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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8 17:41:02
奇异果体育官网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是城乡规划专业大三年级学生的专业必修课程,也是本专业人员从业后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的必考科目之一。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是指导城乡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需要法律法规保证其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同时,作为一项行政职能,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过程中,更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这门课程要求学生了解行政法学有关知识,掌握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熟悉依法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内容。这些培养内容的最终目标是希望学生具备一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在今后的工作实践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帮助处理实际问题,为城市里的居民创造公平公正的美好环境。然而传统的城乡规划学教学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对于物质空间形态塑造的能力,对于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课程缺乏重视,再加上课程内容的抽象,大部分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探索合适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贯穿法律思维,通过专业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有效地弥补他们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达到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的融会贯通,应是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教学课程的重要任务[1]。
城乡规划作为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对于确保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从1956年国家建委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城乡法制建设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完善,城乡规划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成熟[1]。但是由于城市的发展是一个面向未来、不断发展的过程,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一直处于不断优化的过程,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城市建设的目标与重点也在不断变化,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我国迈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城乡规划的工作需要再次适应新的时代要求。2019年11月,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城乡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被提高至国家治理手段的新高度。时代背景的不断更迭要求城乡规划的学生不仅要掌握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知识,更要理解法律背后的意义与价值,具备法律的头脑与习惯。才能在现有知识储备的前提下,不断地更新知识体系,这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关键点。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在大学期间接触最多的规划编制工作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规划的实施与管理。规划编制需要清楚地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要求与程序,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内容,是编制过程中的技术重点。而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需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统一引导和控制城乡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其中重点包括各类规划审批的程序、两证一书的管理以及法律监督检查等,对这类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直接决定了作为一名规划从业人员行政行为的合理以及合法。总之,城乡规划必须依法编制、依法实施、依法管理,这些内容贯穿在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专业法律知识。
大学生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目前在大学里,学生能够学习到法律知识的通识类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且该课程的重点在于引导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不全面。另外,这门课都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里的专业教师负责讲授,课程的性质和类型也决定了学生对于这类课程的重视程度较低,这些都是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的原因[2]。而对于本专业而言,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课程仅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这一门,课时总量一般只有32课时。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内容本身就比较庞杂,是一个系统的、有条理的体系。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中,常常发现学生对于基础的法律法规知识不甚了解,而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需要对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学生的一无所知导致在讲授城乡规划专业法规体系时,往往发现课程难以深入开展。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是围绕《城乡规划法》以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展开,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重点内容在于对于各个条例条款的解读。但是法律条款本身就是规范化、抽象化的内容,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学生来说更加显得晦涩难懂。同时,传统的课程教学通常以教师讲授为主,且讲授的内容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因而学生更加觉得枯燥无味,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鉴于大部分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现状,在专业课教学中引入通识教育知识,实现通专融合是在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可以融入课程教学的多个环节。例如,在课程第一讲绪论部分可以首先介绍行政法学基础知识,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城乡规划的管理与审批,这样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处罚的内涵及外延。同样,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在整门课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学生熟练地掌握各个法规体系、立法权限以及编制审批流程,这些“死知识”对于学生来说往往难以吸收,因此在介绍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之前,可以先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基本的法律规范知识,了解其中深层次的价值以及原因,掌握其中的规律,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记忆。还可以通过让学生制作表格、思维导图的方式,对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总结[2]。在专业课中融合关于法律方面的通识知识,一方面培养知识体系更为全面的人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专业课程的学习。
对于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案例可以直观地帮助他们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奇异果官网。在《城乡规划法》中,涉及法律责任及处罚的条款有十一条,以往的教学中这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学生只能依靠死记硬背来掌握。案例教学法通过引入一个又一个生动鲜活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例,让学生能够理解违法的危害、处罚的依据以及各种不同的处罚方式。例如近几年轰动一时的某地别墅违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通过观看相关短视频介绍,让学生熟悉事件发生的背景及过程,以及违建最后的处罚措施,直观的案例不仅让学生明白了实际中的处罚流程,同时也对他们进行了思政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从业过程中严守底线,拒绝违法乱纪之事。案例教学法还可以选取一些经典的案例分析题目,采用小组讨论以及课堂辩论的方式,进一步帮助学生掌握具体的知识。
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课外实践也是学习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笔者所在的应用型高校,按照产学研融合的思路,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课堂上,教师通过带领学生参与实际项目,特别是设计流程中的报批评审等重要环节,使学生不仅学习了知识还拓展了视野。例如在项目开展前期,带领学生一同召开座谈会,征求地块利害关系人意见;制作项目公示图、去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通过实践项目,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知识其实渗透在规划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今后开展工作的基础。
