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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法治新闻范文

时间:2023-10-18 21:38:37

 

  baet365到现在为止,我也不知道,新闻工作是不是最适合我的职业。因为我上大学学的是法学。当时成绩还不错,获得了上海市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所以,我曾经怀揣理想,梦想着有朝一日能用自己的知识和抱负,为百姓减少冤屈。

  那是1991年7月29日深夜,我从山东潍坊锻炼结束回到北京,刚下火车,前来接站的高检院政治部的同志指着一位陌生人告诉我:“王松苗,这是你们报社的司机,你跟他走吧。”顿时,仿佛一盆冷水浇到头顶上,心凉了半截……因为锻炼时,检察院的兄弟们都认为我办案子“还有两下子”,纷纷祝福我到业务部门去发挥特长。

  到报社之后,我才知道是当时高检院政治部的一位处长,通过我实习期间的一封来信认定我有点写作潜质,而向当时的《人民检察》主编袁其国推荐了我。就这样,阴差阳错,我来到了刚创刊的《中国检察报》(1996年改名为《检察日报》),这一干就是19年。期间,两进两出,在报社下属的理论刊物《人民检察》干了5年。

  1993年1月,我写了第一篇言论习作《话说戴罪立功》。当时,在《中国检察报》的一版都已经排版录入了。分管报社工作的高检院副检察长肖扬同志(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审定后,在大样上做了一大段批示,大意是:作者的观点我都同意,但是根据目前的社会形势,我认为此文不宜在报纸上公开发表,可转杂志用……作为机关报的一名编采人员,这个批示一直让我刻骨铭心受益无穷:不单是因为一种荣幸,更主要的是它让我始终明白一个道理,写言论做文章,不仅观点不能出错,而且还要有阵地意识,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篇最后发表在1993年第3期《人民检察》杂志上的文章,虽然现在看来有些稚嫩,观点也未必经得起检验,但作为本人言论写作的起点,它所经历的五六个环节的改动和审定(报纸杂志分别进行三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迫使我在言论写创作中,不断追求严谨的文风。

  我个人虽然也较早地提出了“越级并不是违法”、处理“三无人员”、“救济比遣送更重要”、“刑事被害人应由国家补偿”等诸多法治第一声,但我所在的这个团队的共同努力带来了更大的影响,使很多事件最终都回到了法治的轨道上来。

  我不敢为《检察日报》贪功,但在这些事件的发展进程中,的确是《检察日报》和其他各路媒体的共同努力,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我经常列举的一个事例是,2006年8月下旬,周泽先生写了一篇文章《天价滞纳金带来的法制乱象》。文章在表达愤怒之余,捎带出一个质疑:天价滞纳金的源头――养路费本身可能与《公路法》(1999年10月实施)“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相矛盾!

  我们三位法律编辑一起研究,确信文章言之成理后,迅速连线两位行政法学权威,请他们把脉会诊。专家的观点增添了我们监督的底气:让作者把评论的重点转移到上位法的分析上来,看看“加收天价滞纳金、征收养路费是不是违法”。

  周泽不愧是行家,手快。修改后的稿件迅速传到我们的邮箱。我把标题改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见报当天(2006年8月23日),网络上一片沸腾。第二天,中央电视台用8分钟时间来专题解读这篇文章。公民发言,专家剖析,网民热议,引起全国人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各路媒体历时两年多的持续跟进,2009年,征收17年的养路费终于被取消了!

  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的导火索是2003年孙志刚死亡案件。其实,对这项制度“发难”最早而且最持久的是《检察日报》。

  2001年9月12日,《检察日报》发表了《徐州检察官揭开遣送黑幕》的深度报道,讲的是江苏徐州收容遣送站几名执法人员居然靠贩卖被遣送人员来牟取暴利发家致富。最后,遣送站3名管教人员受到了法律严惩。在配发的评论《处理“三无人员”的制度反思》中,我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理性思考:“既然连公安机关都没有了收容审查权,那么,民政部门又怎么能拥有这样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对连犯罪嫌疑人都够不上的‘三无人员’,有什么理由进行强制收容?”为此我提出:对待“三无人员”,救济比遣送更重要。

  两个星期以后,即2001年9月26日我们又发表了《儿子,你还活着吗》这篇文章,介绍了70多岁的安徽老人冯彩云,30多次来到北京寻找独子的故事:自从1999年9月9日,她28岁的儿子徐英东被北京丰台公安分局收容后,就一去不复返。

  此后,历时两年,我们先后在《法治评论》周刊发表了7篇报道,并约请专家撰写了《打官司非得等到失踪人死亡以后?》的评论文章,反思了现行立法上的弊端,并为法官断案指明思路。

  2003年春天孙志刚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但冯彩云的赔偿问题依然没有答案。2003年6月25日,我在《告别收容遣送要以史为镜》一文中,呼吁有关部门:“解决收容遣送过程中失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拖延。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在新制度淘汰旧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拿出勇气剪除那些并不光彩的‘尾巴’,用实际行动来抚平百姓的创伤,引导公众树立对新制度的信仰。”

  最终,在公安部的重视下,有关部门三下安徽,2005年,冯彩云终于拿到了50余万元赔偿。

  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正是坚持不懈的追踪报道,评论适时出击,最终使得案件柳暗花明,回到了法治的轨道上来,使弱者感受到了新闻的温暖。

  在这个案件的报道中,我们讲法、讲理、讲情。没有法,没有理,立论不足以服人;没有情,文章也缺乏感染力。我们在做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当时收容遣送还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直接批评肯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强烈反弹。所以,我们一开始就主打“人情”牌。《儿子,你还活着吗》,这是一种凄凉的追问。追问背后,是对制度的剖析,是对法理的考量。

  我曾经把案件报道分为案情式报道、引导式报道、分析式报道、质疑式报道、侦破式报道。不管哪种形式的报道,都面临案情的选择问题。因为篇幅的限制,你不可能什么都堆砌到文章中去。最主要的是,法治报道,必须选择好角度,注意导向,把握好报道的尺度。现在出问题较多,细节描写过于暴露的主要是案情式报道,引起连锁反应的也主要是这些报道。所以,对于那些残忍的、血腥的、隐私的作案细节,在报道中,必须惜墨如金,不能进行渲染。在标题和版面的处理上,也要尽量克制。同时,还要充分估计报道的后果,多从人性的角度、尊重人权的角度、社会影响的角度,进行文字上的打磨,切实做到准确,规范。在这一点上,任何媒体都应当不追求卖点,对公众负责。这样,虽然文章的可读性有所损失,但责任性增强了。这样的媒体,更受人尊敬。

  就这个问题, 我曾经提出过两个观点,第一,是多作程序性报道,少涉及实体性报道尤其是细节性报道。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事实都是有待验证的事实,对此,必须审慎客观,以防先入为主,造成不公。第二,深挖事实是刑事报道的一个误区。侦查起诉阶段如果非要报道案件细节,也必须见到公开的法律文书――这种文书通常是起诉书,其他文书很少涉及具体的案件事实。西方媒体坚持两个以上的新闻来源才能报道案件事实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案件报道是《检察日报》的一道主菜,也是一道特色菜。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化腐朽为神奇”的指导思想,将已然发生的负面案件,通过报道转化成正面的引导,不降低格调,不猎奇,不寻求刺激,目的就在于实现案件报道“寓教于法,启迪人心,疏导情绪”的效果。比如,在案情式报道中,我们坚持“三个一笔带过”,即对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犯罪细节(、杀人、绑架等容易模仿的)一笔带过,对于与报道主旨无关的细节(个人隐私、生活作风等)一笔带过,对于品位不高的细枝末节等(比如饭菜质量、生活起居等)一笔带过。这样一来, 我们的报道虽然损失了一些可读性,但较好地从总体上把握了导向,反而赢得了更多的读者。

