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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的新闻baet365官方网站的简单介绍

时间:2023-05-28 00:44:49

 

  baet365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律维权的新闻,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毕竟物业方面拒绝和家属协商解决法律维权的新闻,即便记者介入也没用,这种情况下走法律途径是最好的。

  日前,“南昌市一儿童在小区无人看守的闸门触电身亡”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触电身亡的是11岁的男童,正在读五年级,案发现场是无人看管的小区西门。当时下着雨,男童可能是不小心触碰到漏电的闸门,最终导致触电身亡。第一个发现触电事故的是男孩的弟弟,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送到医院时男孩还有一点呼吸。可信的是,这个鲜活的生命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法医给出的鉴定报告是触电身亡。当家属找到小区物业时,小区物业一直顾左右而言其法律维权的新闻他,拒不承认法医的鉴定报告,坚持说是小孩自己“摔死的”,不是漏电引发的事故。首先,小区西门的闸门只有1米多高,怎么能让一个11岁的小伙子失去性命法律维权的新闻?第二,男孩腿上有明显的触电痕迹;第三,法医给出的鉴定报告明确写法律维权的新闻了是触电身亡。无论小区物业如何狡辩、逃避责任都是行不通的。

  既然请记者帮忙没用,男孩的家属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既然物业收了物业费,就有责任提供必要服务,在小区进口门的大门处设置值班保安便是必要服务之一。现在小区西门长期无人看守,闸门还存在漏电的情况,物业在法律上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另外,11岁的小孩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对男孩有监管指责,此次事故中疏于监管的家长要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在小区物业拒绝沟通的情况下,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和维权是最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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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中后期,香港警方表示绝不容许激进人士再次堵塞已开通的道路,更不能容忍任何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若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一定会果断执法,保障公共安全及秩序。

  警方在特区政府新闻处发表声明表示,香港是法治社会,所有市民必须遵守香港法律。任何人作出非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声明表示,警方有责任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果断行动,以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警队有决心及能力严正执法,使堵塞道路可以重开,社会秩序得以恢复。警方呼吁非法霸占道路人士立即移除障碍物,带走私人物品,并和平及有秩序地离开。

  关于有非法占领组织者声称会到警署自首,警方会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作出处理。警方希望有关人士能配合警方的安排,减少对警署为市民大众提供正常服务的影响。

  虽然上海外滩严重故是偶发事件,却暴露出现代化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严峻性,揭示出强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和城市安全治理的迫切性。必须重视强化和遵守法治基础上的规则规范,才能保证城市安全和秩序。为此,要全面建立和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则,把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化公共安全管理相结合,同步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城市居民安全意识

  2014年最后一天,上海外滩发生严重件,36个年轻的生命离我们而去。痛定思痛,我们既要对逝者表达哀思,更要基于这一事件对城市、特别是大型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进行思考。可以说,类似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型城市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突破当前城市管理的极限,迫切需要将城市治理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这样才能适应当前人口不断向大型城市集聚的态势,才能适应大型城市在安全秩序和良好规则下有序运行的需求。

  事件虽然发生在上海,但是对我国大型城市的发展和建设都敲响了警钟。深刻反思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不断提升和强化城市公共安全能力和社会秩序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市民的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才是对这一事件的最好交代,才是对逝者的最大安慰,才能让我们的城市在更高水平上运行和发展。

  在过去十年的食品药品重大事件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都是阻碍公众知情权的挡箭牌:云南白药未标识有毒配方、镉超标大米名单不能公布、瓶装水水质企业标准不能公布、食品添加剂名称不能公布……。事实上,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没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除个人隐私外,所有信息都必须被公开。

  2013年9月至今,中国食品安全立法动作频频,除主要部门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食品安全法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外,各省、市涉及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政府监管等多个领域的数十部地方法规先后揭盅。

  这样的密集立法引致两种声音。一种意见称《食品安全法送审稿》为“史上最严”,可操作性远高于原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就目前法规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体现出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有可能走向“扩张行政权力,限制社会监督”之路。

  非专业人士如何参与?目前。食品安全方面民众很难参与,基本上都是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主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有一个月的时间征求意见,但地方食品安全规定一般只给出不到一周的征求意见时间。比如,甘肃省《关于禁止经营使用散装信用油、散装酱油和食醋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杭州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两部地方规章,当地民众来不及了解其中的信息,征求意见就已过去。

