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8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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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0 01:56:13
baet365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其出生开始具 有,但我国也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制度。 如《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答:自然人死亡后,其一些权利仍能得到法律的保 护。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不是 民事主体,也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对死者的某 些人身权(如名誉权等)的保护,确实是必要的。 因为民事权利是以利益为中心,这一利益是个体利 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所以,虽然死者的个体利益 不受法律保护,但其社会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对自 然人死亡后权利加以保护,与其说是对死者权利进 行保护,不如讲是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一种法律 制度设计。
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 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 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答: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 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与财 产归属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所谓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统称。人格 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 人格尊严,还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 名称,肖像,baet365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身份关 系是以一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收养关系等。
答: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 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 制度。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 状态,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人是 指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人。《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 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 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 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代管。baet365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 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 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实体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 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保障民事活动的正常 开展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其主要内容是关于 私权利和私人利益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 原则,国家不过多干预。
答: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 的民法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 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baet36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无论公民是否参加民事活动,始终是 存在的。公民对其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转让或抛弃, 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而且这种资格包括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内容。
答:按照自然人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智力是否健全, 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 有的具体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依 法转让,而且民事权利也不包括民事义务方面的内 容。由此可见,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表明公 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可能性而不意味着己取得了具体 民事权利,公民要将抽象的民事权利能力变为具体 的民事权利,必须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
答: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其本人能否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及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关系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在法律上应该谨慎对待。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判断,不存在行为能力宣告问题。在我国民法中,民事行 为能力的宣告对象是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宣告人是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二是须经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为之;三是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然后做出宣 告。
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 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 规定的,是否享有及在何等范围享有,并不 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当事人亦不得自 行予以限制,转让或抛弃。 民事行为能力 也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要具 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识别和判断的 意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