  注重情理法是《检察日报》进行新闻报道、案件报道始终坚持的一个手法。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事情不一定合情。在法律与人情、道德与规矩之间,冲突、碰撞总是在所难免。“法治三维”是我们在新闻界最早运用情理法“三维”手法讲故事说新闻的一个专栏。“法治三维”就是要通过这种情理法的碰撞,运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解读百姓身边的故事,解析故事背后的法理。它重法治而不缺情理,讲情理而不乱法度。这种以点带面、以案释法的讲故事形式,要求从“情理法”三个维度,叙人间真情,道世上公理,释社会法律,立体展现人性之美,道德之善,法治之力。

  长期的新闻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一个媒体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影响力。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者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公权力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维护公平正义,树立法治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关于这个问题,我曾经在《检察新闻传播导论》第十章把它概括为以下几点:

  我国是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在一些为政者的思想深处,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不强,人治的色彩依然浓厚。法治媒体对此就肩负着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维护公众利益的重任。一方面要对符合法治精神的思想理念和实践进行正面的宣传和阐释,另一方面要对于不符合法治精神、有碍法治建设的思想、提法和实践进行必要的剖析,释疑解惑,以正视听,维护公众利益。

  舆论监督是社会的预警系统,它可以监督除个人隐私之外的所有公共领域,能够也应该对社会上各种丑恶的、腐朽的、有违公序良俗的、有碍社会进步的一切违法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判,以弘扬正气,压制邪气,营造和维护一种健康向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在一些个案的处理上,老百姓经常会对一些程序或实体上的做法提出质疑并诉诸媒体,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这时候,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就应当发挥舆论的影响力,促进有关部门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问题,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大量腐败现象的暴露是人民群众举报出来的,极少是互查查出来的,几乎没有自律‘律’出来的。”法治媒体在支持群众与腐败斗争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通过新闻报道,营造舆论声势,有时候能起到破除办案阻力,促进反腐查案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热点和突发事件层出不穷,许多反映基层群众强烈诉求的愿望就是要通过舆论监督扩大影响。舆论监督中的深度报道或评论,一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弊端及发展的后果,提请相关部门重视;另一方面,缓解了群众积压的不满情绪,起到了通达社情民意的作用。因为提供一个可供表达的场所,本身就起到了一个情绪疏通的作用。

  最近记者被打的事情时常见报,类似的新闻我一直比较关注。只要你不断地曝光,不断地打抱不平,就会有反抗的力量在不断地滋长。这些反抗,包括软的,比如不接受采访,采访中打太极拳等;也包括硬的,比如威胁恐吓诬告等,最极端的就是诉诸暴力进行报复。打人者自有法律管束。而事件发展到这一步,根据我的观察,媒体和记者往往更能赢得公众舆论的坚定支持。这就不仅不应动摇我们进行深度报道的决心,而且应该坚定我们开展舆论监督的勇气:既然不法势力如此猖獗,媒体又岂能坐视不理?

  山西《长治日报》社总编辑弓德旺曾经对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个“三敢”精神:敢于吃苦、敢于吃亏、敢于惹人――没有吃苦的精神,不愿搞舆论监督;没有吃亏的精神,不能搞舆论监督;没有惹人的精神,不敢搞舆论监督。 记者不能为了减少风险而“宁写三篇会议稿,不写一篇监督稿”,好的记者,必须有追求,胸怀正义,不畏浮云遮望眼,敢为百姓吐真言。

  我想需要提醒那些反感被监督的人: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话语权的重要表现,是不容侵犯的。被监督者对舆论监督有不同意见的,既可以据实向新闻单位反映,也可以走上法庭讨回公道。

  至于公务人员接受监督,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也是党的纪律要求。目前,监督权已被写进了党的报告,加强公众监督被认为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事实上,我们党一直非常重视舆论监督。早在1953年1月5日,同志就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当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同志也在一份报告中说过:“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志、同志也先后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提到要加强监督。可见,舆论监督作为“政府喉舌,百姓镜鉴” 是具有“光荣传统”的,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

  公众舆论与法律支持,是我们开展舆论监督的靠山。但这不意味着新闻媒介自身不需要反省。其实,我也注意到,有一些纠纷确实是事出有因,或者说媒体本身的偏听偏信加剧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所以,记者必须不断提高监督水平,讲究技术,树立充分的证据意识、法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长期从事评论工作,我发现一些解释性的文章,都是在肯定现有规则,诠释现有规则,运用现有规则。他们未必没想法,但他们的定位或者说使命,决定了他们就是规则的执行者、运用者。这有点类似法律职业人中的律师与法官。律师、法官裁判都要按照法律也就是既有规则来进行,超过法律规定,注定没有出路。办报也是这样,更多的时候,需要我们按照“律师模式”,在现有规则下适者生存。

  但法学家不同。他们往往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具有发现问题的独到眼光。而且,超脱的学术身份,使他们仅仅成为规则的建言者而不是决定者、执行者,这就决定了他们常常能够批判性地甚至是毫不留情地观察现实,评价现实。这种批判性思维,对于办报不可或缺。否则,报人就难以发现生活中的问题,就可能满足于现实而裹足不前,进而无法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显现深度优势。所以,“法学家模式”――用批判的、超越的眼光来审视当下的思维方式,对于有追求的报人来说,是应渗入细胞植根骨髓的。

  检察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他的重要使命是维护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施行。在这个过程中,他要全面而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和信息,客观而理性地进行执法,不偏不倚,平衡维护各方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他也会发现问题,但对这些问题,他没有终极处理的权力,但他有责任通过理性建言,敦促相关人员通过职务行为来改进。另一方面,发现这些问题,也是他作为法律监督者的义务和责任。而改进这些问题,职业要求他们拿出建设性的具体意见。这种尊重规则、监督现实并积极建言的“检察官模式”,既有破坏力,更有建设性,对于推动法治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理应得到报人的推崇。

  把这种模式运用到编辑工作中,就是既要注重言论的解释性,注重言论的反叛性,但更要注重言论的思辨性、法理性,特别注重言论的建设性。普通的快意恩仇固然难以避免,但大量的评论必须通过建设性来推动制度发展与完善。因而,对于那些在法理上难以立足,在文风上过于意气用事的文章,很难得到一个立足的空间。

  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到底应该是怎样的?我个人认为,两句话:司法要清醒,传媒要克制。

  “与公平审判是现代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有效实现这两种权利并不容易。因为这两者之间常常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所谓媒体审判就是其极端表现形式。虽然在中国并没有真正的媒体审判,最多的是媒体报道后,引起领导重视,从而对司法人员产生心理暗示或外在压力,进而影响到司法裁量。但“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记者笔下财产万千”,记者不审慎,就可能产生不正确的导向。从这个方面说,媒体要克制。要用事实说话,客观理性,中立平衡。同时,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要注意及时跟进。

