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果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
service tel

400-184-6868
400-184-6868

站内公告: 奇异果体育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400-184-6868

400-184-6868
1375320198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当前位置: 奇异果体育 > 法律问答

甲型H1baet365N1流感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23-02-04 16:41:27

 

  baet365官方网站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四方责任”,增强首都市民的法制观念,做好依法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围绕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特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李洪奇等律师组织编写了这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及北京市地方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使广大市民及来京人员能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对待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形势,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配合政府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7、对被甲型H1N1流感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21、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2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有权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25、为防控甲型H1N1流感,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32、如何保护甲型H1N1流感防治人员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3、baet365患有突发或疑似突发甲型H1N1流感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34、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37、对妨害甲型H1N1流感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4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4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人员因不负责任导致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流行,如何处罚?

  43、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45、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6、在甲型H1N1流感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5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市政府2009年6月1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我市防控工作的方针就是坚决贯彻中央确定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总体方针;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突出强化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健全辖区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系统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履行其法定职责;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交通、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市政市容、社会建设、民政、质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我市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我市一切个人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严格履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短期入境的旅游者、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接受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要求配合、服从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监测。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医学排查,根据国际、国内疫情变化调整相应管理标准和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组织居(村)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的部署和指导,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我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按照《通知》规定,我市辖区内的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2006年5月19日实施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baet365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交通工具上发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为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北京的扩散和传播,保护市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北京市卫生局决定,从2009年5月31日开始,120和999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者,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实行免费接送服务,以此来避免因患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而造成传播疾病的危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0号)》规定: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如有流感样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过去两周去过流行地区的人员,入境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要及时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17、对被甲型H1N1流感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2003年4月29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联合起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实施预防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适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该标准适用于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和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等场所。

  该标准对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预防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成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实行首见报告制、对员工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等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21、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我国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有权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5、为防控甲型H1N1流感,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倡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形势非常严峻,北京市政府于2009年6月1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强调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比如要求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这实际上是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公民个人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履行道德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甲型H1N1流感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甲流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32、如何保护甲型H1N1流感防治人员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33、患有突发或疑似突发甲型H1N1流感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行政法律、刑事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baet365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37、对妨害甲型H1N1流感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4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4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人员因不负责任导致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流行,如何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43、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45、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6、在甲型H1N1流感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刑法》、《民法通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修改后《传染病防治法》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9章80条,主要包括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细化了公民个人和机构单位的法律责任,尊重传染病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加强医疗机构责任,严防院内感染,规范实验室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是。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后,我国卫生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了2009年第8号公告,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原《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共6章28条,包括总则、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本条例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指挥系统,完善了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明确了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5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或强制隔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及不合标准医疗器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编造与疫情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罪量刑。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条例》于2005年经世界卫生大会(WHA)商定,包括一系列全面和经验证的规定和程序,有助于世界更充分地避免全球卫生威胁。《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目的以及范围、原则和负责当局;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建议;入境口岸;公共卫生措施;卫生文件;收费;一般条款;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最终条款及附件。

立即在线咨询 关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电话:400-184-6868     传真:400-184-6868
Copyright © 2012-2024 奇异果体育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