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8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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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7 10:46:57
baet365《刑法》,不是说让医生挥舞着“医闹入刑”的条例去给医闹看,而是指刑法第335条:
《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如果处理医疗纠纷,可能用得到。
各级法规,包括国务院出台的、卫计委出台的、你们省出台的、你们市出台的等等
所以,各位医务人员,虽然大家很忙,还是得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看看这些文件,虽然各级法律法规有些时候并没有什么卵用,但有的时候却又很有用,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当然有时会遇到法律与现实冲突,法律与医疗冲突,自家性命与法律冲突,这些情况就自求多福吧。我的观点是先保护好自己,才可能有余力保护别人。
因为有朋友提到讲法律不如转身跑管用,所以多说两句:对医务人员来说,学法律的目的,绝不是要和医闹人员讲法律。
当对方威胁『上法院』或者『送你吃牢饭』的时候,你会知道,对方不过是虚张声势而已。没有必要留下来虚与委蛇、服软讨饶,留下不利于自己的口头或书面证据。
当对方用暴力威胁需要服软的时候,知道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字可以签,哪些话哪些字据会对你不利。
知乎上有很多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人吐槽,其实还是非常值得一看的。
农民伯伯见义勇为,英雄救美,追打一个带凶器的惯犯。后者有前科。追到无人之处,惯犯跑不过,转过身,丢下凶器打算认怂,被农民伯伯当头一锄头撂倒。卒。
农民伯伯很兴奋,把整个过程原原本本给警察叔叔讲了一遍,把惯犯认怂服软的样子描述得栩栩如生。
不只要知道哪些法律会保护自己,还要知道哪些法律会限制自己的行为,而后者的灰色地带,往往会起到保护的关键作用。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
这一条强调了术前谈话的重要性,你可以手术的哦,手术有风险的你知道不啦baet365,不手术你可以这么治的,治不治的好我不知道的哦。来来来,做手术的话看看这个单子,确认好签个字,不要赖账哦。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要开始甩锅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前两天游上海长海医院两名实习生代签手术同意书抢救病人生命的新闻,真的希望有更多法律保护医务工作者的事业生命。
跟我说说,什么叫不必要,漏诊算谁的!责任谁来担!做多了,说过度医疗,漏查了,家属来闹。不行就全套。
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注意啊,两个可以,找谁呢?当然谁有钱找谁!赔的多,谁有钱又怕事?医院呗!医院的入口把关一定要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意思,患者想告医生是吧,你要告,拿出证据来。拿不出,你败诉。这样由于广大患者缺乏医疗常识,不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往往在医疗诉讼中吃亏。而医院往往与鉴定机构关系密切,受到庇护。
2001年12月21日-2009年12月26日 大量医疗诉讼的,特定背景下
出台,体现了法律对患方的倾斜。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患者觉得医患之间存在问题,医院有责任,我要告你,但我又不懂,怎么办?责任倒置,你证明自己没有错误,如果证明不了,赔钱!大家要知道,证明没有错误是很难的,所以这一时期医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
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结合以上两条,
院方都要承担责任的。什么叫推定?我认为你有错,你也是有错!这不搞死人嘛!俗话说做的越多错的越多,那我不干好了吧?看下一条。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不干事,造成损害也有责任!