  但是,根据我的观察,目前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是媒体干预司法,而是司法公开的信息太少,从而给了不实消息滋长的空间。在应对媒体上,司法人员也表现得不太成熟,激化了一些矛盾。这是应该吸取的教训。最高司法机关似乎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去年底,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虽然有些内容不尽如人意,但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希望。

  在这个问题上,我作为一个法律人、新闻人,想特别提醒的一点是,司法人员要容忍公众借助媒体开展的批评。司法尊严必须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而真正公正的司法是经得起报道,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批评的。在一个审判公开的时代,媒体作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工具,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公开报道和评论甚至批评,不仅顺应了大众的呼声,而且符合民主政治的合理内质。法治文明越进步,司法官员对媒体批评的忍受力就越强。一个成熟的法官在下判时,总是“只听法律,不听掌声”――当然也包括不听骂声了。从这个意义上,我说“司法要清醒”。

  据我观察,媒体与司法关系紧张的一个微妙之处在于司法判决的指引上。简单地说,就是很多新闻纠纷,法院与媒体在定性与认识上存在分歧。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歧就在于,对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这就是通常说的“法律事实与新闻事实”的关系问题。

  法律真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它与客观真实之间往往存在距离,但是没有办法,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证明,自然就无法实现客观真实,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达到证据可以证明的真实。新闻真实与这两者不同,是通过如实记录等手法来反映客观情况,常常是别人怎么说,只要我觉得合理可信,我就怎么反映。因为新闻是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所以新闻真实是一种动态的真实,过程的真实,阶段性的真实。从某一个阶段来看,它是真实的,但在总体上它也可能是失实的――特别是需要通过连续报道来弄相的时候,阶段性的不准确甚至失实往往在所难免。其实,对于所有的报料,新闻并无可能进行一一核实。因为新闻既要真实又要快速,而真实与快速之间总是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

  那么,怎么办呢?我认为可以借鉴 “确信真实”的概念。即新闻媒体与公民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确实地、真诚地相信自己文章的内容是真实的,就不承担新闻侵权的责任。这个提法与新闻真实的意旨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这个标准,国外采用的不少,中国司法判例中也有。这就是2004年10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判词:“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

  总之,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处理上,我们或许应该熟知这样一条准则:这就是《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第一条所指出的:“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悲天悯人同情弱者是一个新闻人应有的情怀。我是从贫困的大别山区走出来的,对社会底层、对投诉的人,可能有一种天然的同情,容易从感情上对他们进行“有理推定”,想方设法地为他们鼓与呼。所以,对打工农民、对类似安徽老太太冯彩云这样的弱者,我们一帮就是几年,一追到底,直至达到一个理想的结局。很多媒体在这一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当然,作为法治媒体,我们同情弱者,但也从不漠视强者的权利。换位思考,常常让我们明白,弱者强者都是相对的,甚至是互相转化的。媒体人必须保持应有的理性和自尊。

  2007年正义网率先报道《“妻子”难产,“丈夫”拒签字致死两条人命》这样一条新闻时,面对铺天盖地谴责“丈夫”的舆论,编委会迅速调整报道的方向,认为不能把这个“丈夫”推向悬崖,“不能再弄出第二条人命”,而应当把文章的焦点对准 “不签字则不手术”的医疗制度。“在生命垂危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来,永远是最高的规则。必要的时候,应赋予医生最后决定权。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制度性松绑’”――《检察日报》发出的理性声音引起了高层的关注,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十几年来,从与湖南靖州加油站的较量到为浙江乐清150名三轮车夫的饭碗,从对福建三明“吃人公园”的曝光到对京郊农民陷入芦荟骗局的追踪,从对山东平度农民工伤的声援到为浙江断臂民工的呐喊……我们对的每一份关注,都让读者感受到了评论硬的力量和法治柔的情怀。

  我经常和同事们说两句话:“这人可怜,咱们得帮帮”;“这事太可气,咱们得说道说道”

  说到我的个性,我始终记得两位领导的评价,一个说耿直,一个说“愤青”,虽然都有缺心眼的潜台词,但实在是江山易改秉性难移。因为我的成长经历就是这样的,我是从大山里走出来的,喜怒哀乐全部写在脸上。在报社,熟悉我的同事都知道我有“拍案而起”的血性。面对舆论监督选题,我经常和同事们说两句话,一句是“这人可怜,咱们得帮帮”,一句是“这事太可气,咱们得说道说道”。

  从感情上、经济上,我们会想办法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但是从法律上,我们也会理性地选择。找到法治“硬伤”,是我们在帮人维权时,始终坚持的一条“硬杠杠”。如果法理上没有大的偏差,我就会换角度来劝慰这些维权者。既让人感受到新闻柔的情怀,又让人感受到法治硬的力量。所以,我说“韬光养晦积蓄法治力量”,既是对自己性格的提醒,也饱含对这份职业的热爱。

  同时,作为一张法治报纸的法律把关人,法治建设日新月异,要想不掉队,就必须加强学习,只争朝夕。去年获韬奋奖后,我在报社讲了三句话:荣誉的高规格不代表个人的高水平;报纸的影响力不代表个人的硬实力;被“韬奋”决不能“被自恋”。荣誉面前,我必须清醒地看到自己的短板,从身边学起,博采众长,加速提升自己的硬实力,与同事们一起“奋发图强提升检察报力”。

  我们可能更多地是对法治内容产生条件反射,“眼睛里揉不得沙子”。但法律语言特别强调严谨、准确。不能分不清“法治”与“法制”,把“提出抗诉”与“提请抗诉”弄混。在表达上也要有分寸。比如,很多司法机关喜欢说,自己多少年“无违法违纪”,我喜欢把它改为“未发现违法违纪”或“无违法违纪案件”――因为轻微违法或者违纪往往是存在的,最多是没有发现而已,而未发现不等于“未发生”。有的甚至是发现了,但明显轻微,及时进行了纠正,从而没有形成案件而已。

  再举个小例子。8月24日的新华社消息说,上海经信委一干部经济犯罪获刑11年。一看文章,里面说的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按照高检院、公安部今年5月7日下发的文件和现在理论界的通说,这三种犯罪,现在都视作职务犯罪,而经济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般主体实行的经济领域的犯罪(一共86种)。这种错误,一般媒体也就过去了,但对于我们法治媒体而言,就必须较真。

  说起对同事的关心,我做得远远不够,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业务上,虽然严厉一些,要求高一些,但与人为善是我做人的底线,所以同事们都能够理解我,与我坦诚相见融洽相处。这是我最感欣慰的。团结才有战斗力。在检察日报这个优秀的团队中,我感到自己的工作是舒心的,氛围是昂扬向上的。我深深地热爱着这个集体,感谢当初的阴差阳错。

  王松苗,男,1968年7月出生,安徽岳西人。1990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7月获吉林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自1991年7月至今,一直在检察日报社工作。现任中国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高级编辑,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中心研究员。

  有统计显示,近十年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刑事方面的法律占比不足10%。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型犯罪案件日增,媒体必须改变以往集中在刑事案件中选题的现状,拓宽视野,及时报道法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法是法治新闻的精髓与灵魂。法治新闻,就是新闻报道要从法律的视角切入,最大限度地挖掘新闻事实的法治价值。法治新闻必须是对法治事件、法治问题、法治动态等所有涉及法的报道。

