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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8 21:06:31
baet365(二)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对于学生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设置学校安全管理处,而学生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学校,则无需设立,由学校教工或学生兼职管理即可。
2、《生产安全法》规定:学校师生在4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学校安全管理人员。
3、学校应当在校内楼顶、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
再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培训。针对目前教育系统内人员缺乏相关安全工作知识的现状,应有计划地对学校管理层和教职工分别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也应同安全教育紧密结合,使学生掌握全面、系统、实用的安全知识。与此相适应,加强学校安全培训的教材建设和师资培养工作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第四,保证学校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资金投入绝不是“花冤枉钱,办冤枉事”。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恰恰是教育权益的有力保障。因此,在目前教育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应想方设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资金予以保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器材及时加以改造,使学校安全工作的设施、设备及时到位。
3.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4.学校可以通过与学生家长签订“免责协议”,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5.学校在适当的地点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没有侵犯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答:(一)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有: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加强教育素质训练,注重经验吸取。首先,应该像搞教学研究一样,搞好教育研究。确定专题,研究如何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特征,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一所学校,应当形成一整套的教育措施和理论,使每一位教育者占有这些理论,并自觉运用到自身的教育实践中去。其次,要注意教育经验的推广与吸取。从小的范围来讲,切合本校实际又效果显著的教育方法,就要在全校大力推广。尤其是对新上岗的青年教师,更应进行教育方法训练,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还要组织全体教育者学习、研究外地的先进教育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而教育者自身更应该潜心研究教育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自身教育的成功之道。再认真学习他人的经验,揣摩个中诀窍,明白其高妙之处,努力使自己在教育学生时能运用得当的方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2、观念的陈旧、落后。体罚现象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一方面反映教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中国教育思想“严师出高徒”的表现。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非人道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有的教师直言不讳地说:“不打,哪能教育”、“打人也是一种教育”、“不打不成器”、“不打何已成规矩”。尤其是农村中的一些中小学,有部分教师至今信奉古训黄荆条子出好人,不打不成材的陈旧思想和观念。我打他是为了他好这是在帮助他,他的父母还要感谢我。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反差:身在二十一世纪,网络现代化、知识一体化的今天。传授着现代文明的科学知识,却信奉着十几世纪甚至几十个世纪前的教育观。很难想象一个在黄荆条子鞭策下的少年还能成长为具有优良品德的劳动者吗!
1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园的绝对权威不容冒,而他们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则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加强通力协作,注重教育的整体效能提高。上文提到,由于教育者不通力协作,往往对同一个教育对象,这个教育者认为可以转化,那个教育者却认为顽固不化。这里刚刚是表扬激励,那边却又是无情的暴风雨!造成了教育对象情绪波动,导致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增加。因此,摒弃各自为政的教育方式,多方面通力协作教育,就能较好地抑制体罚学生现象。就是说,对一个学生的教育,要协同全体与之有关的教育者。这要求班主任老师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学生方面的“龙头作用”,经常不断地组织有关的教育者“会诊”,定人定位研究教育的方法及效率,制定并检测教育的短期效能与长远目标,总结经验教训,注重效能提高。使简单粗暴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走开!有道是,教书易,育人难。育人之难就在于更需要我们教育者全身心地投入教育,它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花费很多心血,而又见效不快,稽考不力。然而教育的神圣职责就是要求我们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凭着捧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博大胸襟,每一位教育者都应该彻底抛弃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以自己滚烫的心去融化每一位被教育者!