这个药一天吃一粒哦,不是顿顿吃哦,说明书上写了哦,医生没说哦。患者回去当感冒药一天吃了三次,挂了。医生有责任!谁让你不提醒的,没有尽到义务!(药物说明书中写着剂量,过敏反应以及“谨遵医嘱”。但是,有些人不识字,现在谁还觉得会有文盲?或者不清楚饭前/饭后服用。极有可能造成胃肠道副反应,甚至穿孔危及生命等等情况)
医生你好凶,态度不好,你竟然瞪我!吓死宝宝了,不行,不行,心脏病犯了。医生你赔钱!开玩笑的(开始好好说话,比如在教学医院,见习医生在未经女病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医生体格检查的时候,看到一些不该看的,病人有权要求赔偿)
上邪!医生没法当了。患者看个病,花了10万,医院赔了20万。该怎么办呢?军师自有妙计。
不可以模棱两可,要知道真正打官司病历是物证,但是这个物证对医生是有好处的,因为他是医生写的。病历可不可以改,法律说不可以,我没说。为什么要建立保管与借阅制度?假如要打官司了,患者说我要拿病历。这时候你给他,百分之百败诉。因为太容易找出错误了。这时候你要说,病历可以给你,但是我们医院有规定,要经过审批,不能谁说看就看,不是乱套了,你也不要着急,我这就给你办这个事。这时争取的时间你知道该干什么的。
。具体保存方法参照病历。为什么我要说监控baet365,除了病历这个物证之外,监控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有纠纷在监控下处理,保证看清楚谁的责任,不要百口莫辩,ICU监控管制,是因为很多家属以抢救病人不利为理由,索要赔偿,医疗人士知道,对于没有希望的病人也是要抢救的,但是抢救责任是否尽到,经常被抓小辫子。
王某在某医院输液过程中,出现寒颤、心慌、大汗等症状,医院发现后即停止输液。输液反应消失,但医院未将残留药液及输液器械留存。后王某死亡,状告医院与输液有关。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封存病历,导致无法鉴定承担主责,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36万余元。
现场实物封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2008年7月4日午12:30,谢某自感身体不适来到某医院就诊,自述头痛,呕吐一次,医生刘某检查后说:“你血压很高,200/100,需要马上打点滴”。病历记载:“
”并开具了打四瓶药水的处方。第一瓶药水并没有打降压药。打针约2小时至15时20分,最后一瓶药水也打完了。发现谢某脸色发白,呼吸困难,便马上联系上级医院并呼叫救护车,在送上级医院途中谢某死亡,死者亲属便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科尸检报告,
1、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谢某的诊治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并针对患者病情进行了相应的观察和护理,履行了恰当的职责;
2、医方对患者处方用药未违反医疗常规,所采取的治疗措施不会加重患者病情和促进患者疾病转归恶化;
3、患者小脑及第四脑室出血量大、病情危重、转归迅速、抢救困难、病死率高,死于枕骨大孔疝压迫延髓致呼吸循环衰褐,系患者本身疾病转归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方虽然履行医生职责,对患者谢某进行了必要检查和治疗,处方用药未违反常规,但未全面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作为患者,由于疾病自然转归、病人体质差异、医疗技术等原因,患者选择医疗机构治疗并不意味着生命健康风险转移。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及尸检报告均认为其死亡原因为小脑及第四脑室出血,枕骨大孔疝压迫延髓致呼吸循环衰竭,故患者谢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如下:
1、死亡赔偿金90250元(上一年度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2.5元/年×20年);
2、丧葬费 9855.48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642.58元/月×6);
1.在未确诊情况下不能急于治疗,即使情况紧急需要治疗,也需向患方说明病情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3.不构成医疗事故或疾病的自然转归不能完全成为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患者知情权保障也十分重要!
2009年2月18日上午,郑某到某院就诊,护士王某为其青霉素皮试,皮试注射后郑某称手脚和口中发麻,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叫来医生对郑某进行输液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区卫生局向患方送达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告知书,告知有权尸检,患方未尸检,
患方诉称:社区医生王某明知其不具备抢救条件而对郑某实施输液及青霉素注射,导致郑某输液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在违背患方线万元经济补偿。现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等15万。
医方辨称: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医生王某与患方达成补偿4万6千元和解协议并已支付3万元,该协议未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死者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认为是医方过错所致,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双方达成补偿4万6千元和解协议且已支付3万元;针对患方提出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郑某之死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该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但鉴定所将相关材料退回,回复:“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郑某之死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患方放弃尸检而无法鉴定确认,未尸检所致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方承担;医患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有双方签字按印,形式及内容合法,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应按和解协议补偿原告4万6千元。王某已支付3万元,尚应向支付1万6千元。原告称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和解协议履行。