  非专业人士缺乏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知识,可以通过公民教育解决这一问题baet365官方网站。《食品安全法送审稿》也提出,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在食品安全领域,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至为重要。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选取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热点舆情案例,事件类型统计结果是:社会民生类舆情事件所占比例最大,为28%;其次,才是反腐倡廉,为23%。

  全国“两会”期间传出的消息称,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全国性“黑名单”数据库被视为解决地方“各自为政”的方法。

  对这一系统的建设效率及其效果,目前仍难预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当年推出两个多月后,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的政务网页中,仅一半设立了相关专栏,其中还有3个暂未发布任何信息。

  “多龙治水”是食品安全监管痼疾,这次安全法修订,最重要的就是把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统归食药监局监管。

  例如,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黄花菜不属于“干菜”,因此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和农业部门的相关标准却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可以允许有二氧化硫残留。部门规章的矛盾使生产加工商无所适从。而现今并行的三套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000061,股吧)质量安全法》,实施监管由卫生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农业部门分别主导,其中的强制标准也不无内容打架的情况。

  任莹诉周志丽擅为其起艺名、《文化艺术报》刊登柏雨果宣称其失踪的文章并配发其生活照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

  原告:任莹法律维权的新闻,女法律维权的新闻,1986年5月16日出生法律维权的新闻,在校学生。

  原告任莹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到陕西省杂技团演员周志丽处学习杂技并共同生活。1994年7月,被告周志丽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将原告姓名改为周任莹(未变更户籍登记)。1994年12月,原告参加了由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和香港邵氏电影公司联合摄制的电影《变脸》的拍摄,并担任该片女主角“狗娃”的扮演者,影片上署名为“周任莹”。1995年9月30日,原告由其母从周志丽处接走,后再未回周志丽处。电影《变脸》获奖后,被告柏雨果受该片导演吴天明委托,去周志丽处通知原告领奖及参加首映式时,周志丽告知柏雨果,原告已由其母亲于1995年9月30日下午一时许领走,至今音讯全无,及原告父亲好赌并沾染吸毒等,家中早已折腾得四壁空空等家庭状况。柏雨果遂以周志丽所述撰写了《狗娃,法律维权的新闻你在哪里》一文,于1996年4月27日在《文化艺术报》第一版转第四版予以刊登,并附有二幅原告在电影《变脸》中饰女主角“狗娃”的剧照及三幅生活照。文中写到:“吴天明还不知道,狗娃已失踪二十多天了”法律维权的新闻;“半年多过去,狗娃仍无踪影,缺了主角的扮演者,首映式等一系列宣传活动无法进行,于是《变脸》在国内的上映式便一推再推”;“小任莹四岁多离开父母被周家领养已逾五载,她的生母吸毒多次被关,生父到今仍在监牢之中”等等。该文见报后,郑州创意文化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在北京、广州等地张贴了寻找“狗娃”的海报,后《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羊城晚报》等报纸相互转载。由于原告由其母领回后,一直随其母生活,上述新闻媒介相互传播原告失踪的消息,使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压力。为此,原告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任莹诉称:其在被告周志丽处学杂技艺术期间,周志丽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私自将其姓名改为周任莹,之后又和被告文化艺术报社、柏雨果通过《文化艺术报》虚构事实,以《狗娃,你在哪里?》、《狗娃,为何变脸?》为题宣称其失踪,给其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被告周志丽之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被告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均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现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要求周志丽一次性赔偿其8000元,柏雨果赔偿18000元,文化艺术报社赔偿3万元。

