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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7:35:48
baet3658月4日,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
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baet365,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2.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8月4日,上交所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统称“上交所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同时,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和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自上交所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适用衔接,上交所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1、自上交所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事项与新上市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上交所新上市规则的规定;2、本所业务规则中与上交所新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交所新上市规则;3、关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相关安排仍然适用《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多维度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其一,强化选任的独立性;其二,保障履职独立性。
精准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范围:其一,按照“有加有减”的原则,突出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的审议职责;其二,删除了对一般事项的审议职责。
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其一,更加重视由个人履职向整体履职转变;其二,强化专门委员会履职。
3.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统称“深交所新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23年8月4日发布,并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同时,深交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自深交所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深交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深交所新上市规则不一致的,以深交所新上市规则为准。自深交所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事项与深交所新上市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深交所新上市规则的规定。
深交所新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一脉相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和作用:一是新增“独立董事”的释义,明晰独立董事的定位;二是强调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三是调整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完善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一是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搭建有效履职平台;二是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促使从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三是前移独立董事监督关口,强化事前认可机制;四是优化特别职权。
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8月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以下统称《评价指引》)。《评价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价指引》主要要点如下:1、构建立体化评价标准,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2、完善负面清单,对规定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3、调整加减分指标,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4、拓宽评价结果应用,增强上市公司提高信披质量的驱动力。
在本次《评价指引》修订过程中,沪深交易所始终坚持开门立规原则,充分征求市场经营主体意见,广泛听取市场经营主体诉求,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采纳吸收合理意见建议。为使评价结果更准确反映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期间由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调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2023年8月1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以下统称《基金开发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上交所于2022年5月1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2022年修订)》和深交所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同时废止。
《基金开发指引》围绕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的准备工作、标的指数质量的具体指标、指数基金开发程序等作出针对性规范。此次修订主要针对第四条,将非宽基股票指数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修订为不短于3个月。
6.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发《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
8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发《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审核委员的任职条件等;二是审核委员的履职要求;三是审核会程序事项;四是审核委员的监督管理。
根据《指引》,审核委员由深交所委员和所外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审核委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熟悉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baet365,熟悉会计、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公司债券业务实务。同时,明确了审核委员的聘任程序和解聘情形。
7. 证监会推出阶段性收紧IPO、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三项措施
8月27日晚,证监会一连发布三条公告:《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
阶段性收紧IPO: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通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此调整将自2023年9月8日收市后实施。
8. 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发行交易机制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3年8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发行交易机制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售定价、询价认购、二级市场交易baet365、资产评估和配套支持政策等事项,规范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行交易相关事项,提振投资者信心。
沪深交易所表示,后续将进一步推动扩大基金中的基金(FOF)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公募REITs;配合中国证监会持续推动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积极推动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纳入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交易标的,引入境外投资者,提高市场对外开放水平;研究推出基础设施公募REITs实时指数及ETF产品,不断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