法律素养是每个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本文探讨了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这门专业课中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方法与途径。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创新,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实现课堂德育培养目标。
[1]曹明.试论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以理工科学生为例[J].科教文汇,2019(3):67-68.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教育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百万以少数民族为主的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时代在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诉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学生能否成为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要看其能否在民族法制建设中做出贡献,为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尽到责任。[2]因此,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人才使命,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成为民族院校肩负的任务之一。民族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大学生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而且要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提高民族院校大学生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章,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分为四节即“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分为三节,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3]从该课程法律基础知识的安排来看,基本包括了我国法律基础知识,重点介绍了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介绍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法律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制观念、民族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314”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对民族院校大学生的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后继有人。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致力于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但是,国内外少数敌对分子害怕我们发展起来,他们妄想破坏我们的民族大团结,企图阻碍我国的经济建设。针对敌对分子的蓄意捣乱和破坏,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4]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使各族学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使民族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真正成为能够抵御各种反动势力的渗透与分化,真正能够成长为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5]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在大学生中开展民族法制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法制教育和宣传普及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国家民委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奇异果官网。”[6]笔者认为,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完成以上任务的不二选择奇异果官网。概括起来,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加强民族法制教育方面具有如下几点重要性:第一,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第二,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三,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改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知识结构,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需要。第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结合以上内容,从大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建设人才的实际出发,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等作为民族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走上民族地区工作岗位后,就能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参与制订或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7]#p#分页标题#e#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一方面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大学生,他们不仅不熟知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面的法盲。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民族法制知识,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和增强民族权利意识,同时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和勇于承担民族责任的观念。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设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在该课程中增加民族法律法规内容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决定了该课程完全具备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关键在于如何挖掘奇异果官网、发挥。我国建立民族院校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之一就是以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如前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接受、接触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只要安排得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完全可以成为民族院校大学生学习民族法制知识的重要平台。对此,民族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应该成为该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教授民族法制的基础知识,使其成为向大学生灌输民族法制教育的平台之一。
许多研究者认为,知识产权不是统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不同制度的组合,不具有统一的合理性基础。专利权、商标权的合理性基础与著作权、商业秘密权是相互矛盾的,专利法鼓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公开,而商业秘密法则鼓励对其保密。专利权、商标权的立法宗旨是激励发明、鼓励创新,而对著作权、秘密权的保护则不能实现这个立法宗旨。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对知识资产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知识资产是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的对象,凡能够证明是劳动者智力劳动的成果的就是知识私产。法律对知识私产进行两种制度的规制并赋予智力劳动者两种权利:一种是民法基本权利的规制,法律赋予智力劳动者的是民事基本权利;另一种是民法特别权利的规制,法律赋予智力劳动者的是特许权。知识产权法统一的基础在于调整的客体是知识实体表达形式的信息化及其复制和传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in tellectualproperty而不是intangibleproperty(无形产权),而“intellectualproperty”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智慧成果,另一种是人们对于智慧成果的权利。”在西方,in tellectualproperty也具有两种含义,即创造性的成果及权利。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intellectualproperty概念应该具有两种界定:一种是知识财产(intellectualproperty的直译)―――没有经过法律规制的客观资源存在,另一种是知识财产权―――经过法律规制后的对知识财产的权利。
但是,关键问题是对第一种含义的理解。知识财产从财产法客体角度来看是什么?智力成果或智慧结晶的含义又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生产的要素和或有价值的物品(goods),可以转让,强调的是经济价值(如同有形物一样)”,因而将知识财产权理解为“准物权”。但是,知识财产与物权法客体的有体物形式的财产具有本质的不同:一本书、一幅画、一个配方与一块土地、一间房屋、一部机械怎么相同?因此,理解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可能要从理解“知识财产”开始。“知识财产”的客体存在形式到底是指什么?如果它是物,它是哪一类的“物”?这种“物”与土地之类的有体物又有什么区别?