  被告周志丽答辩称:原告随其学艺期间,为表明学艺者出自的门派班底,故在原告姓名前冠以周姓,此系为原告取的艺名,且亦是征得原告父母同意的,其行为并未侵害原告姓名权。四年后原告由其母领回,其如实向前来通知原告在电影《变脸》中已获奖的柏雨果叙述了原告在其处学习生活情况及坎坷身世,但从未向任何新闻媒介讲述原告失踪及同意将此事向社会公开。新闻媒体刊登撰文称原告失踪的消息与其无关,其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文化艺术报社答辩称:本报刊登《狗娃,你在哪里?》一文,题材属长篇纪实报道,该文只记述原告家境,和在参加拍摄电影过程中的片断,及原告与摄制组失去联系这一客观事实,没有对原告隐私的任何描写,也没有捏造事实,丑化原告的人格,更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文中对周任莹姓名的使用,是沿用电影《变脸》中的署名,没有滥用、假冒原告的姓名。文中所使用原告的五幅照片属于题头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因此,其行为均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被告柏雨果答辩称:其撰写《狗娃,你在哪里?》一文,是出于对原告的一片爱心。文中描写的原告家庭状况,是根据周志丽讲述如实叙述,并非虚构事实,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人格的贬损和丑化。文中使用周任莹姓名是来自银幕,所附原告的照片是由其拍摄,其享有著作权,使用权属于摄制组,目的是对原告进行宣传,没有对原告的形象进行损害。因此,其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包括本名、艺名、笔名、别名和字号。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周志丽是受原告父母委托向原告传授杂技艺术的,被告周志丽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私自在原告任莹姓名前冠以“周姓”,是对原告行使姓名权的干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其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其向被告柏雨果告知原告已由其母接回及原告的家庭境况,未有贬损诋毁原告的故意,亦未向社会张扬,未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柏雨果从周志丽处明确得知原告已由其母领回,但没有向原告父母及亲属进行了解,又未向原告及父母所在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即撰写了《狗娃,你在哪里?》的文章,文中有关原告失踪的消息报道失实。被告文化艺术报社未有作者单位对上述文章内容是否属实的证明,又未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即刊登该文,造成其他新闻媒介的相互转载,在社会上公开报导原告“失踪”的消息,从而给原告名誉造成贬损。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之行为均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在文中使用周任莹之姓名,是沿用电影《变脸》中扮演“狗娃”的女主角署名,故不构成侵犯原告姓名权。文中所附原告的生活肖像照片,虽系柏雨果拍摄并享有著作权,但该二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公开发表刊登原告生活肖像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过错责任。现原告以周志丽侵犯其姓名权,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理由,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并予以经济赔偿,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以周志丽侵犯其名誉权,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侵犯其姓名权,要求赔偿,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15日判决如下:

  一、周志丽、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在《文化艺术报》登报为任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登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周志丽、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赔偿任莹精神损失费5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周志丽在任莹姓名前寇以周姓,谓之艺名,未经其监护人同意起艺名,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不仅包括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也包括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曾用名等。也包括“字”、“号”等。任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应由其监护人决定。周志丽虽系周家班传人,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擅自在原告姓名前冠以“周姓”,并在电影银幕上公开使用,主观上有故意,也有损害结果,故周志丽侵犯原告姓名权成立baet365官方网站。

  二、柏雨果、文化艺术报社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生活照片,但并未以此营利,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形象再现的专有权,其它任何人不得分享和侵犯。如果以“以营利为目的”做为侵权要件,意味着肖像权权利的分割,即肖像权成了共有权。同时以此为要件无法有效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肖像权着重保护的是肖像人的精神利益。“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将人格商品化。而肖像权基本内容是精神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

  对一百条应理解为是一条授权性规范。它规定的并不是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应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侵权的一种形式,就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一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这里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同样也是侵犯肖像权的形式,只列举了部分,并未穷尽所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故侵犯肖像权只要符合“未经本人同意”即可。

  精神损失的大小,应当同被侵权人的年龄、地位、资历、社会影响等挂钩。“狗娃”,是任莹出演的第一个电影角色,此前是一名杂技演员,演出时只有八岁,不能说在社会上有什么地位和影响。但由于《变脸》在国际上获奖,因此,确认任莹有一定的知名度。综合这些因素,判令各被告各赔偿原告500元,是合适的。

  本案原告诉三名被告侵犯其3种人身权利之诉讼,作为一案审理,是由名誉侵权事实上的关联性决定的,即周志丽作为《文化艺术报》刊登的柏雨果所写《狗娃,你在哪里?》一文的素材提供者,依此反映了名誉侵权的全过程这样的事实决定的。而关于侵犯姓名权之诉和侵犯肖像权之诉,则是各被告之间没有联系的独立的行为事实所决定的,因不是与侵犯名誉权的同种类之诉,又分别是针对不同被告的,故与名誉侵权之诉合并审理,与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之要件就不相符。但实践中予以合并审理确又减少了讼累和诉讼成本,与合并审理机制设计之主要目的相符。这种矛盾状态反映的是立法规定和诉讼理论上的局限性,还是实践中的非理性,确值得深入研究,认真探讨。