  宏观上,法治新闻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层面;法本身有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之分。微观上,法治新闻包括案件新闻、法庭新闻等类别。但是,法治新闻不等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新闻,认为只有报道那些受到法律制裁的新闻事件才算法治新闻,有很大的片面性。

  记者采写稿件时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用第一手材料的绝不用二手、三手材料,同时要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鉴别材料的全面性。在新闻报道中,要恪守客观真实原则,不能为追求可读性而忽略其严肃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违反《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案件,虽然与人民权益息息相关,但很多媒体感觉故事性不强,不如刑事犯罪案劲爆,以致报道比例明显偏少。

  法治新闻要实现转型与创新,应从社会关注、读者关心的社会问题、经济现象、文化生活中寻找新闻题材,这是法治报道贴近读者、获得读者认同的重要手段。刑事犯罪案件新闻,理应控制在一定的报道比例之内。笔者在这里试举几例。

  《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举措,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媒体在报道中,对触犯新环保法的案例以及民众环保诉求的合理表达,需要做的工作应该不少。

  再比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施行,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多在每年3月15日前后集中见诸报端。让天天3・15成为常态,才是媒体的担当。再比如,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机遇与风险并存,用户如何维权baet365,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都值得关注。

  此外,对于一些法律修订、司法解释也要及时予以专业解读。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如何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这就需要媒体积极寻找案例,以案说法,使枯燥的法条易于理解。

  面对新媒体的冲击,再单纯做新闻搬运工是没有出路的。法治新闻报道要超越就事论事的初级阶段,敢于在法规模糊地带进行深度辨析,尤其注重对事件的法理解读。

  2003年孙志刚案是传媒促进司法公正的典型事例。案件发牛后,媒体最初关注的是个案中存在的问题,但随着报道和讨论的深入,逐渐扩展到反思制度层面所存在的问题,最终使得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推动了民主法治进程。

  此外,法治新闻进行舆论监督还应是善意的、建设性的,不能为揭露而揭露、为批评而批评,而应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盲点,以及普遍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剖,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途径和方法。

  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申的新华社记者汤计,深入调查采访,加强求证,坚持发现线篇内参稿,引起关注。最终,呼格吉勒图遭枪决18年后,冤案昭雪,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

  在新闻报道中,在法律与人情、道德与规矩之间,如何体现法治之力、道德之善、人性之美,亟待走出以下三个误区。

  在情绪性伦理与法律性规范之间,新闻人有时出于义愤,会用道德的视角对待法律问题。比如,对犯罪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在报道的表述中,或多或少地形成一种情绪化的舆论监督,打破了案件的独立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关系的平衡机制。此外,有些媒体在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者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者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违反了程序,也就违背了法治精神。这也就是业界常说的媒体审判。

  舆论监督要实现正向传播效果,法治新闻报道做到客观公正,须正确处理以下两个关系。

  事实与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在选择事实时,要从报道的事实中选择最能反映出法律根据的新闻事实,如果没有的话,哪怕是有很强的故事性或可读性,都不能报道。同时,还要注意局部客观公正与整体客观公正的关系问题,有时候发现局部真实是比较容易的,但它可能导致整体失实。

  原告(公诉人)与被告的关系。在报道中,既要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又要认真听取被告一方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我们不能漠视或者忽略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全媒体时代,资讯海量,新闻热点轮换之快超出想象。不少法治事件常常虎头蛇尾,开篇很热闹,最终却没有结果,成为“断头新闻”。

  其实,案件的审理,本身就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有着十分明显的阶段性。比如,从案发、起诉、受理,到开庭、一审、二审、执行,环环相扣,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这个过程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因此,掌握报道的阶段性十分重要。

  在新闻实践中,媒体不能进行选择性报道,为了追求“热闹”、版面“好看”,只关注案发细节、开庭过后就偃旗息鼓,而要一追到底,全面准确地把法理呈现给受众。

  当然,有的案件从事发到受理再到审结,要经过很长的时间,甚至还出现二审对一审的纠正和否定。这就要求媒体在坚持新闻价值与法治价值相统一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坚持法治报道过程性的观念,力避“断头新闻”的出现,真正把法治精神体现在报道之中。

  每个新闻事件都有伦理取向,怎样将这种伦理取向公之于众,如何取合是对新闻媒体的考验。同一个案子,记者切人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一些案例报道,之所以误导受众,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就案写案,对曲折的案情、作案的细节,不惜笔墨,但在思想深度和理性思辨层面,乏善可陈,有违法治精神的弘扬。比如对于火灾的报道,消防设施够不够、引发火灾者的责任、如何防微杜渐等方面的反思,才是体现媒体工作者法治思维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反腐力度空前,相关的腐败案件大增。在报道该类案件时,媒体要将法理通过案例表现出来,做到有实有据,有分析有思考有深度,给人以警示教育,努力使案情与法理融于一体,不能为了猎奇猛挖贪官的花边新闻,为了故事性、可读性而忘记法理的传播。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新闻媒体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法治新闻报道尤其需要有效沟通官方和民间两个舆论场,实现同频共振,寻求最大公约数。

  法治新闻报道如果只有传递,没有反馈,传播就会短路或者失语。可以说,传递越通畅,反馈越热烈,交互性越强,传播就越成功。

  齐鲁晚报2014年下半年改版时,辟出一个重要版面专做与读者的互动。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推出了依法治国的互动专题。2014年10月16日,刊发了日照市一律师的来信《看守所会见还是有点难》,反映了该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不够用的问题。这封只有700多字的读者来信,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仅仅过了几天,日照市看守所就将律师会见室由两个增加到4个,“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实践证明,全媒体时代注重用户、受众体验,让新闻信息更加可读易用,是传统媒体转型的必由之路。开门办报,创新报道文本,开拓传播渠道,让公众参与和表达,积极地建立与公众对话、交流的平台,回应社会关切,才能提升媒体的舆论引导力。

  受众的需求,日渐呈现多样化和多层次。案例报道关键在于通过写案来挖掘出法理,引导受众提高法治意识。法理和人文内涵的深浅,决定着案例报道含金量的高低,并直接影响到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的大小。

  齐鲁晚报不断强化“身边报、有用纸”的理念,周一至周五,每天都有两个《日子》版,重点处理各种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事例案例,进行集束整合归纳,成为读者维权的宝典,社会反响较好。

  可以说,只有注重受众体验,增强服务意识,才能培养受众的阅读习惯,并形成阅读期待与依赖,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深入人心。

  法治新闻专业性强,需要新闻工作者不断增强法律素养。在不能保证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应请教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补充相关知识,避免在报道中说外行话,甚至出现雷言雷浯。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提出,面对时展的要求,我们的电视法治新闻节目是否真正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

  对于新闻生产而言,题材选择是新闻报道的第一步。因此,要考察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法治意蕴和法治精神,电视法治新闻的题材及分布是最基本的着眼点。具体而言,也就是电视法治新闻选择了哪些新闻素材作为报道内容,在有限的报道时间中又突出、弱化或者过滤了哪些新闻内容,这是我们首先应予以重视的问题。