3、答:不良行为时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渐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学校具体预防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教育未成年学生不得吸烟、酗酒。这不只是为了保护其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预防其养成不良习惯。吸烟、酗酒并不一定都直接诱发犯罪,但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他们吸烟、酗酒有着一定的联系。之所以讲吸烟和酗酒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的一个方面,一是考虑未成年人吸烟和酗酒一旦成瘾,由于其并无收入来源,为了达到吸烟和酗酒的目的,未成年人可能会想方设法去搞钱,易诱发不良行为的产生;二是考虑目前有的未成年人三五成群在一起交流吸烟、酗酒的体会,并以此为乐,来对抗社会、学校、家庭的正面教育。一些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惯、不良行为,恰恰是从吸一支烟、喝一次酒开始的。从实践来看,由此引发的盗窃、诈骗,甚至暴力性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因此,防止和杜绝未成年人吸烟和酗酒,也是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答:违法行为:1、超越职权,如:乱收费;2、滥用行使职权,如:处分学生或开除学生。纠正与防治1、加大监督;2、加大监查。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除了享有公民的一般性权利,还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2、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
答:(1)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4、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差生”。有的教师教育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认为这是一个简单实用的教育手段。
(3)形式条件。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书面申请困难时,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试讨论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因此,当受伤学生家长与学校关于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这四者没有先后顺序,如学生和家长可以不经协商和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验课是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的课程,所以教师一定要保证实验设备安全、实验操作安全,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4、答:必要、适当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是教育教学的内容之一,它对青少年的身心成长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校内活动来说,校外活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概率要大一些。所以,不少学校因此削减甚至取消了各种校外活动,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而要组织校外活动,学校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___________,正确履行__________,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此条例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8、__________________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也是农村义务教育布局的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
9、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
10、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织,并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三,及时打击未成年学生的不良团伙,不良团伙的界定是“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具体是指以实施不良行为为目的或者经常实施不良行为的由多人组成的较为固定的团伙。长期与这样的不良团伙相处,对未成年的发展极为不利,平时的耳熏目染会使他们不自觉地染上恶习,严重的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教师一定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情况,一旦发现有学生加入不良团伙或者组织不良团伙的苗头,一定要及时制止,对相关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通知监护人协作进行批评教育。
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5、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违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期限内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其中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无偿承担。
1、答:即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是学生的几本权利,它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这一基本权利。
2、加强教育素质训练,注重经验吸取。首先,应该像搞教学研究一样,搞好教育研究。确定专题,研究如何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特征,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一所学校,应当形成一整套的教育措施和理论,使每一位教育者占有这些理论,并自觉运用到自身的教育实践中去。其次,要注意教育经验的推广与吸取。从小的范围来讲,切合本校实际又效果显著的教育方法,就要在全校大力推广。尤其是对新上岗的青年教师,更应进行教育方法训练,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还要组织全体教育者学习、研究外地的先进教育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而教育者自身更应该潜心研究教育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自身教育的成功之道。再认真学习他人的经验,揣摩个中诀窍,明白其高妙之处,努力使自己在教育学生时能运用得当的方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通力协作,注重教育的整体效能提高。上文提到,由于教育者不通力协作,往往对同一个教育对象,这个教育者认为可以转化,那个教育者却认为顽固不化。这里刚刚是表扬激励,那边却又是无情的暴风雨!造成了教育对象情绪波动,导致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增加。因此,摒弃各自为政的教育方式,多方面通力协作教育,就能较好地抑制体罚学生现象。就是说,对一个学生的教育,要协同全体与之有关的教育者。这要求班主任老师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学生方面的“龙头作用”,经常不断地组织有关的教育者“会诊”,定人定位研究教育的方法及效率,制定并检测教育的短期效能与长远目标,总结经验教训,注重效能提高。使简单粗暴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走开!有道是,教书易,育人难。育人之难就在于更需要我们教育者全身心地投入教育,它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花费很多心血,而又见效不快,稽考不力。然而教育的神圣职责就是要求我们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凭着捧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博大胸襟,每一位教育者都应该彻底抛弃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以自己滚烫的心去融化每一位被教育者!
10、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或优惠收取费用。
11、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针对此现实问题,我国建立起一套办理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刑事司法程序。
1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仍要继承负担抚养的费用。
正所谓有备无患,学校应尽力将事故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这样即使有意外发生,学校也有可能主张自己因为无过而免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如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注重教育投入。要知道,形成良好的教风、校风,就能减少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然而长期以来,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往往重被教育者(学生)轻教育者(教师),重一线教师轻后勤员工,形成一处紧一处松的状态。故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应全方位投入,尤其要注意每一位教育者,做到全员到位,管理到位,教育到位:校长室、政教处、总务处、年级组、学科组等全员到位,注重师德规范教育;教育管理、后勤管理、教师管理等到位,既正面引导教育学生的正确方法,又要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加杜绝;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教育工作到位,力保任何一处教育都不搞体罚。要使每一位教育者都认识到自身所从事的教育事业的神圣意义,自己所塑造的“产品”的重要价值。进而全身心地去热爱教育者,悉心感化被教育者。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教师与学校间的聘任合同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直接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审理。(×)