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袁女士2005年9月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患有尿毒症、急性胆囊炎、糖尿病眼病、肾病、冠心病等病症,需定时透析。11月一天早上,其丈夫韩先生为她洗刷完后下楼买早点,十几分钟后回来,发现袁已不在三楼病房。开始以为她去别的病房串门,当时袁眼睛已部分失明,不太可能走远。结果当他到病房楼下过道查看发现袁趴在地上已死亡。警察赶到现场侦查,排除他杀可能。袁女儿说,母亲得糖尿病快十年,病情恶化并发尿毒症,眼睛几乎失明。母亲得病很痛苦,也说过“受够了,不想活”之类话。袁丈夫说,袁平常要打很多止痛针,可能是因为病情加重疼得受不了,才选择跳楼自杀。事后不久,患方起诉至区法院。
袁所住病房楼建于上世纪50年代,病房与阳台间隔一道拉门,阳台护栏高度为90厘米。袁家属称,1987年和2005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医院栏杆建筑不符合标准,不排除袁因阳台护栏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坠楼可能;且医院护理上存在疏漏。故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6万余元。医院称,事发病房符合当时建筑标准,医院对袁实施的是二级护理,护理没有瑕疵,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据同病房病人家属陈述,事发当天早晨6时左右,护理人员曾给袁测量过血压,而事发之时是上午7时左右,说明事发前1-2小时内护理人员已尽相应护理义务。医院对袁某护理服务不存在瑕疵。虽然1.05米阳台护栏高度一定比90厘米更科学、合理、安全,但医院在阳台护栏上的安全隐患与袁自杀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故驳回患方起诉。死因不能确定二审全部改判
患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医院病房仍正常使用,就应当对公众安全负责,达到国家最新安全标准。袁作为一个重病号有厌世情绪是自然反应,并不代表其死亡一定是自杀。袁死亡应不排除意外坠楼可能。医院在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同的附随义务,存在过错。医院行为与袁某死亡间有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袁应对其自身安全负责,对较低矮阳台护栏,有能力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并规避危险防止事故发生。故死者本人存在一定过错。虽然袁生病及服用药物导致视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医院也对其进行了二级护理,但对病人监护及护理责任病人家属也同样应予承担。事发时,袁家属未在病人身边陪护,上诉人在监护方面存在疏忽,亦具有一定过错。
1.注意证据保存与搜集。如经家属签字的告知书、病友证言、患者坠楼现场照片或录像、病室或患者身上遗书、病历资料等可能证明患者确系主动坠楼,医疗机构已尽应尽义务的证据;
2.精神病专科医院外的医疗机构,没有限制患者活动场所和范围的权利,更不能在门、窗和阳台上安装护栏、电子眼,如何控制风险?
对患绝症或难以治愈的疾病、受病痛折磨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患者,加强情绪疏导和心理变化观察,对有轻生念头和自杀倾向者,特别注意凌晨、午休时间监护,同时书面及时告知家属对患者除治疗之外的人身安全担负起监护责任;
3.对高危患者做好临终关怀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定期聘请心理医生全面评估患者严重程度;对不具备精神病专科治疗条件资质的医院,一旦出现精神异常病人,必须立即请精神科医生会诊处置,必要时转往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
4.对晚期癌症、血液病等重症患者有可能主动放弃生命的高发群体,尽可能将肿瘤、血液科等病区设置在住院楼低层,减低坠楼可能;完善高层病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阳台护栏高度须达到建筑规范要求。
住院病人住院期间临时请假回家酿不良后果纠纷时有发生,医院常采用写请假条:“本人在临时离开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情况均与医院无关,如发生意外,本人自愿放弃起诉医院的权力”。
医患关系属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病人入院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便告成立。住院病人临时离院外出,医院要求病人写假条,属医疗服务合同基础上新的合同补充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故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无效合同条款。法律建议:
2.如遇住院病人请假外出,患方提交请假条,由医方审核是否可以外出,如果病情严重不宜外出,批示:“暂不准予外出”。私自外出后果患方承担;
3.如审核认为可以外出,签订《协议书》:向患方告知患者病情、请假时间、注意事项、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善意提醒义务)(如糖尿病、肝硬化饮食注意,高血压、视网膜脱落复位患者活动注意。某肝硬化伴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前一天外出到饭店大量进食高蛋白食物后昏迷直至死亡)
4.拒绝病情不稳定患者外出,患方坚决要求,应当由家属陪同,并书面告知前述要求。约定医患双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指定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病历中如实记录患者外出情况,不能虚构患者在院记录。浙江某医院虚构患者住院记录,结果患者外出期间死亡baet365,加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