  本研究以《中国法治报道》、《法治在线》和《法治进行时》三个目前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节目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播栏目作为取样来源。其中:《中国法治报道》作为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唯一的资讯类法治新闻栏目,是央视着力打造的“法治新闻旗舰”栏目。《法治在线》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一档专题类法治新闻节目,于2003年5月1日开播。节目宗旨是“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以鲜明的现场感和新闻性凸显栏目特色”。《法治进行时》是北京电视台的老牌知名法治新闻节目,1999年12月开播,在北京地区拥有较高的收视率。

  在样本的选择方面。本文对《中国法治报道》样本选择中,主要选取2008年9月5日-11月5日两个月时间(十一期间的特别节月除外),每隔5天进行样本抽样。(由于央视网站的部分视频资料不全,因此少数样本的时间会有所顺延。最后,本文选中9月5日、10日、15日、21日、25日,10月12日、17日、26日、29日、11月2日、5日共12期节目进行题材分布的分析。在这12期节目中,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和最后的短评――“法眼观察”外,一共有新闻报道179条,总时长为18662秒。除去法治简讯版块的56条资讯外,共有新闻报道123条,由于《法治在线》是专题类节目,本研究的统计以央视网站中2007年的新闻节目列表为基础,以全面考察该栏目的题材分布情况,统计研究共获得新闻276条。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样本主要通过连续选取2008年11月13日-11月26日(其中11月16日和11月23日星期日除外)共12期节目进行统计。在这12期节目中,一共有新闻报道81条,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外,节目总时长为12141秒。

  所谓题材的泛化,即栏目对新闻题材的选择,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把其他领域与法治无关的内容也涵盖在其中。作为新闻的一大类别,法治新闻的价值评判应该包括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双重标准。也就说,事实内容能够成为法治新闻,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新闻的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兴趣性的价值标准外,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和社会各方面与“法”有关的各种活动、现象和问题的新闻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中,我们发现栏目所涉及的新闻报道领域比较宽泛,据笔者统计,该栏目的新闻报道一共有15种题材类型,它们分别是刑事犯罪新闻、民事案件新闻、重大事故报道、公共安全报道、政策资讯、法律资讯、监管执法报道、执法争议报道、法治研讨、法治人物报道、消防营救报道、经济新闻报道、文体教卫新闻、气象灾害新闻和由动物趣闻、垃圾处理等内容构成的其他社会新闻。具体分布情况见图1:

  从这些类型来看,前十一种类型与广义上的“法治”内涵是密切相关,总时长为15170,占比为81.3%。但后四种与法治的范畴相差较远。根据统计,样本中的经济新闻一共有21条,总时长为1042秒,占到节目总时长的5.6%,样本中出现的文体教卫新闻数量为10条,时长为1172秒,所占比例为6.3%,样本中的社会新闻数量为12条,新闻时长为914秒,所占比例为4.9%,另外,样本中的气象灾害新闻数量为5条,新闻时长为364秒,占比例为1.9%。以上与法治内容基本无关的四类新闻,节目总时长比例占到18.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新闻的纯粹性。

  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在一般性的纠纷和冲突、无法律意义和责任的一般性事故内容等也被纳入到法治新闻报道当中。比如,《法治进行时》栏目中,关于公司酬金分发的冲突、租房纠纷、车辆管理员在停车位置放钉子的不道德行为、老人不慎煤气中毒、设备事故导致供暖热水伤人的事件等等,也悉数被作为法治新闻进行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在该栏目中最多,时长最高,所占时长比分别为24%、并且三项数据都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执法争议题材报道(节目数量是执法争议题材的3.3倍,节目时长为1.4倍(成为《中国法治报道》第一大新闻题材。执法争议和民事案件方面的题材在节目中时长都超过了2500秒,所占时长比分别为16.8%和14%。分别居第二、第三位,属于第二梯队;重大事故,文体教卫、经济新闻和社会新闻占比在7.6%-4.9%之间,是第三梯队;政策资讯、公共安全和法治人物时长居于第四梯队,占比在3%~4%之间,其他如监管执法、法治研讨、法律资讯和气象灾害均在2.5%以下。

  在《法治在线》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165条,占比达到60%;典型人物报道37条,占比为13.5%;服务性信息41条,占比为14.9%;民事案件11条,占比为4%;法治探讨10条,占比为3.6%;营救报道5条,占比为1.8%;公共安全和重大事故报道都是3条,占比仅为1.1%。

  在《法治进行时》12期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为47条,节目时长为7259秒;民事案件报道为16条,节目时长2489秒;一般事故类报道5条,627秒;消防营救报道4条,528秒;一般纠纷4条,552秒;违章违规报道为3条,372秒;其他新闻2条,314秒。通过数据和图示,我们可以看出,《法治进行时》的新闻题材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偏向。

  我国法治新闻栏目的题材不仅过度集中于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又较为偏重暴力题材。根据统计,《法治在线》的刑事案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内的暴力犯罪题材占比达到节目总量的39.9%,这其中又以故意杀人罪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3.4%。《法治进行时》47条刑事案件题材共涉及18种类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比例为34%,而《中国法治报道》的43条刑事犯罪题材涉及22种类型,暴力犯罪题材占比为23%。

  法治新闻栏目中的经济犯罪报道数量不算多。所谓经济犯罪,目前倾向于广义经济犯罪与狭义经济犯罪概念之说。广义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狭义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刑事立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经济犯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三类: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该类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业务范围内所为的犯罪。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92条81个新罪名所规定的犯罪属该类犯罪。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系指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性犯罪。在《中国法治报道中》节目中,报道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12条,企业高层受贿罪报道1条。《法治进行时》也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9条,职务侵占罪1条。

  在《中国法治报道》,法治探讨类节目占有一定比例。比如有关司法判决争议的深度报道有1个,对行政执法争议的专题报道有3个,内容分别为城管执法争议、网店监管执法争议和拆迁争议。这些对争议性判决和执法问题的报道,较好地履行了“彰显法治精神、看护法治时代公民权利”的栏目宗旨,具有较强的法治意义。只是相对于整个节目总量而言,此类节目数量和时长占比稍显偏低,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多。在《法治在线条新闻报道中,法治探讨类题材只有10条,占比为3.6%;内容涉及解读东莞法院“赔钱减刑”、检察机关同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治理商业贿赂等等问题,但是以上新闻都是集中在“2006年法治进程回顾”的年终报道中播出的。在《法治在线》日常报道中,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的报道、法治问题的研讨以及对对公检法系统和行政机关执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比较少见,有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报道占比也仅为1.1%,与节目中大量播出的刑事案件相比,反差极为悬殊。《法治进行时》的节目基本以个案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主,重要法治事件和问题报道、法律法规信息的传播和批评报道在样本中也没有出现。

  如前所述,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法治新闻栏目中的题材选择首先呈现出一种泛化特点。如《中国法治报道》当中占比不少的经济新闻、文化教育和体育报道,这些关于节日消费、住房消费和场馆开放等新闻,既不涉及违规也不涉及违法,甚至与广义的道德规范也无甚干系,但因为是热点话题,也被纳入到报道范围,甚至部分经济新闻和教育新闻还被处理为专题进行了立体式的深度报道,使栏目的题材选择显得并不纯粹。另一方面,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为题材选择上明显的民生化和社会化倾向。这不仅使法治新闻报道显得臃肿不纯,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节目内容的新闻价值和作为法律案件的典型意义。对于法治的内涵,拉兹曾经感叹:“在法治的祭坛上牺牲过多的社会目标,可能会是法律贫瘠而空洞。”。同样,在法治新闻栏目中,泛化的题材不仅使观众难以区分法治的范畴,其中夹杂着的过多的世俗化内容和社会情感,也将影响栏目的法治品格和追求。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节目话语空间的有限,这也是节目舆论监督功能还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作为法治新闻栏目,对司法监督的缺位,不仅使其对社会的环境监测和预警功能大受影响,栏目的法治精神也将大打折扣。

