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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论文合集12篇baet365

时间:2023-05-07 10:47:06

 

  baet365官方网站新课程理念要求高中政治课教学重视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律及其制度的统称,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是对公民的最基本要求。违反道德原则和纪律规定不一定违法犯罪,但违法犯罪必然违反道德原则和纪律规定。对高中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重要的是要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1个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时甚至很激烈;国际、国内的各种敌对势力还在对我国进行各种破坏;形形的腐朽思想的影响还存在;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也在随时随地影响着我们;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以至刑事犯罪等均较严重,高中学生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行为触目惊心。从内因来看,十五、六岁的时期,生理和心理处于少年向青年的过渡期,出现了独立性和依赖性、物欲的增长与经济来源的不足、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发展与道德法纪观念淡薄等矛盾。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和教师忽视对这些矛盾进行正确的导,有的学生因而走卜违法犯罪的歧途。要引导这些矛盾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需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懂得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努力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将“学法”纳入自己的日常学习范围,坚持经常学习;树立守法的观念,初步懂得依法办事的道理;确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荣辱观。

  高中学生从家庭、学校、社区逐步走向社会,活动范围愈来愈大,所处理的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愈来愈复杂,许多间题己经不能只靠道德和法律约束,而是要求按照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特别是高中学生在进人中学阶段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不仅需要确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而且在实际上也逐步进入全面“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阶段。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法制保障。教育中学生树立基本的法制观念,要求他们做到“有法必依”,引导他们从法制高度明确是非、规范行为,使他们懂得什么是“法律责任”。如在学习《对人民负责》这一内容时,要注意必要用全面的事实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我们的政府,学会正确处理公民与政府的关系,让学生现代法治观和正确权力观。让学生以了解政府、评议政府和感受政府的作为为途径,回归学生生活,回归社会生活。

  在具体的教学中,学生可以对法律问题说出自己的某种看法。这些问题一般都是与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道德方面的问题,比如个人的理想、信念、志向、情感、忧虑等等;或者是爱情、婚姻、友谊、性、职业、工作等等。对学生的价值观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如贫困、吸毒、自杀、战争、罢工、种族主义、等等,也是学生发表看法、表达观点的领域。学生阐述自己的看法可以是与教师交谈。

  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是“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尽的责任。一个人不仅要按道德和纪律行事,而且要按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事情才能办得顺利。

  随着年龄的增长,中学生应逐步树立同社会主义法律规定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要引导他们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规定既是义务同时又是权利。如:在教《政治生活:崇尚民主与法制》时,要让学生正确理解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说明分析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从而体会社会七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定坚持人民民主的立场。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既是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要帮助学生理解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条件的、受限制的,没有条件且不受限制的权利和义务是没有的;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正是对他人权利和义务的尊重,是对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尊重;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造成许多危害,甚至走向反面,导致犯罪。

  1.1 范围的界定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是指其学习的专业不是法学(律)的学生。相对于那些以法学(律)作为自己专业的学生而言,该部分学生的法律课程学习可以界定为非法学(律)专业法律教育。

  1.2 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对于学习法律,不单单是要求法学(律)专业的学生要学习,更宽泛意义上讲,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学习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应该拥有那些权利,并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在高校学生中对于那些虽然其所修专业不是法学(律)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有些专业和相关法律知识紧密相连,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好,其专业知识一定不能很好的发挥。

  2.1 法学理论知识相对比较薄弱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而言,其法律知识来源可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各种媒体对法律知识的传播,包含视听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另一条重要的来源是在人们日常行为互动和语言交流。这两种方式是潜移默化的,但大都停留在案例情节的描述上,对法学理论讲解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基础理论掌握比较肤浅。

  2.2 法律知识掌握的“碎片现象”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不全面,往往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过程中,你会发现有些学生对于某条法律规定记得比较清楚,但关键到了具体运用的时候往往只能机械的套用,对所学知识不能融会贯通。

  2.3有些学生对法律条文只是机械的死记硬背具体法律规范是特定的时间段内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 这要求在法律条文学习时不能忽略了具体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动机和立法目的。不但如此,法律现象还和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自然资源状况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因此,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只停留在文字表面。

  2.4 惯常性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冲突由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全面性,考虑问题又很少能从法律层面上理性分析,把问题解决感性化、简单化。在对生活中发生的法律事实,往往只是从惯常的思维角度来考虑问题。

  3.1 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以贴近现实生动有趣案例讲解抽象的理论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而言,比较苦涩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是一件比较让学生头疼的事情。如果老师在课堂中就理论而理论的讲下去,学生会感到老师讲的枯燥无味、脱离现实生活太远。因此,对于理论讲解,最好能用大家都能理解并且贴近现实的案例来说明。

  3.2 日常授课时自觉把知识点前后联系、融会贯通法律规定往往是比较复杂的、相互交叉的,对于同样的法律事实可以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规制。根据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同。这就需要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要融会贯通。

  3.3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法律教育不仅仅向学生讲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应带领学生深刻探究、领会该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动机和立法目的。

  3.4 鼓励学生独立性思考,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法律条文在特定的时间段特定的情形之下是固定的。但这并不意味它永不变化。随着社会状况的改变、情形的变更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纸面上有些规定或者规范是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更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不但要让学生掌握现在有效的法律规定,对某些规定或规范将来的发展趋势也要有所涉及。由此,对有些案例或现象不但要从现实的层面来分析,还要从法律应然角度来分析。在案例分析中,只要学生言之有理,论述有据,层次逻辑分明,都是值得肯定的,而不能简单的判定其对或错。