作为第二种理解的“知识产权”,是指对前一种客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权利,是一种私权。对知识产权作为“创造性成果”的“权利”,也是指其对知识财产的法律规制的“权利”。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任何客体没有经过法律进行规制,不能自动成为“权利”,这里包含了“权利法定”的原则:另一种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私人对“创造性成果”之上的权利,而不是对其他财产的权利。这种界定和区分包含了这样的原理:客体属性的不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该不同。建立在有体物之上的权利与建立在创造性智慧成果上的权利,应该是不同的。“创造性成果”的客体属性应是建构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
目前,对知识产权在中国私权中的法律地位的理解和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理解出现的不同看法,源于对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过程中的“中国化理解”不同。法学界基本上将其界定在“知识财产等于物”,并且等于“物品”的界定中,即“知识产权约等于物权”,或只是比物权“高一点”。这样,知识产权就成了“准物权”,因而将知识产权研究限制在物权研究的范围。但是,比照物权所有权的概念进行理解,将使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能理解出现了基本原则上的不相容。物权具有追朔力,而知识产权没有追朔力,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不能要求“返还原物”;物权所有权不具有时间性、地域性、权利限制性,而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是权利的基本范围界定;物权客体不需要强调其价值性,而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价值性是权利获得的前提。“物质财产”是可以被“触摸”的,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不可触摸但可以“感受”的。如果认为知识财产也是“物”,指的应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物”,即客观实在。这样,“知识财产”扩大了“物”的范围,从可触摸的有体物扩大到可感受之客观实在。广义上物的划分,有体物是一个系列,知识财产是另一个与有体物并列的系列。知识产权是一个财产系列,严格讲也是一个类似“物权”一样的理论体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财产”进行法律规制后的私权。
因此,知识产权不是制度的汇编,而是具有内在的规范基础。其统一的基础在于其“同类客体”都是可以感受的知识实体或知识本体。知识实体是人类对社会、自然及人自身认识的真理性结晶或智慧的结晶。知识实体是人类以语言、文字、符号、图象、形体为表达工具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概念、命题、理论(命题系统)及意念图象等。这种“实体”是“意念实体”,具有被感受性而不具有可触摸性,它的传载工具主要是信息。知识本体的发展是在人类的创造性的生产劳动和精神劳动的积累过程中形成的。它的发展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价值观念,表达了人类对社会进步的希望和对真理的追求。只有具备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的知识才能对知识实体的发展有所贡献。因此,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是知识实体发展的基本要求。而“知识实体”个体表达形式的信息化,就是“知识资产”。
物质资产同样是人类社会创造的产物,这种创造物同样包含了人类的智力劳动。物权法保护的物质资源的价值,直接融入了这样一种创造物中,它具有体积、面积、形状、质量等可以被人们的视觉和感觉认定为是一个“有体物”。有体物也是一个物质实体,但这种物质实体是可以触摸到的。物质实体的价值就是表现在可见状态的形状、结构、体积、质量等要素中,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和形体是不可分的。这里,引申出同样一个有趣的问题:物权法保护的有体物,到底是它的内容(包含在物质资产中的价值)还是它的形式?物权法规范的有体物,因为法律规范的特殊功能,只能规范人们的感觉和知觉能够“见到”,并通过感官可以触摸的“物体”。因此,有体物的客观属性决定了物权规范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权之所以确立的基本原则。它所规范的是人们能够“把持”并能够直接控制和直接“占有”的物体。
知识实体和物质实体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具有价值,并都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物质实体具有直接刺激人们的感官、引起人们占有和竞争欲望的属性,而知识属性则必须通过理解后,才能够 被人们喜爱。不能理解,就不会萌生意义和占有的需要。因此,它们在“价值”属性上是一致的。但知识实体的表现形式却不同,它的“价值”具有游离性,即同样的“价值”可以附着于不同载体上,而“价值本身”没有改变。比如,一部作品,可以表达为一本书,也可以表达为一个光盘,可它表达的信息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从价值本身具有游离性的客体属性可以认定,包含在知识资产中智力劳动的价值是一个“实体”,即“知识实体”。因此,它才能够在载体改变的情况下保持自身不变。这种“游离性”也可以表达为二分性,即知识实体和载体是各自独立的客观存在。法律保护的对象是“知识实体”而不是“载体”。比如一部书,它的知识实体是书的内容,而不是载体(纸张的层叠和装订)。“知识实体”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其本质就是智力构思,即创造性思维。著作权的客体被法律规范表达为“作品”,但这是通俗的概念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著作权的客体本质上也是一种创造性思维。正因为如此,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本身,只能保护作品的形式。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知识产权的规范客体是知识实体表达形式。这种二分性在专利权的客体中也有区分。专利权的客体按照中国专利法对专利客体的权威解释,专利权客体的本质也是一种智力构思。被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也是一种通俗语言而不是法律语言。用严格法律语言来表述,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专利法建立了二分法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原则。
“知识实体”是一个抽象的实体,知识实体“信息化”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知识产权规范的客体只能是“知识实体的表达形式”。比如在著作权中作者的知识实体表达为“作品”,但“作品”与物品不是一个逻辑层次的概念,物品是一个“东西”,而“表达形式”不是。法律对知识实体的表达形式即作品进行规范必须以表达形式附着于特定载体为前提。如果不附着载体上,“作品”仍是个恰当的构思,这个构思只是作者思考的成果,存在于个体的大脑中。法律只能对可以进行公示、公开的客体进行规范。因此,智力构思必须通过主体的表达形成独特的具有个体表达风格的形式,比如散文、小品、诗歌、小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才能被私法所规范。虽然表达形式必须附着载体才能被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的却不是载体而是表达形式。
法律对“表达形式”的保护,不是通过对载体进行辨认而确权,而是通过个体表达形式对知识实体的“贡献”而确权和归属。这种贡献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性、新颖性、实用性是判断私权归属的标准。国内有的学者将新颖性、价值性、有用性等属性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这实际上是没有将权利属性和客体属性进行逻辑区分。法律不能将个体智力活动的一切表达形式都作为私权保护的对象,都赋予私权。因为那样的话,就失去了知识私权保护的法律功能。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法律功能是鼓励发明、激励创新,推进人类文明进步和文明发展。因此对“只有具有新颖性、价值性、有用性的表达形式进行私权保护”,这个原则类似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所有权的规范客体也是法定而不是自定的。
当然,版权、商业秘密权的规范客体不过分强求价值性、新颖性、实用性。版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基本表达权利,其规范的客体不要求具有过多的条件。法律侧重保护的是“表达权”本身。表达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其归属的原则是“第一次披露”。“发表权”就是第一次公开“披露权”,而发表权不一定具有财产权的意义。因此,发表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思想的发表权和科学技术的发现权都是同类属性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版权、商业秘密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