  根据大众传播效果理论,大众传播的社会效果首先表现在环境认知层面。传媒报道什么、不报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报道,不仅在影响着我们对周围环境的知觉与印象,而且制约着我们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很多挑战,刑事犯罪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根据我国司法机关提供的数据,2007年我国的刑事犯罪依然处于高位运行,主要犯罪案件多呈下降走势,如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两抢一盗”犯罪与2006年持平,但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06年上升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出现明显上升。从具体案件类型来看,除涉税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下降外,其他案件均呈上升走势。其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3265起,同比上升15.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3976起,同比上升11.3%;金融诈骗9055起,同比上升14.3%;扰乱市场秩序3.9万起,同比上升10.1%。同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大案、要案比例有所上升,商业贿赂案件显著上升,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为数也不少。但是,反映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案件报道,与现实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从前面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犯罪主体为普通人的“两抢一盗”案和诈骗案件依然是节目报道的重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和商业贿赂的报道数量较少,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以及腐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更是难得一见。这充分说明媒介在犯罪案件题材的选择方面,有意进行了安全性的筛选,媒介建构的法治世界和现实生活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

  法治新闻栏目对暴力题材的“嗜好”,不仅违反“新闻客观性”原则,大量暴力犯罪题材的新闻生产所带来的“道德恐慌”(MoralPanic)与焦虑情绪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栏目中,类似“夜半来贼”“楼道杀手”、“近在咫尺的凶手”、“致命的家教”、“市场里的枪声”、“小城大案”、“小村疑案”和“一块电池引发的命案”这样的节目不时出现,仅看标题就足以让人心生不安,感觉那些盗贼和凶手仿佛就在附近,甚至“近在咫尺”。西方学者波特(Porgy)就曾指出,“接触媒体上的暴力内容会对受众产生消极的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在受众接触之后立即产生的,也可以是经过长时间的持续性接触后产生的。我们还知道,某些特定类型的暴力展示、某些特定类型的受众以及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都会增加产生消极影响的概率。”暴力题材所带来的道德恐慌,容易引发社会对某种犯罪人群认识的偏离和放大效果,Cohen对于道德恐慌有过精辟的阐释:他说:社会不时地受道德恐慌周期的影响。这是一种状态,一个事件、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表现为被定义为社会价值和利益构成威胁的性质;它的本质被传媒以一种类型化的刻板方式所报道。英国学者朱克斯则详细描绘了偏离放大螺旋的产生过程:“广为传播的谴责可能会导致那些群体更加感到被边缘化,相应地会增加他们的偏离行为,以至于他们更像原来被传媒所创造的哪种动物。持续的偏离会导致警方更大的注意,更多的逮捕和进一步的传媒报道,因此,一个“偏离放大螺旋”就会被推动起来”。

  新闻舆论监督相对于国家监督来讲是一种软性监督,但在监督实践中,新闻舆论监督是最方便有效的,也是一种最及时、迅速的监督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近几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推进民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备受瞩目。然而,在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诸如虚假报道、夸大事实等引发的各种侵权案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意味着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全方位的展开。新闻舆论监督也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将有利于大大提升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并没有直接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主要依据行业规则。这就导致在监督过程中法律的缺位,在新闻从业人员不能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规制。近几年来的新闻侵权案件表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判案的标准不一,导致有的新闻侵权案件被排除在司法之外。法律的规制与自律机制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良性互动。这无疑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大大降低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欠缺有关。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不但要业务素质过硬,同时也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督。然而,目前新闻从业人员的现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思想还停留在认为只要专业素质过硬就可以,而没有重视法律素质。有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曝光他人隐私;有的法律知识欠缺,常常用错法律概念等。

  监督的权限不清,定位不准确。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样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行使不应该损害被监督者的基本合法权益。然而,在主观上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对自身定位不准,客观上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监督的权限,在监督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因对被监督者痛恨而夸大事实,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情况。少数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以“社会法官”自居,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在报道中经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自由和自律结合起来,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舆论监督应加强在依法治国总体框架内的法制建设,这是舆论监督有效开展和健康发展的法制保证。

  规范新闻监督活动的需要。任何人都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否则,在法律授权之外,超越法律、违反法律的舆论监督都是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法治视阈下的舆论监督,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新闻监督自由与守法融合起来。新闻媒体作为事实的揭露者,在监督中应该客观报道,而不是把自己定位于裁判者的位置,更不能扰乱视听,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治化将平衡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与公民个体权利。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监督权的行使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在监督活动过程中,一些新闻从业人员随意采取秘密潜入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不合法的手段,侵犯了公民个人的相关权利。新闻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平衡媒体监督权和公民个人权利,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发挥监督作用的需要。舆论监督更为灵活,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更为广泛,它监督的重点指向的是权力机构及其决策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涉及国家的一些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关系社会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接受更为严格、更为普遍的监督。可以说,从舆论批评的效果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舆论监督的自下而上,随时曝光,不畏权势,是权力监督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加强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自身的优势,其重要体现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民主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机制,保障民主实现。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制约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从而使民主政治得以实现。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揭露国家机关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防止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决策的民主化,使国家决策较为充分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缺失,与其他领域相比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程度滞后、速度缓慢。目前,我国新闻法治化的确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如何进一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已成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通过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推进和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尽管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关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定开展有效、合法的监督。我国《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表明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批评是舆论监督最有效的形式,同时也表明了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利。新闻从业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并且运用好这项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自律机制。众所周知,规范社会人员行为的力量有两类即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也就是自律和他律。同样,规范传媒的力量也包括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明确的职业规范并得到自身认同,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对社会其他人员负责。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受众通过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对传媒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规范,从而达到约束其行为的目的。一般来说,理想的状态首先是发挥自律作用,在自律失去作用或不能约束行为人的行为时才需要他律。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级媒介机构大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自律措施(如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和他律措施(如接受社会批评、监督以及非正式外部控制等形式)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的举报中心。这些举措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新闻舆论,促使新闻界依法正当地行使舆论监督。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导致近几年来新闻侵权诉讼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是有效制止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方式。这就要求加大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能够普及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够有力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免疫力”。新闻从业人员要正确利用好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利,使舆论监督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使自己的行为合法。

  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当前,我国新闻领域的新闻法律法规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这就需要尽快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新闻法律体系,是新闻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管理、法律监督的前提,也是对新闻违法行为实行法律控制的基础。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自身的预先规定,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依据和判断标准。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有了完备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就能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是要从法理上和立法技术上平衡好新闻媒体作为社会法人地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保障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可以正常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媒体及从业人员不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义务。新闻侵权作为社会失范现象之一,与其他社会失范现象相比,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危害极大,这是因为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是以社会公正者的形象而面对大众的,还担负着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宣传的重任。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进程,从而有效规范新闻业的行为和活动。

