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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9 00:51:08
baet365官方网站9月12日,据城市周刊文艺:资深媒体人“老杜传媒-杜恩湖”在个人微博透露,王宝强前经纪人宋某,已经于2023年9月11日正式出狱,目前已经从从监狱回到北京家中。具体宋某是为什么锒铛入狱呢?今天和大家回顾一下案件的始末。
我们都知道,宋某作为王某1的经纪人,以王某1工作室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那他是怎么犯罪的呢?
第一件事是:在2015年9月到11月间,宋某在代表王某1工作室分别与谷养谷公司、比美特公司洽谈广告代言业务过程中,采取签订《广告代言协议》、《税金补偿协议》的手段,要求两公司分别将《税金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以此侵占应支付给王某1工作室的人民币45万元和20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第二件事是:2016年6月,修某某受西藏某公司委托,为邀请王某1参演节目,同宋某接触洽谈。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宋某、修某某产生赚取差价的意思联络。具体怎么赚差价呢?修某某找到幸福某某公司作为中间环节,对西藏某公司谎称王某1系幸福某某公司的艺人,以幸福某某公司名义同西藏某公司委托的瑞艺工作室签订了演出费人民币367.5万元的合同,又以幸福某某公司的名义同王某1工作室签订了演出费200万元的合同。幸福某某公司在收到西藏某公司支付的367.5万元后,按照被告人修某某的指示,将其中200万元支付给王某1工作室,其余167.5万元宋、修两人私分。
被告人宋某身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修某某在宋某的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被告人宋某的共犯,参与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baet365,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谷养谷公司、比美特公司代言费两起事实中,侵占王某1工作室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在西藏某公司演出费中baet365,侵占王某1工作室财物人民币167.5万元。
根据西藏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合作协议可知,西藏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367.5万元是王某1参演应得的演出酬劳,因王某1已履约,西藏某公司合同效果已经达到,这笔钱应属于王某1工作室所有。但被告人宋某、修某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工作便利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在本可以由西藏某公司和王某1工作室直接签约的情况下,由修某某寻找到幸福某某公司作为媒介,分别同西藏某公司和王某1工作室签约,使得西藏某公司支付的演出费落入二人掌握。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宋某利用了自身职务便利,向王某1工作室交回200万元,致使王某1工作室误认为此次收取的演出费已全额到账。被告人修某某通过朋友寻找到幸福某某公司介入此事,并使资金按照计划顺利转移到宋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对于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起到帮助作用。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aet365,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