知识资产的私人性是通过保密性来实现的,知识资产一旦公开,就成为社会公共资源。智力劳动成果一旦表达,就存在着被复制和传播的可能。因此知识产权法确认给智力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是控制信息权或保密权。法律规范只能通过对控制披露和维护保密状态来进行行为的调整和规制。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控制披露的基本权利,可以与他人签定保密协议,也可以进行竞业限制,还可以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也就是以法律允许的控制方式,代替家族控制、秘方控制、师徒关系的控制、行会控制、江湖控制等,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调整。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而重中之重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肩负起领导责任,做好工作。本文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谈点肤浅认识。一、法律素质是新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客观要求同志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这一精辟论述,对我们理解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具有深刻的意义。首先是深入学习运用理论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定了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而民主法制理论是理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指引我们国家逐步走上法治之路,它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民主法制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就是要学习法制理论。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一方面,民主法制理论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理论支柱,对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切领会,有利于确立民主理念和法治观念;另一方面,依法治理工作的推进,又有赖于以民主法制理论为思想武器。其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实施、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拓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离不开国际法律、规定、原则和惯例。因此,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和理论的领导干部,是难以担负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重任的。第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规规章,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理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个工作环节;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这也相应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要求。第四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求领导干部善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法律素质为保障。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领导对象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一是越来越多非公经济实体出现,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靠行政命令已难奏效,只有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公民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生产关系的表述已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试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若不能棋高一着,何以实践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呢?第五是改变目前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尽人意状况的现实要求。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但又不能估计过高。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少数干部对学法用法的认识尚待提高;有的同志缺乏基本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自觉性不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功底并不深厚,很难说大部分同志已掌握法律知识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的手段了。二、领导干部应具有怎样的法律素质对公民来说,法律素质的构成是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用法途径。而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可这样表述: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通晓必要的用法途径。领导干部必须掌握履行领导职责需要的法律知识。对领导干部来说,学习法律知识,一是法律知识面要广,除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外,还要着重掌握上述法律部门中有关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二是更深入。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更深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学习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本理论、立法理论等内容;三是要专业。熟知与领导工作密切相关和本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四是要务实。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习和思考国企改革、中国入世、科学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制建设课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首先在于认清法的本质和作用,特别要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 起来。同时,逐步改变法律滞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状况,促使改革、发展、稳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再次是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方面,要善于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观察和思考,以做出正确的决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它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是弘扬法治精神,使依法治国的意识成为领导干部的根本理念、追求和信仰之一。领导干部要树立如下法治观念:宪法和法律有极大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法大于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等等。在此基础上,把遇到问题学法、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处理问题靠法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习惯。领导干部必须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施领导。