  3.5 侧重法律思维的培养对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是让学生在分析案例时注重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摒弃从感性出发判断问题的习惯。在课堂中要举典型案例来逐步培养学生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问题的习惯。如在对生活中出现的悬赏广告的分析中,让学生明白有时传统的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会有冲突,不能简单的运用惯常思维模式解决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教育受到各方关注。作为一名大学生,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现在针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教材也层出不穷,但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方法的论述比较少,希望本文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课程教学方法改进有所帮助。

  在教学机构尤其是高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和法学教育改革中,要做好重点的分析。找到重点之后要针对现今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在教学改革中要做好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三大方面的准备和改革工作。还要在这之中融入更多实践性的内容,做好与社会之间的融合,做好理论与实际的融合,培养专业的、实操性强的法律执业者。

  法律的实践性通常都表现在法庭之中,在法庭上,无论是对于法官、陪审团、律师来说,都需要完备的法律理论知识作为基础的支撑。在法庭上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作用。为学生提供法庭模拟的教学条件在高职学生以后的法律生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很多学校,虽然已经越来越重视法庭模拟教学这个实践性的法律教学手段,但是学校只是为学生偶尔或者定期提供法庭模拟,并没有把法庭模拟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常规课程来进行设置。学校在能够合理设置法庭模拟的课程时间之外,在法庭模拟的课程之中,要让学生站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不同角度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也要让学生亲自写法律文书,进行辩护,从而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法庭模拟,确实能够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更需要学生亲身参与到案件中来,才能够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能力。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件,依靠一些法律组织或者维权中心,又或者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方式,让学生从真实的案件中不断运用曾经学过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还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法律知识的不足之处,明确未来学习的重点。

  证据是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证据多少,证据可信性,证据保护,都在法律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有的时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学生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人,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审查都要在学校进行培训。对学生进行证据培训工作时,可以依据刑事和民事两大类进行教学的工作,学校还可以开设证据教学的实验室,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审查的过程,提升学生的操作能力。

  通常学校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高分的人才,认为分数才是衡量一个人能力高低的标准。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种教学目标也要进行改变,尤其是在法律教学之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在现今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要求下,要对法学教育中的教学目标进行反思的同时也要做到改革。就是要改变以前分数至上的教学目标,将教学目标转换为培养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都较强的法律职业人员。学校教学目标的转变对于培养更加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教学内容是教学工作最主要的内容,也是学校教师向学生传递的知识内容。法学教育中,教师最看重的是学生对于法律条例的理解,教师给学生提供了很完善的学习理论知识的时间却忽视了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运用。所以在教学内容的改革上,要将实践课程放到与理论知识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教学内容的结合。

  教学方法的改革,也是教学模式的改革。传统的学校法学教学之中,虽然学生进行了知识的学习,但是学生没有进入到角色之中,学生无法体会到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以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一改以往“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改革就要改变这一缺点,为学生提供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加强师生之间的教学互动,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想要学习的内容和学习的难点,学生也能够对学习情况与教师进行反馈。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案例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之下,学生要自己进行案件的分析理解和辩护,不仅锻炼了口才,更锻炼了逻辑思维能力。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非常漫长,在现今发展形势下,法律教学改革愈加重要,无论是普通学校或是高职学校,都要做好教学目标、内容、方法的改革。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在毕业之后更加快速和高质地融入到法律实践中。

  在不同向度上展开的这样两类“科学式”努力之间,可以发现,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相同。区别,是就对某类意识形态内容“产生一般性影响”的态度而言,应该说,这已日益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相同,是就两者都以为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这一广义文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拥有“科学资格”而言,[6]相对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后文,我将不讨论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一般性指引”问题。这一问题,与本文论述的主旨关系不大。我将深入研讨两类“科学式”努力的相同之处,即一种相信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可以获得“法律科学知识”的观念。[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 [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通过全文的阐述,我将论证一个观点:具有普遍意义的所谓“科学”的法学知识是难以存在的,法学知识不可能成为法律现象的精确图解(即使是近似),法学知识正如法律现象本身一样,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产物,其可以而且只能、甚至应该成为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无法独立自身。不过,我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9]但是,“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应该是极为鲜见的。而且,我的观点暗示了,在“法学知识无法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和“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逻辑通道。前者论说的纵深推进(当然是方向之一),就是后者言述的自然浮现。我将提供一种可能是较为独特的论证进路以说明这点。这一论证进路的根本要点(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将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词以及其他诸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后文对此将作详细解释)凸现出来,并经此,而且以此为根基,将法学知识谱系和实践中法律知识[10]谱系置于同一平台,使两者在重要意义上呈现为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11]同时,我将某些其他论证要点(相对而言不是根本性的)最终嫁接于这一根本要点,从而,在另外方面,展现渐次深入的论说层次。我还需事先申明:因为“科学”一词的使用在人们通称的社会科学中已成惯例,而且,“科学”语汇使用以及“科学意识形态”运作的成效,在除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12]是本人现有知识和分析能力所不能把握的,所以,本文的论证,将仅仅限于法学与法律的语境。我相信,社会科学各科之间可能存在着共性。但是,我的确认为,而且将要深入阐述,法学知识的独特根基与秉性,极为可能使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无法分享“科学”这一荣誉(除非对“科学”一词作出另外的界定说明,比如“仅仅进行精湛的理论分析就是科学的”)。我无意攻击社会科学学术中“科学”一词的有益使用,我的目的,仅仅在于瓦解法学语境中的 “科学主义”。[13]

  当然,在分析论证“科学式法学知识”观念的困境之后,我将进一步指出,法学知识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其真正作用究竟何在,以及抛弃法学“科学主义”将会导致怎样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

  北京学者陈瑞华认为,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中的“问题”应该是“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经由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所谓理论问题就是现有理论解释不了的问题。①这个概念把问题意识等同于:寻找“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了,而且这应该是对博士生或者硕士生的问题意识的要求,对本科生的要求理当把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作为“问题意识”核心内容,本科学生更应侧重于关注司法实践中制度的完善等这些问题。

