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84-6868
400-184-6868
时间:2022-12-30 21:29:22
baet365官方网站为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服务理念,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执行权利,睢宁法院聚焦当事人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执行工作新模式,攻坚克难,破解执行新问题,对疫情防控期间涉执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暂停线下服务,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在此期间,本院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受理执行立案申请、案件查询、事项咨询等执行服务,具体途径如下:
1、线下邮寄。请将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立案材料邮寄至江苏省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21200。
2、网上立案。请登录徐州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申请相关事务。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导致超过申请时效的怎么办?
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当事人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及时前往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并提供因疫情防控受影响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不能对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如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经查证属实后,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7条: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拟采取拘留措施的,baet365应在作出拘留决定前了解拘留所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能否收拘等情况。有关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收拘的,baet365应当暂缓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外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的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停止线下办案。对于在外地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的,人民法院可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在外地财产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7条: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拟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在作出拘留决定前了解拘留所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能否收拘等情况。有关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收拘的,应当暂缓采取拘留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事务线上办理,执行中的财产查封、扣押等工作优先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紧急情况下,确需线下办理的,应提前与协助执行单位对接,在履行报备手续后安排人员现场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第五条: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涉及财产评估、拍卖和现场交付等工作。对已上拍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或者已经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继续进行;对竞买人确需要通过现场看样的,以及已成交未交付的或已交付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延期拍卖、暂缓过户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6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需线下看样以及需要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已经拍卖成交且需线下点交的财产应暂停交付。但相关执行案件的前期性准备工作以及其他非线下或现场执行措施,应当正常开展。
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能否申请延迟履行?申请执行人能否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经核实,被执行人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提供因疫情防控受影响的证据材料,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本院将通过网银等线上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时需要当事人出具收据、收条原件的,当事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短信、微信等方式提供领款所需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因送达执行文书不便,经当事人同意,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送达文书。如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及时提供给受送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对排除妨害、相邻权、探视权等行为类特殊案件的执行,baet365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暂缓线下执行。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法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急需涉疫物资的相关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列入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做好审批备案后,可对具有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服务好、保障好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被执行人作为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以及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或个人,原则上不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或该自然人采取限制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入住宾馆等消费行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暂时删除其失信信息、解除其消费限制等措施。
原标题:《事关“疫”期执行,你所关心的都在这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