  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都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文明的体现。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既存在着对新闻从业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打压现象,也存在着新闻从业人员滥用监督权利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平衡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关系是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有利于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1.王斑、夏婷:《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企业导报》,2010(12)。

  2.刘杰明:《对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3)。

  3.李琼瑶:《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探究》,《理论月刊》,2007(4)。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他“法眼”静观,善从“风起于青萍之末”处感知春江水暖:“1.3亿流动人口中谁当代表”、“‘长期单双号限行’是否可行”……率领媒体及时发出“法治”第一声,让民众的呼声一步步从纸面走向现实。

  他尊崇法治的力量,善以理性的建言来完善规则:“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刑事被害人应由国家补偿”……用一篇篇报道、一组组评论推动着一些制度的立改废,推动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他秉持“宽容评论,苛求推论”理念,运用法律、新闻和评论相结合的手段,探索舆论监督、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相结合的路径,主管报社新闻评论工作十年间发出“批评的声音”无数,却没有新增一起新闻官司。

  这就是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松苗,用青春、汗水播洒法治阳光,传递法律的力量,赢得了同行与社会大众的尊重与认可,走上中国新闻界的最高领奖台――荣获第十届长江韬奋奖。

  冲动时冷静,激愤时理性。王松苗坚持“法眼”做新闻,追求正义、公平,更寻求着如何慰藉“受伤的心”。

  王松苗是性情中人,这从他去年10月获得长江韬奋奖后,那充满豪气的获奖感言中就可见一般:韬光养晦积蓄法治力量,奋发图强提升检察报力。

  “说理不靠嗓门大!”多年的新闻历练,又培养了他遇急事baet365、大事先冷静自己的风格。2007年11月下旬,检察日报旗下的正义网以《“妻子”难产,“丈夫”拒签字致死两条人命》为题率先报道了一条轰动一时的新闻。

  在持续跟进报道中,王松苗及时提醒记者要客观理性,不能把矛头一味指向所谓愚昧的“丈夫”,而应把焦点对准“不签字则不手术”的医疗制度。

  “在生命垂危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来,永远是最高的规则。必要的时候,应赋予医生最后决定权。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制度性松绑’”。轻声说重话的《检察日报》推出了《只有他失去了整个世界》、《如果世上有“后悔药”》等系列报道,对病人生命权救济机制进行反思,这些理性的声音引起了高层的关注,2008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家属不同意时,经医院负责人许可,可以对危急病人先行治疗。

  “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的传统优势,但在中国,最权威、最刚性的监督还是人大监督,要让这三种监督同时发力,对司法是否公正给出一个明确的评判和说法,以最强有力的手段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顺着这种思路,2004年8月,王松苗牵头筹建了检察日报《声音周刊》,带领同事不断摸索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路径,力争把舆论的声音,转化为法治的力量。

  三种监督珠联璧合,形成“组合剑法”,为新闻舆论监督拓展了新的空间。2006年3月27日,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一起朱某、潘某共同受贿106万余元案中,这一思路得到完整实践:该案从无罪改判有罪前后经历了四年,其间围绕这起个案,马鞍山市和安徽省两级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进行法律监督;安徽省、市、区三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检、法两家汇报案情并调卷进行了审查,几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在两会上联名提出纠正错案的建议、提出询问案等,促使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人大监督显现威力;此间各路媒体不断跟进,进行了持续的舆论监督。这样,三种监督共同发力,两被告人共同受贿的性质终于得到确认。

  刑事案件受害人轻则身伤体残,重则家破人亡,给受害人及其亲人带来无尽的伤痛,但有时却因种种缘故得不到应有的抚慰。

  2002年3月,辽宁记者站传来一则案例故事。一起因情变而引起的硫酸毁容案的凶手,被终审法院判处死刑,附带赔偿被害人42万元。但这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被害人今后将如何生活?王松苗把叙述转换成了思考:《刑事被害人如何得到损害补偿》,并配发评论在报纸发出了“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第一声。

  “保护精神病人必须进行精神卫生立法”、“主诉检察官制度应在全国推广”、“同一个公民不能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的人大代表”……王松苗带领媒体发出的诸如此类的法治“第一声”,引起社会关注后,纷纷从纸面走进现实。

  一花而见春,滴水观沧海。王松苗善用“新闻眼”看社会事件,蹊径独辟处又延展出法治的“一米阳光”。

  “给已报道的新闻以独家事实,给已报道的事实以独家观点,给已报道的内容以独家编排”,长期的新闻实践中,王松苗善于通过法理的分析、观点的传递,显现报道的深度。

  2009年,征收17年的养路费终于取消了!但人们不会忘记2006年那条骇人的新闻:一位车主需要交纳的养路费滞纳金竟高达49万元!

  是年8月下旬,一篇题为《天价滞纳金带来的法制乱象》的评论来稿送到王松苗的案头。文章在表达愤怒之余,提出一个质疑:天价滞纳金的源头――养路费本身可能与《公路法》(1999年10月实施)“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相矛盾!

  寥寥数语,让王松苗如获至宝!他立即找来两位法律编辑一起研究,大家确信文章言之成理;然后,王松苗又让编辑迅速连线两位行政法学权威,请他们把脉会诊。专家的观点印证了王松苗的判断:让作者把评论的重点转移到上位法的分析上来,看看“加收天价滞纳金、征收养路费是不是违法”。

  修改的稿件再次回到编辑部。王松苗把标题改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一“题”激起千层浪。见报当天,网络上一片沸腾,并引起全国人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再加上各路媒体历时两年多的持续跟进,终于使这项关系上千万车主的制度“寿终正寝”!

  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民离开乡村、离开土地,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然而,当前制度下,没有户口就不是所建设城市的主人,也就享有不了相关的权利。

  “广州现有流动人口390多万,约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3,为什么没有一人当选人大代表呢?”一位广州网民的疑问,引起了王松苗的思考:这不是广州一个城市市的问题,全国城市外来人口已逾1.3亿;这也不是简单的农民工需不需要当代表的问题,而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不容回避的一个现实。

  要不要为他们分配代表名额?如何分配?经过深入的调研和论证,王松苗带领编辑部同志一起努力推出了《1.3亿流动人口中谁当代表》,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的最高权利――政治权利,认为这“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着城市的和谐发展”。这篇获得中国新闻奖的作品,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高度关注。在2008年的两会上,人们欣喜地看到,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首次出现了三名农民工的身影。

  眼光独到,源自于思考的深刻。从事法治新闻多年,王松苗深知搞批评报道、行舆论监督之难。

  理想在胸更催人奋进。王松苗站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和大众传媒发展日新月异的双重历史洪流中,对如何开展法治新闻评论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就批评报道屡吃官司的原因,王松苗结合自己的实践认为,媒体和司法不仅要区分报道和评论,而且要分清评论和推论,关键是“宽容评论,苛求推论”。

  就案件报道时常遇阻的现实,王松苗在《案件报道的时机与跟进》一文中,对学界3种主张进行了评判,提出案件报道要处理好程序性报道与实体性报道等四对关系。

  就刑事案件报道如何规范的问题,王松苗在《深挖事实是刑事案件报道的一个误区》中,提醒记者务必保守侦查机密,规范新闻采写,跳出深挖犯罪数额、犯罪细节的采访误区。

  就新闻评论如何对事实负责的问题,王松苗与同行一起合作了《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司法解释建议稿》,并提出并论证了“有事实依据不等于有客观事实”。