  北京学者李婧、张琪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问题意识”的概念,他们认为: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并由此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促使人们积极思维,认真探究,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思维的这种心理品质,心理学上称之为“问题意识”。②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为数不少,早在1995年安徽师范大学姚本先先生就已经提出过这样的概念。③这个概念的核心其实就是:人们在认识活动中,对现实和理论问题提出问题或质疑,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将问题意识等同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了。

  笔者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不能简单如以上学者所述——把它简单等同于去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或去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法律人的问题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抽象思维活动的形式,即我们在面对社会问题时,应该如何运用我们的法律思维去思考它。比如,有这样的一道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人说“75岁免死,君子报仇,75岁不晚”,老年人犯罪将会因此有恃无恐?你对该观点有什么看法。如果我们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会下意识地想:这个题目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这就是笔者所谓的“法律人的问题意识”。经过进一步思考,就可以发现这个题目涉及到罪责刑相适用问题、刑罚的正义目的以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和教育目的等问题。如果能够找出这些问题,就能较好地解决这道题目了。其次,我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应当不仅仅局限于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对于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这可能是他们的问题意识的核心内容;但对于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来讲,我想他们的问题意识更应该倾向于制度和法制层面的法律问题。最后,完整的问题意识应当包括这样的思维过程,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指出:我们要学会“应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去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的逻辑进路。

  在辩论中,问题意识强的人往往较容易处于主动地位,能紧紧围绕辩论主题展开论述。比如,在日常学习、研讨过程中的辩论、法庭辩论甚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吵架,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住争议焦点、不能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就说明这个人问题意识不强、法律思维能力较差,一般来讲语言表达能力也不行。

  当官从政更需要有问题意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的领导干部具备强烈的问题意识或者说忧患意识,善于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有没有敏锐的问题意识,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敏锐的、前瞻的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才能算是合格的领导干部,才能将社会问题防患于未然。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往往看不到存在的问题,意识不到潜在的矛盾和危机,其所谓的“施政”都是盲目的,实际存在的问题未能发现、更未能解决,使小问题淤积成了大问题、使新旧问题混杂成综合性问题,最后积重难返、最终走上不归路。从这个角度来讲,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简直就是党的事业的掘墓人。

  问题意识在论文写作中有重大的意义。论文的写作往往起源于问题意识,它是论文写作的源头、是迈出论文写作的和第一步。没有问题意识的论文写作是盲目的、没头绪的,最后写成的东西最多只能象教科书一样,最多只是一大堆常识性的文字的堆积,未能揭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读者阅读这样的论文或者著作,除了能积累一些常识之外,并不能得到任何启发。

  首先,要养成对社会事件、法律现象进行追问的习惯,即面对种种社会事件和法律现象,我们总要追问:它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该问题的核心和本质是什么?当然,要想能够洞察各种社会事件、法律现象的本质和问题的核心,就必须有扎实的法理功底、较强的法律思维,而这两样基本功,必须通过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才能达成。

  其次,我们可以从以下各种途径来获得单个的具体的问题意识:⑴从法学的基础理论中寻找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研读经典、体会经典,然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阅读时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经典,发现前人理论的不足,从中找到突破口,对其进行超越、补正和发展。⑵在法律学科前沿中去寻找问题。法律前沿问题往往与现实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有关。⑶在法律实践中找到问题。法律实践包括古今中外的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每个领域都有可能存在很多依然没能解决的问题。⑷从老师的课堂教学中找到问题。对于在校生来讲,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老师的课堂教学中,从老师的讲课过程中寻找问题是最便捷的。因为老师的课堂教学一般都会提出很多学问供学生思考。

  ①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50页。

  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律息息相关,只有完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精神,继而促进其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并确保整个社会的运行均符合法律规范。基于此,必须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以法律视角来思考和解决问题,获得专业素质技能的增强。

  法学教育以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人才为中心理念,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生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技能,养成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质能力。法律工作者综合职业要指法律思维与知识的能力,而法律思维以法律知识为根本,以所学知识为中介,然后将感知到的信息通过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等,充分认识其本质与规律。法律思维从形成到变化再到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心理过程。法学具有较强实践性、应用性,若缺乏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必定难以有效运用所学,这就需要培养其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一项特殊职业,主要具有这些特征:一是法律职业对象具有特殊性,其通常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由于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在复杂案件或颇具争议的案件处理中,就需要法官强烈丰富的直觉、经验。二是从业活动具有特殊性。法律职业工作内容具有抽象与经验、实践与理论、同一与复合的统一性,能够整合精英化与大众化。三是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质,比如法律专业体系基本理论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及其从业技能等。故而,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培养从业者法律思维能力。

  法学理论基础中最重要的学科即刑法学。刑法学课程旨在让学生完成学习后,可灵活运用刑法理论分析界定何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更好地执法去打击犯罪,维系国家良好治安,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与改革开放的正常发展?从法学生层面来说,了解刑法学特点,采取合理学习方式,是提高其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刑法学特征主要包括:一是政治性。规定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而犯罪则指一个阶级反抗另一个阶级。二是基础性。刑法学基本知识及原理,如特征、概念、类别等;同时刑法学具有较强实用性,可以说实践性是其理论魅力与活力的根本。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能将成熟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出来升华为理论,再借此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完整性。刑法学具有良好内在逻辑结构,其主要围绕刑法来构建完整严密的刑法学体系。刑法学涉及刑法分论与总论。前者规定了十大类罪,如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后者指刑法一般理论知识、犯罪及其构成与形态,刑法适用制度及一般理论。