在宏观上,要善于把领导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加强对依法治理的领导,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贯串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在工作手段上,要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过程中,更多地引导广大群众步入法律途径和运用法律手段;在工作要求上,应明确各级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强化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在决策前听取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论证意见等等。三、怎样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识。领导干部要把着眼点和切入点放在增强法律意识上,把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作为前提,把增强法律能力,自如地运用法律手段作为衡量学法成果的标准。首先是提高认识。同志在谈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时,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一论述给我们有三点启示:一是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能动因素,把众多的法律法规内化成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才能推进法治的进程。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就有可能失去领导资格;二是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面临着诸多变化,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三是领导干部还须以自己的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去带领、引导、指导广大群众去认真实施法律法规,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其次要落实措施。首先确定任务。领导干部学习的重点应该是:民主法制理论和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及法学基本理论;新颁布法律法规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内容要及时补充更新;宪法和基本法律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知识;探索研究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制保障课题。其次巩固阵地。传统的学习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党校干校开设法制课三大阵地要不断巩固,并加强党校作为法制培训主阵地建设。再次丰富形式。部分单位已探索了不少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核巩固学习成果的做法,如:举办法制培训专题班;进行法律知识测验或考核;列入述学内容;撰写法制论文;对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7、对政府组成人员届中法律知识测试;举办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法律专业专科、本科、研究生班;规定自学内容并辅以必要的考查等等,都可视情推广。最后健全制度。如学习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制度、督查制度、评比制度,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再次坚持学用结合。要着重为领导干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上下功夫、花气力。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而言,衡量和检验领导干部学法成效的标准是法制宣传教育同法治实践结合的状况,在树典型、评先进方面,依法治理的好坏应具有一票否决制的作用;就领导干部而言,要认清学法同用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只有在法治实践中才能真正学好法律,也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所以,要把带着问题学法与通过学法解决问题相结合,真正做到学用并举,学以致用。就学习形式而言,要发挥法治实践本身的教育效应,有利于法律意识的强化,可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召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会、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法律、通报领导干部依法和违法的正反面典型案例等。
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科技、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纵观百年,知识产权地位一直在强劲攀升。有关研究和统计表明,在全球生产总值的高速增长中,知识产权贡献的份额已经由20世纪初的5%上升到今天的80%-90%;世界上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拥有全球90%以上的发明专利;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对全球500强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已超过80%。据商务部的统计,从2005年开始,知识产权带来的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已超过反倾销,涉及主要的100类商品,损失已超过2000亿美元。我国企业因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诉讼而支付的赔偿金已超10亿美元。
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体现。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中故意超越权利界线损害他人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某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观念最早见于罗马法,是从对权利滥用即从禁止的方面来制定规则,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规则即是“使任何人不滥用己物乃系公共利益之所在。在罗马法学家看来,任何人不得恶意地使用自己的有体物和无体物,如各种财产权利,这是立法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而确立的制度价值所在。在后世立法中,禁止权利滥用逐渐地成为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外在表现为对权利使用加以一定限制。但法律禁止权利滥用并不是为了对权利施加限制,其深层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法律禁止权利滥用是一种积极捍卫权利的手段,它是为权利而限制权利,与法律保护权利可谓是一体两面。
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也需要适应科技、经济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神圣化和绝对化,而必须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需要强调“适度保护”,以使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和需要合法获得知识和信息的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与平衡奇异果官网,从而实现知识产品的社会效用的最大化。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确立就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是法律对私权的保护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需求的权衡。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和保护知识产权,期望实现激励知识创新、增进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目标。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机制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目的。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就在于,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特点,知识产权法明确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让其对该知识产品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知识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促进技术起步,进而不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燃料。但在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践中,权利的本质有时却发生了变化,衍生出与权利保护目的相矛盾的力量。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不再注重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是表现为权利人日益将其权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异化。