答: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首要的专有权利。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教师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允许范围内选择教材;(2)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3)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4)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教师在行使教育教学权时需要注意,权利的行使一定要在有关的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2.学术自由权。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发表意见的权利。学术自由对于大学教师尤为重要,因为学术自由本身就是大学的精神集中所在。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教师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分类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4.报酬待遇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的报酬和待遇是教师聘任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师在聘任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教师的报酬待遇主要由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三项构成。学校必须按照聘任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给付教师工资,同时,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三险一金”的有关经费,学校和社会也必须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教师解决医疗、住房、退休等福利待遇问题。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给予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简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是提高一所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的民主氛围,对学生民主观念的培养往往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主要是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管理、发展,以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以表决的方式决定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选举学校领导。6.培训进修权。教师有参加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在当前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日新月异。教师若不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内容,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因此,参加培训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一项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保证教师培训进修权的实现,为教师的品行进修创造便利条件。
最后,收集证据应当严谨。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种证据,以备在日后选用。其次,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一定要让证人在证言上签字,也可以利用录音等手段进行记录。确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收集证据,并要求公证机关对人证、物证加以公证,以增强证据的效力。
6、答:所谓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渊源,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决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时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的法律,但也并不是无法可依。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其次,收集证据应当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要合法。如学校以不准上学等手段威胁知情学生,要求其提供有利于学校的证言,这不仅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且在日后的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对该学生证言的可信性提出质疑,使该证言的证明力降低。另外有的学校为了胜诉,提供伪证,这更是要不得的,相关责任人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学业成绩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时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概括,包括测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
首先,学校应完善安全管理组织。目前,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组织上的空白和管理上的脱节。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有必要设置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中,也有必要设置专门的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其次,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针对目前学校安全工作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指导的情况,有必要尽快起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加以规范。同时,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也应当尽快健全校内有关学校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二,对旷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及时联系其监护人,及时查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像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班主任老师一定要在学生入学时进行监护人联系方式的统计,并尽可能多地掌握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于家长平时的沟通和紧急情况时的联系。学生旷课,一种可能是逃学,另一种可能是学生在上学的途中发生了意外。所以对于没有按时到校的学生,教师应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一方面可以及时遏制学生不良行为的苗头,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学生意外事故后果的扩大。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了《教育法》,其他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对学生的一些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答:按照《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学生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遵纪守法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同样必须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而不能有任何特权。
4.学校章程是学校按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学校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教师和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5.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替代未成年人作出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定,无需告知其本人。
(1)保证教师的素质和数量。实验是一项专业性的操作,所以学校的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一定要受过专门的教育或培训,使其能够熟练地进行操作和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由于实验课具有危险性,一般情况下,学校应当保证实验课上有足够的指导教师。
(2)实验室应当配备一些常有的急救药品和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沙箱等),一保证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8、我国《》和《》均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9、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___________罚款金额的标准给予处罚。
10、对于使用童工构成犯罪的,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得公正评价权,即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过渡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这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育机构应尽的一项义务。这一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学生在学期间有权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其二,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申诉和诉讼权,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受教育者身上的体现,是对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实施的法律救济。
1.学校是指经过教育行政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以实施针对人的教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法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制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严重的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受到侵害。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
1.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本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2.因为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绝对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2、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形式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等几种
2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不在适用一般的_____________原则,而要适用____________原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仍,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对于未成年人年满14周岁,并且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伤害罪论处。
23、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拥有对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主要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答:(一)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有: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6家长的支持和孩子的赞成。一些父母,总是觉得现在依然是“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时候,所以将老师对学生的打骂看成是理所当然的,是他们成才路上所不可或缺的一环,所以只要不会有大的身体上的伤害,除了默许,甚至还有些许的鼓励,至于心理上他们则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更有甚者,在很多孩子的心目中,也赞成老师对他们体罚,因为在他们,他们则将这个理解为一种鞭策,不然他们也不会时时地将学习记挂在心上,当然,也就不会有他们如今的成绩。