  刑法教学中实践课程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最佳手段,但现阶段国内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效果都较为差强人意,其主要在于本末倒置的训练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以教学中最常见的法庭模拟为例,在这个过程中原本事实材料主要为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诉讼请求或素材,因此,学生接触案件的第一步是对事实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区分事实与法律的问题,并基于此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及其要点等,进而形成辩护见解。但实际操作期间却相当尴尬,大部分院系开设模拟法庭都避讳提供真实案件素材,通常使用的案件均为接受审判后的,材料中已包括判决书和辩护词。这样一来,必然会不利于调动学生的法律积极性和思维意识,多数是按诉讼法的规章流程浮光掠影,难以取得应有成效。

  刑法观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纵观我国刑法发展历程,虽然我国古代刑法相当完善,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其具有刑主民辅的特征,也就是说重刑轻民观念较重。由于这种观点一直存在,导致法学生常常带着是否违反刑法的眼光去看待和处理问题,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刑法以刑罚为主要处罚手段,在我国罚金为最轻刑罚,此外,则是最重、最严厉的刑罚,即限制人身自由或直接判死刑剥夺其生命。当然,刑法主要作用是预防打击犯罪,因此越重的刑罚并非越好,最理想的处罚为刑责,这种手段在安抚被害人与普通民众时效果较好,并且还能有效打击犯罪。所以,要树立正确刑法观念的第一步是养成正确刑罚观。要树立正确刑罚观,必须强调刑法谦抑性。这里提出的刑法谦抑性,就是说立法者少用或是不用刑罚,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简言之,即以最小支出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预防。刑法谦抑性具体表现为:当面对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出现,若国家仅以民事或行政法律措施无法,就需要采取刑罚手段,通过刑事立法对其定罪,并实施相应刑罚处罚,最后再以刑事司法活动进行解决。由此也就不难看出,在解决社会冲突时要运用刑法手段需满足这两个方面:首先,危害行为应与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相符;其次,刑罚是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反应,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罪刑法定主要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论罪处罚,即哪种行为算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又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均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要严格坚持法定性、明确性原则,并以成文法形式确定哪些行为为犯罪?法律应该制裁的行为有哪些?但这里需要注意一点,避免学生机械化、死板的理解该原则,以防其形成错误认识。例如,在处理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窃取外部单位财务案例时,一般法学生皆认定这种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犯罪主体并非单位,故该行为无罪,可任由单位进行盗窃。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法学生了解刑法规定绝非所有犯罪指控的准绳,法律条文中规定不明确的无法定罪。不过也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而是带领他们突破僵化思维方式的束缚,充分利用法律思维对有无罪界定做出理性分析。总之,只有转变错误刑法观念,才能更好培养法学生严谨性,尤其是将来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学生,其面对的是鲜活生命及其人身自由,必须做到谨慎、严谨。

  我国传统刑法教育教学中,由于刑法知识过于庞杂繁多,教师一般采取讲授式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单调乏味,教学内容抽象死板,学生难以完全接受。甚至还会造成教师滔滔不绝,学生兴致怏怏的现象。其归根究底是在于教师对学生主体性的忽略,即不论学生接受与否,教师都强制性向学生灌输知识,导致学生逐渐变为被动接受者,无法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为此,这就需要积极创新教学方法,才能使其掌握法的基本概念与过硬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出对法律的信仰与理念,并形成独特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运用法律知识。具体做法是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尽可能将实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构建法律思维能力,让他们直接感受刑法条款应用,然后再通过“理+实”教学,带领法学生走出课堂,亲身参与司法实习实践,切实感受刑法使用氛围,以培养其法律思维实践能力。

  教学实践中无论案例实践课或理论课,都要将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渗入教学内容及方法中。刑法教学中一是要重视学生刑法理论训练,但要避免单纯的传授理论知识。只有让法学生加深理论理解,才能有助于其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从逻辑结构来说法律思维主要指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层面对问题观察、分析、解决的一种思维形式,因此,法律思维是以深厚理论素养为基础。二是要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法律规范设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规范形成过程。当然,这其中首先要揭示隐藏于法律规则中的原理,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运用法律规范来思考问题,进而不断加深对法律规范的掌握和理解。鉴于此,教学中分析实际案例时要突破仅理解理论知识的束缚,而应灵活运用法律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例如,在评析民法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采取请求权基础规法分析法,引导学生穿梭于法律和案件之间,使其在事实与法律规则中进行多次纠缠,并循序渐进的养成缜密法律思维方式,全方位的提高锻炼其法律思维能力。

  批判性思维即敏捷性、机智严禁、怀疑辨析和推断的日常思维,对于法律思维能力而言批判性思维是基础,换言之,就是基于理性思维的创新和怀疑。而在批判性思维中创新性思维为核心,包括综合性与分析性两种思维,从这个角度来看,批判性思维实质上就是综合性运用多元化思维方式。因此,刑法教学中要合理渗入批判性思维,不断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这样才能既培养学生特长,启迪他们思考并自觉判断理解,又能有效提升其法律思维能力,避免学生被所谓的标准答案束缚,受到传统定势思维的禁锢。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极高,其既要不屈权威服从法律,还要培养批判思维意识与能力,进而为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奠定基础。实践中要充分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引导他们合理质疑证据材料,恰当提出问题积极识别虚假,尽量保证结论的合理性、说服力,以增强法律权威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的主要方式,更是引导教学方向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法律院校考试方式通常以题库出题,按标准答案计分为主,这种方式旨在考察学生掌握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程度,考分高低与能否将标准答案准确完整的复述出来进行评定,这种方式无非是对学生背诵能力的考核,无法反映其真实水平。法律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既要充分掌握理论知识,但更重要的是学会灵活运用知识,因为实践中每位法官对案例的解释不同,如果继续沿用完全一致的积分考试法考核学生,势必会与法律运用规律相背离,引起学生忽略分析过程,并限制其发挥创造性思维。因此,这就需要加强考试方法改革,坚持重分析过程方式,计分时围绕分析的缜密程度、合理性、逻辑性等进行,使学生高度重视问题逻辑性推理和思考的过程。总之,刑法仅是完整法律体系的缩影,通过学习刑法理论知识,有助于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概念本质,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刑法教学中要积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深刻理解刑法知识,构建完整知识体系,以促进刑法运用效率获得提高。

