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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6 11:07:28
baet365为强化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法治保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广西,我区制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性法规。
由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的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已由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出席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于11月23日下午分组审议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分七章,分别为总则、主体职责、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程序衔接、保障与监督以及附则,共五十条。条例草案明确,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草案明确,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化解矛盾纠纷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服务。
条例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体制予以明确,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条例草案确立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应当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遵循下列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调解优先;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条例草案还立足广西实际,凸显广西特色,在条款中加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并鼓励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境地区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为确保对我区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支撑,条例草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等主要责任主体履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条例草案真管用、有实效、可操作。为践行“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鼓励调解组织、团体组织、行业协会、律师及法律顾问、具备条件的社会人士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特别还将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纳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优势,通过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需求。
关于政府职责,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baet365,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加强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政策措施,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地区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衔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本部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工会、青年团baet365、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调解、仲裁、律师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权益、行业惩戒等工作,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及时化解村(社区)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依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坚持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挺在前面,对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制度机制作出了规定,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纠纷排查报告预警制度baet365。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依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和重大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对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应当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录入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系统,对可能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草案还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依法自主选择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并明确纠纷解决的多种路径;对调解组织调解规则予以规范,为调解组织提供了可行的操作规范,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对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协议的履行监督回访的具体程序予以规范,确保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果能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