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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1 22:30:48
baet365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一起抚养费案件过程中,对当众撕毁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2019年9月,马某(女)与张某(男)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婚生子由母亲马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张某却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23年5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张某传唤至法院了解情况,张某情绪激动,不但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还将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当众撕碎掷于地上。法官立即上前制止,张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在办公区域内哄闹,扰乱工作秩序。
当法警将手铐戴到张某手上,并将其带往羁押场所时,张某仍旧大喊“就不给,能把我怎么样”。
十五日拘留结束后,张某再次来到法院,对自己撕毁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自己一时冲动才会出现之前的情况,现在已经明白自己的鲁莽行为触犯了法律baet365,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今后不会再做出此类行为,并将积极配合法院后续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撕毁法律文书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故意损毁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baet365,情节较为恶劣,故对其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冲动无法解决问题,要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张某一样,该承担的抚养责任一点也不会少,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baet365、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