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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瑞诺普法-疫情期间交通事故、保险相关法律问答

时间:2023-01-03 20:42:04

 

  baet365官方网站答:不可以。首先,车辆未年检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范围。其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延期年检不属于过错。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车辆未年检而拒绝理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疫情期间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受交通管制受损配件无法配送,受害人主张此期间的停运损失,baet365官方网站支持吗?

  答:对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合理的停运损失应当支持。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受损配件无法配送,此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实践中一般适用正常的修复时间来认定停运损失。baet365官方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答:在无明确文件要求下是不能延期的。此种情形下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均实行电子投保,可通过线上办理续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aet365官方网站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答:如果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困难,可以和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如协商不成,仅以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重大疾病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列,不能按照已约定的病种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有专项说明或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重疾承保范围内除外。此外,如果是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引发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达到某种疾病状态,如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则可以理赔。若买的是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在医治无效身故后,重疾险的身故也可以予以赔付。

  投保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目前各保险公司均实行电子投保、线上缴费,投保人主张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续费很难被采信,此不可抗力事由一般不成立。但投保人可以利用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保护自己的权利:

  投保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期限后60日内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在这60日的宽限期内,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超过60天依然未缴纳,则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只能在2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用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档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7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二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提交保单并交纳保险费后因保险人或代理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是否可以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投保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由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5)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死亡证明、丧葬费、住院费、误工费、医疗费等。

  答: 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医院仅允许一人陪护,如因伤情严重、年龄较小,一人不能完成全程护理,另外的陪护人员只能在医院外租房居住,与在医院内护理的人员进行相互交替,那么产生住宿费应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如果能提供住宿费票据和支付凭证,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参考: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6民终475号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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