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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7 00:19:43
baet365为人父母后最看不得这样揪心的新闻:江苏沭阳县8岁女童安安(化名)永远地失去了她的左眼球,丰富多彩的人生从此走向灰暗。
据极目新闻报道,7月1日,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左右的男孩,持弹弓打伤了安安,事后他们仓皇逃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安安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此事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作为职业媒体人我觉得心里堵得慌,悲愤与无力感交织。忍无可忍必须说几句baet365,吐出胸中的块垒,也希望给这个小女孩讨还公道出把力。
我坚持认为,这起悲剧不管是基于《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根本所在。
就本案来说,两名男孩打瞎8岁女童左眼,终身致残。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合法”?很值得商榷。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修订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两个男孩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有伤害的结果,没被追究刑责,仅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更不是说打瞎别人眼睛是“合法的”。肇事方监护人要摆正位置,公安司法机关也要站稳立场,更要提高业务素养。
退一万步说,哪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马上跟进,不能留下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违法趁早”的恶劣社会影响。事实上,评论区里为何会戾气冲天?不少人劝这个小女孩养好伤后在14岁以前去“以眼还眼”,反正是“合法”不追责。当然这是一种激于义愤的偏激之词,我也不主张“以暴制暴”,但我更希望司法机关要摆正位置baet365,合情合理合法处置。
按《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对此,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发挥“就地化解矛盾”的作用,责令肇事者家长现身、承担民事责任,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而非把矛盾推给受害者的监护人。
我很认同新京报评论的观点:不予刑事立案只是法律程序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对肇事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让监护人做出赔偿,为受害者讨还公道baet365,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
法律究竟要保护谁?本不应该成为我们讨论的焦点。我希望,未来在那个无辜受害的8岁女孩的独眼世界里,不仅是黑白分明,更要五彩缤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