正目的。

  1923年10月10日,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2]。这是对1914年5月1日所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的错误解读,《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2],即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言论、著作、刊行、机会、结社等的自由。北洋政府抓住“人民与法律范围内”这一句话进行错误解读,认为人民享有的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因此,通过新闻立法对中华民国人民的言论、著作、刊行、机会、结社等自由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重新修订理所应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一切法律皆是以宪法为基础进行修订,北洋政府对宪法进行错误解读,其实质是动摇了中华民国法律的根本制度,从而为北洋政府针对新闻自由立法的干涉和限制新闻自由找到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闻皖北地区军队滋事扰民,相继了《命陆军部严加约束士兵令》、《命陆军部颁行军令整顿军纪令》以及《令内务部通饬所属保护人民财产文》等规定,严禁军队侵扰人民。

  然而,袁世凯上台颁布《法》,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一切行政及司法实务的管辖权属于该地部队的司令官,民、刑案件庵军阀处置并且不得控诉。《法》为北洋军阀的恐怖统治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各系军阀混战,常年处在战争或等特殊时期,因此《法》取代了和平时期的法律法案,军事法庭取代了正式法庭的地位,军事审判由此大行其道。凡与军阀统治相违背,均交付军事法庭审判,并依据相关法律定罪。这为北洋军阀的严酷统治奠定了法律基础。

  北洋政府时期,北洋军阀对报刊及报人滥用军法处置的事件不计其数,无数为中国近代新闻传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报人因此就义。1926年4月24日,著名报人邵飘萍因抨击反动军阀被奉系军阀逮捕,于4月26日被枪杀于北京天桥刑场。1926年8月6日,著名报人林白水因撰文抨击军阀张宗昌的御用政客潘复,被张宗昌部宪兵逮捕,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于数小时后直接枪决。北洋政府在新闻领域的严酷统治,不仅严重抑制新闻自由,更让中国近代的新闻业失去了众多做出突出贡献的报人,严重阻碍了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

  北洋政府新闻立法的实质,是对新闻自由的抑制和阻碍。北洋政府推行的一些列法律法规虽然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近代新闻法律制度的完整,但实际却对于中国近代新闻传播事业是灾难性的打击。北洋政府以干涉新闻自由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阻碍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不仅使中国损失了众多对新闻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报人,也让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即辛亥革命后短暂的“黄金时代”发展后停滞不前,严重滞后于世界各国和新闻传播事业本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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