  对法制媒体从业者来说,面临着两道门坎――法律知识和新闻知识。新闻学院培养的具备新闻知识的人才,不懂法律知识;而法律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顺利地用新闻的手法和技能采写新闻;而目前开设法制新闻专业的高等院校培养的法制新闻人才,也经常遇到法律和新闻两张皮的现象。

  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在新疆法制报社表现得非常明显。有一名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新疆法制报社见习了6个月,法律知识拿捏得尚可,但新闻稿件写得一塌糊涂,因不能顺利转正,该毕业生最终不得不离开报社。而新疆法制报社有几个做了快十年新闻的记者,经常在稿子中把“起诉”写成“上诉”,把“裁定”写成“判决”,分不清一审和二审等基本程序,基础性法律知识错误经常出现。

  法制媒体的从业人员中,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专业新闻人还是专业法律人,都会觉得非常尴尬。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从业者缺少新闻表述的基本功,具备新闻知识背景的从业者显然又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其实,好的法制新闻作品,应该是充满浓郁的法律味,又读来有趣生动。

  没有接受过法律科班教育的新闻人,无论年长还是年轻,其实都面对同一个挑战,专业知识的缺乏会使记者在采访一线缺少准确掌握报道要领的能力,缺少与法律人士对话的能力,也缺少对报道内容的足够判断力。这些记者写出来的法制新闻稿件,有时可能因为侵权或片面,为供职媒体惹来官司。

  而法律科班的人,有很多不合新闻规律的习惯,缺乏基本的新闻专业知识和技能,即便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勉强上路,也缺少在更大范围内发现更具张力新闻点的能力。因为受法律思维的限制,有些记者时间长了又出现学究气,满篇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写出来的文章生硬难懂,俨然一个老学究,他也经常会以法律专家自诩,而所写稿件有时会缺少最根本的新闻要素。

  因此,就目前的状况看,新闻媒体尤其是法制新闻媒体,缺乏法制新闻人才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这种问题将越来越严重。

  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制新闻应具有新闻本身的真实、新鲜和及时的特点,有别于社会新闻、经济新闻、体育新闻,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

  法制新闻人才是指对新近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法治活动进行报道的人,应掌握以法律与新闻为主的多学科知识背景的表述能力,是一般新闻知识与法律知识相衔接的人才。法制新闻人才首要身份应当是新闻人。只有具备了新闻人的新闻敏感,才能具备对法制新闻线索的识别能力、对法治现象的观察能力,以及对法治进程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只有具备新闻人的业务素质和基本理论,才能在工作中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客观、理性、平衡地报道法制新闻事实。法制新闻人才同时也应该是“法律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

  显然,培养法制新闻人才是个非常复杂的课题,笔者认为,培养法制新闻人才的关键,不在于他原来所学专业是什么,而是如何引导他尽快实现法律与新闻知识在自身的兼容并蓄。一方面,必须让他们具备系统的新闻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知识,掌握比较系统的法治知识;另一方面,他们应具备新闻知识、技能和视野,这也正是法制新闻人才的标准。无论是什么专业背景的记者,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践的锤炼,较快弥补法学专业知识和新闻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进而在更深厚的法制新闻报道战场上,赢得更大的业绩。

  具体而言,法制新闻人才是培养懂法(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的新闻人,还是懂新闻(熟悉新闻传媒相关实务和功能)的法律人;要求具有全面扎实的新闻采编评等新闻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基于从业者不同的知识背景,法制媒体应有针对性培养出真正的法制新闻人才,既懂法律理论、了解法律实务,同时也了解新闻业务,掌握采写技能。

  刑法历经三十余载实践,八次重大修正,已经基本可以应对各种犯罪现象,但是现今司法实践中权大于法的现象还一直存在,笔者通过此文分析国内重大及有影响力的案件,旨在说明现代法治应该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文明之治,说明只有执法人员和社会民众共同遵守这一法律潜在规范,才可能实现完整意义的法治。

  虽然笔者在以往学习实践中似乎也感受到当今社会的法理与情理存在冲突,感觉到现实社会权大于法的状况确实存在,但究其原因却十分茫然,对于这些迷茫,笔者读了《刑法散得集(Ⅱ)》后豁然开朗。作者在书中引例为证、透彻剖析,不仅提出了传统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可以归结为恶法亦法的理论,同时指出恶法亦法必然结出权大于法的恶果。为说明恶法亦法必然导致权大于法,作者运用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经过分析论证继而得出在恶法亦法的环境下,我国越懂法的职业群犯罪率越高的结论。

  为了说明这个现象,笔者进一步查阅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证明自2003年始的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0.5%和32.8%。其中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万件,判处刑罚21万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属公务人员犯罪,是典型的懂法职业群犯罪,2007年这个职业群有罪判决数较之2003年提高了29.9%。这些上升的比率和数字着实令人触目惊心,也恰恰证明了著作中的观点,传统法学存在缺陷以及传统法学教育存在弊端,亦说明当今社会的法治危机,更提醒法学学子要为抑制和废除权大于法的法和谁有权,谁就是法的法而奋斗。

  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公布的公务人员职业群犯罪数据仅仅是被查处者,而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未被查处者。