知识产权制度除了要实现激励创新的目标外,还要实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标,其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在界定和保护上要受到某种限制。例如法定与强制许可制度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等,均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体现,从而实现所谓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既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知识产品创造,同时也需要防止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而对国家、公众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在知识产权的现实制度运行层面来看,赋予知识产品以垄断性私人产权的制度,虽有助于刺激知识产品创新,但难免给知识产品独占者攫取垄断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国家赋予是建立在社会大众行当让渡使用与获取知识产品的自由权这种代价的基础上。因而知识产权这一垄断性特权的赋予,也可能为权利人妨碍创新知识产品的使用与传播创设了“合法化”的借口。
创造性智力成果等知识产品的生产与使用,总是存在制度经济学上所谓知识生产的个体性与知识使用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为解决此种矛盾,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在赋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利的同时,也创设适度而必要的权利行使的限制机制。
1.知识产权法的规定。(1)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如《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69条所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五种情形,《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权利的限制”。
2.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他的法律中,对于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也有所涉及,《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条的规定,也包括了行使知识产权的民事活动。另外,《合同法》第329条、《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等的规定,都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行为。
4.TRIPS协议的规定。在专门规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 TRIPS 协议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TRIPS 协议的第 8 条以及第 40 条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就是允许各成员国在不违反 TRIPS 协议的前提下,为了公众健康、社会公共利益等可以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主要就是可以实施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并可以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还有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得有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行为或有消极影响的行为。此外 TRIPS 协议的第 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和第30条中分别提出了对著作权、商标权等具体的权利给予了限制。
从上述内容来看,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滥用有所规定,但规定的比较原则、零散,且较为粗糙,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和操作,导致不能统一、准确地认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
1.在知识产权法中进一步明确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 7 条的规定被视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立法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填补法律漏洞,为审判实践提供依据。同时,应当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明确地规定:禁止专利权滥用、禁止著作权滥用、禁止商标权滥用等,并且对相关概念加以界定, 增强其可操作性。
2.完善、修改现有知识产权中有关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可以借鉴美、日、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立法的经验,同时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 为处理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但目前它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其顺利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还有赖于大量相互配套的法规出台,以及专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理有效配合。在禁止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建议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或实施细则、条例,集中、完整地规定一定时期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同时,现行的《反垄断法》仅注重行政责任的规定,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很笼统,且没有刑事责任。因此,应该规定及进一步完善上述三种责任。
4.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营造公平、公正的国际竞争环境。除了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外,我们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修改。融入世界越深,我们要遵守的规则就越多,这对我们也是一个制约,这是必然的。作为发展中大国,将不仅仅满足于作国际体系的参与者,而将更积极地扮演维护者和建设者。这就要求中国不仅要模范遵守现有的国际规则,更要积极参与到制定新规则的进程中去。通过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国际竞争环境。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强化国家法律?如何对待一些新理念,新文化,新规范等。这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迎接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挑战具有重要的意义。
[1]田力普.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张伟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阮思宇.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法律分析[J].科技与法律,2007(4).