  就案件报道的写作问题,王松苗提出了案情式报道、引导式报道、分析式报道、质疑式报道、侦破式报道的不同写作要领,集中反映在称为检察新闻学的拓荒之作――《检察新闻十三讲》一书中。

  19年的新闻生涯中,王松苗对自己经手的每一篇报道、每一个评论都谨而又慎,以此作为观察社会法治动态的切入口。他由此旁通,由点到面,将一起起个案归结成一种现象,作出判断并发出理性的声音,汇聚舆论潮流,形成舆论市场,影响和帮助一类人、一群人。他还进而预测事物发展走势尤其是法治大势,提出法治建言,推动制度建设。

  2003年孙志刚死亡案件,成为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导火索。殊不知,对这项制度“发难”最早而且最持久的是《检察日报》。早在2001年9月12日,王松苗就撰写了《处理“三无人员”的制度反思》一文,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思考。

  “善之花为什么会结出恶之果”?一个偶然的机会,给了王松苗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机会。

  1999年9月9日,一个名叫徐英东的28岁安徽青年被北京丰台公安分局收容后,9月13日发现其下落不明。他70多岁的母亲冯彩云为此30多次来到北京寻找独子,还专门租住了一间地下室。长期的折磨,使饱经沧桑的老人精神恍惚,身体“摇摇欲坠”。

  面对风烛残年的老人,王松苗的心情异常沉重,也几度拍案而起!然而,当时收容遣送制度还是一种强有力的管理手段,贸然去碰这个敏感区,搞不好就会惹来麻烦。有没有比较策略的手段,哪怕是通过软监督来帮一下老太太?2001年9月26日他们用《儿子,你还活着吗》的凄凉追问,表达了一个老人的愤懑和无奈。

  此后四年时间里,王松苗和同事们陪着这位执着、隐忍和苦难的母亲,尝试了各种司法途径,发表了5篇系列追问和专家指点,不断给老人一些希望的亮光。

  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冯彩云的赔偿问题依然没有答案。2003年6月25日王松苗在《告别收容遣送要以史为镜》一文中,呼吁有关部门:“解决收容遣送过程中失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拖延。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在新制度淘汰旧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拿出勇气剪除那些并不光彩的‘尾巴’,用实际行动来抚平百姓的创伤,引导公众树立对新制度的信仰。”

  最终,在公安部的重视下,有关部门三下安徽,2005年,冯彩云终于拿到了50余万元赔偿。

  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持续追问,让这一曾令许多贫苦人群闻之色寒的制度终于被更加人性的救济制度所取代。从湖南靖州加油站的较量到浙江乐清150名三轮车夫的饭碗,从福建三明“吃人公园”的曝光到京郊农民陷入芦荟骗局的追踪,从对山东平度农民工伤的声援到为浙江断臂民工的呐喊……从王松苗笔下发出的每一句正义的声音,都让读者感受到了法治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阳光。

  “我们毕竟都是社会中的人,受多种因素制约还有一些想做而没做成、能做而没敢做的事”,采访结束,王松苗又不无欣慰地说,“能用手中微弱之笔推动一些制度性建设,也算是一种贡献,这都因我们遇上了一个好时代,一个渐次透明的法治时代!”■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评论对于公众舆论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新闻评论者应谨言慎行,把握好法治新闻评论的尺度,促使公众有正确的认识。但是从现实状况来看,很多新闻媒体在发表评论时不够严谨,使得公众不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新闻事件。以广州一则新闻报道为例,一位小学教师在“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驾车撞死了劫匪”,其这一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对其大加赞扬,肯定其行为,认为该教师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还应该受到有关部门的奖励。显然,这种依据新闻报道而进行新闻评论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其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应如司法机关等始终从客观情况出发,依据法律条文来对事件加以表述。倘若案件的某些细节被媒体忽视,那么评论者在未获得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做出错误的评判,误导公众。

  在法律角度下,该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从如下两方面判定。

  1.从防卫的构成要件入手,针对正在实施暴力危害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杀人、等,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人出现伤亡,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该新闻事件中,从记者描述的当事人表述来看,当事人认为犯罪分子正在实施行为,所以其开车撞上犯罪分子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从公安机关的实际调查来看,却并非如此。犯罪嫌疑人当时正在抢劫,并非是。这表明该教师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倘若没有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baet365,司法机关应积极展开调查。也就是说,恰恰是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为,才使得新闻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从刑法的有关内容来看,不仅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还对防卫过当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无限防卫”进行了规定。只有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时,如行凶、、绑架等,才能够使用“无限防卫权”。因此,在此新闻事件中,如果不是,仅仅是抢夺财物,那么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将发生巨大变化,很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从事件的发展过程入手。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正在扭打,犯罪嫌疑人正实施抢劫行为。所以,新事件当事人撞上犯罪嫌疑人,目的在于制止犯罪。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是针对正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手段,并非在违法行为结束后。在当前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受害人为了报复犯罪嫌疑人,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这种显然不是正当防卫,是打击报复行为。即便是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公安机关也应该履行必要的警告义务,严格落实《警察法》的有关内容。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可以在没有经过警告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加以报复性惩罚。也就是说,只有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才能够采取必要的制止手段,否则,所有人都不可以为达到报复和惩罚目的,加害犯罪嫌疑人。

  从最近几年的新闻报道来看,犯罪嫌疑人因见义勇为者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能够体现出我国良好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要求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更加明确罪与非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说明,目的在于正当防卫的特殊性。从本质上讲,正当防卫是一种自立救济行为,运用得当能够有效地保护被侵害人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运用不恰当,则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伤及无辜。从司法实践领域来看,防卫过当与假想防卫的现象也非常多。部分公民好心办坏事,侵害了很多无辜的人。对于新闻评论者来说,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过程中,并使得更多的人明白见义勇为是个法律名词,其不单单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更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倘若人们在见义勇为的时候,未做出正确的认知判断,那么很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其在对案件加以报道的过程中,应与司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从司法部门处获得客观而权威的结论。新闻媒体切不可以为了拥有独家新闻,而忽视整个事件中的各种细节。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评论的过程中应客观、公正,把控好言乱的尺度,不可以在报道见义勇为事件时,夸大其词。新闻媒体依托于相关法律规定,从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出发,对整个新闻事件进行客观评论,给予公众有效的舆论引导。新闻评论者必须拥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在用词上客观准确。以该案例来说,有的媒体在报道时用了抢劫一词,有的媒体在报道时用了抢夺一词。显然,这是由于新闻媒体对抢劫与抢夺缺乏深刻认识而导致的。

  [1] 魏思瑶,衣达,武士歆.全球化时代经济新闻评论研究初探[J].新闻研究导刊,2016(13).

  [2] 阿地拉・阿不都力米提.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新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6(02).

  基层,是新闻的源头活水,蕴藏着最鲜活、最丰富的新闻资源。深入实践才能有生活气息,新闻报道才会有现场的温度,才有打动人心的力量。

  就报道内容而言,在基层的生产、生活中,在基层干部群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几乎每一天都在源源不断地产生可资报道的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改革开放的大时代给经济社会、人文生态带来的冲击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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