  笔者根据上述观点,想引用一起案例来说明实践中权大于法的问题。某电视节目曝光的案,某高校教师32岁的女博士许某借某电视台征婚节目向社会哭诉,要带着残疾哥哥出嫁。许某哭诉其哥哥被犯罪分子抢劫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已经十一年,该犯罪分子与其住同一个大院,犯下罪行却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十一年来许某全家一直在为哥哥申诉,希望讨回公道。据许某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信息表明,因为申诉,其曾为公务员的父亲被迫提前退休;因为申诉,许家成为某省钉子户,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和谐。如果许某的哭诉及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不难得知,这是一起典型的特权庇护犯罪不受惩罚的案件,也正是著作中指出的当今社会司法实践中权大于法使然。

  人们都知道具有刑事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侦查犯罪抓捕罪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该案的公安机关却本末倒置,不仅不查处犯罪反而利用手中职权阻止被害人亲属。该公安机关这种有法不依的行为本应受到监督机关的制约,但根据许某材料显示,许家曾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结果都石沉大海。最终该检察机关给有关方面的答复是:此案无论是抢劫致人重伤还是伤害致人重伤,均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只有职务犯罪才由检察机关自侦立案。该检察机关的这种解释看似理由充分、依法办事,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程序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①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理应受到检察机关的追究,但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放弃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与职责,放弃法律监督机关的崇高与神圣,放弃公平与正义,放弃威严与尊严,违背常识、常理、常情,违背实现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使法律赋予的制约监督权成为一纸空文。正是因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执行机关渎职行为不制裁,才迫使这位女博士只能借助电视征婚的机会向社会哭诉冤情。一个现代社会的女博士维权其结局竟然还比不上封建时代的小白菜和窦娥,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蔑视,不是对正义的亵渎,不是现代文明法治的悲哀吗?这宗迫不得己利用电视节目哭诉冤情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揭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是当今司法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权大于法的现象,也正是谁有权谁就是法的真实写照。

  著作中有这么一个深刻的案例:一位村干部为了家乡村民脱贫致富而修路,由于资金匮乏只得向全村村民募集一万多元制造开山炸药,过程中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也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最后路修通了,然而这位造福于村民的村干部却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这个案件让人震惊之处就在于,一个造福社会的正直善良之人最终被法律判定为罪人并要承受十年牢狱之灾。

  正是这份震惊与无奈让笔者想到某市某大型娱乐场重大责任事故案。该大型娱乐场娱乐设施太空迷舱因设计瑕疵导致六人死亡,十人受伤。太空迷舱由某装备部工程设计总院设计,再由其委托下属单位施工,后经某特检院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实际使用不到一年,就因支撑该设施的中导柱螺丝断裂,太空舱瞬间倾覆落地,造成事故。此后经过近两年的立案、侦查、审理,查明某装备部工程设计总院没有设计建造大型娱乐设施的资质;某特检院在验收时没有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尽管上述事实已经查明,但判决结果仅追究了八名设施管理和维护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真正导致六人死亡,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却游离法律制裁之外。针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禁要问:政府审批机关对于该项目的审批凭何做出?一个没有设计建造资质的单位怎能获得设计许可,又怎能获得建造许可?政府质检机关、项目验收机关对没有资质的建造者建造的工程为何不进行全面检测,不进行严格审查就作出合格的验收决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笔者认为本案事故主要原因是设计瑕疵,是监管者未履行监管职责。事故责任人是设计者、审批者、监管者。理应科以重刑却未被追究,理应科以轻刑却遭受重罚,该案判决结果印证了谁有权谁(的理解)就是法的观点。现实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后,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司法解释并应用于审判,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完全由司法机关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认定,这难道不是最普遍的谁有权,谁的理解就是法吗?那么,如果依据谁有权谁(的理解)就是法所制定的法很可能就是恶法。

  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就曾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②笔者认线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也没有找到追究政府审批机关和监管机关责任的治罪条款。在第397条虽找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的治罪依据,但具体到本案的审批机关和监管机关是否、是否却难以界定。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审批和监管行为的制约条款不明确,才滋长出权力滥用这颗社会毒瘤;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审批中违法行为制裁措施不明确,才让权力滥用这种菌毒泛滥成灾;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监管中违法行为惩罚措施不明确,才使权力滥用权大于法毒害社会无法遏制。

  上述几个案例分析下来,遏制权大于法的使命感在笔者心中犹然升起,建立文明法治的社会必须遏制权大于法,而遏制权大于法必须使传统恶法理论消亡。著作中那些超伦的著述,不仅对当今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做出重大贡献,而且敲开了民众文明法治观念的大门,唤起了民众依照文明法治观念维权和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意识。了解案件背景、认识案件真相、要求公开案件审判结果已成为被唤醒民众文明法治观念趋于成熟的标志。不得不说,著作中的文明法治观念让任何一个阅读过的人都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境界,尤其是其中提到的现代法治只能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只有以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我们制定、理解、适用法律的基础,我们的法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现代法治既要司法独立,更要法律人民性③。这一系列经典论断正是学者们推崇的三常理论。

  三常理论睿智何在,三常理论何以造福苍黎,这里有一典型案例可供分析。几年前的药家鑫案众所周知,被告人药家鑫驾车撞伤路人后不仅不施救,反而下车用尖刀连捅被害人八刀致其死亡,其杀人理由居然是永绝后患。药家鑫出生于军人家庭,案发时是在校大学生,理应具有杀人偿命常识。药家鑫为何在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据媒体公开的信息显示其心理状态是自己出事,家人会摆平。这种心理集中反映了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犯罪者的心理。药家鑫最终被执行死刑,法律公正得以捍卫,其谁有权谁就是法的摆平愿望没有实现,究其缘由是因一位智者的出现,这个人就是陕西律师张显。