[4]刘筠筠.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的探索与比较研究[J].长白学刊,2008(3).
[5]张紫薇,孙武斌.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当前国内外关于农民法律意识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的研究有待深入。本文分别阐述了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守法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以期对农民法律意识、对村民自治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较深层次的探讨。
依法办事的前提就是要知道法、了解法、懂得法。如果农民要依法进行村民自治,首先就要知道我国关于村民自治的法有哪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的相关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什么内容,如何正确理解其内容。对这些内容的良好认知是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前提。
当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规章、法规来保障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这主要体现在宪法、专门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四个层面。宪法中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为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及其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宪法依据。基本法律依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是现阶段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部门规章依据是指国家民政部制定的行政规定和文件。这些规定和文件为村民自治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地方法规依据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规定变得更为具体、更便于实施,是有关村民自治的又一层面的法律依据。
上述法律规定对村民自治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规定,是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依据。虽说农民不可能对所有法律规定都详细了解,但要实现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农民对这些法律的认知状况应当基本达到以下水平:知道村民自治有宪法作为根本依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熟悉;对本省、市、县的相关重要规定熟悉。如果连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知道,就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就不能依法进行民主的选举、决策与管理,就不能准确判断本村进行的选举、决策和管理是否合法,进而也就无法在法律上的进行民主监督。所以,农民对法律的良好认知是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前提。
农民对法律的良好认知只是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前提,而法律只有在得到人们的遵守时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如果农民不守法,那么懂得再多的法律也不可能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存在大量的知法犯法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主选举中的表现。村党支部内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贿选,在竞选演说中公然散布违法言论,不设立秘密划票场所,在选举现场烧毁票箱、殴斗甚至杀人等。(2)民主决策中的表现。村委会干部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排斥、架空村党支部;完全有条件召开村民会议却一律用村民代表会议取代之等。(3)民主管理中表现。村委会干部违法调解民间纠纷;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违法等。(4)民主监督中的表现。村委会干部不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不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在实践中不公开村务或搞假公开等。
上述违法现象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在村民自治中,如果农民不守法,再好的法律也得不到实施,依法开展村民自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们普遍树立了严格的守法意识,村民自治的法治之路才能基本畅通。所以,树立守法意识是村民自治依法开展的关键。
当人们普遍树立起良好的守法意识时,依法进行村民自治的关键问题就已经解决了。但是,我们永远也不能排除少数人为了私利而破坏法律的可能。如何惩罚、纠正这些村民自治中的失范行为,恢复法治的正常秩序,这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就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而言,其内容非常广泛,本文仅就村民自治中的农民的法律监督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来论述自己的观点。
现实中不乏这样一些现象,村民对一些村干部敢于私设公堂、动用私刑的作法敢怒而不敢言;一些村民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就自认“倒霉”;一些村民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还要寻求“私了”;是什么原因使村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不去寻求合法的保护?主要原因之一是许多村民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为了图省事、怕麻烦,不愿寻求法律的帮助。在这种心态下,合法的权利就被平静地牺牲了。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一方面使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不利于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国家法律对社会的有效调整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放弃对自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违法者的行径,不论这些违法者是村民还是村干部。
实践中,一些村干部为什么敢于在民主选举中循私舞弊,拉票、贿选?为什么敢于破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里的大事小情全都自己说了算?为什么敢于挑战民主监督,在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的情况下拒不实行公开或搞假公开?(下转第20页)(上接第9页)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普通村民的法律监督意识不强,群众不敢甚至也不愿意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一般来说,普通群众的法律监督方式有、罢免村委会干部、起诉。如果群众充分利用这些手段,一般都能有效制止或预防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果农民没有强烈的法律监督意识,就不会有监督的行动,村干部的行为也就缺乏有效的监督。只有树立起对村务工作的强烈监督意识,才能有效地规范、矫正村干部的行为。
可见,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是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杨爱民.中国农民民主建设的伟大创造——社会转型期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1.
[2]鲁道夫·冯·耶林.民商法研究(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