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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京法巡回讲堂丨涉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制baet365

时间:2023-07-08 17:06:21

 

  baet365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鲁宁在线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网络审判实务(模拟互联网法院)》课程授课,为同学们介绍了互联网审理案件流程,并根据同学们即将开展的模拟法庭案例,重点讲解了涉网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的审理思路。

  本次讲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介绍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的新规定等内容,同时引导同学们文明上网、理性发声。

  鲁宁法官对当今互联网空间中“给商家差评”“自媒体黑稿”现象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点法条。

  被告李某在原告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生产日期竟然晚于购买日期。在与原告沟通无果后,被告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原告认为,被告公开评论原告卖假货,诋毁其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影响其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给予差评是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生产日期在购买日期之后,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解,被告发表评论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其次,对于消费者的评论尺度,属于还是属于侵权,要在特定场景下予以判断。在与被告的沟通过程中,原告并未积极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态度生硬,存在搪塞、推诿的情形,且被告购买涉案商品是给其幼子食用。在上述特定场景下,被告发表涉案言论,并非为诽谤、诋毁。最后,还要看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发生产品纠纷时,经营者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亦应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不能将评论作为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避免人身攻击或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

  原告系国内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其将企业字号注册成为商标,并逐渐成为国内知名商标。某自媒体发表涉案文章,对某市房地产开发商与原告间接控股企业洽谈某房地产项目分销一事进行叙述、分析、评价,并用原告的商标指代该企业。原告认为,涉案文章将原告的商标作为攻击对象,文中充斥着“诈骗”“”“贪婪”“抢劫”等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杜撰“打架”“抢客”等扰乱市场的虚假情形。同时,涉案文章发布于原告间接控股企业签订上述房地产项目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原告怀疑涉案文章的发布及传播系竞争对手指使,意图制造负面新闻影响签约,故将自媒体的运营主体杨某某诉至法院。被告杨某某辩称baet365,涉案文章系帮朋友发布且未特指原告,文章内容系在可容忍的范围内针对房地产行业发表的点评和个人观点。

  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文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语,已经超出合理评述的范围。被告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及实际使用人,未举证证明文章来源及内容真实性,存在主观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发布涉案文章虽未实际影响原告的分销业务,但文章经广泛传播,足以引起读者对原告的经营行为带来潜在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连续15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

  企业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网络宣传推广,自媒体运营者发声也需要基于客观事实,雇佣或充当“黑枪手”发布“黑稿”进行商业诋毁,会侵害他人名誉,破坏网络生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aet365。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baet365,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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