  通过媒体我们得知该案被害人家属的律师张显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首先,张显利用网络等媒介发动群众,利用民众同情弱者的常情来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利用民众普遍知晓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④的常识监督本案的审判。其次,张显代表被害人家属宣布不要药家鑫父亲给予的二十万赔偿款仅要求法律公正判决。张显此举等于向全社会宣告,就此案而论金钱不能使罪恶逃脱惩罚,金钱买不到权钱交易的摆平。这一做法最大限度唤起民众对权大于法的深恶痛绝,唤起民众对执法不公的公开抗争。再次,张显借助媒体公布了大量有关药家鑫家庭背景的情况,药家鑫的父亲具有大校军衔,药家鑫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开雪佛兰轿车上学,药家鑫父亲在本案审判时给被害人家属二十万赔偿款遭拒绝。张显将药家鑫家庭背景大肆宣扬,使民众对权钱交易权大于法的痛恶达到极致。民情沸腾,要求公正执法的呼声遍布中华大地,正是这一系列因素最终促使法院公正判决。张显这位智者凭借民众熟知的常识、常理、常情,使法律在本案中显示出最大程度的公平与公正,撼动了谁有权谁就是法的传统观念,加速了中国现代法治的进程,从实践角度验证了著作中提到的国家立法者必须按照民众所理解的常识、常理、常情去制定法律国家执法者必须按照民众所理解的常识、常理、常情去执行法律论断的正确性,同时也验证这些论断是抑制权大于法的最佳良方。探究该案,药家鑫最终被执行死刑,法律公正得以捍卫,这是庶民的胜利,是三常理论在实践中的检验,也是中国法治的胜利。

  常识、常理、常情是民众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是构建现代法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也是实现法律人民性的根本途径。只有坚持常识、常理、常情,才能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坚持常识、常理、常情,才能有效抑制权大于法;只有坚持常识、常理、常情,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常识、常理、常情更是开启现代法治的基础理论,是保障法律人民性的基本理论,是指导社会认识权大于法危害性的重要理论,是促使法治迈向文明进步的先河之论,也是一座已经敲响并且不断唤醒民众的警世之钟,更是一颗引导现代法治的启明之星。

  ① 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一直以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中抽调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办事处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

  (一)、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行政许可论证方面。

  从事该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约50多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7件或口头建议若干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7件,参与行政许可论证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对外工作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方面,做到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的对合同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在工作过程中,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给予法律知识的培训。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并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操作技巧,以便让业务人员了解其对口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使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指出先关不当或风险点,并认真说明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合同起草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接纳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同时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在将来的合同中,他(她)就会自觉注意先关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点。

  工作再忙,有人来或者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要求自己认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让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没有疑惑。

  根据办事处政府的要求举办了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深入浅出并在课后认真回答了参与人员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1年以来接待*街道办事处社区群众的免费咨询96起,并在工作台上放置留有咨询律师私人电话的名牌,随时接听到访群众的电话咨询。有效地为社群的广大群众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1907年

  ,梁启超讲“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于是开始有人把“圣人之治”概括为人治

  人治状态下,治国的主体是个别的人,法律要受最高掌权者的控制。人治的成功是指君明臣贤

  民顺的社会治理状态;法治强调治国的主体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应当遵守法律。

  不过,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可能脱离人。在法治的状态下,也并非排斥人的作用,要充分

  综合对法治的认识,我们再来理解“中国法治化”。中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

  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其次,就是指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律至上

  法治国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的一致选择,如今已成为全球的选择。法治能繁荣国家的政治、经济

  、思想文化;法治能创造安宁有序的社会秩序。我国进行法治化进行,是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

  苏联走与法治相背的道路,结果发生了巨变。曾经,我们也放弃过民主,践踏过法律,结

  果是带来国家十多年的贫穷与落后,几乎党亡国灭。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发挥法律的作用

  ,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方略,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政权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巩

  人权问题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发展个人自由,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各国建设中的重

  要任务。通过法律来认可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各国公认的有效途径。实现法治还能够

  同时利用法律的威严来维护社会道德,阻止和惩罚个人权利侵犯社会道德的现象,防止个人权

  市场经济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选择,但市场经济的运作自身需要拥有稳定的交易制度及社会秩序

  。法治能够创造出保障市场经济运作的社会秩序。另外,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往往

  出现物欲横流、挥霍无度的腐化生活现象,发挥法的规范作用能够避免或遏止这些问题的产生

  1. 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

  西部经济的落后,必然决定法治资源不足、法治人才缺乏,从而影响法律作用在该地的发挥。

  另外,某些家庭的贫困,使得他们会因无法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而放弃了法律救助手段的使用

  。当然,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小康建设的全面启动,经济问题已大有好转,但仍然在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一直被认为是属于从西方引进来的,缺少本土文化资源为基础,甚

  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部分相矛盾。也就是说,公民思想一开始就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润泽,且

  法治文化的培养又非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意识要求包含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

  这主要表现在:A.在政府内、党内baet365,某些人员人治观念严重,自律意识不够,工作中常视法律

  而不顾。腐败、违法现象长期存在;B.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意识不足,公正意识不到位,

  执法工作中也常忽视法律的效率要求;C.其他社会公众对宪法认识不清,长期缺少主体意识、

  A.近年来,在对社会问题整治中,法律空白大量显现,如:对社会游医,国家长期治理却仍长

  期并大量存在。究其因就是因为对于该问题,法律法规不够到位;B.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