第三,法规和规章,即有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及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也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对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因此,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以申请人申请为前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4、答: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未成年人自己希望能够尽早挣钱;有的则是家长认为读书无用,还不如让孩子早点挣钱;有的则是极少数用人单位认为使用童工价钱低,好管理,所以诱使未成年人打工。
我国的《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均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如果杂技团、体操队等单位因为实际情况的需要,必须使用未成年人时,应当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才能招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而且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人介绍就业,并且禁止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能力。”
3、在学校安全工作实践中,____________是保证学校安全最明智、最根本、最重要的指导思想。
15、________________是针对其中具体的、特定的紧急事件类型而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6、对于因未成年人打工而不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应当由当地的行政部门出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8、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对使用童工行为逾期不改的可对其处两万元罚款。
9、有追查犯罪的需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代为开拆、查阅。
2、答: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3、答:1、定期安全检查2、日常安全检查3、季节性安全检查4、baet365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5、专项安全检查6、综合安全检查7、家长安全检查
4、答: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其一,校车适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其二,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准用校车的生产难以满足需求;其三,各地区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以及对一些不适应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也需要一个过程。
③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按照这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④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是依法治教的根本。《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它相抵触。《宪法》第十九条关于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规定是有关教育法规的最高表现形式。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当属无效。
第二,相关法律对其的有关规定。其一,《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该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十二条,其中直接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条就有三条,充分显示了该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侵权问题的知识。同时该法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直接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该归责原则与以往相比有了重大变化,所以教育工作者要充分注意;其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法律的基本法,依然发生着法律效力,其中规定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也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应当遵守的;其三,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对违法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其四,其他法律,比如: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17、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二,养成良好品德义务。养好良好品德义务是指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作为学生,必须要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学生行为规范,以品德高尚为自己的努力方向。
第三,努力学习义务。努力学习义务是指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作为学生,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具体来讲,学生应当按照上学、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勇于提问、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争取考试成绩优良等。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现象;
1、我国相关法律对父母等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侵害,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行为,可以责令其父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
⑤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部法律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国高等教育法》,这部法律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2.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baet365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6家长的支持和孩子的赞成。一些父母,总是觉得现在依然是“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时候,所以将老师对学生的打骂看成是理所当然的,是他们成才路上所不可或缺的一环,所以只要不会有大的身体上的伤害,除了默许,甚至还有些许的鼓励,至于心理上他们则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更有甚者,在很多孩子的心目中,也赞成老师对他们体罚,因为在他们,他们则将这个理解为一种鞭策,不然他们也不会时时地将学习记挂在心上,当然,也就不会有他们如今的成绩。
1、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为他们今后能更好地成长,这是关心,怎么叫违法呢?”。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个别教师认为违反《刑法》是违法,而违反《教育法》则不算违法。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4、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差生”。有的教师教育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认为这是一个简单实用的教育手段。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用自己的真心、爱心、诚心去对待每一个学生,这样,我们的学生会更加地爱老师、爱学习。让我们的师生关系更线.教师的专有义务都有哪些。
答:教师的专有义务主要涉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它以教育、保护、管理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主要目的。
答:(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主要有:1.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娱乐时间没保障。2.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学生身心。3.隐私权和通信自由被侵害,弱化教育成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
(3)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一定要有足够的责任心,提前检查好实验器材和药品,并在每次实验前自己首先动手做一下,以保证实验的效果和实验的安全。
(4)学校要在实验室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教师也应在每个实验前向学生交代好注意事项。
(5)学校的实验室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及时果断地采取适度的措施进行处理,以使损失降到最小。例如,发生触电事故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对受伤者进行抢救;发生化学性烧伤时,应当迅速脱去受伤同学烧伤部位的衣服,清除皮肤上的化学药品,并用水冲洗,再根据具体情况用相应的溶剂进行稀释、中和,并在前期处理后立即送医院部门救济。
遇到有未成年人打工的情况,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师应当对此及时制止。对于劝说无效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如果学生打工的原因的确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学校出于对学生的关心,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学生的学费予以减免、对学生进行资助,并帮助该同学争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等其他社会方面的资助。
对于因为打工而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还应当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家长、用人单位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当由当地的行政部门出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