  就周志丽的行为来看,周志丽未经原告父母的同意,为原告起艺名并公开使用,侵犯了“公民决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应是成立的。按照一般社会习俗,学艺从师,师傅为徒弟起艺名似为正常之举。但在法制社会,公民享有独立自主的人身权,权利之保护比习俗之遵循更为重要,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习俗之遵循应服从权利之保护。周志丽向柏雨果提供原告的有关情况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是因为其在柏雨果向其了解原告现在何处时,如实说明原告已由其母领走,此后全无音讯,没有说原告失踪;同时,也没有同意柏雨果可将其所说写成文章并公开。其行为属被动向了解人提供有关信息的行为。后果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问第(二)项所说“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后果。

  就柏雨果的行为来看,其所写文章确属好意。但名誉侵权是以过失为侵权主观要件,而不以故意为侵权主观要件,“好心办坏事”在名誉权领域是常见之现象。其过失在于听了周志丽的介绍后,未经进一步了解核实,就擅下原告已失踪之结论,违背了纪实文章客观真实的要求,失踪即为其虚构。这种虚构也许或者确实能引起“轰动”效应而引起社会的更广泛的注意,但这同时可能是被写的公民最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结果baet365官方网站。这种结果的出现,也许并不降低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但它同样会对该公民带来极大的心灵创伤,这种精神损害就借助于“名誉权”损害的外壳来得到救济。所以,名誉侵权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是否可能降低社会评价的层面上,而应向更深的层次发展。

  报刊刊登他人文章的名誉侵权问题,是个极为复杂和需在理论上作认真、负责的正确定位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要报刊对任何投稿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仅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而且在理论上也说不通,更遑论还要“作者单位对其文章内容是否属实出具证明”,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正视。

  周口有一名男子给第三者18万,妻子起诉全部要回,妻子是通过法律诉讼,收集证据来维权成功,这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有任何权利私自把它交给另外一个人,由于丈夫和第三者的关系暧昧,也为这个案件增加了直接证据,表示两人是不正当关系。小三的态度很坚决,一开始时候妻子是私底下问第三者要钱,第三者拒绝还钱才告上法庭,还好审判结果让大家都十分满意,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这位妻子比较理性,在知道老公出轨之后没有大哭大闹,而是搜集证据,想办法把钱追回。毕竟赚钱并不容易,18万块钱普通人也需要赚两年时间,要省吃俭用才能存下来。绝不能便宜了第三者,第三者对于家庭来说没有任何贡献只有破坏,用各种花言巧语去骗取男人钱财。男子是在网上认识该女子,该女子很懂得男人心思,接受了18万之后还不肯返还。

  妻子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功,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毕竟是两人共同财产,说是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转赠给他人,也很容易打赢官司。有很多网友的评论区里面表示,看到这条新闻之后,都感到婚姻还是有保障。虽然不能保障夫妻两人感情像往常一样甜蜜,起码能保证钱不能够被任何人拿走,这也让很多女人比较有安全感。

  总之,有很多人都比较愚蠢,明明知道对方有家庭还在不停搞破坏,对方不可能会和妻子离婚,毕竟有孩子也不要妄想能够说服一个花心男人的心。能够喜欢上另外一个女人,那么也有可能会喜欢上下一个人。靠这种方式来敛财也不可取,毕竟是别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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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个人花钱买的南京绿柳居的礼品券,上面只标注提货截止日期,没标注(过期作废)四个字,过了提货截止日期就说作废了,合法吗?

  2022年在山西省繁峙县岩头乡宏岩矿业干活到11月17日干活受伤,老板说年底工程款下来解决处理,到了腊月二十二小老板打电话说宏岩矿业总矿厂夏天发生矿山坍塌事故导致三人死亡,矿上平息此事花费好几个亿,工程款下不来,工资也结算不了,工伤事件也不了,我反应给劳动局,劳动局联系了老板说过了年正月十五给钱,到了正月十八劳动局人员打电话说老板在办理工程款,让等,工伤事件让协商解决,到现在已经过了半个多月了,没有一点动静

  政府不作为,,吃亏的是老百姓,烂尾楼和胜诉而得不到执行的维权现况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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