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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baet365官方网站系形成

时间:2023-04-16 03:09:39

 

  baet365官方网站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3月10日,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庄严宣告,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表示,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所引发的思想观念冲突,尤其是关于私人所有权方面的观念冲突,其激烈程度是近年来少有的;而该法在这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上的坚定态度所体现的改革开放精神,同样也是罕见的。

  从2010年4月29日到12月1日,经过7个月等待,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终于要正式实施了;从原来的35条增到42条,从原来的4000多字增到6000多字,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蕴含的变革丰富而重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婚姻、收养、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保护被征收户利益,例如,先补偿、后拆迁,只能为公共利益才能征收,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等。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09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比上年有较大的增加。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更是使这种老百姓最经济的化解矛盾方式有了法律的保障,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再也不能随意反悔,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baet365官方网站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新《条例》立法的最大亮点。不仅体现在立法内容上,也体现在立法形式上。

  2009年8月27日,“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这两个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在中国存在了30多年且令人望而生畏的法律术语,终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详解】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后,“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全面淡出了现有法律体系。

  【其他】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而在此前的两个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废止了8件法律。上述举措旨在解决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baet365官方网站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详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与真正实施拆迁有关的两类机构,baet365官方网站一类为拆迁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它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开发商,它可以具体实施拆迁;另一机构就是由拆迁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

  【其他】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规章、修改《城建监察规定》、《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等规章。

  7件行政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实际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如《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新劳动法实施后,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详解】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包括:《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其他】修改内容包括,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作出修改。此外,为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饱受疾病痛苦,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危害社会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前列,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家已就精神卫生立法。与现实相对应,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事实上,早在1985年我国就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法律迟迟未出台。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解决严重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治疗(强制医疗)问题。

  2007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公开预算决算报告信息,2010年,74家国务院部门公开预算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还不到部门总数的一半。在已公布的预算中,老百姓高度关注的“公车消费、公费出国、公务接待费”等信息难觅踪影。

  预算的科学合理、完整统一以及公开透明,备受社会关注。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了预算法。15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违反预算制度的处罚性规定不具体、不严格,预算本身缺乏科学、合理的定额和标准,“预算外收支”情况存在多年。

  国务院公布了“新拆迁条例”,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限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力例证。当前的问题是,一些地方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一些行政机关强制手段失之于“软”,对有些违法行为难制止。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与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1999年3月,有关部门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并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其中关于“行政强制由谁设定”等核心问题的争议,是法律未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曾经,为了确诊患上尘肺病,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最近,“苹果中毒”事件,再暴露国内职业病防治软肋。每一次职业病危害发生,都是一种警示:诊断难、监管难、获赔难等亟需重视!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起实施,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如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要分析职业史等,这相当于给职业病诊断设置了“门槛”,也是导致类似张海超这样的农民工鉴定无门的直接原因。

  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在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是可以预料的,有些是难以预料的,既要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立法工作的任务不会减少,难度也不会降低。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新的显著进步,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的立法工作如何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大量工作要做。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参与立法的愿望越来越高,这对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可能难以适应新形势,甚至可能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完善。有的法律规定,当时搞得比较原则,实施一段时间后,经验不断积累,认识不断深化,有条件修改得更具体明确一些、操作性更强一些。

  要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虽然有一些是创制性和先行先试的,但大量的是为法律配套的。今后凡新制定和新修改的法律,其配套法规要与法律草案同步起草,力争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以更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抓紧研究制定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

  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问题相当突出,我们提出“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始终强调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成熟一个就制定一个。

  30多年来,我们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对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总结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推进,经历五个发展阶段。

  特点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制定了一批适应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法律;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不断健全。这些重要进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特点是,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立法工作总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对宪法作了第三次重要修改;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总体研究,提出落实立法工作总目标的任务和措施;制定立法法,使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经过努力,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特点是法制建设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立法机构重新建立或者恢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急需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现行宪法,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宪法基础;初步确立了符合国情的立法体制。这些显著成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开端。

  特点是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方面的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经过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特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对宪法作了第四次重要修改;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迈出新步伐;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经过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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