第二,珍惜生命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要将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上,具体来说,当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师生的人身利益为重。现在价值观更重视人的生命,将生命视为最宝贵的东西。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价值,是学校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第三,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学习的安全工作中,要坚持防范于未然,消除事故隐患,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是实现学校安全最关键、最重要的战略。在学校安全工作实践中,预防为主是保证学校安全最明智、最根本、最重要的指导思想。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答:一方面为自己指明方向,明确目标。学习法律法规,可以解答教师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中常见的法律困惑,熟悉教育法制的基本价值取向,用教育法律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教育普法的基本目的。另一方面,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岗位上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14、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同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没有完成以为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15、学生在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所享有的申诉权和诉讼权,任何人不得剥夺或者无理阻挠。
(2)必须要有周密的计划,落实时间、地点、人员、责任以及突发实践紧急应对预案等,计划要同学生的年龄与行为能力相适应。
(3)建议小学生不要脱离教师的监管自由活动。中学生的自由活动也一定要有组织,结组进行,每组应由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强的同学带队,并且应对活动的区域、范围,禁止进行的活动类型,有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方式和教师的联系方式等作出周密的安排。
第四,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学习的安全工作中,要根据自身条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合理、高效地开展安全工作。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不能盲目地认为投入的资金和人力越多越好,这样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其他工作,也使教职工和学生为此疲惫不堪。学校的安全工作不能仅依赖以往的经验,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以科学的安全管理理论来指导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五,协调治理原则,是指学习的安全工作不仅需要学校内部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同时也要和社会、家庭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争取教育行政部门之外其他相关政府机关的配合。学校的安全单靠学校是无法圆满完成的,因此还需其他力量的支持,尤其是公安、交通、消防、防疫、城管、安全监督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2、答:学校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能否正常开展,素质教育的教育目标能否正常实现,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社会的安定团结,是社会和人民群众所关心的。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应为以下几点:
3、工作上的压力。班主任在工作中承受着层层压力:学校对你说,学校把五六十人学生交给你,你要将《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习规范》变成学生行为;总务处对你说,要管理好桌椅、门窗……你班损坏特别严重;教务处对你说,你班的学习成绩下降,你怎么管理的;政教处对你说,你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打架、赌博……;团委对你说,你班的公共卫生、寝室卫生、纪律,三操一活动的开展怎么差,是什么原因……。面对这些属于常规性的压力,没有正确对待,心理上发生偏差。当学生作出管而不服,说而不听或极为恶劣的行径时,老师可能会火冒三丈,把工作压力发泄在学生身上,其实教师这样教训学生,它的危险性更高,更容易给学生造成危害。
答:一方面为自己指明方向,明确目标。另一方面,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依法执行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5、答:“尚不够刑事处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定罪处罚的情况,如偷窃、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二是有的虽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尚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者不属于刑罚处罚的范围,如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等。
1、答: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首先具有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一般性权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教育法》等法律对于学生这个特定的群体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权利,如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等。
1、答:一方面是最强学校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个岗位的教职工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学校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个岗位的教职工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学校安全。
5、升学考试的压力。在素质教育的今天,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认然是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因为社会都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君不见一但高考、中考结束铺天盖地的广告、电视的点歌、家长的颂歌、学校的庆功会、上级部门的表彰会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宣传。在此背景下,学校为了生存只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将这一重担压在教师身上,并将之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
2、答:一是容易引发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二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3、答: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的人身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和肖像权、名誉和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获得学业资助权,即学生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和社会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贷、助学金是为了保障学生享受受教育权、让贫困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和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贷、助学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为主渠道,同时国家鼓励学校、企业、社会团队、行业与个人对学生提供资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经常有学生因为危机、成绩差等原因受到批评、管教。但如果我们对学生批评、管教的方式不妥的话,很容易伤到小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自暴自弃,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更是如此。所以学校和教师对这样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管理的同时,对他们也要报以关心和热情,同时在班级中也要注意提醒器学生不要歧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6、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应该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8、未成年人偷拿、故意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须按犯罪处理。
19、对于未成年人结伙滋事,一般参加,或者受胁迫、威胁等参加的,不视为严重不良行为。
(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严重的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受到侵害。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8、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遇到雾、雨、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9、校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1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首先应该告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后再对受伤学生进行救助。
12、____________以及其___________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____________。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为他们今后能更好地成长,这是关心,怎么叫违法呢?”。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个别教师认为违反《刑法》是违法,而违反《教育法》则不算违法。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注重教育投入。要知道,形成良好的教风、校风,就能减少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然而长期以来,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往往重被教育者(学生)轻教育者(教师),重一线教师轻后勤员工,形成一处紧一处松的状态。故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应全方位投入,尤其要注意每一位教育者,做到全员到位,管理到位,教育到位:校长室、政教处、总务处、年级组、学科组等全员到位,注重师德规范教育;教育管理、后勤管理、教师管理等到位,既正面引导教育学生的正确方法,又要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加杜绝;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教育工作到位,力保任何一处教育都不搞体罚。要使每一位教育者都认识到自身所从事的教育事业的神圣意义,自己所塑造的“产品”的重要价值。进而全身心地去热爱教育者,悉心感化被教育者。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3、工作上的压力。班主任在工作中承受着层层压力:学校对你说,学校把五六十人学生交给你,你要将《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习规范》变成学生行为;总务处对你说,要管理好桌椅、门窗……你班损坏特别严重;教务处对你说,你班的学习成绩下降,你怎么管理的;政教处对你说,你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打架、赌博……;团委对你说,你班的公共卫生、寝室卫生、纪律,三操一活动的开展怎么差,是什么原因……。面对这些属于常规性的压力,没有正确对待,心理上发生偏差。当学生作出管而不服,说而不听或极为恶劣的行径时,老师可能会火冒三丈,把工作压力发泄在学生身上,其实教师这样教训学生,它的危险性更高,更容易给学生造成危害。
