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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1 20:43:33
baet365中控技术: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公司2023
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中控科技园F105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CUISHAN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
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147,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336,060股,占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774,486股,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baet365官方网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同意220,772,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同意177,415,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9.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baet365官方网站,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同意195,97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2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53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941%;反对24,796,27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59%;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220,772,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94,021,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2.1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583,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06%;反对26,752,5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9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4,161,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0.76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37,43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90%。
根据表决结果,CUISHAN当选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96,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84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472,00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36%。
表决结果:同意147,034,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6.59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109,73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847%。
表决结果:同意156,676,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96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751,72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31%。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56,101,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70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1,177,43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86%。
表决结果:同意156,932,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0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7,71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19%。
表决结果:同意156,932,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08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7,71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1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57,021,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122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096,60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043%。
表决结果:同意153,959,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9.73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035,06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6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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