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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t365官方网站实务快解:《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

时间:2023-02-14 11:20:10

 

  baet365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该问题将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起诉的期间排除在起诉期限以外,保证了当事人起诉期限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受疫情影响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疫情对于当事人起诉造成了实质性障碍,并且需要反应该障碍持续的时间。可提供的具体证据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定,例如:本人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隔离的证明,有关部门、街道下发的封控通知,法院封控或停止诉讼服务的公告,快递停运的通知或无法下单揽收的截图等。

  当然,当事人需要在疫情影响结束后,及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证据后,需要结合疫情形势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确实因此无法按期起诉,综合考虑是否准许顺延起诉期限。决定顺延的,顺延的时长一般应与当事人证据所表明的受疫情影响的期间相当。

  答: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问题解决了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障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证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如被确诊、隔离、封控等,无法正常参与相关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与法官沟通说明情况。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疫情的严重程度、疫情防控情况、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决定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诉讼中止,并且关注该障碍的消除之日。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方式调整为在线同步或异步庭审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方线下方式、其他当事人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视情延期审理。

  该问题解决了案件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问题及疫情防控期间公告案件开庭问题,延期开庭或在线庭审的方式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节约了诉讼资源,尽可能地在配合疫情管控的同时,有序地进行庭审活动。

  当事人出于疫情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当事人可以联系法官告知情况,根据法官的要求,将被确诊、治疗、隔离、封控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延期开庭或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在线开庭。

  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务解读:

  该问题将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的期限排除在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以外,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申请再审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当事人可以先联系法官(如无法联系,可以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通过人工客服留言的方式给法官留言)告知确实因疫情管控原因无法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等来启动上诉或再审程序。同时,当事人应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及时申请顺延期限,可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疫情情况对于按时上诉或申请再审造成了实质性障碍,并且需要反应该障碍持续的时间,该等证明如当地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期限文件、诊断材料等,以及法院封控或停止诉讼服务的公告,快递停运的通知或无法下单揽收的截图等。

  因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但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实务解读:

  该问题解决了因疫情影响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交纳。避免当事人因经济问题而无法通过诉讼维护权利,体现了司法救助精神、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起诉或上诉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一并提交的证明材料需要足以证明其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如个体经营者的商铺被封,无经济来源,可提供相关部门、街道下发的封控通知。

  当事人除通过邮寄方式外,还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心”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或者适当调低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比例。续行财产保全,特别是通过非网络冻结方式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实务解读:

  该问题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的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多种灵活的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进行了解和学习各类网络在线保全申请方式,如有操作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法院或相关系统运营方,无论是何种申请方式,都应当注意期限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可否不再提交纸质件?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有关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材料无法及时办理,以及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无法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可否申请延期?

  当事人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件。对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起诉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以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起诉时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及时补正相关起诉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提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实务解读:

  首先,在线提交起诉材料后,不必再提供相应的纸质件,不仅是“司法便民”原则的重要体现,也与近年来法院系统推广的减少纸质化办公、实行电子归档的政策相契合。

  首先,在线提交起诉材料,同样需要当事人在起诉状等材料中完成签名、盖章等手续工作,并按照在线诉讼系统的要求进行资料上传。当事人需要上传的起诉材料基本与法院现场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目录和证据、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居民证件复印件、外国人护照复印件等)、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如涉及境外人士和单位时,委托书还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便,经当事人同意后,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送达?

  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电子送达途径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具体途径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一网通办政务平台等网站、“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当事人可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3月28日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了解具体内容。实务解读:

  电子送达有助于法院在疫情期间通过无接触的方式准确、高效地完成送达工作,同时也助于当事人更加及时了解案件进展,baet365官方网站避免因疫情防控而导致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陷入延迟。

  不论是当事人或是律师等代理人,建议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手机、邮箱等畅通,同时注意查看短信和邮箱,避免法院信息被手机和邮箱系统误认为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重要文书,如有需要可联系承办法官获取纸质版本。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可以通过在线同步或异步方式进行,当事人可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在线庭审操作指南(最新版)”,以及同年3月22日发布的“封控在家,怎样使用‘微法庭’?”,了解具体准备工作和操作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线上进行案件宣判,有助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了解案件结果,便利其上诉、申请执行等办理,同时也有助于法官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结案,避免疫情防控导致司法程序的延缓。