答:(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主要有:1.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娱乐时间没保障。2.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学生身心。3.隐私权和通信自由被侵害,弱化教育成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
1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________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收到伤害后,实行________________。
18、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的主体范畴只能限定为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即________和___________。
2、观念的陈旧、落后。体罚现象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一方面反映教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中国教育思想“严师出高徒”的表现。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非人道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有的教师直言不讳地说:“不打,哪能教育”、“打人也是一种教育”、“不打不成器”、“不打何已成规矩”。尤其是农村中的一些中小学,有部分教师至今信奉古训黄荆条子出好人,不打不成材的陈旧思想和观念。我打他是为了他好这是在帮助他,他的父母还要感谢我。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反差:身在二十一世纪,网络现代化、知识一体化的今天。传授着现代文明的科学知识,却信奉着十几世纪甚至几十个世纪前的教育观。很难想象一个在黄荆条子鞭策下的少年还能成长为具有优良品德的劳动者吗!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园的绝对权威不容冒,而他们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则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4、学校安全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其组织上的保障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的保障和_________________的保障。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__________________。
7、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_。
14、建立预案编制小组、预案编制材料的收集、学校内部风险分析、预案的撰写、预案的修与维修
第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前,学校的法制教育、心理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应试教育以外的教育教学内容亟待加强。例如学校的法制教育绝不应是一时的,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应只是在表面上做文章,搞一些花架子,而是要真抓实干;教育的形式不应只停留在一些老路子上,而应丰富多样,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的内容部应被应试教育所束缚,而应重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13、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或谈判,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14、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应当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即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材料的权利,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这一基本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并且每一个学生都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平等权利。
答:1.依法执行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2.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答:(一)体罚的种类: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教鞭抽;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更有意思的是体罚手段还有别的“雅称”: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所谓给点教训;学生自己打自己——可谓自己告戒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名为反醒、反思;讽刺、挖苦等语言为主的——名为“心理疗法”……
1、答:首先,安全第一的原则,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将学校的安全工作放在一个首要的位置。当学校的安全工作与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以学校的安全做为重。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措施优先于其他部门的决策;学校安全专用基金划拨优先于其他费用支出;安全知识教育优先于其他教育教学;安全检查和考评在学校考核工作中应占有重要的权重。学校安全既是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一个基本目标,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的一个基本保障。
5、升学考试的压力。在素质教育的今天,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认然是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因为社会都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君不见一但高考、中考结束铺天盖地的广告、电视的点歌、家长的颂歌、学校的庆功会、上级部门的表彰会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宣传。在此背景下,学校为了生存只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将这一重担压在教师身上,并将之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1)一般条件。一般条件是申请人提起教育行政复议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所有的教育行政复议都要符合条件。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时间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1、_____________可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12、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_____________,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答:一、(1)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教师对学生采取罚站、罚跪、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严重伤害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也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偶尔轻微体罚学生、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属于违法行为。(2)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baet365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答:(一)体罚的种类: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教鞭抽;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更有意思的是体罚手段还有别的“雅称”: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所谓给点教训;学生自己打自己——可谓自己告戒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名为反醒、反思;讽刺、挖苦等语言为主的——名为“心理疗法”……
5、答: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7种。在收集以上证据的过程中,学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因为证据本身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收集物证,日后便很难得到。而且,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学校如果不及时收集有关目击者、知情者的口供,日后再去收集时会遇到很多麻烦。
除了以上三种基本义务之外,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措施。学校为了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于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例如:很多学校都规定学生要爱护公物、接受门卫管理、爱护环境卫生等具体的规章制度。这些校规校纪有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矫正不良的行为倾向,学生如果违法这些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3.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二)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答:违法行为:1、超越职权,如:乱收费;2、滥用行使职权,如:处分学生或开除学生。纠正与防治1、加大监督;2、加大监查。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答:1、因为管理疏忽导致学生伤害;因为学校校舍或设施不合格导致学生伤害;因为学校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因为学校管理混乱印发学生伤害事故;以格式合同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以不当方式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违规对学生收取不当的费用;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出租、挪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