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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7 22:52:40
baet365官方网站京能电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pdf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3)第624号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4日9点30分在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baet365,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3年12月14日9点30分在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长隋晓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34,980,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1717%,其中: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67,498,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327%。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7,482,303股,占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11,363,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1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表决情况:同意5,633,941,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0,32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64%;反对1,0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3294%;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二)《关于公司更换并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34,272,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
其中baet36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0,655,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25%;反对6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2234%;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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