  不论是当事人或是律师等代理人,如果案件庭审程序已经结束尚未宣判的,建议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手机、邮箱等畅通,同时注意查看短信和邮箱,避免法院信息被手机和邮箱系统误认为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同时,在法院通知的宣判时间按时登陆在线庭审系统、参与宣判程序,宣判所涉判决书、裁定书等重要文书,如有需要可联系承办法官获取纸质版本。

  疫情防控期间,希望与对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但鉴于集中办公或者小区封控等情况,时间上很难同步,有什么解决办法?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可采用在线异步的方式参与调解活动。当事人可关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了解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实务解读:

  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在线异步诉讼极大延展了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时间,解决了各方当事人时间无法协调同步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困境,有助于各类案件,特别是小额诉讼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等能够通过在线异步诉讼方式得到高效、快速地处理。

  建议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异步调解时,事先准备好相应的调解方案,注意法官为各项流程所设置的期限,及时通过在线系统反馈自己对于调解的相关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实务解读:

  不论是法院在送达举证通知时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还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疫情影响难以提供证据而申请延长,都是基于疫情防控的客观现实。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有助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也有助于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最大可能避免出于疫情原因而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

  当事人或代理人遇到出于疫情原因而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建议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并提交延期举证申请,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向承办法官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因为疫情原因影响了哪些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工作,供法官进行参考和判断。

  在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的,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实务解读:

  根据规定,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不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执行人确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未按约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如此处理不仅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客观公正地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需要留存好“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证明,该等证明如当地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期限文件、诊断材料等,同时也建议当事人积极和执行承办法官沟通联系,说明情况,亦建议将相关情况同步告知申请执行人。

  在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现场查看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相关拍卖工作可视情撤回拍卖或中止拍卖。实务解读:

  相关现场查看等工作因疫情防控,baet365官方网站确系难以正常开展,法院也是视情况撤回拍卖或中止拍卖,并非一刀切,该等举措不仅有利于拍卖物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尽快处置,也有利于切实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如有拍卖意向的,需要时刻关注拍卖物,也可以根据拍卖网站上的咨询联系电话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对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同时应做好备案审批。实务解读:

  该等举措,可以鼓励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履行义务,不仅可以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该等举措并非逃避执行,而系鼓励“善良且不幸”的生产经营企业,该等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更好地做好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和执行承办法官沟通、联系。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凭市经信委、商务委、卫健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邮寄等线上线下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3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并推送给相关部门。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实务解读:

  该等举措不仅有利于促使该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回馈社会,也有利于助力疫情防控工作,更有利于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该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一方面需要更好地做好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以上规定进行相应地规范操作,首先需要向市经信委、商务委、卫健委等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然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邮寄等线上线下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

  应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财产查封、续封工作,相关财产查封、续封尽量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疫情防控闭环管理期间,原则上减少外出执行。特殊紧急情况下,案件确实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应安排人员现场办理。赴现场办理前,应向相关部门做好报告备案,并遵循协助单位属地防控要求。因银行或其他协助部门网点关闭无法办理的,应第一时间与协助单位的上级机构联系,安排办理续封。实务解读:

  该处理方式有利于推动闭环管理期间执行工作的展开,切实维护好和保障好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并不因疫情管控、闭环管理变成执行难。

  如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因疫情防控进入闭环管理期间,及时联系执行承办法官告知具体情况。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疫情防控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以及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实务解读:

  该处理方式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疫情期间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提供了操作上的指引。

  如当事人由于受疫情的影响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则需要能够证明疫情对于当事人起诉造成了实质性障碍,baet365官方网站并且需要反映该障碍持续的时间。可提供的具体证据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定,例如:本人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隔离的证明,有关部门、街道下发的封控通知,法院封控或停止诉讼服务的公告,快递停运的通知或无法下单揽收的截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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