  加入WTO以后,法律滞后、与时不适也不断体现出来。曾有一段时间成为热点的“海外管家难

  当家”问题就是与此有关的一个实例;C.许多法律缺少相应的运行保障。规范是有了,但是执

  行问题没有解决,如:我们已经制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实施条例》等消除煤矿安全

  隐患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运转问题的存在,诸如小煤矿爆炸塌陷事故仍常有发生。

  一些学者在作理论研究的时候,常不从事实际的调研工作,随便搜集一些“小报”信息,就可

  作为事实依据来进行理论研究与创作。现如今,许多法治理论中没有对法治行为研究的部分;

  一些有可实践性的法治化理论又被仅仅当作来执行,没有起到实际效果。理论无法真

  正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致使表面上中国法治化理论超前繁荣,而实践长期难行。

  此外,在一些法治理论中甚至拥有错误的思想认识,不但不能够起到推动法治化的作用反而带

  来负面影响,阻碍法治化。例如,中国矿业大学法学院张旭科讲的“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

  思想的存在”“冷却了公众的法律情感”。妨碍了公众投身于法治建设中的热情的增长。

  中国法治化面临的困难很多,非本文上一部分简单的几点可以概括详尽。相对应的是,解决中

  国法治化的困难是一项大型工程。需要全社会全方面努力,这里讨论的对策仅是更新、加快中

  1. 加强党和政府自身的建设,改变与法治不适应的领导方式和习惯,创造出适应并能促进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钱弘道研究员认为:“法治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的制约

  ”。故要想实现法治,首先要解决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国家领导层的法律思想与政治体制中的

  法治化问题。党与政府要更新认识,通过自身的建设,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真正落实依法

  2. 发掘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展开法律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中,法治得以实现依靠的思想文化根源可简单归结为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理论,

  这在古代中国是不存在的。但在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存在着以“家”为单位的利益中心理论。

  二者在本质上有相似之处,古代中国以“家”为单位,注重“家”的利益,要求充分发挥一个

  家的独立而不受干扰的社会地位。这也充分体现了追求自由的思想,因此,在传统儒家思想中

  在法治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与民间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宣传法律至上、人民、个

  人自由等相关观念。政府还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实现政府与公众法律

  意识的共同提升,最终要实现的是“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权威观念;转变人治观念,

  树立法治观念;转变义务本位观念,树立权利义务统一观念;转变厌诉观念,树立依法行事观

  此方面的工作主要是:A.针对社会问题反映出来的法律空白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以

  宪法为根本法,建立起实用性强、理论充足的社会法律体系;B.针对长期以来执法监督机制不

  健全问题,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

  会主义法制监督体制的构成与发挥作用;C.要尽快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确保恶法不能够存在

  4. 法学理论界要把握法治的真谛,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在实践中开拓法治化理论的新境界

  行政法学家袁曙宏认为“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是法治发展的两个轮子,任何一个轮子的颠簸和

  缺失都会导致法治运行的失衡”。法学家的法治理论“不能仅仅是纸上的法治”,法治理论工

  作者必须同时“感悟实际运行中的法治”。作为法治理论工作者,参加法治实践主要可以通过

  如下几个渠道:A.参与立法。用法治理论原理指导立法,创制符合法治化国家要求的法律规范

  ;B.进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实证调查、研究,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认为“目前的法学院校的教育工作仍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baet365,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中国论文联盟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baet365,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论文联盟-

  我国的高校辅导员制度是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教育目标,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 方针而建构的。理工科院校由于自身的专业特点,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培养除了政治 理论基础课中兼含了《法律基础》课外,其法律素质的提高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而与大学 生朝夕相处的辅导员在这个过程中就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是任其自然,还是在大学生的 思想教育、日常管理中有意识地培养大学生的法治修养,对我国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与 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合格与否至关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事实与理论进行梳理,以 期探索一条适合理工科院校的辅导员引导大学生提高法治修养的理念与制度,以求证方家。

  许多理工科院校没有法学专业,缺乏专业法学教师。即使部分理工科院校有法学院( 系) ,有一大批学有所成的法律研究人员和教师,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教学体制,非法律专业学 生的法律教育任务主要由“两课”老师来承担,基本上与法学院(系) 关系不大。这种情况与 专业外语院(系) 承担公共外语的教学任务相类似。不过不同的是,公共外语教师全部都是科 班出身,有着起码的专业知识背景;而“法律基础”课老师则大多不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这种不合理的状况不仅严重制约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水平,而且已不能适应他们学习 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综合素质的需要。

  对法治的认识,也就是通常意义上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主要表现在对法本身 的认识, 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与态度, 对法律运行的评价、理解和解释, 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的评价以及守法、用法能力等方面”。①

  大学生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一般应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守法意识、用法意识与护法意 识。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绝大部分大学生这方面的意识 较强,但运用法律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意识,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 来解决纠纷的意识却相对淡薄。这些年全国所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集中说明了这一点 。08年网上爆出的“政法大学学生杀师案”,“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期末考场跳楼事件”, 都 折射出同样的问题。护法意识也即“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 法行为做斗争的意识还远没有深入大学生的人心。比如,对__理工学院大学二年级学生的 调查表明:70%的学生认为,在校外餐馆吃饭不索要发票和餐馆老板不给发票是正常的。 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关心的一件大事。从辅导员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的内容 上看,主要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优秀民族传统道德教育。其 核心思想,一贯是强调为社会、为民族、为国家、为人民的整体主义思想。《诗经》中的“ 夙夜在公”,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文天祥的“人生自 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这些都显示了强 烈的为国家、为民族、为整体的献身精神。“在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关系上,中国传统道 德强调先人后己,助人为乐;强调个人对社会尽责;强调自觉为他人、为社会、为人群”。 ②

  但任何事务的优劣都有自身的“度”,辅导员如果为了使院系领导安排的任务实现 ,而 不顾其是否具有“伦理上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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