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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5 14:59:44
baet365官方网站律师专业能力的成长有赖于对每一个案件的总结和思考,每做一个案件都收获一些知识点,长此以往律师专业能力一定会更强。baet365官方网站本文即是对本人前些天庭审的总结和思考,baet365官方网站作文以记之。
这是一个信息公开的案件,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baet365官方网站为了查明开发商在支取预售资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因此我们要求被告公开预售资金监管明细以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被告答复一方面称自己进行了检索,但发现当地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没有相应的查询功能,因此检索不到相关信息,因此得出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我们要求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对基础信息加工、分析,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信息不予公开。
很显然,被告的答复前后矛盾。对此我提出疑问,之后在法官的追问下,被告当庭确认其答复作出的结论应当是该信息不存在,而非不予公开。那么接下来庭审的争议焦点应当是“被告是否尽到相应的检索义务”。因为如果被告尽到检索义务的话,得出不存在的结论没有问题。如果被告没有尽到检索义务的话,那么得出不存在的结论便是有问题的。
但是当时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比较宽泛,是“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应当被撤销”。如此总结其实也没有什么问题,不过也沿袭了之前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的发问,而我针对这个问题的作答以及后来争议焦点的总结阶段,现在回想起来表现还可以更好。
法官:原告,被告公开你要求的政府信息,前提是被告有制作或者保存这些信息,你认为被告是否有保存或者获取相关信息?(法官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就是觉得如果被告都没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话,又如何提供呢?自然也就不存在检索不到位的情况)
我(当时的回答):原告认为被告获取了相关信息,因为被告、开发商以及监管银行之间会签订一个三方监管协议,他们之间信息是共享的,而且被告对于涉案项目负有监管职责,自然在履职的过程中获取了相关的政府信息。
事后想想,当时反应还是不及时,没有捋清楚这个问题。以至于后来总结争议焦点的时候,我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案件的进展显得有些被动,无端增加了一些风险。因为一旦法官认定被告根本没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话,关于被告是否尽到了检索义务的话题,也就失掉了辩论或者讨论的必要。
我这么回答可能更好:第一,对于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被告是否获取或者保存,其举证责任在被告,而非原告,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并不掌握相关信息;第二,被告已经针对原告的请求,进行了检索,说明被告认为自己是获取了相关信息的,最起码是有可能获取这些信息的;第三,即便原告也有义务举证,那么原告认为被告是获取了上述信息的,之后便是我庭审当中回答的内容了。
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聚焦在“被告是否尽到了检索义务”这个方向,而非“被告是否获取了相关信息”。
所以,对于争议焦点总结方面,我当时应该提出反对意见,建议将争议焦点总结细化为“被告是否尽到了检索义务”,如此便有可能绕过法官的疑惑(被告是否获取了相关信息)。
从这个图可以清晰的看到(从下往上看),判断被告得出“信息不存在”的结论是否正确,需要先判断被告是否尽到了检索义务,而判断被告是否尽到检索义务,需要先明确被告在履职的过程中是否获取到相关信息,最起码有可能获取到相关信息。所以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没有找土地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因为土地部门根本不可能获取到预售资金账户相关信息。
我们之所以找住建部门要求获取相关信息,正是因为被告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以及支取方面负有监管职责,因此在履责的过程中是有可能获取相关信息的。只要有一定的可能,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应当聚焦于“被告是否尽到检索义务”这一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